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浅论陪审团制度——观《一级谋杀》有感

影片《一级谋杀》主角亨利年幼时为了妹妹的生存,仅从当地邮局偷取五元钱却被荒唐的判处盗窃邮件罪而入狱,如此小的罪却又被送进了当时管理最为先进和严厉的监狱,在狱中受到极不公平的对待。后由于同伴的出卖,在一次逃跑中被抓回,被关入暗无天日的地牢长达三年零两个月,且期间遭到监管人员的无情拷打,精神和肉体备受推残,可以说是受到非人的待遇。当三年后被放出之时,精神已经出现严重的问题,吃饭时在众目睽睽下用勺子杀死了出卖他的同伴,被控为一级谋杀。直到遇到他的辩护律师詹姆士,年轻的律师指责正是由于监狱中的虐待才将一个原本淳朴善良且仅仅犯了小错误的年轻人变成了一个杀人工具,从这个时候开始亨利才受到相对的人道待遇,但最终仍然难逃厄运,被虐待致死于监狱中。虽然他死后监狱被调查被查封,监狱长也被审判,赢得了所谓的“胜利”,但令人心碎的“迟来的正义”和“迟来的人道” 最终却不可挽救亨利的生命。

电影中一直在表现人性,人性的尊严与爱、人性的懦弱与邪恶。社会中有法律的存在,人们生活在世界上就必须按照法律章程来生活,但是法律却被滥用,造成法律系统中人性的缺失。可是,即使法律的滥用是存在的,也只是偶尔的状况,毕竟法律是人类迄今所知的最好的办法了。在整部电影中,给我最深印象的就是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庭电影中我们总能看到,律师总是在对着几排陪审员滔滔不绝的说,律师总说他相信人们,相信陪审员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最后的宣判是由陪审团代表宣读被告人有罪或是无罪。

陪审制度可以说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然而,这种由没有充分法律了解的人去宣判被告人有罪或是无罪是好的法律制度么?

在美国法庭审理中取胜的关键是说服陪审团,因为最后做出裁决的是陪审团,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然后由法官量刑。法官只是一个控制法庭节奏、维持秩序,决定陪审团应该知道什么,什么证据能够呈堂,对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的裁判。由最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一个嫌犯的命运,这样做符合美国的平等公正精神。所以,能否组成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作为一个美国公民,他有可能在一天醒来以后接到个电话,要求他担任陪审员,这是他的义务。法官是从法院管区内通过社会保险号码或者电话号码黄页随机挑出几倍于陪审团所需的人数参加初选的。候选陪审员应当在种族、年龄、性别和其他方面准确反映社会中各阶层的状况。能成为陪审员也非常不容易,与案件有关的人都不行,有职业思维习惯的,例如律师、医生等也不能担任。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陪审团制度也是有利弊的。

这种制度使人性得到了充分的表现,由于陪审团制度的加入法庭的审理,就不在单单是法律一种冷调的,没有情感可言的的规矩,而是融入了人们的情感,感性。是权利和人性的完美结合。同时,他有效的遏制了司法的腐败,避免了法官的独裁。并且只要有一个陪审员不同意,只要有一个陪审员认为检察官的证据还没有达到超越合理的怀疑的地步,被告的罪就判不下来。这也是美国刑事案件审判的定罪率很低的原因。

但是,陪审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长期受本地的风俗人情的影响,同一件案例在不同的地区也许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即使,在最后的法庭审理和宣判阶段,陪审团人员会与外界隔绝,但偶尔也避免不了暗箱操作,造成审理的偏差。在选陪审团人员的时候是造成时间和金钱的一定的浪费。

总体而言,这一制度集中体现出了正当程序的原则,整个庭审通过中立无思维定势固有偏见的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适当限制法官权力,提高被告和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整

个刑事审判过程显现出一种正三角形的模式,极大地排除了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并且真正的使疑罪存无成为了可能。

电影中,亨利赢得了广大的同情,陪审团作出了众人满意的判决,甚至也直接推动了美国的监狱司法改革。半个世纪后反观国内现实,却依然让人心痛。我们不仅缺少完善的法律尤其是程序性规定,也更需要社会大众的积极关注、勇敢参与,我们的法治之路还有很远。这世界不够完美,需要我们去努力改变,这是我们存在的意义。

