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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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版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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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版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标准版简介背景无追索权的保理是一种商业融资方式,指保理商在向保理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放弃因保理债权追索而要求保理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一模式相对于传统保理业务更加灵活,降低了保理业务的风险。

定义•保理商:指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

•保理客户:指需要融资并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企业或个人。

•债权转让:指保理客户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行为。

•无追索权:指保理商放弃因债务人违约而要求保理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主要内容1. 债权转让•保理客户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转让给保理商。

保理商收到通知后即视为债权转让生效。

•债权转让生效后,保理客户不得再行处置该笔应收账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融资规模及费用•保理客户可根据融资需求向保理商申请融资,并与保理商就融资规模、利率、手续费等方面达成一致。

•保理客户应按约定时间向保理商支付相关的融资费用。

3. 付款义务•债务人在应付款项到期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保理客户应尽力配合保理商进行债权追索,但无论结果如何,保理客户均不对保理商承担追索不成功的责任。

4. 无追索权•保理商放弃因债务人违约而要求保理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即使因债务人的违约而导致保理商无法获得应收账款回款,保理客户亦不负有违约责任。

5. 保密义务•合同各方应对获悉的商业秘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使用或转让。

履行流程1.保理客户向保理商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交所需的应收账款证明文件。

2.保理商对申请进行评估,并与保理客户就融资规模、利率、手续费等方面进行谈判。

3.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并进行债权转让手续。

4.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付至保理客户指定的账户。

5.保理客户负责履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工作。

6.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客户负责将回款划付至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商业保理业务常见风险与审查要点

商业保理业务常见风险与审查要点

商业保理业务常见风险与审查要点摘要: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是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从实操的角度谈谈商业保理业务的常见风险与业务审查要点。

关键词:商业保理;风控;近年来,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如雨后春笋。

截至2018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分公司超过1.3万家,加上可以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近万家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提供商业保理服务的类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商业保理公司")超过2万家。

商业保理公司不需要抵押重资产,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流动性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然而,近期受到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保理业务增长放缓,风险暴露压力加大,内外诈骗风险事件频发,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成为所有业内人士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从实操的角度谈谈商业保理业务的常见风险与业务审查要点。

一、商业保理业务常见风险点1.1合规风险1.1.1经营范围合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合规边界一是"人"相关,交易对手是承租人;二是"物"相关,即租赁物相关的租赁项下应收账款;1.1.2交易主体合规:交易主体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具有交易资质。

1.1.3流程合规:基础合同、卖方出库、物流运输、买方入库整个流程有迹可循且符合逻辑。

流程不合规可能导致卖方履约瑕疵;1.1.4单证合规:票据的真实性且与基础合同的一致性。

虚假票据极大可能是虚假的贸易背景;票证与基础合同不符,很可能导致贸易纠纷,从而导致买方抗辩。

1.2信用风险1.2.1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保理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

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

1.2.2买方信用风险:最终付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或不按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付款路径支付。

1.2.3卖方信用风险:卖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也不能忽视。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定义 (2)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第九章担保 (10)第十章情势变更 (11)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第十四章其它 (13)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保理合同审查要点

保理合同审查要点

保理合同审查要点一、主体审查保理商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债权人、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债务人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债权人的回购能力,审查基础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二、应收账款1.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作为保理合同中的转让对象,应收账款的合法存在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之一,必须根据交易历史记录、发票、收货单、运单等进行严格审查。

2.应收账款债权可转让应收账款不具备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其中该条第二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是审查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重点。

为免争议,在债务转让通知尤其是在债务人书面确认通知内容时一定要注明基础合同形成的债务可转让。

三、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的内容及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保理商审查债权转让的一个重点是债权人是否已经书面通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是否书面确认转让内容。

但债务人是否收到通知,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为免争议,可以要求债务人在确认书中明确放弃因基础合同享有的对保理商的抗辩权、抵销权,而对原债权人保留,无论该抗辩权或者抵销权何时或者基于何种原因产生。

