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
学校加强教职工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学校加强教职工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一、引言
本办法旨在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执业管理,保证教职工依法执业,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职责和义务
1.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任务,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教学服务。
2.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不违反教育行业的相关规定和道德标准。
3. 学校教职工应当不得从事与其教育教学职责无关的非法经营
或其他违法活动。
三、执业管理机制
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执业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制度
流程。
2. 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
违规行为。
3. 学校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教职工执业行为进行审核和评估,
确保其合法合规。
四、奖惩措施
1. 对于教职工依法执业、表现优秀的,学校应给予奖励和荣誉
称号。
2. 对于教职工违反执业管理办法的,学校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
五、监督与检查
1. 学校应建立教职工执业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保障管理的
有效性和公正性。
2. 教育管理部门有权对学校教职工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所有教职工均应遵守。
学校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
中小学教师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范本7篇)

中小学教师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范本7篇)中小学教师管理规章制度(篇1)1、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要请假。
2、工作时间内如果利用空课办事,看病等须向本办公室负责教师请假。
3、工作时间里要一心扑在工作上,不搞私事,不做私活,不带小孩。
4、不能擅自调课,调课须经教导主任同意。
5、上课预备铃响后,上课教师要立即离开办公室,上课铃响后要立即进入教室。
6、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活动,要求全体教师人人参加。
(如早操、集会等)。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开会、小组讨论等)、业务活动(业务学习、公开课、集体备课等)、文化学习。
教工学习制度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遵守学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须事先向学校领导请假,并经领导同意。
2、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时思想集中,不随便谈笑,不打瞌睡,不做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事,不随便离开学习室。
3、认真听报告和讨论。
听报告时专心做好记录;讨论时,积极思考、发言,并虚心听取别人的发言。
4、加强自学。
除积极参加集体学习、讨论外,要自学政治理论,提倡天天看报,关心国内外大事。
自学教育教学理论和教改先进经验,自学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小时,并做好学习记录或心得笔记。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习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业务水平。
会议制度1、学校重要会议要按计划定期召开。
(1)全体教职工大会,每学期三次,期初、期中、期末各一次(必要时临时增开)。
(2)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一次。
(3)校行政会议,一至两周一次(根据情况确定)(4)教务会议,每月一次。
(5)班主任及少先队辅导员会议,每月一次。
(6)后勤工作会议,每月一次。
2、会议要求(1)每次会议要有明确的目的,充分的准备,要能解决问题,并作好会议记录。
(2)重要活动或重大问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要由主管人事先充分酝酿、周密思考,在会议上拿出主导意见供大家讨论、修改或事先将议题告之与会人员,以利于节省讨论时间,提高会议效率,避免议而不决。
小学_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教辅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教职工的行为,提高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二章教职工招聘与任用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五条教职工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拔,择优录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任用应当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第三章教职工岗位职责第七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个性,积极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三)认真备课、上课,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五)关心学校建设,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教职工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九条教职工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第十条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职工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学校重视教职工培训,为教职工提供学习、交流、提升的平台。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教育考试,获取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教职工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利益、工作失职等行为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受到处分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范本(2篇)

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规范中学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教职工基本要求1. 忠诚教育事业,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 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成长;4. 具备专业素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5. 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干扰学校正常秩序;6. 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保守学校秘密。
三、教职工行为规范1. 严禁迟到早退2. 严禁私自调换课程安排3. 严禁违规批改学生成绩4. 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5. 严禁泄露学生隐私6. 严禁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7. 严禁传播不正当言论8. 严禁参与商业活动9. 严禁违规使用学校资源10. 严禁教师间互相攀比四、教职工管理制度1. 严格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2. 课程调换需学校批准方可进行3. 学生成绩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批改4. 禁止收取学生任何费用,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5. 保护学生隐私,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6. 严禁和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7. 传播不正当言论将受到相应处罚8. 不得从事商业活动,违者将受到停职处理9. 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不得滥用学校资源10. 建立教师激励和奖励机制,杜绝攀比现象五、教职工处罚措施1. 书面警告2. 公开批评3. 课务警告4. 课务记过5. 停职处理6. 解雇处理六、附则1.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3. 对于教职工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以上为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范本,旨在引导教职工遵守学校规定,严格要求自身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更好地服务学生。
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范本(二)尊敬的各位中学教职工:为建立和谐、稳定、高效的中学教育工作环境,确保中学教职工依法履职,维护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教职工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全面发展;(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三)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类管理,注重实效,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教职工管理工作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负责。
第二章教职工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教职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四)身体健康,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第六条教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要求如下:(一)小学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二)初中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高中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教师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四)其他学科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三章教职工的招聘与任用第七条教职工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八条教职工的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及数量;(二)发布招聘信息,广泛宣传;(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四)笔试、面试;(五)体检、考察;(六)公示、聘用。
第九条教职工的任用应当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提出任用建议;(二)经学校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公示任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教职工的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培训计划,加强教职工培训工作。
中小学教职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员工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章教师管理第四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
第五条教师应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师应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行政人员管理第八条行政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行政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行政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教辅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教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教辅人员应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协助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教辅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五条教师请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间,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因事、因病请假,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妥善处理请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违反考勤规定,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职员工,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声誉的教职员工,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学校教职工管理规章制