美国两党制的利与弊

美国两党制的利与弊 一、美国两党制的由来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长期以来,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共同维系着美国政治的稳定与发展。在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政党之争,那么,美国的两党制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美国的政党产生于联邦政府建立之后。从第一届国会开始,围绕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经济政策,在国会形成了支持与反对的两个稳定的投票集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和以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后者于1794年改称为民主共和党。后来,这两个派别几经分化、改组,直至南北战争前正式建立民主党和共和党;以后它们轮流执政,正式形成了两党制度。 由于汤姆斯·纳斯特绘制的一幅政治漫画,用“象”代表共和党,用“驴”代表民主党,大象稳重,毛驴倔强。从此象和驴成了两党的标志。每逢大选之年,两党的支持者也常常举着“象”、“驴”的标牌来进行竞选宣传,故被世人称为“驴象之争”。 这种党派之争有何利弊呢? 二、美国两党制的弊端 两党因竞争而互相诽谤、两党竞选均要花巨额资金、两党内外政策有时不连续。 8党制两党制各党派执掌政权往往彼制衡导致政策难确定、贯彻、执行造政治行政效率党制带政府更迭频繁 三、美国两党制的益处 两党制是美国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强化了竞争,迫使两党不断地调整对策以适应民众与社会需求;同时也迫使其不断选出杰出的人才,从而推动政治的清明、有效。 竞选中各党激烈的角逐,你争我夺,竞选后,执政的和在野的也相互对峙,不断攻讦,看起来势不两立,实际上它们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不管哪个党或哪些党上台,都是代表资产阶级执政,轮流执政正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长期统治。 两党制的两个党互相制约、监督,形成了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机制,确保了政局的稳定,具有进步意义。 党制对协调美国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维系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运作有重大作用。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目录

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 霍姆斯 两个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 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 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 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曼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 (wapentake) 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 (reeve) 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 Dunstan 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 ,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 8 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 Inquest 或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 姓名:李隽婕 学号:32012090015 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陪审员的产生 1 、适用主体 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 (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 (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 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

1、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陪审团制度的意义 陪审团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其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司法公正性 作为最高裁决者的法官难免会因为其自身年龄,阅历,经验,甚至是主观情绪的影响,作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错位,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职业和生活经历组成的陪审团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对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而陪审团成员均为随机选出,并且有一套极为严密的保密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因行贿与陪审员,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严重偏离的裁断。 3 、有利于司法公开 除新闻媒体公开外,由12名不同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给公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渠道。 4、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团制度不仅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并且提供了每一位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不仅使得公民更加熟悉本国司法过程的程序,并且通过庭审中律师的辩论,推理,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增进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 四、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在陪审团的价值被认可时,其弊病也在发展中逐渐被人们揭露出来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1级中药一班 11020100125 桑羽飞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政治文化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扬弃和积累,逐步形成了当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选举制度在特点和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总结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关键词】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改革完善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并称现代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对中西方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西方国家的民主历程,而且有利于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计和完善结构合理的选举制度,走上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制度发展道路。 一、西方选举制度 (一)西方选举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随后的资产阶级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不论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怎样不同,一般说来它们的议员和政府首脑,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 西方国家选举的发源地在古希腊。近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西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得到巩固,使人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高,使社会得到稳定和发展。 虽然选举制度的产生,比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的方法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

