Q-FTB 102-2011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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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零部件厂家标识质量追溯制度

部分零部件厂家标识质量追溯制度

标识质量追溯制度第A版第0次修改第1 页共3 页1目的明确部分零部件的可追溯性标识要求及追溯程序,确保部分零部件能实现质量追溯。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家用空调部分零部件的可追溯性管理。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为本制度提供相关的政策与资源支持(如系统支持软件)为本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

3.2品管部负责本规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落实。

3.3品检部负责保存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零部件的可追溯性记录,负责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时进行质量追溯。

3.4供应部负责向供方提出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要求,并在物料进仓、贮存、搬运和发出关键零部件时保留相应的可追溯性标识。

3.5生产分厂负责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零部件使用过程中保持可追溯性标识并在生产台帐上予以记录。

3.6客户服务部负责在空调维修记录单上登记零部件的可追溯性标识。

3.7成品物流部成品仓负责建立成品发货台帐,确保有质量问题时能实现追溯。

3.8各相关部门负责提出确保本制度顺利实施所需的合理要求;负责积极配合本制度的实施;负责在有追溯性要求的场合保持、延续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零部件的可追溯性标识。

3.9品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与维护。

3.10其它实施质量追溯的部门负责按可追溯性标识实施追溯。

4工作程序4.1可追溯性标识要求4.1.1原材料采购阶段供应部应在供方供货前要求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零部件供方在其所供产品及外包装上建立唯一性可追溯性标识(厂家名称)采用《送货单》送货的则在《送货单》上注明,采用供应部打印的《采购入库单》送货的则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单》并注明。

4.1.2原材料报检与入、出库阶段4.1.2.1当原材料报检时,仓管员应将送货单或检验报告的可追溯性标识记录于《报检单》上。

4.1.2.2原材料入库时仓管员将可追溯性标识记录于《采购入库单》上,输单员录单时录入U8系统的备注栏以便于追溯。

4.1.2.3出仓时仓管员在《领料单》上注明可追溯性标识(生产厂家名称),输单员在U8系统的备注栏中录入(尽量与ERP要求接轨)。

车桥产品及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正式版

车桥产品及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正式版

Q/SHCQ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HCQ108—2014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2014-06-13发布2014-06-15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标识要求 (2)4 标识管理 (2)5 附录A (4)6 附录B (5)7 附录C (1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以及主机厂的要求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可追溯性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创造条件。

便于主机厂准确判断故障件供应商,以防止误判误赔推委扯皮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我公司向分供商追溯、减少额外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产品品牌形象。

本标准可作为汽车前、后桥总成设计人员规定汽车前、后桥产品及其零部件标识、工艺人员制订技术文件及市场服务人员正确判断故障件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刚戴炳海肖渝邴浩金永洪徐华斌。

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桥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标识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公司生产的汽车车桥产品及外购的有追溯要求的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紧固件、轴承等标准件,但本标准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斟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同时也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修改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 术语和定义3.1 批次号:在一致条件下制造出同一规格型号的一定数量产品的投产批号。

Q-FT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Q-FT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料性附录)的有关规定,对所供零部件进行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 标识管理
4.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管理,应按本公司有关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等文件执行。 4.2 对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产品,本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备有其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的复 印件等,以便本公司有关部门使用。 4.3 在满足永久性和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允许供方按自己的方式进行标识,但应在正式使用前按图 5 所规定的流程办理备案审批手续。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见附录 C(规范性附录)。
a)第一行字码表示生产厂代号,按 3.2.5.1 的规定标识。
b)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应标在第二行,按 3.2.5.2 或 3.2.5.3 的规定编号。
c)零部件图编号应标在最下面一行,按 3.2.5.4 的规定。
d)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
规章制度
冷机公司体系规章
□○○○○ 生产日代码 生产月代码 生产年代码
□—表示字母或数字 ○—表示数字
图 2 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a) 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b) 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 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
3 标识要求
3.1 总则 3.1.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 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3.1.2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3.1.3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 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 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3.1.4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它们的标识应做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 3.1.5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 工具而易于识别。 3.1.6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 标识。

汽车机械制造中的零部件可追溯性

汽车机械制造中的零部件可追溯性

汽车机械制造中的零部件可追溯性在汽车制造业中,零部件的可追溯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能够追踪某个汽车零部件的制造来源、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等相关信息。

