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强制法》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行政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落到实处的具体行动。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例如,我曾经发现某食品企业存在生产环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问题,我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这样的行动,我们成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其次,依法行政是推动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食品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其有效发展。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依法对食品药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后,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推动了企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提升,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了食品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依法行政还可以促进食品药品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食品药品市场的竞争力,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发展。
再次,依法行政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重要基础。
依法行政可以使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食品药品检测方面,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严密监管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
行政强制在安全监管中的运用

行政强制在安全监管中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行政强制的含义、特征入手,浅析生产行政强制在安全监管中的运用。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1)法定性。
虽然行政强制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是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行政主体方可实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种类才可使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按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和步骤进行。
(2)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出于紧迫形势而对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约束。
例如安监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时,为了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的持续,保全证据,而采取扣留与违法经营有关的财物的措施。
(3)即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非此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蔓延,非此措施不足以保全证据,保障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一旦发现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需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否则事过境迁,便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紧急措施。
(4)阶段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____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社会不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加强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力度,致力于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体制建设。
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我深有感触地体会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文将围绕____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的心得体会展开阐述,旨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探索解决方案,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依法行政是保障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前提。
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依法行政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才能扭转过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严不实的局面。
首先,依法行政能够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依法行政强调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有效避免了人为干预、关系托拉斯等问题的发生。
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权力行使、决策制定等方面都要依法进行,并且要对外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能够确保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监管部门的信任。
其次,依法行政能够增强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和效果,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以往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与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不力、监管力度不足、问题查处不彻底等问题有关。
依法行政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评估指标和处置标准,确立了监管部门的执法程序和调查取证制度,完善了问责和处罚机制,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长效机制。
最后,依法行政能够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问题。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形成了监管部门、企业和公众三方合力的局面。
只有当公众充分了解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企业承担起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加强监管执法,才能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的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食品药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它关乎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加强了对食品药品的监管。
本文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如何将其应用于实际监管工作中。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概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对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食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它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规定了食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并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2.《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安全的法律依据,它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法明确了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强化了药品的监管和监督,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是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制定的细则。
它详细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执法措施等,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公众的权益。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解读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以便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以下是对部分法律法规的解读:1.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
同时,企业需要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2. 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安全。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日期:____年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主题:依法行政心得体会尊敬的领导:我写信给您,总结我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从事的几年工作的心得和体会。
我一直秉持着依法行政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1. 强化法律意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员,我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保持法律意识。
只有深入学习国家食品药品法规和政策,掌握执法职责和权限,才能在工作中依法行政。
为此,我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2. 加强监管措施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的监管任务十分重要。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我努力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我积极推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同时,我注重执法合力,与公安、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3.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必然会遇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坚决依法查处,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我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取证、依法处罚,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我也注重与企业进行沟通、引导,帮助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4. 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我深知单靠执法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我积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渠道,向公众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认识。
此外,我还积极与学校、社区合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不断创新,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过去的几年中,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药品检验在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及应用研究孙祥勇

药品检验在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及应用研究孙祥勇发布时间:2023-06-07T08:26:14.208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3年5期作者:孙祥勇[导读] 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药品监管工作的核心。
而药品检验是药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药品检验在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探讨了药品检验在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的应用策略,旨在为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临淄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山东淄博 255400摘要: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药品监管工作的核心。
而药品检验是药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药品检验在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探讨了药品检验在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的应用策略,旨在为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药品检验;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药品质量安全一、药品检验在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一)保障公共安全当药品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出现质量问题时,药品检验可以通过对药品的成分、性状、品质、稳定性、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检验是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中最重要的保障公共安全的手段之一。
通过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可以杜绝掺杂劣质药、假冒伪劣药、过期药等不合格药品的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强制执行法规药品检验可以作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国家法律法规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定时,药品检验可以对药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如检测是否含有禁用成分、是否超过限制用量等,从而强制执行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同时,通过药品检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惩处,提高药品执法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提高监管效率药品检验可以提高药品执法监督管理的效率。
通过对药品进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置药品质量问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食品案件法律适用探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探讨。
二、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法律适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
2. 食品监管领域的法律适用食品监管领域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监管活动进行了规范。
3.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处理、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1. 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
在食品案件中,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来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应注意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和调整,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2.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责任认定在食品案件中,应明确食品生产、销售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食品生产、销售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食品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行政强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律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强制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法律适用的原则、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强制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是法律适用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在行政强制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2)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强制措施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过当。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实体原则实体原则是指行政强制法律适用中,对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1)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据法定职权,不得越权。