从《群书治要》浅谈西方民主的弊端

从《群书治要》浅谈西方民主的弊端 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被很多人视为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制度之一。一人一票,人人都能参与竞选,更是追求平等自由的青年人向往的理想目标。然而,研读《群书治要》可以发现,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民主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学习《群书治要》,可以帮助我们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立和完善一套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庙筭不精,而穷兵以侵邻。】 这句话出自《群书治要》卷五十《抱朴子》。意思是:朝廷对国家大事的谋划不当,却竭尽兵力去侵犯邻国。这就好像割掉禾苗以消灭蝗虫,砍掉树木以消灭蛀虫,吞下毒药以杀死跳蚤、虱子,拆除房舍以驱逐麻雀和老鼠一样。 一个国家竭尽兵力去侵犯邻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缓解或转嫁国内的危机。看到这句话,我们就立刻联想到当代的美国。美国由于采取了高福利、高待遇、高保障的政策,造成了财政透支,直接导致了高消费、高浪费的快速发展模式,而这种模式已经走到了泛滥的地步。为了保持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就必须靠借债维持。二0一一年,美国的国债已经达到了十四点二九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触及到国会所允许的上限。为什么屡次敲响警钟,而国债问题却屡屡解决不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西方的民主选举制度。因为如果一个政党候选人选择的施政方针影响到选民的利益,选民就不投他的票了。为了争取选民、获得选票,任何政党都不愿意采取增加税收、降低福利的措施,而这种措施才是解决国债危机的出路。 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制度,被许多人认为是至今历史上最合理的政治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研读了《群书治要》之后,就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现代社会的民主选举,至少有以下几个弊端是难以避免的: 第一,以言取人。 民主制是通过什么来了解参选人、选举领导人?主要是通过参选人的演讲。这就会导致我们古人所说的「以言取人」的倾向。 在《论语》中有很多关于言语的经典论述,譬如说,「巧言令色,鲜矣仁」。一个人花言巧语,伪装出和善的面目,善于逢迎取悦别人,这样的人就缺乏仁德之心。又说「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君子在言语上应该谨慎、迟缓,但是在行为上要敏捷、雷厉风行。正是因为一个人巧言令色,鲜有仁德之心,所以「君子不以言举人」,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律英语》期末论文 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 陶伟伟 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 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 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 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 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 [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喻贵英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1 浏览次数:247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陪审员/辩诉交易/绝对要求回避权 内容提要:具有鲜明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但是有关其公正性、民主性究竟如何,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过分青睐,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虑的问题。人云亦云,一味地高唱赞歌,只会误入歧途,使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正、民主难以实现。因此,客观地看待美国的陪审制度十分必要。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在一般人甚至是法官的眼里,陪审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我国乃至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为其灿烂的光环所迷恋甚至试图移植引进。[1]那么,美国的

陪审团审理究竟亮点在哪里呢?在其光环下面又有什么样的内涵呢?下面,笔者欲通过分析其客观现象探究美国陪审团审判的本质,以便对其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客观了解。 一、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作为联邦国家,美国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美国大部分州保留有死刑,而有些州则废除了死刑,还有部分州从未适用过死刑。有些州统一指派公设辩护人处理无能力负担辩护费用的刑事案件,另一些州则依赖于委派私人律师介入此类案件。某些司法辖区,法官被委以终身制,而另外的司法辖区,法官则需选举产生,且每隔几年必须重选。[2] 至于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陪审团与法官的分工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即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负责在陪审团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判处刑罚。法官只能对陪审团予以必要的法律指导,无权左右或诱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的基本作用体现在控制诉讼程序上,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上。 美国的司法制度对陪审团审判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除了最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均采用陪审团审理。与此同时,其他采用陪审团审理的西方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不同在于三点。政党制度不同,政体制度不同以及选举制不同。而中西方经济最大的相同点在于都同为间接民主,西方的代议制与中方的代表制从本质上看都大同小异。 首先政党制度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在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英美为代表的两党制,另一种为以法德为代表的多党制。而中方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则为一党专政,即为一党制。政党制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经济基础不同、代表利益不同和原则不同。政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和两党制是适应这种私有制而产生的。我国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生产资料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尽管目前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基础不同从而导致了代表利益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而多党制、两党制则是为巩固资产阶级的。因此,西方政党制度所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国的政党体制则是从根本上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此,我国政党制度所代表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西方是以主权在民为基本原则,而我国则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原则。 其次政体制度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西方国家多为共和制。中国政体的运作方式、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西方有三权分立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应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人大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西方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上。 最后选举制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出代表来组成代议机关和担任国家特定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种组织推荐候选人的作法,存在一定的有利之处,它能够集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广大选民的智能。但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理论上简单地将选举权等同于投票权,将被选举权等同于当选权,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权利形态被忽略,从而使选举活动失去其本来面目,让人感到,似乎选举本身是与选民或代表无关的事情,选民或代表除了被动地给他人投票之外,再无别的作为。西方的选举制度,从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等等,有关法律都离不开了组织、管理的色彩;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在选举实践中,很多人甚至干脆将选举活动当成了人事安排活动。选举制度的人事制度化,也使选举往往只有举而没有选,当选者有职而无责,民主也因而失去其本来意义,并使国家面临政治民主虚化的风险。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选举在政治生活中都是举足轻重的。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