零部件的可追溯性不仅可以提高汽车制造的质量和安全性,还可以追踪零部件的历史记录,对于召回、维修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零部件的标识与编码在汽车机械制造过程中,为了实现零部件的可追溯性,必须对每个零部件进行标识与编码。

这些标识与编码可以包括零部件的名称、型号、批次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等关键信息。

通过这些标识与编码,制造商可以追踪零部件的来源、配件供应商以及加工工艺等信息。

二、零部件生产与供应链的追踪在汽车机械制造过程中,零部件的生产和供应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制造商需要追踪每个零部件的生产工艺、制造厂家以及供应商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制造商准确地了解零部件的质量和可靠性,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零部件的质量控制与检测零部件的质量控制与检测是保证汽车制造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制造商需要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检测方法,确保每个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

同时,制造商还需要记录和保存每个零部件的检测结果,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追溯和分析。

四、零部件的故障回溯与召回零部件的可追溯性在故障回溯和召回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当某个特定型号的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制造商可以通过追溯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信息,快速定位故障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和修复。

五、零部件的历史记录与维护对于汽车机械制造企业而言,零部件的历史记录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

制造商需要详细记录每个零部件的制造和销售信息,包括生产日期、流通路径、安装位置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制造商更好地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高汽车的可靠性和维修效率。

六、可追溯性与供应链管理在汽车机械制造中,零部件的可追溯性对于供应链管理尤为重要。

制造商需要与各个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确保零部件的可追溯性。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配件管理,透明机动车配件流通环节,加强配件质量监控,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第二条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应当加强对场内机动车配件经销户的管理,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配件经销环节质量保证第四条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的源头,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严把配件采购关,建立健全进货索证、检验查证制度,确保经销机动车配件质量。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必须提供配件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五条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规定的配件。

第六条机动车配件销售应当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有关标志,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编号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

第七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质量检验制度,配备质量验收的质检人员和相应符合标准的质检设备。

第八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对采购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再配件相应位置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第九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再配件入库时进行科学分类,编号上架。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环节配件质量保证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未附有以上凭证的配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质量标志、以不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配件、燃料维修机动车。

第四章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第十六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保证所销售、使用的机动车配件再入库、出库、使用过程中有据可查。

汽车行业产品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汽车行业产品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一、目的:以产品批号为主线,依托系统物流管理系统平台,辅以相关记录,建立一条产品追溯通道,当已交货至客户之产品发生品质异常时,可迅速追溯异常品之制造日期、数量及对应的原材料、进而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二、适用范围:例:批号填写方式12/24(131008)01A 1310 001-999序列号来料年月班次先别钢印号(或年月日)12/42钢印号:12代表2012年,42代表42周;131008:无钢印号的产品生产日期;01A:A\B代表班次,A白班,B晚班,01冲压线代码,01冲压一线,02冲压二线,03冲压三线,04焊接线1310:来料时间, 1、2位代表年份,3、4位代表月份;001-999:位代表本月来料独立炉号、捆包号的依次排列的序列号;三、职责权限3.1物流科负责产品追溯号的确定,以及对过程中的批号的正确性进行验证。

3.2制造部负责按照物流制定的批号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实施生产,对相关的记录标签正确性负责。

3.3品保部负责按照物流科制定的批号填写相关的记录,对过程中的批号正确性进行监督。

四、名词定义:批号:就是在工业生产中,虽然原料和工艺相同,但是每一批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还是有差异的。

为了便于事后追踪产品当时状态,避免混杂不清,故对每一批产品或者材料制定批号编制和追溯原则。

(按照填写规范,批号应包含:钢印号、炉号、捆包号、入库日期、返、退、变更)五、工作流程:5.1批号登录原则:(下表)5.2原材料板材、外协、外购件入库:5.2.1原材料板材到厂,按照供应商送货单和采购订单核实后,暂放入进料待检区。

物流科开立《原材料入库单》注明原材料的炉号、批号与数量。

品检检验合格后,黏贴合格标识。

检验员需将炉号、捆包号等内容按照质保书和产品实物标签上的信息进行记录。

由物流科将材料转移到原材料固定库位参照《仓库管理规定》。

5.2.2外协、外购件进料时,由物流科按照出库单、订单等信息开立《原材料入库单》,《原材料入库单》中需有完整的信息,如:入库日期、数量、材料炉号等,品检验收合格后,仓库点收后入库,由仓库对《原材料入库单》进行审核。

