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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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富宁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转正定级定职、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四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认定;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审查后,报州教育局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办理一次。

第三章教师招聘第六条教育局根据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结合全县中小学实际需求,制定下一学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送县编委办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招聘教师由县教育局报县人事局备案后,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教育系统新招聘教师以应届专、本科师范类毕业生为主,同时,积极做好县外优秀教师的引进工作。

第九条新教师招聘分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拟聘用人员各种证件、个人人事档案齐全,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自主选择岗位。

第十条新招聘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定级定职。

第四章教师聘用第十一条全县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十二条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教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教职工在聘期内的学年度综合履职考核情况和设岗比例,作为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综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续聘,超过设岗比例的低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中学教职工的行为,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素养,加强中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条中学教职工拥有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活动等的权利。

第二条教职工有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的义务,必须服从学校的组织管理,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教职工有学习、进修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机制,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和条件。

第四条教职工有参与学校决策、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参与决策的机制,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职工的行为规范第五条教职工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学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教职工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关心、爱护学生,不得进行体罚、虐待、歧视学生。

第七条教职工应积极传播文化知识,正确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不得传播违法、违纪、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八条教职工应严谨治学,不得故意传播错误的学术观点,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教职工应保守学生和家长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条教职工应保护学校的财产安全,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学校的财物,不得从学生身上索取财物。

第四章教职工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档案和管理制度,完善工资和福利制度,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教职工进行培训和提升,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和激励。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和奖惩机制,依法依规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为教师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五章违纪违法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学校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区教育局与各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临聘人员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教师聘任第六条坚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参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高中本科以上,初中专科(新任教师须达本科)以上,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新任教师须达专科)以上;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XXX颁发的“十七不准”(常教字[1996]3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五)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加强师德修养,禁止喝酒后进课堂、带手机进教室、在教室里吸烟;禁止家教家养,在教师评优、评先、评奖及评选学科带头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九条聘任教师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做好“三定”工作。

定人员编制: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根据编制法规每学年度下达一次编制计划,做到在编内限额聘任上岗。

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以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以下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认定范围校本研修学分认定适用于中小学各级各类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等。

三、认定标准1. 校本研修学分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完成研究任务并达到研究要求;- 参与研修活动的时间和研究成果可量化;- 研修内容与教育教学实际紧密相关;- 参与活动的教职工必须是合法聘任且在岗工作。

2. 学校应建立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过程公平、透明,并有有效的评估方法。

四、学分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分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教职工的校本研修学分。

2.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分绩效评价办法,将教职工的校本研修学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激励教职工参与研究和提升自身素质。

五、学分使用与转化1. 教职工通过学校认定的校本研修,获得的学分可作为职称评审、晋升、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2. 学分可以在一定时限内进行转化和累积,未使用的学分将在规定期限后失效。

六、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和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2. 学校可以依托内外部专家进行学分认定和管理工作的评估,提高学分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

2. 如发现学分认定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为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供参照执行。

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科研能力,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和加强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和访学研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是指: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或学校工作需要,不改变现有人事关系,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进修学习、访问学者、项目研修、短期培训、专项任务培训等。

第二条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要贯彻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荐教职工参加学习进修访学培训。

优先选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新增专业的教师;向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重点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

第四条学校支持和资助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学历(学位)进修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两大类。

学校支持鼓励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攻读三种方式进行学历(学位)进修。

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其攻读硕士学位或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再给予资助,全脱产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其攻读博士学位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资助,并按照《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类:非学历(学位)进修指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到国(境)内外重点院校和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以及骨干教师进修等。

第五条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批;超过3个月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获得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含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西南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人[2006]85号
为了规范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做好教职工福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
教职工福利费由学校财务处以全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的3%按月提取。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教职工福利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职人员福利费的50%由人事处统一掌管使用,其余50%由各单位掌管使用。

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分三部分:30%由人事处统一掌管使用;30%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掌管使用,其余40%由各单位掌管使用。

三、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救助有特殊困难教职工。

人事处掌管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定期体检费用;改善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对教职工的慰问与困难补助;救助长期生病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和因供养直系亲属多、月人均生活费在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教职工;教职工的其他福利开支。