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

中西方选举制度的差异分析

中西方选举制度的差异分析 王 颖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摘要: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本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选举过程的监督、选举经费的来源、选举制度的目的和选举的方式方法等做比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治制度;选举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 52;D 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46(2004)04-0025-04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选举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本文所论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选举制度虽有共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各自呈现不同的个性色彩。本文通过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中西方选举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西方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近代西方社会笼罩在封建王权的专制制度之下,封建专制制度是无视人的制度,它只承认一个原则:朕即国家。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激烈地批判这种君权至上的原则,认为封建制度使人类遭受屈辱、丧 失尊严,是既不公平而又荒谬的制度。西方近代意义上的选举活动,是在资产阶级确立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之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主权在民”思想的创始人卢梭认为,人民的主权至高无上,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运用主权的人应当而且必须是缔约建立国家的人民。根据“人民主权”理论,资产阶级创造了代议制的形式,让人民选举代表机构,由它来行使人民委托给它的权力。由于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身阶级局限性的影响,广大人民因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因素制约,常常被排斥在选举之外,不能真正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前苏联的选举经验,批判地继承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选举权一直被滥用,它们的选举制度是由财产决定的,“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 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财产。”[1] 1871年,巴黎公社的产生为马克思构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提供了现实的经验,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公社各 收稿日期:2004-09-18 作者简介:王 颖(1963-),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生。现主要从 事政治制度研究。 V o l .6N o.4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Jou rna l of W uhan J iao tong Po lytechn ic 2004年12月 D ec .2004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前一段时间读了法国的政治理论家,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写的《论美国的民主》不管怎么样还是有一点点的收获,开卷有益嘛,我们知道托克维尔生活的年代是资本主义不断崛起发展的年代,在他之前,英国已经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在19世纪的前半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同时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法国各派别的斗争十分的尖锐,面对法国国内的革命形势,以及法国的政治上该向什么方向发展,托克维尔考察了美国的一些民主原则如“自由平等”,“三权分立”,“尊重法制”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民情的影响。在今天我们看这本书,对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它所带来的影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分两部分,主要讲述了当时美国的民主对其国家的法律制度,政府的工作和国家事物所产生的影响,也论述到了美国的民主对美国的公民社会,人民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影响。下卷主要是对民主社会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的探讨。 书中介绍的神圣不可侵犯,和主权在民的思想。这些移民来美洲大陆的人的思想中保留着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大力倡导的一些理论和原则,同时一些来到美洲大陆的人是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这个国家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原先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是印第安人,他们过着贫穷的生活,航海大发现以后,美洲大陆成为欧洲人淘金的天堂。文明人将在这块土地上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的实践。为什么这样说呢?在我们今天看来美国是一个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国家,这与其移民的构成和思想有着重要的关系,美洲大陆的移民基本上都是英国人,还有一些法国人,这些人是经历国资本主义思想的渲染的,我们知道欧洲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历史经历过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提倡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由于其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当他们在国内生存不下去的时候,只有选择离开,由于那时候的交通条件还不是特别的发达,可以说他们来到美洲大陆是冒生命危险的,他们来到了美洲大陆,原先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使得他们更加的尊重和渴望自由和平等。可以说移民的欧洲人的脑海中所存在的民主的原则,是后来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原因。在今天我们看来,我们可以这样说民主的制度是不可以移植的,它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的传统的基础上的,是在一个国家土生土长的,而且也是适应一个国家人民的思想性格特点的。托克维尔也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不要放弃完善民情的努力,也不要放弃以民情来改变,完善,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希望,我们不能照搬美国人独特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根据上帝和时代为我们规定的社会情况采取自己的方法,建立我们自己的民主制度。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移民基本上没有什么思想上的障碍,他们要用他们开放的思维去建立实现一些崭新的想法,并用法律制度把它规范下来,比如说人民参与公共事物,以投票决定赋税,规定行政官员履行的职责,在这片土地上制定的法律已经全部的吸纳,并在事实上承认和确认,对于这些基本原则在当时大部分的欧洲人是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但是,要求将民事陪审团规定在联邦宪法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后来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对民事诉讼陪审团进行了规定。该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议价额超过20美元,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有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我们可以看到此修正案将陪审团的适用限定于“普通法诉讼”,同时该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法院,而不适用于州法院。 随着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趋于合并。200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陪审团适用的规定已取消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界限。