[汽配件ISO9000]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标准范本)

[汽配件ISO9000]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标准范本)
8.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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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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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业程序:
6.1进料之标识由仓管根据采购所填写之申请单的材料名称、供应商名称等进行标识。采购对采购物料的标识以物料的名称、规格型号为准,本公司暂时不建立采购物料编号标识系统。
6.2产品编号由品管部制作,参见《生产资料管理指导书》,由品管部编制之产品编号结合客户产品编号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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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确认质量系统下各阶段产品能有效识别,并在需要时能溯查出生产时所有讯息。
2.范围:凡应本公司之制造产品均适用。
3.权责:
3.1主要负责单位:品管部、生产部、行政部。
6.11成品进库前,包装人员制作合格证时将此批入库产品的生产流程传单号移值到合格证上,详见《检查包装作业指导书》(TSTPDF-S-19-A1)
6.12成品入库打箱后,仓管员在箱外相应栏内注明箱中产品之料号批号进库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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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成品仓管员将生产流程传单送生产部按日期保存一年以上,详见《不良统计作业指导书》(TSTPDT-S-10-A2)

整车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整车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1. 目的1.1本标准规定整车与零部件可追溯唯一性标识的控制方法,确保整车与零部件可追溯唯一性标识得到识别和追溯,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外购零部件、生产零部件、整车可追溯唯一性的标识。

3. 定义3.1整车可追溯唯一性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名称、编号(单件产品唯一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适用标准,生产日期等的标识物。

通常指汽车、发动机的金属铭牌和汽车产品的合格证。

3.2VIN码:车辆识别代码。

3.3零部件追溯标识(标签):指用于识别零部件件号、供应商代码、生产年月日、流水号等信息的标识物。

通常指零部件的条形码或二维码。

4. 职责4.1品质保证部4.1.1质量管理科负责本标准的制订、修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整车和零部件可追溯唯一性管理,并进行监督。

4.1.2检验科终检班负责车辆3C标识粘贴。

4.1.3检验科检验班负责来料追溯标签检验。

4.1.4合格证管理员负责车辆信息扫描上传并打印合格证。

4.2工艺技术部工艺科负责将研究院输入的整车可追溯唯一性技术文件转换下发,并定期对整车可追溯唯一性标识进行工艺纪律检查。

4.3生产管理部生产计划科负责生产计划下发。

4.4焊装制造部底板班负责车辆永久V1N码打刻。

4.5涂装制造部中途班负责中途前车身永久VIN码贴纸防护。

4.6总装制造部4.6.1内饰一班零工位负责随车流程卡二维码打印及车辆VIN码拓印,并粘贴随车流程卡指定部位。

4.6.2内饰二班铭牌打刻工位负责打印车辆铭牌和整车VIN打印,并粘贴到车辆指定部位。

4.6.3前档安装工位按工艺卡进行VIN码粘贴。

4.6.4发动机班负责变速箱VIN粘贴。

4.6.5总装装配员工负责相关零部件条码粘贴。

4.6.6成车一班负责发动机条码、变速箱条码的读取,并录入MES系统。

4.6.7下线扫描班下线扫描员负责整车条码以及其他零部件追溯标签的读取,并录入MES系统。

5. 工作流程6. 相关文件6.1 二级文件6.1.1 《产品焊装过程控制程序》6.1.2 《产品涂装过程控制程序》6.1.3 《整车总装过程控制程序》6.2 输入文件6.2.1《整车物料号、零部件条码编码规则》6.3 依据文件无6.4 支持文件无6.5 输出文件6.5.1《质量改进管理办法》7. 相关表单7.1 本文件表单无7.2 相关文件表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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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
* *③
a)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三行)
*○…○*□○○○○○○**
①②③
b)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一行)
说明:
①——生产厂代号;②——出厂编号或批次号;③——零部件编号。
******/****** ————污染控制装置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封装:****** ————封装企业名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碧蓉、把婧。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FT B102—1999、Q/FT B102—2000、Q/FT B102—2001、Q/FT B102-2004、Q/FT B102-2005。