离退休工作处掌管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定期慰问住院离退休职工及离退休癌症患者;定期慰问高龄离退休职工;年终一次性慰问经济困难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慰问去世离退休职工家属。

单位掌管的福利费主要用于补助危重疾病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改善本单位的集体福利;慰问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教职工;节日慰问;救助本单位教职工的特殊困难等。

四、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社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另文规定)。

第二条校外兼职的界定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学校教职工在xx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

主要类型有:(一)担任其他学校的兼职教师,包括到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兼课。

(二)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从事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

(四)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第三条鼓励性兼职(一)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研究生导师,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二)鼓励教职工在学校大学创业园从事产品孵化、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四条限制性兼职(一)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兼职。

(二)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兼职。

主要包括:1.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等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方式兼职;2.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兼课。

第五条禁止性兼职(一)禁止兼职的范围1.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不含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在国外机构兼有实质性工作或与国外机构保持聘用关系者);2.以学校名义承接研究项目但项目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不含经批准的合作研究);3.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4.到与学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冲突的机构兼职;5.非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考勤治理方法〔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对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第—条考勤对象〔一〕学院领导;〔二〕职能处室工作人员;〔三〕系部治理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四〕中级以下职称且到学院工作不满3年的专任教师;〔五〕不坐班专任教师须按以下应到校时间考勤:1.学院规定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2.院系规定的授课、辅导、实习实训等时间;3.院、系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4.院、系安排的其他活动时间。

无故缺席、缺课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第二条考勤时间考勤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工作时间为依据。

第三条考勤方法〔一〕学院实施学院和各考勤单位两级考勤治理机制。

全院考勤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与技术保证,采纳打卡、签到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勤。

〔二〕各考勤单位指学院各行政处室、三系一部、教辅单位等机构。

各考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事务,做好请假的审核、报批、存档等工作。

〔三〕实行坐班制人员的考勤打卡时间为每天三次。

时段分别为:1.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6:30-8:10,中午11:20-14:40,下午17:30-20:00。

上午8:10-8:30打卡视为迟到;下午17:00-17:30打卡视为早退。

2.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6:30-8:10,中午11:20-14:10,下午17:00-20:00。

上午8:10-8:30打卡视为迟到;下午16:30-17:00打卡视为早退。

3.未在规定时间段内打卡,视为无效。

4.每天三次打卡中一次无效,视同缺勤半天,两次无效视同全天缺勤。

5.雅思效劳、平安保卫、图书借阅等特别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作息时间与学院统一工作时间不同的,提前向院办公室报备,按照相应的工作时间进行考勤。

〔四〕由学院组织的活动,办公室负责考勤;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或其他部门性活动的考勤由各考勤单位负责。

〔五〕行政值班、节假日期间加班,均实行刷卡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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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区教育局与各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临聘人员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教师聘任第六条坚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参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高中本科以上,初中专科(新任教师须达本科)以上,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新任教师须达专科)以上;(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常德市教育局颁发的“十七不准”(常教字[1996]3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五)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加强师德修养,禁止喝酒后进课堂、带手机进教室、在教室里吸烟;禁止家教家养,在教师评优、评先、评奖及评选学科带头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九条聘任教师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做好“三定”工作。

定人员编制: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根据编制法规每学年度下达一次编制计划,做到在编内限额聘任上岗。

定拟聘岗位:确定教师岗位、职员岗位、教学辅助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实行岗位分类,专兼结合。

坚持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

定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任务与要求。

(二)公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政组织研究决定的“教师聘任工作方案”。

(三)由校长主持,党组织、职代会监督“教师聘任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教师聘任的期限、范围:(一)期限:教师聘任一般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新任教师由区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续聘(见习期一年内原则上不落聘)。

(二)范围:在职教师一般就地应聘;城区选聘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公开选聘;各单位紧缺的学科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在全区教师或确定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调节选聘;区级、片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与聘用每三年一届。