美国的民主政治与决策效率

美国的民主政治与决策效率 美国的民主政治与决策效率 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其决策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相互作用体现的。由于美国政治的权力分散特征,政府决策效率低下及其负面影响日益引起人们的批评与关注。考虑到民主政治涉及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同时使社会在稳定的基础上进行渐进的变革,因此,不能因为强调效率而否定民主。决策效率不高既是美国民主政治的体现,又是民主政治所付出的代价。 (一) 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直至成为当今世界的头号强国,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主制度功不可没。与此同时,美国的政治制度也招致了不少批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决策效率的低下。

民主的价值观和原则在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另外美国又是一个权力多元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现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美国是典型的多元民主政体国家,在多元民主社会,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中,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过程。”美国多元民主的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因此,美国的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数统治”,但由于美国的政治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运作来体现的,而且美国的权力中心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因此,在美国政治中,要想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获得一致意见,迅速、及时地制定有关政策,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一来,决策的效率不可能很高。下面的一组数据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材料1:第89届国会众议院的5个委员会受理、报告的议案表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XX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

从中西方选举制度对比来研究中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从中西方选举制度对比来研究中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以美国选举制度为例 李勇 222009*********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 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本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选举过程的监督、选举经费的来源、选举制度的目的和选举的方式方法等做比较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西方;选举制度;对比;完善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 选举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 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 狭义的选举制度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本文所论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各国的选举制度虽有共性,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各自呈现不同的个性色彩。本文通过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一、中国与美国选举制度的比较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法定权利;被选举权指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法定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美选举制度在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之所以规定“公费选举”的原则,其原因在于: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选举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美国选举制度的利弊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美国选举制度的利 总的来看,美国的选举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而且还在不断改革、完善。整个选举过程是有序的、透明的,选举结果也能得到公众的认可。选举有如下一些功能: 第一,选举使政权交接或延续和平地进行。选举是获得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渠道,谁要想掌握国家权力,只有参加竞选,别无它途。通过其它方式如政变即使控制了权力机关,其权力也不会为公众所承认。这就基本排除了因争夺国家权力而引起国家政治动荡、乃至内战的可能。 第二,选举是选民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途径。美国人的民主权力有许多实现途径,如自由发表言论,但选举是最重要的途径,选民参加投票,最主要的动机就是要行使自己的权力。在美国,选民参加选举投票是完全自愿的行为,通过各种手段迫使选民投票是非法的。 第三,选举是一次全民政治总动员。通过媒体展示出的竞选活动,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在选举上,促使人们关注、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理念。可以说,选举是向公众宣传、灌输美国价值观的极好方式。 第四,选举是一次对美国内外政策的大讨论。两党之间、候选人之间就美国现行及将来应该实行的政策展开激烈的辩论,并通过媒体展示给公众,而投票就是选民对各方政策的表态,胜者的政策自然是得到了多数选民的赞同。此外,获胜的竞争者还可以根据选举的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甚至将竞敌的政策拿过来为己所用。 第五,选举是选拔、锻炼人才的有效方式。首先是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国家领导人。在选举中,被选举者本人要经受严格的考验,优胜劣汰。艰苦的竞选工作是对竞争者能力、智力、耐力、毅力、体力的全面考核,也是对他们个人乃至家庭成员品行及形象的检验。 美国选举制度的弊 美国选举制度的弊端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时间太长,令人厌倦。从初选开始到大选结束,将近一年的时间。如果算上初选前的准备工作,则有一年半甚至两年的时间,真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游戏。每四年一次,一次一年。这样时间长而频繁的竞选,而且几乎是重复同样的过程和内容,自然会使人们感到厌倦。 此外,长时期的竞选,不利于总统和国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是在任总统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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