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作假问题
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

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一、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1. 虚假交单:欺诈人在没有执行贸易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文件,通过信用证的结算机关向银行申请结算,最终达到套取货款的目的。
2. 偽冒信用证:欺诈人通过制作假信用证,骗取货款。
常见的手段有仿冒注意名称、涂抹信用证信息、假装货物被承保等。
3. 抵押贷款:供应商通过虚构抵押品向银行申请信用证贷款,导致进口商无法结算,不得不继续承受利息的负担,或者冒着货物滞留的风险向银行先行支付。
4. 投机贸易:利用假设条件,虚构虚高的进口价格和虚低的出口价格,将高额的收益转移到国外其它账户,并欺骗银行批准信用证交易。
5. 伪造文件:欺诈人通过伪造货品质量、价格等相关文件,骗取货款。
二、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1. 加强对供应商的背景调查,不轻信口头承诺,最好能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2. 核查信用证的真实性,注意核对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和细节,特别是金额、货物种类、装运期限等信息。
3. 建立可靠的信用证检查机制,确保所有交单文件的真实性,对可能涉及欺诈的交单文件进行仔细的审核。
4. 建立明确的交单要求,规定交单时间、文件的格式和要求,清晰明了地表明需要的文件内容。
5. 采取多种支付方式,如有条件,可以选择支付宝、微信等新形式,来避免信用证流程带来的欺诈风险。
三、案例分析1. 北京某进口公司与广州一家供应商签订了其他行业某中粮集团代理产品的合同,派员到广州检查质量,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后,发现收到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
经调查,广州供应商搭建了一个假网站,刻意混淆某中粮集团的产品。
2. 某贸易公司收到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的订单,内容是米、面和豆制品。
当时,该贸易公司的财务部已发出了30多万美元的进口信用证。
当货到后,经检测,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货品符合标准。
此后数次致电和发邮件,对方未能解释为什么供货不足。
经营者调查后发现,有诈骗和虚假头衔的参与者介入,从而达成了协议,并绕过了正常手续。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
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
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一)信用证的定义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
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
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
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
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处理方式

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
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
笔者在业务中碰到的情况大致与此相同,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信用证单据的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信用证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信用证案例分析:依据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样本分析、信用证交易案例得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重要性,提出以下四点合理性的建议,可供从事国际贸易人员作为参考。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这一是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
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
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
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
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法律知识欺诈浅谈信用证

法律知识欺诈浅谈信用证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支付方式,具有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作用。
然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交易双方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欺诈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对某一客户或信用证申请人确立的一项被保证的付款承诺。
简单来说,信用证就是一种由银行开具的,以银行为保证人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可以确保出口商在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后,能够及时获得货款。
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五花八门,以下是其中的几种常见欺诈形式:1.虚假文件欺诈:出口商提交的货物出口的相应文件存在虚假内容;2.多次贷款欺诈:出口商在不同的银行或不同的地区同时申请多笔信用证,以获取多次贷款;3.控制交货欺诈:出口商通过暗中操控交货过程,瞒骗信用证申请人;4.伪造货物欺诈:出口商提供虚假的货物或伪造的货物证明;5.改变船期欺诈:出口商以改变船期为借口,向信用证申请人要求变更付款方式或提供授信。
法律对信用证欺诈的应对措施针对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各国立法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国际商法在国际商法中,联合国1980年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对于欺诈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在交货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购买人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
对信用证的管理和控制信用证的管理和控制是防范欺诈行为的重要手段。
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信用证实践统一惯例》(即UCP600)对于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详细规定。
在UCP600的指导下,银行可以对信用证交易进行审查和验证,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欺诈申请人的追责当信用证的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根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此外,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法规,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被发现后,受害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

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对买方欺诈。
表现为卖方单独或伙同承运人以虚假单据骗款。
1.1.1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方式进行欺诈。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以前。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
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
1.1.2伪造、变造信用证随附的单据进行欺诈。
国际商会规定信用证业务的3种基本贸易单证,即发票、装船提单和保险单都极易伪造。
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运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伪造保单只要付出少量保费即可。
而且,诈骗者往往兼营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伪造单证极为容易。
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1.1.3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UCP600第27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因此,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单上注明时,卖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由其承担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索赔的责任,以勾结承运人出具货物在“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的清洁提单,致使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予以结汇。
