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之企业公司法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1. 概念 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 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 法律特征 (1)公司是企业(见图2-1)。
图2-1 公司与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的概念
2. 法律特征 (2)公司是企业法人(见图2-2)。 (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见 图2-3)。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见图2-10)。
图2-10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 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见图2-11)。
我国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 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 存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另 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其机关来进行, 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本身 的行为。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 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二、公司的种类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图2-9)。
图2-9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四、股东权 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为 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图2-6)。
经济法课件第3章公司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从税后利பைடு நூலகம்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 公司的其他组织与民主管理
(1)公司与其他组织
A、公司工会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 订集体合同; B、党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公司股东会
(1)公司股东会设立与职能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 他公司必须设立;
是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 力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 法定组织。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 业务,是非常设立机构;
(2)公司股东会职权
教材P35
(3)公司股东会权力实施的方式
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是外国公 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审批办法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 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 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公司的民主管理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2——《企业公司法学》考试范围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
《企业公司法学》考试范围
一、考查目的
这里的企业公司法学主要指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
其范围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中具有经济法特色的内容。
国有企业是经济法中的典型主体。
国有企业和公司企业两者的关系。
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总体上,本部分有关知识包括掌握、理解与运用三个层面。
二、考查要求
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
1.掌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
2.理解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运用
运用经济法的原理,把握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专题二、公司法
1.掌握
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和
转让条件。
公司社会责任。
2.理解
公司法中具有经济法属性的规范。
3.运用
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解释和说明公司法中的约束性规定。
经济法讲座-第四章公司法

主讲:王传薇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
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要求,英国、韩
国及我国要求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限要求。 (2)对发起人要求
①自然人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②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 人 ③公司不得自为股东④发起人股东资格⑤发起人人数要 求
(3) 发起人义务
英美法系下信义义务
股东以其认购 股份为限承担 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 为限为限承担 责任
二、英美法系的分类
1、封闭型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公司)与开 放性公司(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
2、子公司与母公司 3、总公司与分公司 三、我国公司法上对公司的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特殊有限责任公司)与国
一、大陆法系对公司进行的分类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 司
出资形式多样 ,可以劳务出 资
无限责任股东 出资不受限制 ,有限责任股 东受限制
向社会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 本,全部资本 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人数有法 定上的上限, 不公开发行股 票,出资额不 分为等额股份
经全体股东同 意方可转让
案例分析
新加坡一商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兴鹏私人有限公司”,1995年1 月,该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指定中国公民张力为其负责人 ,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新加坡兴鹏公司中国分公司”,注 册的经营资金是70万元人民币。1995年10月兴鹏公司又在深圳 设立一独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兴达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1996年8月,兴鹏私人有 限公司欲从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制品,便决定由兴鹏公司北 京分公司和兴达有限公司分别与西安市远壮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签订了两份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兴达有限公司收到远壮公司 的供货后,按约给付了全部货款;而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因资 金周转困难,在约定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没 能清偿。1998年1月,远壮公司以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兴达有 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偿还90万元债务的 连带责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经济法概论公司法_2023年学习资料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 对其组织系-等有久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同承担。-四)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 。-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协议的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其经营活动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但在法律上,-程公司与了公司仍 互相独立,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指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缴纳-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最后由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告成立。-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少于公 股本总额的-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而创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 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除在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这一点上体现之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其 ,设立程序不公开;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6、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 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各自-认缴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 记设立。有限责任-的公司机关也较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第51、52条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公司法的概念:-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 、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 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有:-1、股东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
经济法 第三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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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二,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 (3)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收益的分配 规定在《公司法》第35条规定 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 三,审计制度 《公司法》第177条 ,63条
第七节 公司债券
一,发行主体 所有公司都有发行债券的资格. 二,发行条件 1. 1.净资产额,有限公司最少6000万,股份公司最 6000 少3000万 . 3000 2.发行总规模,累计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公司发行债券要经过核准. 4.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第52条规定: 2.监事任期及监事会主席: 《公司法》第53条规定: 3.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54条规定: 4.监事会的召开 :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 概念: (二)五大防范措施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2,设立数额的限制 3,身份示明 4,强制审计 5,举证责任到置
第八节公司的变更, 第八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组织形式的转换 新《公司法》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 限公司,也允许从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有限责 任公司. 二,公司的合并 1,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法》第174条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 转让
(一)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1.发行价格 第128条 2.分类:普通股和优先股 3.新股的发行 《公司法》第134-137条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但是为了保护 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要受到以下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第139条 (2)发起人转让的限制 第142条 (3)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股份的转让的 3 限制 第142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 制 第142条第2款 (5)记名股转让 第140条第2款 (6)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企业法》案例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示: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经营场地。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设立独资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经济法概论》第二章:公司法
