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民法的规范效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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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最高效力与规范效力

论宪法的最高效力与规范效力

论宪法的最高效力与规范效力浙江大学法学院胡桂芳*[内容提要]一如宪法的高级形态和法律形态,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规范效力双重效力,两者构成宪法效力的有机整体,违宪审查制度是基于宪法最高效力的违宪审查与基于宪法规范效力的宪法诉讼的制度化整合,是宪法效力运行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宪法最高效力规范效力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政模式之下,人民源于主权制定宪法,赋予正义诸原则以一种制定法形式的有效性,宪法也由此获得一种“高级法”的形态,并且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使其充满青春活力。

一如宪法的高级形态和法律形态,宪法的效力同样具有双重性:一是基于宪法的高级形态而形成的最高效力;一是基于宪法的法律形态而形成的规范效力。

这两种效力因以成文宪法为载体而连接在一起,1并形成宪法独有的违宪审查制度。

西方有学者将违宪审查的这一效力机制表述为:(1)上级规范优越原则;(2)上级规范成文法化必要性原则;(3)以及由司法机关作为确保上级规范优于一般法律的执行机关。

2这些原则制度化的整合,首先见诸美国,嗣后更是广为其他国家所仿效,如今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建制之一。

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虽有成文宪法之制,并明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真正富于活力的违宪审查制度却迟迟未建立起来,以致潜在地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如今,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显得更加迫切。

通过对宪法最高效力与规范效力的分析,将为违宪审查在我国实现最佳的制度化整合提供一块小小的基石。

一、宪法的最高效力宪法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基于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优越地位而对其他法律形成的约束力。

3那么宪法因何而居于其他法律之上呢?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历来有不同的观点。

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欧洲专门法院型违宪审查的倡导者凯尔森认为:宪法是基础规范,是其他法律规范取得效力的本原,而基础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

4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哈特认为:存在这样一个最终的承认规则,它是评价其他*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人教-部编版课件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坚持依宪治国

人教-部编版课件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坚持依宪治国

2、★我国宪法的地位?
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3、为什么要维护宪法权威?(P22) ①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①第一章总纲 ②第二章国家机构 ③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④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提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 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我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从法律地位上看,你认为下列正确的是( )
我的任务是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权威和法律效力。(P24)
3、为什么要维护宪法权威?(P22)
①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②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②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动准则。
③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根本确认和保障,其他法律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2、★我国宪法的地位?
违宪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6、宪法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有何意义?(P25)
7、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联系)(
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犯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情节恶劣,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民事法律效力渊源民法的渊源的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是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和路线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在民事和经济审判中,在缺乏实体法依据时,曾援引宪法为依据,表明宪法具有可司法性。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八面威风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仅次于宪法。

在合同法方面,我国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在特权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我国已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

在亲属法方面,我国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在商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仍然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完善。

三、国务院发布所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受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法规、决议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lOcalHosT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权。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它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个法律的具体意见(如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对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批复。

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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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宪法诉讼是宪政的重要内容。

在确定了宪法诉讼的必要性之后,对宪法诉讼的可能性即宪法诉讼成立的条件进行探讨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篇一摘要:经典宪法,也就是传统的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而所谓普适宪法,与宪法的普适性有区别但也有相似,是一种运用于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宪法,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大法,它跨越了国家的界限,是真正的民主,是真正的普适,规定了全人类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关键词:经典宪法普适宪法民主平等限制一、经典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什么?这是一个所有学习宪法的学者都应该首先认清的问题,按照教科书的说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

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因此说,宪法,这种为权利而生的法律,为了公民权利,我们必须去斗争,我们必须一直坚持宪法的基本大法地位,给与它应当的关注和尊重。

宪法的目的不仅要防止专制和暴政对人的生命的践踏,而且在于为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我们要利用宪法为我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让人权得到最大的保障,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别,达到真正的平等、民主、自由。

