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营业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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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营业厅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营业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邮政营业厅安全管理,保障营业厅安全运行,维护用户权益,确保邮政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营业厅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厅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营业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营业厅消防安全管理(1)营业厅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3)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使用。

(4)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 营业厅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电器。

(2)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电气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3)发现电气设备异常,立即报修,严禁带病使用。

3. 营业厅防盗安全管理(1)营业厅门窗应保持完好,夜间关闭门窗,锁好锁具。

(2)加强对营业厅内部物品的保管,不得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

(3)严格执行现金、票据、重要物品的交接、保管制度。

4. 营业厅交通安全管理(1)车辆进出营业厅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禁止在营业厅内停放非营业车辆。

(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5. 营业厅信息安全管理(1)加强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

(2)严格执行信息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3)定期检查信息系统安全,及时修复漏洞。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 新员工入职后,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邮政营业员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营业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邮政营业员安全管理,确保邮政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邮政营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邮政服务安全、高效、优质。

2. 邮政营业员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3. 邮政营业员应主动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 邮政营业场所安全管理(1)营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明亮、通风良好,设备设施齐全、完好,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2)营业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营业场所的电源线、信号线等应采用合格产品,并按照规定进行敷设,确保用电安全。

2. 邮政业务安全管理(1)认真核对用户身份信息,确保邮件、快件准确无误。

(2)严格执行邮件、快件收寄、分拣、封发、投递等操作规程,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及时送达。

(3)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收寄禁寄、限寄物品。

3. 交通安全管理(1)邮政营业员驾驶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邮政营业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3)邮政营业员应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确保乘车安全。

4. 应急管理(1)邮政营业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掌握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2)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邮政营业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邮政营业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3. 邮政营业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竞赛、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五、考核与奖惩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邮政营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邮政法律法规

邮政法律法规
序合同订立的程序要要约与承诺要约承诺要约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宣传资料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必备条款争议解决办法合同条款的组成合同生效概念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具备的条件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后果无效合同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种类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概念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应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前提有效合同产生原因存在违约行为概念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不履行合同的处理
违约责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国内快递管理规定(3篇)

国内快递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快递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内快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平竞争,促进发展;(三)保障安全,维护权益;(四)高效便捷,服务社会。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快递从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二)分支机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快递从业人员;(三)分支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快递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持有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二)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三)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五)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保护用户隐私。

第三章快递业务经营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快递服务;(二)对快递业务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恶意竞争;(三)不得限制或者排除其他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四)不得强迫用户使用其提供的快递服务;(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邮政营业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营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邮政营业安全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邮政营业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管理制度1. 邮政营业场所安全管理(1)邮政营业场所设计应满足营业功能要求,布局合理,做到布置整齐、光线充足、地面无积水。

(2)营业场所内的一切物品必须采用合格产品,电源线与信号线要用金属管或阻燃塑料保护管分开敷设。

(3)邮政营业员在收寄邮件时,要认真逐件检查用户交寄的物品,严禁收寄易燃易爆、有害腐蚀品和放射性等禁寄物品。

2. 邮政设备安全管理(1)包裹收寄机、取包机、各种出售机、电子称、捆扎机等设备必须安装接地保护设备和漏电保护器。

(2)包裹房内的货架要牢固,通道要畅通,自动取包机工作时应有防护栏杆或警告标识。

3. 邮政流动服务安全管理(1)邮政流动服务人员在开展流动服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环境条件,防止道路、建筑物、障碍物、机动车辆、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等场所或设备出现不安全状态对邮政人员造成伤害。

(2)邮政投递员出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或自行车的性能是否良好,灵敏和安全可靠,发现问题或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不准驾驶或骑带病”的车辆出班。

4. 邮政安全生产责任(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制度法规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制度法规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制度法规
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该
制度法规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和指导。

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邮政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邮政行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地方
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邮政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 安全监督责任:邮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

3. 安全管理措施:邮政企业需具备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确保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

4. 安全生产检查:监管部门将对邮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
患和问题时,要及时指导整改,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5. 事故处理和报告:邮政企业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相
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6. 法律责任:违反该法规的邮政企业将受到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该法规的实施,旨在提高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邮件安全和
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实践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实践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实践邮政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邮政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各级政府和邮政企业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合规管理实践。

本文将就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管理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基础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邮政局制定和发布的法令、行业标准、规章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权责,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邮政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自2009年施行以来,为邮政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的职责,并对邮政企业的经营许可、服务质量、费用收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邮政行业与民航业关系紧密,特别是在快递、航空邮件等方面,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航空安全、邮件货物的承运和运输方式等,确保邮政行业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合规性。

二、合规管理实践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邮政企业依法经营,各级邮政企业都积极开展合规管理实践,包括建立内控体系、制定合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等。

1.建立内控体系邮政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内控体系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性审查等方面,帮助企业规范运营。

