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修订稿12.28)
2024年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中小学教师的调配、编制管理以及自然减员的补充,均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凡从省外调入的中小学教师,都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省内往省外或由教育系统调往外系统的,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学教师和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的小学教师以及虽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但确有教学经验的教师,都要严格控制,并须经县9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违反规定调出的,除要追回教师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教师的调配工作,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偏僻地区,加强薄弱环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教师从农村调往县城,城郊或县城调往市区的必须严格控制。
要鼓励城镇教师去农村或偏僻地区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定期轮换的办法,分期分批抽调地方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学校,如确因编制或职务限额的限制暂不能被任用的教师,要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农村学校去工作。
三、除党政机关选拔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外,一律不准到中小学抽调干部或教师。
各部门对长期借调的教师,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其退回原学校;逾期不退者,学校停发工资。
四、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要按照辽政发〔____〕____件有关规定办理。
师范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工作满五年,经批准方可调动。
新分配的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师范院校的,必须工作二年以上、本人表现好并经学校同意和县(区)教育部门批准。
五、为了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师资力量,今后各类专业学校和各高等学校,都不准从中学抽调教师;同时,中学也不要从小学抽调骨干教师。
六、中小学教师中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经过系统培训仍不胜任教学工作的,可调整安排做其他行政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要进行全面考核,并将主要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职务的主要依据。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重新公布实施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重新公布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襄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重新公布实施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原市政府令第35号)于201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9年2月17日即将到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此《办法》重新公布实施,有效期一年,自2019年2月18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1日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方便人民群众子女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新建居住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开发单位配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幼儿园。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新建居住小区(含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房及“两改两迁”项目等)都应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实施工作。
2024年中学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

2024年中学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学教职工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学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师等。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目的是评价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工作表现,促进教职工的专业发展和个人成长。
第四条绩效考核的原则是公正、公平、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注重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两个层级。
年度考核主要评价教职工在年度内的工作表现,定期考核主要评价教职工长期的工作表现。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结果应作为提拔、奖惩、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七条绩效考核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参与绩效考核的教育教学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教育教学工作:评价教职工在教学设计、备课、授课、作业批改、学生评价等方面的表现。
(二)教学效果:评价教职工在学生学业成绩、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的表现。
(三)学科建设:评价教职工在课程开发、教材使用、教研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四)科研成果:评价教职工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发表、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五)学校管理:评价教职工在学校管理、校务会议参与、工作承担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绩效考核内容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考核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考核内容应公示,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考核指标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的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定量指标:定量指标主要是衡量教职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如教授课时数、学生综合评价得分等。
(二)定性指标:定性指标主要是对教职工工作的特点和贡献进行评价,如教育教学创新、科研成果等。
第十二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配比应根据不同职务和岗位的要求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考核指标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可比性和监控性,能够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表现。
教职工聘任方案

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襄州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教职工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针,在中小学全面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聘任对象及范围原则上是本校在编公办教职工。
㈠定编定员,自求平衡。
1、结合双沟镇情,确定各学校教职工编制,逐校核定教职工数。
中小学均以实际班数核算编制。
具体标准为:中学实际班数与标准班数折合计算;镇中心小学、双南小学、回民小学1︰2;联办高小、八里岔、佘营、肖坡、陈湾中心小学1︰2.2;其余小学1︰1.4;幼儿园1︰2。
有关行管人员可不占编,具体人员另定。
2、学校职员、教辅人员由学校按照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
职员一般应按照机构设置的规定编制配备。
教辅人员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中学一般配置物理、化学、生物专职实验员各一人,图书、远程教育管理及卫生保健人员各一人;镇中心小学、双南、回民小学配备实验员、图书、远程教育管理人员、英语教师各两人;农村中心小学配备英语教师和生活教师各一人,其它小学实行兼职。
3、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以上的教职工可列编外。
㈡聘任办法聘任工作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选聘、考核分流的原则,先镇内学校,后农村小学,先教学人员,后非教学人员的顺序,分步实施。
1、公布岗位各校将上级核定下达的教职工编制总数以及岗位设置数,连同各岗位的基本职责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每位教职工可选择1-2个岗位提出应聘申请,文科、理科、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不能跨学科申报岗位聘任。
2、按岗选聘全面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对每位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由学校根据岗位和教职工提出的应聘申请情况,择优选聘教职工。
襄阳市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襄阳市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目标管理(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三)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更新办学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走“特色立校,特色强校,特色发展”之路,促进学生有特长有个性地发展,为实现“适才教育”创造条件。
二、校规校务管理(四)坚持依法治校,依规办学。