1.2 对卖方的欺诈。
主要表现为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卖方的佣金、质押金或履约金。
1.2.1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欺诈。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引言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可信第三方的存在,信用证结算欺诈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概念、形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浅谈。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概念信用证结算欺诈是指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共同通过虚构交易、提供虚假单据、篡改单据等手段,以获得不合法利益或逃避支付义务的行为。
常见的信用证结算欺诈形式包括:1.单据伪造:欺诈方通过虚假的发票、提货单、装箱单等伪造单据来骗取信用证的核准和支付。
2.单据篡改:欺诈方通过篡改真实单据上的关键信息来改变单据的真实意义,以满足其欺诈目的。
3.虚构交易:欺诈方虚构一笔不存在的交易,并以此伪造交易单据,从而获得不合法的货款支付。
4.多次贸易:欺诈方通过多次交易、不同收款账户等手段来逃避支付义务或获得额外的支付。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影响信用证结算欺诈对国际贸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首先,欺诈行为增加了贸易交易的成本。
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和法律机构需要进行额外的审核和核实工作,以避免欺诈发生。
这一过程增加了贸易的时间和成本。
其次,欺诈行为影响了交易信任和合作。
一旦出现信用证结算欺诈,买卖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将受到破坏,进而对未来的贸易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最重要的是,信用证结算欺诈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金融风险。
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相关方将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可能承担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买卖双方以及银行和法律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1.加强交易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贸易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对对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誉以及历史交易记录等,以减少欺诈的可能性。
2.严格审核交易文件: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银行和法律机构应审查所有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运作机制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成因、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1、伪造信用证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来欺骗受益人,使其误以为收到了真实有效的支付承诺。
这种伪造可能包括信用证的格式、签名、印章等方面,让人难以辨别真伪。
2、变造信用证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对部分关键内容进行篡改,如金额、货物描述、有效期等,以达到骗取货物或款项的目的。
3、软条款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中包含一些模糊不清、难以执行或单方面赋予开证申请人过多权利的条款。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某些无法获得的单据,或者在未满足某些条件时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
4、利用虚假单据诈骗受益人提交虚假的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这些虚假单据可能在货物数量、质量、价值等方面存在欺诈。
5、冒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证犯罪分子冒用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信用证,从而骗取货物或款项。
二、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成因1、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买卖双方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这就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信用证制度的漏洞尽管信用证有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单据的审核主要基于表面一致性,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对于软条款的界定和处理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3、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对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签订合同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容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
4、金融机构监管不力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时不够严格,对可能存在的诈骗迹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2):处理不符单据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2)处理不符单据主讲人:章安平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三)若不符点成立,且条件允许,可补交相符单据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的救济是指当单据由于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之后,受益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替代或更正后的相符单据补交给银行。
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时,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当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
如果受益人在前期操作过程中浪费了大量时间,就会丧失补交单据时间。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案例2(拒付成立情形)我国神太进出口公司以CIF术语向日本SK商社出口货物一批,日本CAD银行开来的SWIFT信用证中规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空白指示和空白背书,通知方为开证申请人;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CIC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本信用证受UCP600约束。
”神太进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并于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日本CAD银行寄单索偿。
日本CAD银行收到单据后回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背面没有进行背书;(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1. 试分析日本CAD银行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作为外贸单证员该如何应对。
【案例分析】1. 拒付理由成立。
Array第(1)个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
因为信用证没有规定受益人在商业发票上签字,所以无需签字;第(2)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L/C条款,海运提单需进行空白背书,即但本案例中,海运提单的装运人没在背面进行空白背书,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拒付理由成立。
第(3)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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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伪造问题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渐回暖,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增长,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单据伪造问题也日益变得严峻。
