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党政领导同志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沪粮政法[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粮政法[2004]71号)各区、县粮食局(署):现将《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市粮食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对本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五)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
第五条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向市粮食局申请复议的,向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办理申请手续。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
第七条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粮法〔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沪粮法〔2006〕49号各区、县粮食局(署):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本市粮食流通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粮政〔2006〕10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粮食流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粮食流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上海市粮食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粮食流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下,本市粮食流通“四五”普法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流通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增强,全市粮食流通依法管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本市粮食流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粮政〔2006〕106号)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构建和谐上海的目标,结合本市“十一五”粮食流通发展的实际,制定2006年至2010年上海粮食流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上海“十一五”规划和本市粮食流通“十一五”发展目标,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作为提高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和推进粮食流通依法治理。
上海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区、县粮食局(署)、统计局、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职能,依法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新形势下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经上海市统计局审查批准(沪统审字〔2004〕1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实施新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新制度新制度对本市现行粮油统计制度作出全面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在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建立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全面统计粮食企业购销存、仓储设施、粮油加工、人员机构等情况的制度,有利于全面掌握全社会粮食流通动态,有利于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数据,及时调控粮食供需,保持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稳定。
(二)依法规定粮食统计工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配备统计人员,准确、及时填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统计监督检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扩大统计对象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沪府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下放区县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
2.增加募捐活动相关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民政业务领域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创新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升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和创新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3.创新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区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本市救助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模板】
第二十四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综合协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景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
积极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粮食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机、植保合作社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过程服务。
第十条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1
区粮食局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粮食供求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储备粮“在地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培育。支持企业引入粮源充实库存,确保全市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
第十七条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
附件: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
牵头单位
主要分项工作
对应正文
条款
分项要点
分项细化
1
区粮
食局
抓好粮食收购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工作指导的意见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工作指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沪粮办〔2002〕15 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工作指导的意见沪粮办〔2002〕15 号各区、县粮食局(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沪府发〔2001〕2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大力推进依法治粮,不断提高粮食行政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工作指导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区县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沪府发〔1998〕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沪府发〔2001〕29号)精神,区、县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贴息贴费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
(三)负责军粮供应、“副补”发放、帮困粮油供应管理以及城镇粮油零售网点监管等政策性业务。
(四)负责粮油产品的质量、标准、计量工作管理,负责粮油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粮油科技项目和成果的立项与推广等。
(五)负责各类粮油统计报表的报送。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及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区县粮食局每月、每季及每年均要向市粮食局报送粮食有关报表(包括粮食流转统计、粮食市场收购、销售、财务会计、人员统计等)。
(六)负责报送粮食政务信息、市场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七)负责贯彻落实区、县政府和市粮食局布置的其他粮食有关工作。
二、稳定区、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沪府发〔2001〕29号)关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各项职责,稳定区、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规定,要保持区、县粮食局机构的稳定,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粮食局职责配备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沪粮调[2013]93号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沪粮调〔2013〕93号)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粮食企业:为认真贯彻全国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秋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工作的基础,关系到种粮农民增产增收,关系到粮食宏观调控和保供稳价目标的实现。
今年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把“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作为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于保障本市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把抓好秋粮收购工作作为当前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尽早部署,统筹安排,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调研分析,把握好今年秋粮收购形势今年本市秋粮粳稻播种面积152.6万亩,同比减少3.2%;粳稻总产约86.4万吨,同比减少3.1%。
受国家继续提高粳稻最低收购价及种粮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本市粳稻收购价格仍有一定的上涨预期。
但当前国内市场“稻强米弱”格局明显,加工企业经营存在困难。
加之国际大米市场价格较低,国内外价差较大,大米进口量增加,对国内大米市场造成较大冲击,造成稻谷市场价格持续下滑,预计国家启动粳稻托市收购的可能性很大。
对此,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收储企业要准确把握今年秋粮收购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收购调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早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秋粮收购工作平稳有序。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成立“上海粮食网”编委会和编辑部的通知-沪粮办[2011]80号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成立“上海粮食网”编委会和编辑部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成立“上海粮食网”编委会和编辑部的通知(沪粮办〔2011〕80号)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上海粮食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网站建设和运行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粮食网”编委会和编辑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上海粮食网”编委会成立由上海市粮食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各区、县粮食局(署)分管领导及市粮食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上海粮食网”编委会(以下简称“编委会”)。
编委会统一领导“上海粮食网”建设和运行工作,决定工作事项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主任:姚海委员:吴国梁、洪文明、孙绪良、朱曙光、杨纵鲸、庄旦鸣、陆建华、张志萍、李续成、胡开颜、刘金鹿、陈方建、叶景辉、周益峰、冯洪发、王小争、钱高峰、郭保强、陈永发、李守康、郑国杰、陈宝初、王石军、肖贵珉、沈忠、周国标。
二、成立“上海粮食网”编辑部成立由上海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的“上海粮食网”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
编辑部是具体负责和协调“上海粮食网”建设和运行工作的机构。
主任:吴国梁副主任:金巍巍、陈志伟成员:熊一鸣、徐敏兰、宋晓芸编辑部在各区、县粮食局(署)和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工作联络小组,组长为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兼信息员)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的同志;在市粮食局机关各处室设立信息员1名(名单见附件)。
工作联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部门)政务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2、负责与编辑部的沟通、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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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党政领导同志职责分工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粮办[2011]1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党政领导同志职责分工的通知
(沪粮办〔2011〕123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陈士豪同志任职的通知》(沪委〔2011〕9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洪文明同志任职的通知》(沪府任〔2011〕178号),陈士豪同志任上海市粮食局党组纪检组组长,洪文明同志任上海市粮食局副巡视员。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局党政领导同志调整以后的职责分工印发你们,请各区、县粮食局(署)和局机关各处室按此分工请示、汇报和联系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粮食局党政领导同志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