宪政的精髓可以概括为八个字:限制政府、保障民权。

简言之:"宪政"就是"限政",限制政府权力是其首要之义。

实行宪政意味着以立宪的方式去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浅析宪法的效力

浅析宪法的效力

浅析宪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力。

但根据实现方式,宪法的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通过从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为出发点,研究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中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起源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

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历史传统。

宪法直接效力的代表人是尼伯泰。

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的约束对象不仅仅指国家权力,而且也应涉及到公民间的私人法律关系的领域,要把传统的司法领域纳入到宪法的直接约束范围之内,一边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但是,这种观点受到质疑,将公法效力扩展到私法领域,包含着不能容忍的弊端:这将导致公私法的混淆、宪法可能与其他部门发重叠,并抹煞了宪法固有的基本属性。

于是,以德国学者迪利赫、马温茨为代表提出宪法的间接效力学说,认为,“宪法规定虽然不对私人之间关系产生直接效力,但也不是没有关系,而是间接产生效力。

……如果用公式来表示的话,那就是: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减去私法保障的部分等于宪法保障的领域。

”德国关于宪法之际诶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司法领域是否有效。

二、我国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分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在于。

目前,在我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的界定“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他部门作为中介”。

一是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

而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表现在,一是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宪法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二是对于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

介于两者之间的,还有宪法直接和间接效力结合说。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潮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的需要在特殊的情况下作出某些例外之规定。

二、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又称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如下几种立法体例:(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的立法体例:1、属人主义。

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法律则不适用。

2、属地主义。

一国法律对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3、保护主义。

任何人只要损害本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并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不论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及无国籍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适用我国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在国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时,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中国法的,也应适用我国民法。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5篇范文)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5篇范文)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5篇范文)第一篇: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

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

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

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

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

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

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

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上的平等权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对宪法平等权的解读1、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北美《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宪法治国是由美国开世界之先河确立起来的,平等权的产生从理论上及实践上的存在虽然先于宪法之前,但是正式成文具有法律上的形式及效力是在美国宪法之中。

将平等提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将有差别的个人提升为无差别的个人,以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将平等视作社会实现自由、正义和安全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革命的胜利。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2、平等权的基本内涵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表述的内涵更多的被阐述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适用一律平等,强调司法上的平等。

平等权并不仅指司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3、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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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宪法与民法的规范效力(下)许中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刘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值得注意是,在法国,根据所有权支配原理,1986年7月20日,宪法委员会通过一个判例,使政府享有使国有财产私有化的权利。

同年的9月18日,宪法委员会授权法律将TF1公司私有化。

尽管宪法委员会认识到,通过法律使公司的价值私有化的决定是不充分的。

根据这两个相似的判例,宪法委员会判定为:“那种认为宪法反对这些公共的财产以低于它本身的价值转让给追求私人利益的法人,那是至少没有发现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以及相关的所有权法条文的基础,基于平等权的原理,这种保护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所有权,而且也应该对国家所有权与公共法人的所有权进行平等保护。

”他们认为,基于所有权的平等原理具有相似性,因为既然国家的私人的财产可以国有化,国家的财产私有化那是应有之义。

不过,学者存在诸多疑问,他们认为,国家的财产应该是为了公民的利益,但是,这种目的完全更多的应该为了公共安全与公共福利的目的。

《人权宣言》第17条关切的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对私人的所有权进行征收,但是,从该条能够推导出基于“公共需要”而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家的财产私有化么?显然,理由并不充分 [1]。

但是,在1994年7月的一个宪法判例已经对《人权宣言》的第17条作出了认定,“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以及相关的所有权法等涉及的不仅仅是对特定的私人所有权进行保护,基于平等原理,也涉及到国家与公法人的所有权的保护。

”根据《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第2条与第6条,宪法委员会认为,“平等原则反对立法者制定的规则因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方式而改变,反对因整体利益的理由而减损其效力。