本文首先阐述了信用证概念及其支付特征,然后对信用证伪造问题所体现的三个方面:受益人伪造或变造全套或部分单据、受益人与承运人合谋伪造提单、受益人为顺利结汇而利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等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单据伪造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根据《UCP600》的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该定义清晰地说明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是:申请人即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方(一般为进口方)要求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向出口商开出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产物,具有许多时代的特征。
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与货物的销售合同等是相互独立的,这说明即便是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提及货物合同,付款行也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
开证行凭单付款,出口商凭单交货,而双方的行为单纯基于单证一致。
信用证确认支付原则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
虽然国际惯例要求单证严格相符,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在第六次修订版中依然保持了适度的原则,“单据中的数据,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显然,由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极具多样化,信用证严格的条款无法满足满足部分经济活动的需要,因而“表面相符”。
信用证支付本质上银行以自身的信用做担保的一种国际经济交易行为。
进出口商双方不了解,且贸易对象众多,信用参差不齐,需要有一套规范化地信用保障体系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支付行为可以看成是对每一交易行为做了一次增信服务。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伪造问题
信用证支付中单据成为了唯一支付凭证,单据的真伪对信用证支付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也直接决定了进出口商的利益。
根据中国国际商会统计,我国出口贸易中首次交单不符合点高达百分之七十,部分是由于单据伪造问题而引起。
信用证单据伪造(fraud in documents)是受益人不交货或货物不合格,而提交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单据,从而骗取货款的行为。
单据伪造分为部分单据伪造和全套单据伪造。
部分单据伪造是仅仅伪造信用证要求一个或多个单据,或者部分数据,比如签字、申请人签发的商检证书等,故意制造“单证一致,表证相符”的表象。
全套单据伪造是受益人在无货物的情况下,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从开证行或付款行骗取货款。
单据伪造具体包括受益人伪造、变造单据,受益人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
(一)受益人伪造或变造全套或部分单据
受益人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伪造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指定银行交单,骗取货款;也可能是在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部分数据,如商品质量检
验单,造成“单证相符”的表象。
例如,2005年国内A化妆品公司与澳大利亚薰衣草种植园签订了一笔薰衣草原材料进口合同,价值200万美元。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出信用证后,收到该种植园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发货。
一个月后,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送的全套单据,单据显示货物于悉尼港口装运,在新加坡转运至广州。
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化妆品公司等候二十余日,杳无音讯,于是向悉尼海事局查询,获知:在所指定日期无署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薰衣草原材料。
可以断定,这是一起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诈骗。
但信用证下单据已经承兑,而根据议付行发来的信息,该行已将款项支付给了受益人,A公司损失惨重。
在全球经济贸易不断增长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电传成交,进出口双方相互间不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行为就增加了信用证支付的风险。
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回暖速度较缓,买方市场中的买方议价能力进一步强化。
卖方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份额,常在常在印押未符,或未收到信用证时就已发货,这更进一步加大了受益人伪造或变造全套或部分单据风险。
(二)受益人与承运人合谋伪造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三项主要功能。
提单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信用证支付下的单据,大部分的货款支付是基于提单与信用证的一致。
这就为受益人与承运人一般是船东合谋伪造提单创造了可能。
例如,2009年德国B汽车公司与印度的一家塑料生产商签订了CFR价为价格条件的塑料购货合同。
印度塑料生产商供应给德国B汽车公司540万美元的塑料制成品,B汽车公司采用信用证方式向塑料生产商支付了540万美元的塑料款。
按照CFR价成交,租船事宜由印度塑料生产商负债。
作为买方的德国B汽车公司无法了解承运船的情况。
印度塑料生产商为了骗取货款,通过孟加拉国的一家船舶经纪公司非法获得了一套虚假提单,并顺利通过该套提单在银行结汇取得540万美元,之后销声匿迹。
受益人与承运人合谋伪造提单使得伪造的信用证单据辨识难度增大。
(三)受益人为顺利结汇而利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正常情况下,提单是在货物全部装船后签发,提单上的签发日期即为装船完成日期。
如果提单的签发日期填写为在实际装船前的日期,便是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承运人仅仅接管了情况下便签发订单,即为预借订单。
这两种行为都是为了使得提单上的签发日期与信用证相符,顺利结汇。
两种行为都构成了违约事实,将风险成本转嫁给进口商,是一种更为隐蔽的伪造单据行为。
例如,2010年3月,浙江某贸易公司代理宁波天翔建筑企业进口美国M公司钻进机,价值35万美元。
进口商通过杭州某商业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最迟于4月25日装船完成,装运港和卸货港分别为波士顿和上海。
4月26日,M公司称货物已于4月25日装上HORIZONS船,并提交了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要求浙江贸易公司开证行在5月2日前付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确认相符后通知浙江贸易公司付款赎单。
而用户要货较急,遂打听船何时能到达上海港。
宁波天翔建筑公司了解或者HORIZONS船于4月23日从厦门港返回美国,显然M公司提交的4月25日已装船提单系虚假或倒签提单。
宁波天翔建筑公司于浙江贸易公司商量后决定终止履行合同。
由于单据的不符点证据确凿,美国M公司为此付出了12000美元的赔偿才得以解决。
三、信用证单据伪造问题应对策略
信用证支付方式单据伪造从微观角度来看造成进口商损失,从宏观来看给一国进出口业务形象蒙上了阴影,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单据伪造的隐秘性强,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进口商应对信用证单据伪造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在交易前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尽管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即便通过网络等途径联系上出口商,依然要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去了解出口商的详细情况。
二是审慎订立贸易合同相关交易条件。
三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在信用证条款中加列附加特别条件,如拒绝接受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防止卖方行骗。
参考文献:
[1] 张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的风险规避[J].科技致富向导,2012年12月.
[2] 余心之,徐美荣.新编外贸单证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3] 葛静茹.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常见的单证不符点及处理[J].市场周刊,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