四、基础合同变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1.保理商可以对保理合同内容做出相应变更;2.未经保理商同意,债权人变更基础合同的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保理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解除保理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债权人依照保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若未承诺不变更基础合同,则不承担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变更基础合同,损害保理商利益。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精选五篇)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精选五篇)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精选五篇)第一篇: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和加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保保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业务定义和种类第一条业务定义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针对出口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包括综合保险、统保保险或特定买方保险等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在出口企业将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予我行的基础上,我行在中信保承保赔付范围内向出口企业提供的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业务适用范围1、本细则仅适用于短期(不超过360天)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在基础交易符合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已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第三条业务种类我行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属于标准贸易融资产品,该业务项下分为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和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其中:1、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同时满足和符合下列要求和条件的出口保理业务:(1)进出口双方合作时间须在2年(含)以上;(2)中信保在其签发的有效保单中承担“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全部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和政治风险(买方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视为无政治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的保险责任;(3)《无追索权出口信保保理操作打分卡》得分70分(含)以上;(4)中信保对出口企业向其申报的出口业务已出具《承保通知书》。

保理合同审核要点

保理合同审核要点

保理合同审核要点学习保理合同审核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我理解啊,首先得关注合同主体这一块。

你得看看这个出让方和受让方都是谁啊。

就好比两个人做生意,得知道是谁在跟谁交易一样。

我曾经就遇到过,审核的时候没仔细看,后来发现其中一方是个刚成立的小公司,而且信用状况不明,这就很容易出问题。

那这时候就要去调查它的背景,有没有不良记录什么的。

再有呢,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的核心。

我总结,要查应收账款形成的基础合同。

打个比方,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签了供货合同,这个供货合同就是应收账款的基础。

那就要看这个基础合同合不合法有效,里面的条款是不是合理。

不能光听一方说应收账款是多少就是多少啊。

比如说,我审核的时候发现有个基础合同里对于货物的验收标准规定得特别模糊,这就很容易产生纠纷,那这个应收账款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得让他们重新明确或者补充条款。

对了还有个要点,回购条款一定要明确哇。

我之前也是有点迷糊这一块的。

如果应收账款到期收不回来怎么办,这个时候出让方有没有义务回购很关键。

比如说,企业A把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约定好了如果三个月内钱收不回来,企业A就得按照一定价格回购。

这个回购的价格怎么确定,触发回购的条件又是什么,都要清清楚楚。

如果有一点含糊,到时候真出问题了就扯不清了啊。

关于通知条款也不能马虎。

就像你要告诉欠债的人,你的债务已经转让了一样。

我理解这个通知要是明确的书面通知,而且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收到了。

比如说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这种,有签收回执的,而不是随便打个电话或者发个短信就算通知了。

我学习的时候啊,遇到的一个大困惑就是保理合同的种类挺多的,有明保理和暗保理等。

在审核这些不同种类的保理合同时,感觉有些规定细节方面就不太一样。

比如说暗保理,由于不让债务人知道保理的情况,那么在风险控制上就要更加严格和细致。

我查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专业书籍来解决这个疑惑。

我觉得多读一些实际的案例分析对理解很有帮助,像《企业金融法务经典疑难案例判解》这本书里就有不少涉及保理合同纠纷的案例,可以学习到很多审核时要注意的实际问题。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编号:甲方: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租赁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 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租赁合同”指以甲方为出租人、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作为承租人所签订的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租赁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出租人”指甲方,同时也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租赁债权转让的租赁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租赁合同项下还存在承租人(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承租人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出租人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租金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有权拒绝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自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租金而言,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租金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用于收取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应收租金的账户,如甲方作为应收租金的收账代理人,则指定账户为甲方以其名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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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审查要点
1.合同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必要信息。

2.合同的约定内容:包括债务人的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债权人出具的融资性质的无追索权保理服务等具体约定。

3.合同的费用及费用计算方式:包括债务人支付的服务费、管理费、融资利率及计算方式等费用相关约定。

4.合同的转让和其他权利义务:包括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

5.保障措施: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对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保障措施相关约定。

6.违约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包括违约方的责任及处理方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相关约定。

7.其他条款: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修改和解除的方式等其他必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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