二、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 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意在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公司 享有依法核准的名称独占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名称应由几部分组 成: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除全国性公司和外商 投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外,一般公司的名称前 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商号,一个 公司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 点,公司的主要营业性质或范围;公司的类别,公司名称中 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向社会筹集资 本为目的,分派或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 发行可以在两个阶段进行: 设立发行 新股发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 出让给其他人 ,但受到一定限制 ,体现在: 对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 制 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五、公司的资本制度
1 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指公司 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 总额 ,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认缴资本 授权资本
五、公司的资本制度
2 外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 3 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1993年我国《公司法》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为法定资本制 2005年我国《公司法》基本确立了折衷资本制 ,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适用法定资本制
六、公司人格
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人格否认的含义 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人,在其人格被滥用, 并因而使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 害的情形下,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否 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不当行为人直接面对 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公司法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法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涵盖了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领域,如劳动法、税法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经济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保障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一部分:经济法与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并为经济主体提供法律保护。
公司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调整公司设立、组织、运作、清算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它实质上是为了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运营。
第二部分:经济法与公司法是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公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它的设立和运作必须依法进行,而经济法为公司提供了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次,公司法也反过来影响着经济法的发展。
公司法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经济法提供了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部分:经济法与公司法的作用经济法和公司法在保障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经济法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公司法为公司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要求,保护了股东的权益,提供了公司成立和运作的法律保障。
此外,经济法和公司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部分:经济法与公司法的互补与协调尽管经济法和公司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们是两个独立且相互补充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作为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包含了公司法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劳动法、税法等。
这些法律领域之间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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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德国是把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实际列入 了公司的范畴。
对于隐名合伙则有不同的规定,法国法律所规 定的隐名合伙是指未经登记及公告没有取得法 人资格的普通合伙;
而德国法上的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 方出资为隐名合伙人,营业方为出名营业人, 在法律上隐名合伙人类似于上述的有限合伙人。
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可以被定义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然而,一人公司的存在, 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挑战;从公司应承担一定社会 责任的角度,公司的营利目的也受到了质疑。
二.企业的分类
(一)传统的企业类型 在西方,按照私人投机冒险要求扩张资本、规 避风险的逻辑,企业一般包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法律形式。
由此可见,企业基本上是属于一个经济概念, 而不是法律概念。企业概念本身并没有反映出 参与企业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长期以来将企业看作为从事产品生产、 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 固定地址而相对稳定的经营组织,都属于企业。
公司源于英语中的"company",据有关学者考证中国从19世纪中 后期把公司看作外国企业的集合名称,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 清公司律》,公司一词泛指一切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企业。 各 国一般都是把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而加以推广。
由于各个国家公司的形式具有差异,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使用 公司的含义比较宽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种类也很多, 特征各异,所以要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也很困难。我国的公司法 也没有对公司下完整的定义。根据《布来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公司是"为经营商业或工业企业而设立的团体和联盟",其形式可 以是法人型的公司(corporation )、联盟(association)或是 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
从逻辑关系上,企业与公司概念的外延应是交 叉的。这就是说一部分企业属于公司,多数公 司是企业;但是企业不只是一种公司形式,相 反称为公司的也未必都是企业。企业的概念着 重反映某一组织的经营的性质,因而较具有经 济性;公司所反映的是一个组织的民事法律地 位及其成员和资本的联合体,更具有法律性。
公司就是一种企业形式。虽然在法律上对公司的概念 有不同的表述,但是,这些表述在客观上还是包含了 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公司概念中一般离不开三个基 本的要素,一是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经登记后公司 正式成立;二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
在美国,实际上公司并不限于作为企业的法律 组织形式。医院、教堂、学校,足球俱乐部、 演艺和出版单位等,也可以依法成立公司。
这些公司在有的州是按照非营利公司法设立的, 其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其利润只能用于 慈善、教育或科学目的,即公司还承担了一定 的社会公共职能。在其他各国也都有类似的非 营利性的公司。因此,在现代又不能简单地把 公司等同于企业。
今后是否需要在法律上继续区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 资(partnership),是指二人以上按 照协议成立共同占有使用的财产、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体。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除了普通合伙之外,还有有 限合伙和隐名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1imited partnership)是至少由两人组 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 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全权管理企业经营, 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几 乎没有管理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负个人责任, 最大的风险不超过其投资到合伙企业的资金总额。
3.公司企业(company),是指依法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无论是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直接经营的企业,还 是以家族等较为复杂的形式出现的合伙企业, 这些企业都无法克服本身固有的缺陷,即出资 者责任的无限性、企业规模的局限性、组织的 不稳定性和投资的短期性。
这些企业无法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企业组织形 式关于资本的集中性、企业的永续性和投资风 险的分散性等基本要求,于是以公司形式为特 征的股东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就应运而生了。
在我国,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这被 称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其适用《民法通 则》的规定;如果个人经营并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 可以设立私营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已经生效实施,即标志着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独资企业。
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可以依法设立无限公 司或两合公司,法国法律认为这是全部或部分 股东负无限责任的法人;而这类企业在英美国 家被称为合伙,由专门的合伙法调整。
(二)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企业类型
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一直是按所有 制的性质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在 改革开放中,各种形式的公司和合伙企业也得 到了广泛的发展,但是,在企业管理上往往还 维持着所有制的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是 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的法律人格同其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 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大陆法系为代 表的法国、德国,认为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并 以其作为经营性职业的就是商人,通常只需进 行商事登记即可,一般适用民法调整。
企业公司法概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东
企业基本知识
一.企业和公司的概念 企业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 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用以指"应用资本赚 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实体" 。企业概念反映了两 层意思,一是经营性,即根据投入产出进行经 济核算,获得超出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 企业的经营的目的一般是追求营利性;二是反 映企业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