(3)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法律适用的程序1. 事前程序事前程序是指在行政强制行为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
主要包括:(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2)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等。
(3)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2. 事中程序事中程序是指在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
主要包括:(1)现场勘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查明事实。
(2)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当事人权利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日期:____年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主题:依法行政心得体会尊敬的领导:我写信给您,总结我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从事的几年工作的心得和体会。
我一直秉持着依法行政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1. 强化法律意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员,我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保持法律意识。
只有深入学习国家食品药品法规和政策,掌握执法职责和权限,才能在工作中依法行政。
为此,我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2. 加强监管措施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的监管任务十分重要。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我努力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我积极推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同时,我注重执法合力,与公安、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3.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必然会遇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坚决依法查处,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我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取证、依法处罚,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我也注重与企业进行沟通、引导,帮助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4. 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我深知单靠执法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我积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渠道,向公众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认识。
此外,我还积极与学校、社区合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不断创新,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过去的几年中,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食品药品监管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食品和药品安全。
作为一名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我深刻体会到依法行政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行政是食品药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措施。
依法行政不仅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增强了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管工作,确保每一项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依法行政需要加强法制意识。
法律法规是行政工作的根据,也是恢复和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同时,我们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再次,依法行政要注重科学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管。
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科学技术,更新监管手段和措施。
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也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监管和质量控制,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
最后,依法行政需要加强监管协作。
食品药品监管是一个协同工作过程,各个环节都需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监管工作的合力,共同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监管的共识和合力。
通过多年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重要性。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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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习调整思路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手段——谈《行政强制法》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的应用6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该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历经12年,先后经过五次审议才通过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一起被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
该法律的出台,使行政法得到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解决了“乱”设行政强制、“滥”用行政强制和行政机关强制手段“软”的问题。
该法律的实施,对包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影响,执法行为必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迫切需要加强学习,调整思路,在实施前的半年时间里未雨绸缪,做好相关准备。
在此,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理解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供各位同仁在工作中参考。
一、该法律对食品药品监管具体执法工作的影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具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运用等方面。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中涉及的现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据。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该法将现存于多部法律法规中的多种行政强制措施归并为五种,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其中的(2)、(3)两种,查封或扣押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可理解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
药品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方面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方面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到的都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并未提出完整的“保健食品”概念,所以保健食品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一般食品一样,其行政强制措施依据都是《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方面由于现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并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对化妆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主要规定了“查封、扣押”相关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及“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该规定是否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管,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并没有见到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该规定适用于化妆品。
卫生部也曾就落实该规定出台过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了化妆品,但并未见正式文件出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特别规定》规定的“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
所以对于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依据来源于《特别规定》,而不是单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且该三类产品目前没有规定对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的规定,这在执法中要注意。
此外,在广告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是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门在《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以文件形式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现有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探讨。
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此处的法律应狭义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中,只有药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这一规定。
那么,是否上述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律无效呢?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从该规定来看,目前由于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卫生方面还没有制定法律,且该职权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的范围,所以医疗器械方面的“查封、扣押”和《特别规定》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强制措施应该符合该法律规定。
但关于广告监管方面的“暂停销售”措施其合法性就与该法律规定出现了相抵触问题,该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所以两个“广告审查办法”及相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该法律施行后就属于无效规定了。
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方面原来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的“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且该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形,所以该法实施后,对于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的有效性就值得商榷了。
此外对于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情形,该法作了例外规定,但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系最密切的目前主要是《突发事件应突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再展开论述。
3、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在立法阶段,曾一度将“先行登记保存”称为“先行登记保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从其处理时限七日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措施30日的规定不一致这点上也能够反映出来。
但在工作中要注意不要滥用先行登记保存,更不能将其变相执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主要针对的是证据收集与固定,意图不是对产品本身、场所、资金的控制。
尽管个别部门规定了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异地保存,但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的解释,先行登记保存只能就地登记保存,一般不能异地保存。
如果允许异地保存,法律就不会作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而应变成“执法人员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了。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该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来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并且不得委托。
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除了此以外,还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
从整个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来看,基本上属于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情形,该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存在障碍。
但部分地区存在委托执法的情况,在下一步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使上可能会遇到操作层面的问题。
如果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处罚权,就会出现可以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却不能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问题。
而在具体执法实践过程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使往往是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来操作,事实上会形成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分离的现象,使执法出现尴尬局面。
事实上,多年以来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能否委托执法的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且要向社会公示并报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而目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并无关于可以委托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省地方政府也很少有此方面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曾就此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了《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解决了委托执法“无法可依”问题。
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为没有类似规章规定处罚权可以委托,也就造成了委托执法缺乏依据,从而使执法主体合法性遭到质疑。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对相关案件审查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将做出不利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不利裁决。
2、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和实施的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赔偿救济原则、突发事件例外原则,并在第十八条就实施程序作出了十项规定,这些规定目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这样执行,对此不再赘述。
但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必须是有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从事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主要是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卫生执法中“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及在餐饮服务环节执法中“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不能再采用其他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指科室负责人,是“机关”负责人,尽管这是内部程序,但因为有明确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也要对此进行审查,否则可能引发败诉。
四是在查封、扣押相关执法文书上应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目前国家局的执法文书没有设定固定的内容,需要在执法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注,而且查封、扣押的内容一定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体现。
五是要注意查封、扣押的期限。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