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延超、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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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伟、高卫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思伟、高卫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思伟、高卫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40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思伟;高卫士【当事人】刘思伟高卫士【当事人-个人】刘思伟高卫士【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思伟【被告】高卫士【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法庭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刘思伟向高卫士借款并出具借条其本人亦认可借条的真实性。

刘思伟抗辩称其并未实际收到钱款该笔钱款系非法债务赌债该笔钱款不受法律保护。

但刘思伟的该抗辩并没有证据证明,且刘思伟主张借条系在赌博后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刘思伟并未在出具借条后及时报警,二审审理期间,刘思伟称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亦未向本院提供公安侦查高卫士有犯罪的线索证明等证据。

因此,刘思伟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书写并捺印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其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7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小姣;龙腾文【当事人】郑小姣龙腾文【当事人-个人】郑小姣龙腾文【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王振兴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谢尧琼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王振兴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谢尧琼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国昌王振兴谢尧琼刘勇【代理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小姣【被告】龙腾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龙腾文是否尚欠郑小姣借款未偿还的问题。

基于郑小姣与龙腾文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不能仅仅通过转账往来的数额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本案中,郑小姣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能够证实龙腾文欠其30000元借款未还的事实,郑小姣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龙腾文是否尚欠郑小姣借款未偿还的问题。

本院作如下分析:龙腾文于2019年6月7日向郑小姣出具57000元的《借条》,又在2020年6月28日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中确认欠郑小姣30000元借款,并同意分期向郑小姣偿还。

郑小姣一审时提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7月-12月郑小姣向龙腾文催还借款时,龙腾文对借款未予任何否认,而只是称其暂时无钱偿还。

张庭生、马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庭生、马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庭生、马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7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庭生;马卫东【当事人】张庭生马卫东【当事人-个人】张庭生马卫东【代理律师/律所】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蒙艳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蒙艳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华永强蒙艳红【代理律所】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庭生【被告】马卫东【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3:19:39张庭生、马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2民终7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庭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庭生因与被上诉人马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庭生,被上诉人马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庭生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张庭生与马卫东不熟,涉案《借条》没有留下张庭生的电话号码和手印,错别字又多,因此,涉案《借条》不完整,是一张废纸。

刘兵、索二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兵、索二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兵、索二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豫民终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靖杨帆王玉坤【审理法官】蔡靖杨帆王玉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兵;索二琳;刘朝辉;邢国群【当事人】刘兵索二琳刘朝辉邢国群【当事人-个人】刘兵索二琳刘朝辉邢国群【代理律师/律所】方健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徐喜娜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姚文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郜珍珍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健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徐喜娜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姚文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郜珍珍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健徐喜娜姚文峰郜珍珍【代理律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兵;索二琳【被告】刘朝辉;邢国群【本院观点】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7月23日,刘朝辉、邢国群夫妇与刘兵、索二琳夫妇之间互有大量资金往来,因双方对资金往来未签订相关协议,对于资金往来缘由,双方陈述不一,但从双方之间的短信及通话记录看,有刘朝辉、邢国群催收借款的情形,可以证明刘朝辉、邢国群与刘兵、索二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审认定本案系借款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7月23日,刘朝辉、邢国群夫妇与刘兵、索二琳夫妇之间互有大量资金往来,因双方对资金往来未签订相关协议,对于资金往来缘由,双方陈述不一,但从双方之间的短信及通话记录看,有刘朝辉、邢国群催收借款的情形,可以证明刘朝辉、邢国群与刘兵、索二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审认定本案系借款关系并无不当。

张永红、赵彦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永红、赵彦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永红、赵彦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2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华平王光辉尚少辉【审理法官】盛华平王光辉尚少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永红;赵彦兵;徐松伟【当事人】张永红赵彦兵徐松伟【当事人-个人】张永红赵彦兵徐松伟【代理律师/律所】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献民【代理律所】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永红【被告】赵彦兵;徐松伟【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中止执行(执行中止)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案涉借款协议背面备注有:“利息:‘注每月月底付500元现金(伍佰元)’,借款人:赵彦兵担保人:徐松伟介绍人:郑庚坡2017.6月2日。

”借贷关系发生后,赵彦兵向张永红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15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张永红的自认、介绍人郑更坡的证人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借款是否存在利息,如存在标准应如何确定;二、徐松伟对案涉款项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本院作如下评析:一、关于案涉借款的利息问题。

本院二审查明,签订案涉借款协议当天,张永红与赵彦兵、徐松伟约定“利息:‘注每月月底付500元现金’”,并将上述约定内容备注在案涉借款协议的背面。

双方约定的每月支付利息500元,约等于月利率1.67%,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故张永红请求赵彦兵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边志敏、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边志敏、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边志敏、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44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自学张丽李永胜【审理法官】宋自学张丽李永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窦清云【当事人】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窦清云【当事人-个人】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窦清云【当事人-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良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刘志海、苗利闯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良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刘志海、苗利闯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良韦贵朋王天超刘志海、苗利闯【代理律所】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窦清云【本院观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谢家魁、陈洪军、陈君诉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2017年5月18日华新公司向法庭提交从边志敏处取得的三张借据原件,并主张是代陈洪军偿还借款本息后抽回的。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晋11民终2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国薛昊王晓强【审理法官】王卫国薛昊王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王×1;王×2【当事人】梁×王×1王×2【当事人-个人】梁×王×1王×2【代理律师/律所】郭×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代理律所】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1虽不服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1虽不服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本案中上诉人梁×向被上诉人王×1、王×2主张借款的主要证据为王×1出具的借据一支,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数,梁×主张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

梁×一审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8000元”,事实与理由载明“双方还约定:两被告每月还款1269元,直至还清上述借款为止。

张帅、杜勇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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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杜勇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3【案件字号】(2022)冀06民终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强万丙申杨玉龙【审理法官】王志强万丙申杨玉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个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公司】北京新程恒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同发赵志军【代理律所】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帅【被告】杜勇欣【本院观点】因借贷双方约定的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本院以月为单位计算借款利息,即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2%÷30天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3.85%÷12个月×4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3.85%÷12个月×4÷30天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借贷双方约定的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本院以月为单位计算借款利息,即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2%÷30天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3.85%÷12个月×4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3.85%÷12个月×4÷3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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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延超、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伊
【审理法官】尹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耿延超;罗卫东
【当事人】耿延超罗卫东
【当事人-个人】耿延超罗卫东
【代理律师/律所】黄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党雅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党雅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环宇党雅祺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耿延超
【被告】罗卫东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耿延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6 21:56:00
耿延超、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6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延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雅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延超因与被上诉人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耿延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尹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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