由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组织评选、聘用。

第十一条解聘、辞聘、拒聘、落聘与内退。

解聘:教师在聘任期限内因某些原因不适宜担任所聘工作,由校长提议、职代会讨论通过中途解除聘约,称为解聘。

解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者。

被解聘者有权向聘任单位的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咨询或申诉。

解聘后未作调聘的作落聘对待。

辞聘:教师受聘后中途提出解除聘任协议,称为辞聘。

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将辞聘申请交学校校长。

辞聘须有正当理由,辞聘者须经双方协商获准后方可离岗,如无正当理由且不听劝告擅自离岗者视为拒聘。

拒聘:教师不接受或不参与校方的聘任称为拒聘。

拒聘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落聘:应聘者未被聘任的称为落聘。

落聘待岗人员按常鼎教发[2003]48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内退:在超编单位,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教师可申请办理内退。

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并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在职教师外出自谋职业。

原经区人事局、教育局同意外出自谋职业人员,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定、聘任的监督、仲裁工作;负责办理教师流动的具体手续。

在聘任过程中,涉及与劳动、人事部门相关的问题,由区教育局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处理。

各单位必须及时、真实地向区教育局呈报“第十一条”中五类人员的相关材料。

各类人员的工资由区教育局人事股、劳资办负责审定,报相关部门审批,计财股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考核第十三条受聘的教职工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

受聘教职工必须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业务文化知识考试。

考试每三年一轮,其成绩作为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聘任的重要依据。

考试不合格者,周期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四条教师考核工作由校长负责,各单位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区教育局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教师年度考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考核办法进行。

由各单位制订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实绩。

新任教师任期考核根据聘任岗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教师考核一般分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综合分析四个程序。

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率一般控制在10%以内。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次年的工作性津贴按60%发放。

(二)教职工因违法违纪立案调查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暂时停发工作性津贴,待组织做出结论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教师考核结果进入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习与培训第十八条教师必须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教师培训分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两种。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接受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岗位培训指聘任的教师为适应岗位需要而必须接受的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普通话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为每五年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指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由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更高要求、更高标准的培训。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校推荐,参与教学比武,接受统一培训或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后备干部。

非后备干部对象不得提拔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二)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合格学历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九条教师培训由区教育局人事股负责,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教师培训采用业余进修、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以业余进修和分散培训为主。

时间一般在暑假进行。

在职教师脱产进修须经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读书学习(教育局指定的书目必读)、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论文及其他文章。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档案。

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教师聘任、考核、晋级、晋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待遇第二十二条受聘的教师的政治待遇:(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受聘教师的经济待遇:(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水平;(二)享受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

(四)实行工资(基本工资)法定与议定(津贴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奖优罚劣。

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明确的范围内,学校可调节工作性津贴的一定比例作为浮动工资,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第二十四条落聘、内退教师的待遇:(一)鼓励落聘教师离职进修,鼓励落聘教师改职重新就业;(二)内退教师不享受工作性津贴,政府扣减的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三)因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教师,持指定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可请病假。

病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国有民办的个人领办学校中,因某些原因区教育局未作安排的落聘教师,暂发本人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提高的10%部分)的70%。

(五)所有落聘人员应承担“三金”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六)拒聘的教师,劝其本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限六个月内调出,调出之前发给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辞聘、拒聘人员超过六个月未调出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在相关媒体公告,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七)未经教育局批准外出的教师,即人事关系在区教育局而本人没有在应受聘的单位上岗的人员(包括以前经基层单位批准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外出的人员),自外出之日起停发一切经济待遇,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岗位,逾期不返回所在单位应聘上岗或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受聘的国家公办在职教师,其经济待遇由民办学校与受聘者协商,签订协议予以保障,待遇应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水平。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六条聘任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由有关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包括奖品、奖金、发给特殊津贴等。

精神奖励包括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应征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区教育局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聘:(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有第(二)、第(三)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假期第三十条一般假期规定:(一)探亲假:符合有关探亲规定的教职工,应向本单位报告,经单位确认。

探望配偶或父母均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不另给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探望父母的,未婚者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已婚者4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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