2024年学校教职工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的管理行为,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任职与聘用第二条教职工按照学校的工作需要经过考核和聘用程序确定在校内的岗位。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且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条教职工的任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五年,期满后可续签。
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五条在聘用教职工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不得搞任人唯亲和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
第三章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教职工享有受教育、思想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教职工有休假权利,休假期间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批准。
第八条教职工有参与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权利。
第九条教职工有参与学科建设和学校管理的权利,可以通过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表达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教职工在学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保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当保护学生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四章教职工的职业道德第十二条教职工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公正、客观、真实、负责任。
第十三条教职工要高度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待学生公平对待,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第十四条教职工要注重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教职工要尊重学生的人权和劳动权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教职工的奖惩第十六条对于在教育教学中表现出色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和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学校应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教职工享有带薪年假、生育假、病假和事假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教职工应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职工职责1. 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教职工应履行岗位职责,执行课程计划标准,推行素质教育,研究教育科学,创新教学方法,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教职工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谩骂、讽刺学生。
4. 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
三、教职工权利1. 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2. 教职工享有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 教职工享有进修、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权利。
4. 教职工的人格必须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
四、教职工考核与奖惩1.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
3. 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制度、损害学校利益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教职工培训与晋升1.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 教职工晋升职称、职务,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 教职工晋升职称、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成绩显著;(3)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为人师表;(4)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全体教职工。
2. 本制度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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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请假销假管理第三条事假管理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
事假批准权限:单位正职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
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教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
外出学习、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严格控制教职工事假。
一学年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可不予准假。
4、每请事假一天,扣发月工资全额的3%。
第四条病假管理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和药费发票,由校长审批。
2、病假可按病假天数扣除本人病假日的绩效工资。
3、病假6个月以上的,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法定假管理1、婚嫁管理(1)教职工结婚给予一至三天婚嫁。
(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另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
路费自理。
(3)婚嫁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4)婚嫁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管理(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
顺产产假98天;24周岁(含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60天;一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女教职工的工资照发。
(4)女教职工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5)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
(6)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3、丧假管理(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1—3天(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路费自理。
(2)丧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
4、工伤假管理(1)教职工请工伤假应出具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签定的《工伤报告书》。
休假天数依据相关部门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
其医疗或修养期间工资照发。
(2)教职工因公负伤的,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
根据伤残程度,由《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等级证明,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或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有人证。
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或其它相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4)申报工伤必须在20日内报县教育局。
第六条请假流程1、请假教职工填写请假单(学校统一制作);2、请假教职工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3、请假教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准假手续;5、请假教职工将请准假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无法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学校相关领导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请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时可由学校教务处安排其它教职工承担请假人的工作。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书面报送校长。
第十条将教职工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工作的重点,纳入到教职工的综合考核内容之中,并将其作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自动离岗管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的;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3、要求请假未予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金额的6%。
1、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旷工处理;2、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3、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的;4、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
第十三条教职工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签到时由其它人代签的,按迟到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得,经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
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含10节)或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严禁在职人员自动离岗1、自动离岗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人事纪律的行为,凡发现本校教职工有自动离岗的,学校要迅速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离岗人员下达限期返校上岗的通知,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报告县教育局。
2、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返岗的自动离岗人员,且离岗时间超过15天的,离岗人员所在学校要将离岗人员基本情况、离岗时间、学校对离岗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形成正式报告,上报教育局。
同时将其它辅助性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
3、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报告和其它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后,整理出自动离岗的有关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自动离岗人员解聘手续。
4、凡是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离岗人员在接到学校限期返岗通知后能按时回校上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不予解聘,但要加强对离岗人员的批评教育,扣发其离岗期间的所有工资;(2)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3)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或将其调到急需教师的学校工作。
对不服从安排人员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且离岗时间迭加计算,达到政策规定时限的,又教育局予以解聘。
第四章在职病休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在职病休人员是指经县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并由检查领导小组认定需要休息治病的在职教职工。
第十八条病休人员要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病休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第十九条病休所需材料1、病休人员个人申请,填写审核登记表。
2、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和病历等材料。
第二十条对没有办理病休手续的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病休手续的人员,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
利用关系获得医院病休证明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工资发金额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享受年度考核,不享受病休期间晋升薪级工资等待遇。
(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病休工资政策,执行新政策。
)第五章教职工考核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职工的基本条件,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报教育局备案),做好教师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做好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要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重点考核教师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在学生或哦家长满意度测评中排在后三名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将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及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
表彰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表彰材料存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日后考核、聘任、晋职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教职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评议、审核、公示的科学合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受到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职,不增加薪级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至三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撤销行政职务的同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水平差,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擅自旷课或旷工的。
4、语言举止不文明,有损教师形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5、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参加学习但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6、搬弄是非,诬陷他人的。
7、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辍学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
9、从教不廉,有乱收费行为或组织参与有偿招生、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活动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考试规定的。
12、诋毁、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观念的。
1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1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5、有违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行为的。
1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7、其它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帮助、组织、介绍学生参与有偿补课的,一经发现,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并处待岗一年,停发工资。
待岗期间如果继续补课按上级相关规定从严惩处。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不准私自自雇用临时工顶替自己工作,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教师被解聘或开除后,其聘用合同及劳动人事关系随之解除,其人事档案传递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所扣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