1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产品[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应予标识的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起重机零部件的标识要求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除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
3.总成中的零部件标识,在总成供货时可不体现,但供方应确保二次配套件可实现追溯。
2.
颗粒过滤器(微粒捕集器)(DPF)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3.
颗粒氧化净化器(POC)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4.
颗粒捕集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5.
喷油泵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6.
喷油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7.
增压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8.
图2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f)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1的规定;
g)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08”;12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12”;
h)第四和第五位为生产日代码,表示每批零部件的生产日。例如:7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07”;31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31”。
e)第二至第七位为生产序号,生产序号应按流水号从000001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每年的1月1日,生产序号应从000001开始重新编制。当零部件因年生产批量大导致生产序号位数不足时,允许相应增加生产序号的位数。
表1年份及其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2000
Y
2008
8
2016
污染控制装置标识内容除应符合3.1.1要求外,还包括污染控制装置型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需封装的零部件除标识总成的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之外还应打刻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
变速器总成、分动器总成、离合器总成、前轴(桥)、后桥总成、转向器总成、安全件及其主要二次配套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对以材料消耗为主、体积小的安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如制动管路)。
l)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两行之间不空行;
m)零部件标记中的字码应采用仿宋体,高度应不小于1.8mm。一般应按字高3.5 mm、5 mm、7 mm、2.5mm的顺序优先选用,必要时允许按比例缩放;
n)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3mm。
Q/F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TB102—2011
代替Q/FT B102-2005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2011-10-31发布
2011-11-01实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FT 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的修订。与Q/FT B10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标识应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ECU标定数据文件号应标识在ECE硬件外表面易见部位。
G
2024
R
2001
1
2009
9
2017
H
2025
S
2002
2
2010
A
2018
J
2026
T
2003
3
2011
B
2019
K
2027
V
2004
4
2012
C
2020
L
2028
W
2005
5
2013
D
2021
M
2029
X
2006
6
2014
E
2022
N
2030
Y
2007
7
2015
F
2023
P
2031
1
批次号
批次号由五位字码构成,如图2所示。
图4车辆产品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
对于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没有明确规定标识方式的零部件,零部件生产厂应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有关规定对所供零部件进行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附 录 A
表A.1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要求
序号
零部件名称
标识内容
标识方式
绘制零部件图样时,设计者应在图样上明确标注零部件标识(含认证标识)的具体位置。具体标识方式及内容可以在图样上明确标示,也可在图样的技术要求中注明: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按Q/FT B102执行、欧盟认证标识按XXXXX法规执行、CCC认证标识按XXXX管理规定执行等。图样中的标识示例图4示例。
多行标识
a) b)
无论采用何种标识方式,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形式应符合图3 a)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标识位置的原因按图3 a)规定无法实施时,可按①②③ 序号的顺序依次从左到右排成一行,并用分隔符“*”分开,如图3 b)所示。对于污染控制装置在实物上需标识的“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各项目的布置形式可参考图3c)的规定。
18.
连杆机械加工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侧表面易见部位
19.
曲轴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拐与主轴颈之间平衡块表面上
20.
飞轮螺栓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头部表面易见部位
21.
飞轮齿圈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飞轮前端面易见部位
22.
燃油箱(盖)总成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标识部位
备注
1.
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器
1)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2)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3)需封装的零部件需标识: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1.污染控制装置包括型式核准证书附页环保关键配置的相关项目,应确保标识内容与型式核准资料一致。
2.机动车及发动机装配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应确保标识内容与型式核准资料一致。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标识。
当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求,经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识。并且将标识方式、内容在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部门备案,由事业部检验部门执行。
——增加了国家环保部对污染物控制装置标识的要求,并完善了标注形式(见3.2.6条、3.3.5条) ;
——对Q/FT B102-2005中属污染控制装置的零部件,如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汽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将所有污染控制装置在附录A表A.1进行集中,便于管理(见附录A);
——对Q/FT B102-2005附录A表A.1《车辆产品安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及表A.2《车辆产品其它件追溯性标识要求》合并成表A.1《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其中的零部件名称、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未进行更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涉及公司质量管理部确认标识的相关内容(见3.1.7及Q/FT B102-2005的第4章);
——删除了Q/FT B102-2005中的附录D《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零部件编号
零部件编号应按Q/FT B213的规定编制,并与产品明细表保持一致。
3
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喷涂(喷漆、喷墨)、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喷涂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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