2.制定合规管理制度为确保企业各项业务、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各级邮政企业制定了一系列合规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涵盖了企业的经营、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等各个方面。

同时,企业将制度与实际操作紧密结合,加强培训和宣贯,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3.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国家邮政监管机构对邮政企业的合规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此外,邮政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内部审查,加强对自身运营合规性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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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营业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制度
1. 邮政企业的法定经营业务
《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国内报刊发行;邮政储蓄、邮政汇兑;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应邮政企业经营的其它业务。

2.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是邮政专营业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3.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包括: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4. 个人如何代办邮政业务
个人依法可以办理邮政业务,但必须与当地邮局签订代办合同,按合同规定经办部分邮政业务。

5. 禁止使用的邮资凭证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下列四种邮资凭证不得使用:•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
•盖销或者划销的邮资凭证;
•已被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邮资凭证;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件、邮资邮筒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6. 出售邮票的规定
必须由邮政部门,各级集邮公司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机构可以经营邮票。

未经邮政部门或集邮公司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邮
票;必须在邮票发行日出售,不得提前出售;通信票均按面值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出售期限一年,一年内必须按面值出售。

通信票发行一年后进入集邮市场,特种邮票和纪念邮票发行期限满后,如需增值出售,由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规定。

出售后的邮票,不得向邮政部门兑换现金。

7.各类邮件封面书写规格
基本规定:各类邮件封面收、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和各种邮政业务单式上规定填写的项目,必须用黑色或蓝色书写正确、详细、清楚、齐全,不得使用铅笔书写。

国际邮件应加写我国与寄达国国名。

特快专递邮件的名址应写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贴在邮件封面规定位置上。

•国内邮件封面书写规格:
邮件封面上端书写收件人地址,中间书写收件人姓名,下端书写寄件人地址和姓名。

信封封面上还应在规定位置上,书写收件
人、寄件人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邮件封面和单式上只能书写一个收件人。

收件人在城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市(县、
旗)街道名称和门牌号数顺序详细写明;收件人在农村的,除顺序写明省(自治区)、市(县、旗)名外,还要写明乡,镇、村组。

邮件封面上的文字,应当写汉字或者同时写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在各民族自治区境内互寄的,可以只写当地民族文字。

国内邮件封面上使用外国文字书写时,应当加写汉字。

•国际邮件封面书写规格:
邮件封面上收件人姓名、地址应用法文、英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用英法文以外的文字书写时,应用中文或英、法文加注寄达国名和地名。

邮件封面书写格式,按照国际习惯收件人姓名、地址应写在封面右半部;寄件人地址写在封面左上角或邮件背
面。

邮件只准写一个寄件人地址。

收件人名址写书顺序:收件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街道名和门牌号码、城市名、邮政编码和
寄达国(地区)名。

寄件人名址书写顺序与收件人的相同。

使用其它业务的单式上也应用法文或英文填写。

8. 交寄邮件验视制度
•除平信外,交寄其他邮件必须通过邮局验视内件方能交寄,拒绝验视内件的不予收寄。

•单位交寄大宗邮件,为加快处理速度,事先可与邮局办理自封免验手续,免除逐件验视邮件(只限交寄国内邮件)。

•交寄国际包裹,小包、印刷品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还必须交海关查验放行后,方可寄递。

未设海关查验的邮局,寄件人可交邮局转送或通过代客报关送海关查验。

9. 禁止寄递的物品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如武器、匕首等等);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防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易腐烂的物品;
•各种活的动物;
•各种货币;
•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如超大、超重);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10. 限量寄递物品(只限国内)
•烟草:卷烟、雪茄烟每次限寄2条。

•烟丝、烟叶:每次每种限寄5公斤,两种合寄不超7.5公斤。

•进口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子计算器、电风扇:限寄一台(个)。

•进口录音带、录相带:限寄两盒。

•进口化纤制品:限寄2公斤。

•进口化纤制成品(衣服):3件
•进口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洗衣机等零配件:每件限寄一套。

11. 凭证明收寄物品和特许邮寄物品
•音像制品(如录像带、CD、VCD等等):凭县市以上社会文化管理部门证明邮寄(如广播电视部门、文化局、社管会等)。

•麻醉药品:凭医药单位麻醉药品专用章和相关发票邮寄(只限药品供应单位向使用单位邮寄)。

•军服或警服:凭团或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方可邮寄。

•植物种子:须凭植物检疫部门植物检疫证书邮寄。

•外钞和外国铸币(少量的)、人民币精装册:只限国内各人民银行(包中国银行)互寄。

12. 营业日规定
•城市邮政支局和繁华地段的邮政所:全周对外服务。

•城市非繁华地段邮政所:每周停业一天。

•农村邮政局、所:每周停业一天。

•所有局所在国家法定假日:可停业(除省会市广州选择部分局所对外营业外)。

13. 营业时间
•市、县邮政局营业厅及城市支局:每天10-12小时
•城市邮政所及农村局所:每天8-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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