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取向其后果。

” [2]法国对所有权的限制的解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法国宪法保护的是所有权的整体,而不是所有权其中的个别权利,即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用益权与收益权受到了实质的损害,所有权的意义与范围并没有仍然存在。

将宪法对所有权的保护论为对宪法中的个别权利的保护有失妥当 [3]。

至此可以解释为,法律对所有权的权能的限制,并没有违反宪法。

第二,在长期的发展中,宪法委员会已经认识到,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对所有权自由的违反。

对所有权的限制,乃是对与宪法相背的扭曲的所有权的观念的纠正 [4]。

所有权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对所有权保护与行使的提出新的要求,法国宪法委员会确认所有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5]。

所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论何种理由出于对所有权的限制都具有了宪法的意义。

上述法国所有权观念的演变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1789年至今天,所有权的行使以及条件经历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通过整体利益对个人所有权进行限制。

所有权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6],社会发展至今,所有权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中的权利 [7],所有权应该满足于整体价值的需要,实现社会的效用。

所有权应促进社会政治的目标的实现也是所有权所包含的基本价值的内容,这些价值与自由、安全与反抗压迫一起成为法律中的基本价值 [8]。

学者指出,历经1982年1月16日的宪法判例之后,宪法委员会已经完全割裂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所显示出的价值哲学,而已经承认所有权已经具有了社会概念 [9]。

“所有权的终极目的以及实行的条件发生了演变,该种演变以所有权适用新的领域以及以整体利益之名对所有权进行强制限制为特征。

”[10]综上所述,基本规范是宪法与私法作用的连接点。

宪法对私法的间接效力,系藉由私法上之基本规范,从而将基本权利之精神引入私人与私人相互间之领域,用以保障宪法性权利的实现。

宪法作用于私法, “惟有个案时透过价值满足必要的及不确定法律概念以及对诚信原则、恶意抗辩等概括条款的解释,方可求得既能满足先锋精神、基本权利之特别意义,又能符合民法与经济法之秩序之要求。

” [11]笔者赞同这种观点,正是因为私法中的漏洞填补条款以及权利发展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款的存在,使宪法规范对私法中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

《法官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于善良风俗之法律。

”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如果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该契约的内容即为无效。

法国的理论认为,自然人无权处分自己的身份,也无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因为这些都是有违公共秩序的行为。

只要契约对身份的某些成分进行修改,都是绝对无效的行为。

[12] 基于此,私法中的基本规范特别是一般条款的规定是私法中的基本权利的最低的保障,是对抗公权力对私法的权利侵犯的纽带。

基因为私法规范的基本规范,完全可以将宪法中的规范内化于私法规范之中,也从而实现宪法对私法的间接效力 [13]。

所以,宪法私法化也就无法存在没有必要。

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的宪法对私法的效力的案例也是证明了宪法作用于私法的这一法理。

二审法院认为“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当支持。

”笔者认为,尽管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但于私法而言,该种权利的体现是“民事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此也是《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

因为陈晓琪的受教育权丧失只是被侵权后的间接后果。

这与某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宪法性权利如劳动权、生育权乃至自由权的丧失具有相似之处。

我国民法的相关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则已经对该基本规范已经对此明确规定。

所以,法官最后以民事责任的承担的判决来实现宪法权利的保护。

二、民法对宪法的规范效力——私法权利的宪法价值与他国相比,法国法律中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司法实践演化比较缓慢 [14]。

从1791到1875年期间,法国历经了11部宪法。

在法国的多次政治改革与宪法改变中,民法典作为永远的丰碑存在。

[15] 正如学者所说,作为私法秩序文本的基本与起源的,不是宪法,而是民法典。

正如学者认为,“我们的宪法,就是民法典” [16]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

基于这种关联,民法典与宪法的规定具有共同性,如《法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不可追溯原则”在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第4条也加以规定。

但社会的发展对民法典与宪法的有关发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律的相关精神有可能改变,相关的规则需要修改,一些新兴的权利需要在法律中加以规定等。