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工作考核奖惩制等。
(六)加强党团少组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职能作用。
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
三、教育教学管理(八)加强德育工作。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式和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九)强化课程建设与教学。
学校有课程建设规划与计划,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重视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重视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建设、开发和有效实施,逐步形成学校课程特色。
有秩序地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以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等,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2024年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2024年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小学教职工的聘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条件包括:(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学科专业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三)身体条件符合工作需要;(四)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六)具备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程序包括:(一)公布招聘岗位和条件;(二)应聘人员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三)面试考核;(四)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审核;(五)公布聘用结果。
第六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小学教职工聘用过程中,应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章评价和管理第八条小学教职工的评价和管理主要包括考核和培训。
第九条小学教职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教育教学能力;(二)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三)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四)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五)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六)教育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小学教职工的考核方式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定期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家进行。
第十一条小学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将被公示。
第十二条小学教职工的培训是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根据不同教师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组织相关培训并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小学教职工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
第四章奖励和惩处第十四条小学教职工的工作认真负责、教学质量高,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体系,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和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小学的教职工,包括校长、教师、行政人员等。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 教职工有权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
2. 教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3. 教职工有义务认真履行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4. 教职工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教职工的管理措施
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的管理职责和
权限。
2. 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评估,以激励优秀教师,改善
不足之处。
3. 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教职工提升专业水
平和教学能力。
4.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持与教职工的良好关系,及
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教职工的纪律要求
1. 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伦理,不得从事违法、违
纪和不良行为。
2.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
无故缺勤。
3. 教职工应保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不得进行体罚、虐待或侵
犯学生的人身权益。
4.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保护学校的教学和行政机密。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聘等。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全面贯彻执行,并根据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教育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教职工的权益保护。
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教职工的招聘、考核、奖惩、职务调整等方面的管理。
二、招聘
1. 招聘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中小学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2. 招聘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确保招聘的教职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三、考核
1. 教职工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质量、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
2. 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四、奖惩
1. 对教育教学质量出色的教职工应给予奖励,包括薪资调整、职务晋升等。
2. 对教育教学工作不称职的教职工应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警告、降职等。
五、职务调整
1. 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需要进行,确保教学工作的有效推进。
2. 职务调整应透明公开,避免任意性和不公正。
六、其他规定
1. 教职工应遵守教育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 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教育部门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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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全区教育体育事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除民办教育机构以外的教育体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局直二级单位在编教职工的管理。
第三条区教体局负责全区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聘用管理、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培养培训、轮岗交流、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区教体局负责镇(办)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管理,镇(办)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学校、幼儿园)负责所辖单位(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日常管理。
农村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单位)为教职工管理的基本单位。
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教职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建立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
区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区教体局负责编制在学校之间的动态调控,按照学校布局结构、班额、生态变化、教育教学任务增减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报区编办备案后实施。
实行一年一备案。
逐步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岗位、工勤岗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再纳入编制管理。
第六条在职在编中小学教职工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
非教育部门不得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在核定编制总量内,中小学教职工因调出、辞职、辞退、死亡、退休等因素产生自然减员,由单位呈报,局干部人事科审核汇总报区编办,区编办审核后办理出编手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正常补充的教师,由单位呈报,局干部人事科审核汇总报区编办,区编办审核后办理入编手续。
