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划拨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划拨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划拨土地是指国家、省、市、县(市、区)土地资源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将国有土地划归给合法登记的使用者或使用单位,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划拨土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划拨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土地划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六条划拨土地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规范、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划拨土地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划拨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资格;(二)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应经营活动或建设项目的能力;(三)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四)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五)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划拨土地的手续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合法、规范、有效。
第九条土地划拨应当经过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并出具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土地划拨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并经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条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备案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划拨土地的备案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章划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划拨土地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耕种、养殖、建设或经营。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土地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土壤调理、田间管理、灌溉排水、防止土地污染等,确保土地的质量和生产效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较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一、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1、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
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唐政办字〔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对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之和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二、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收回、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价款收缴标准为现状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成本低于相应区域征地区片价或无法核实具体成本的,按征地区片价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三、单独选址的项目,土地划拨前用地单位已实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的,在用地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后不再另行收取。
四、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类项目、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单位代建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教育、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类项目,划拨供地前已使用财政资金补偿到位的,可以不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有用地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特定项目或地块有明确意见的,按相关意见执行。
六、上述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适用范围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收入收缴标准的通知》(唐政函〔2012〕132号)同时废止。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地收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划拨地收回的概念划拨地收回,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划拨地收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2.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4.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地收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在我国,划拨土地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将详细阐述划拨的法律规定,包括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收回等内容。
二、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土地。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土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划拨条件。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划拨土地的收回1. 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收回划拨土地。
2. 建设项目完成: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将土地交还国家。
3.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使用划拨土地,且连续闲置超过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划拨土地。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划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自身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第三条划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程序;(二)合理利用,提高效益;(三)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划拨地的取得第五条划拨地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土地供应计划;(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四)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划拨地取得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划拨地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划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划拨决定。
(五)登记。
申请人取得划拨决定后,应当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章划拨地的使用第七条划拨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划拨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划拨决定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得造成土地污染;(三)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四)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划拨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划拨地使用者因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十九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