在对社会的回应中,宪法的规定有可能落后于民法典的内容,也有可能民法典的内容落后于宪法的规定。

因为宪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互补性:民法典的规定是具体的、细致的,相关的规则修改更为容易,但是民法典所体现的价值则很难改变。

而宪法恰恰相反,宪法的规定是宏观的、对某种价值的改变显得较为容易,但难以对某种规则进行修改。

所以,宪法与民法典具有互补性。

一方面,宪法的价值改变可以指导民法典有关规则的修改,从而也引起民法典相关的价值的改变;如1789年宪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赋予的是个人的权利,而1946年宪法赋予的是社会权 [17]。

为此,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仍然属于个人主义为本位,尽管相关的条文没有得以修改,民法典的精神已经随着宪法的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另一方面,宪法对民法典的有关权利或者相关规则的修改从而使该规则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民法的内容因此也多成为宪法的相关规则的起源。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宪法性规范适用于私法的诸如平等原则、自由、所有权、非歧视原则以及连带责任保护儿童与妇女等,这些内容并不完全为宪法中的内容所涵盖,而只能为民法所规定 [18]。

但是,基于这些内容的重要性,宪法需要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其调整的范围。

人格权首先就是民法典中的内容。

[19]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法律确保人的至上地位,禁止对人之尊严的任何侵犯,并且保证每一个人自生命开始即受到尊重。

”不过,这种进程比较缓慢,直到在1994年,人格权才成为一种宪法价值的权利。

[20]民法典的有关人法的内容对宪法的影响是直接的。

《法国民法典》第321条“子女仅在因占有与其父母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始为占有婚生子女的身份。

”该条直接对1958年宪法的第34条的修改造成影响 [21]。

而1922年,宪法委员会赋予了“尊重私生活”具有宪法价值,直接来自于民法典的多个条文。

[22]所以,学者认为,“在法国,民法典是法国的共同法,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政府机关将遵循民法的相关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则。

因此有人认为,权利来自于经常使用的民法典。

同样,无论是现代还是古代人们都认为,民法典的权利成为宪法权利解释的基本要素。

” [23]对私法中的权利具有宪法价值,可以加强对民法的相关规定的改变。

法国社会存在的贵族现象,但是,基于宪法的平等原则,反对出生就具有贵族的身份,贵族的存在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能损害法律的平等原则。

法律即使允许一定的“荣誉产业(propriété honorifique)”的存在。

但这种存在不能危及法律的自由与平等。

[24]贵族的产业仍然适用于民法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另外如人法中关于人的姓名、身份权等的规定。

法国民法沿用的是儿随父姓的原则,但这不利于姓名权的私有与平等保护。

为改变该种现状,法国宪法委员会承认,反对他人指定姓名的权利具有宪法价值 [25]。

只要在符合《法国民法典》第321条“子女仅在因占有与其父母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始为占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时,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随父姓。

此外,非婚生、乱伦以及强奸所生的子女的姓名就不能基于此种指定。

由此对民法典与宪法带来的影响是深刻的。

一方面,对民法中的某种权利具有宪法价值,使该种权利具有极大的效力。

如人格权上升为宪法价值的权利,反过来,赋予了人格权强大的私法价值,由此违反人格权的行为均是对民法的公共秩序原则的违反,也是强行性规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违反,所以违反该行为的内容是无效的。

如《法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任何赋予人体、人体之各部分以及人体所生之物以财产价值的协议,均无效。

”另一方面,极大地扩展了宪法中的范围。

此时,法官的权力也就成为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该种转变需要依赖法官才能得以完成。

首先,法官需要考虑到宪法的判例,从而对法进行解释适用。

此时,宪法的判例就成为借鉴的蓝本。

法官在案件中能够对具有宪法价值的规范予以直接适用。

诸如公共秩序。

[26]私人所有权的使用与收益,不能以此损坏社会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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