第七条未经批准,学校(单位)不得在编制外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对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学校(单位),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依法追究学校(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教师资格管理第八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资格准入机制。
凡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管理按《教师资格条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师招聘管理第十条按照“缺额全补”的原则足额补充中小学教师,注重补齐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课程教师。
积极探索改革教师招聘考试考核方式。
招聘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从通过三级以上认证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乡村学校招聘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可不进行笔试。
适当时增加心理测试等环节。
第十一条区内新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13〕16号)和《襄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襄政发〔2012〕17号)规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计划由区教体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空编情况提出,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审批。
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骤。
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由区人社局、教体局、编办联合组织实施,招聘结果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新机制教师。
按照省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要求,建立“国标、省考、区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实行空岗补齐招聘。
关于公费师范生。
区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确保有岗、有编、有财政预算。
第五章职务评聘与岗位设置管理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评聘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切实落实向镇(办)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政策,城镇教师评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刚性条件。
第十四条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评聘合一”,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空岗情况,按照一定数量申报职称,评审通过后按岗聘用。
第十五条根据《湖北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规范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48号)的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工按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实施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按照动态管理、科学合理、精简效能、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区教体局可从核定的总岗位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高、中级岗位,用于教师交流轮岗实际需要。
第六章调配管理第十七条教职工调配着眼于教育教学需要,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鼓励教职工到基层、到艰苦地方工作。
教职工调配遵循工作需要、按编配备、专业对口、整合资源、用其所长、流向合理等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镇内学校教职工交流调配,由镇(办)中心学校根据师资配备需要组织调配。
镇与镇、镇与局直学校(单位)、局直学校(单位)之间教职工的交流调配,每年暑假期间集中研究办理一次。
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必须向区教体局写出书面调动申请,6月底填写调动申请表和调动人员承诺书,由镇(办)中心学校(或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上报区教体局。
8月中、下旬区教体局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其中镇(办)与局直学校(单位)、局直学校(单位)之间教职工的调配由区教体局拟定调配方案,报区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其它时间一律不研究办理教职工调动事宜。
城区学校选聘教师一律实行公开竞聘,具体要求如下:①优秀教师优先原则(区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优质课教师、学科带头人、襄州名师)②夫妻分居三年以上③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④家庭确有重大困难⑤紧缺学科优先原则⑥夫妻双方同在一个镇(单位)原则上不得调动⑦选聘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期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报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九条学校(单位)应严格按照编制配备教职工,严格执行教职工调配有关规定,规范调配程序。
教职工申请调动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安心本职工作。
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已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应与原工作单位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工作。
逾期未到岗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制度。
区教育体育局要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充分挖掘教师潜能,促进全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鼓励局直学校、张湾、肖湾街道办事处所属学校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政府所在地学校教师到偏远缺编小学、教学点支教。
支教教师在职称推荐申报、评先评优等方面将给予加分或同等条件下优先等政策倾斜。
第七章竞聘管理第二十一条实施按岗聘用制度。
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人员聘用上岗工作,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建立竞争择优机制。
全面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现“按需设岗、以岗定人”,进一步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设置竞聘岗位。
各学校成立教职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工作方案。
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科学制定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本校教职工工作岗位,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经校内公示后,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展岗位竞聘。
岗位竞聘采用多轮竞聘上岗和组织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进行。
第一轮是学校内竞聘。
学校公布所需岗位名称、数量、条件和职责,教师首先在学校内竞聘上岗。
第二轮是区域内竞聘。
学校内竞聘结束后,区教体局统一公布各学校的空缺岗位,在学校内竞聘时未聘的人员参与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
第三轮是组织统筹调剂。
对于经过二轮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区教体局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工作岗位。
对未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的,由县教职工调节中心安排待岗培训。
对近三年将要退休人员,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及患重大疾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聘用学校续聘。
聘用本校上一轮(上学期)聘用教师比例一般不超过聘用岗位的98%,(低于1人的学校按1人计算),同时不得低于聘用岗位的90%;农村中小学参加跨校竞聘的教师数不超过在本校上轮(上学年)聘用教师数的5%。
按照三年一轮、每年微调的聘用管理办法,学校与各类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落实聘用合同。
学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本着自愿、协商原则,开展岗位竞聘。
按照“三年一轮、每年微调”的竞聘管理办法,所有教职工身份由县教体局负责注册和管理,区教体局与教职工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八章职业道德规范与工作纪律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职工必须遵规守纪,依法执教,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加强聘任制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国家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职工违反师德、违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教师在学校或(单位)落聘后,若拒不服从学校(单位)安排或管理、无故不请假、无正当理由请假或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解除聘任合同,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中小学教师学术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管理。
参与评奖的教育科研成果必须经学校(单位)推荐,逐级评选,择优上报,经有关业务部门发文认定。
未经申请擅自参与评奖活动,其获得的奖项不予认可。
对在各类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评奖工作草率从事而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