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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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和区分产品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商标权法定赔偿是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法律赔偿的权利。

然而,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改进。

一、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标准较为模糊,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包括直接损失、侵权利益和合理开支等。

然而,这些标准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偏低尽管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的赔偿金额往往偏低。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利益的计算,法院常常认为难以准确衡量,导致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反映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

这使得商标侵权行为相对低成本,对侵权者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三、证明商标损害的难度较大要想获得商标权法定赔偿,商标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损害的证明常常面临诸多困难,例如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数据,涉及到复杂的市场调查和成本计算,同时还需要面对不同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

一、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和界定,为商标权人和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通过考虑商标受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二、提高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应当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确保商标权人可以获得真正的赔偿。

可以通过提高侵权行为的罚金和赔偿上限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商标损害的证明程序为了降低商标权人证明损害的难度,可以建立统一的商标侵权案件评估与鉴定机构,依靠专业的团队和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及反思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及反思

2019年14期总第899期商标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旨在提升商标侵权的违法成本,加强对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保护。

但是,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与商标侵权给所有权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侵权人从商标侵权中所获收益相关,从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司法认定到具体的执行环节中,依然存在诸多缺陷。

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面临理论与实践挑战,制约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有待于提出弥补方案,以促进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保护商标权的实效。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首先,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背景。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智力成果的尊重,而赋予所有权人的一项权益,具有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属性。

在现实中,商标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维护商标的财产权益。

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日益重视商品与服务的品牌意识,为产品与服务申请商标,在生产与经营中树立商标的信誉,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当产品与服务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之后,商标代表着市场竞争力、消费者的认可,能够为商标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

然而,一些商业投机者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滥用他人的商标,或者仿造他人商标,以提高自身产品的销售,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在此背景下,商标权所有人的品牌受到侵害,经济效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因为商标侵权导致原有商标产品的名誉受损、社会认可度下降。

在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获得重视,商标侵权风险与损害较大的情况下,我国形成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

其次,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

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中第63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即当侵犯商标权给权利人带来利益损害,如果存在“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角度进行思考,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法律关系的主体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商标权人、侵权人、消费者和司法机关。

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标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司法机关是指负责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法院。

2. 法律关系的客体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续展等权利。

3. 法律关系的内容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内容包括:(1)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2)侵权人的义务:侵权人不得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3)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4)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问题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品牌服装企业,拥有“XX”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业务领域相似的企业,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2. 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商标的相似性:甲公司的“XX”商标与乙公司的“XX+”和“XX+”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商品的相似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业务领域相似,且产品均为服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3)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商标存在相似性,且产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容易将两家公司的产品混淆,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为甲公司的产品。

综上所述,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

2. 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2)消除影响:乙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

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

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再次,惩罚性(加倍)赔偿的适用。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在商标侵权领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若再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的制裁无疑是致命的。

然而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而言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商标被侵权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其只按销售商品的单价的两倍予以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其一次购买的商品数量是有限的,得到的赔偿额也是一定的。

这种赔偿数额对商家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并不影响其整体利益的获得。

因为中国的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积极性不高,很少有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不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适用。

四、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对于精神权利保护问题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未作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商标法中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其理由如下:1.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生理上和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虽然除自然人外的民事主体不具有生理上的痛苦,也不具有心理上的恐惧、焦虑等,但是其具有精神利益,此处的精神利益主要是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具有精神利益,就可能发生损害精神利益的事件,就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从角度看,我国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可以理解为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正如前所述,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会造成对权利人的商誉、信誉等关于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精神利益的损害,虽然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此类似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案件,例如:对于因侵权造成的商誉损失,在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一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数量逐年攀升,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商标侵权案为例,对商标侵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化妆品品牌公司被告:某化妆品店原告某知名化妆品品牌公司在我国注册了多个与该品牌相关的商标,其中包括“XX”商标。

被告某化妆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门头、宣传资料及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化妆品店在其店铺门头、宣传资料及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法律分析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本案中,被告某化妆品店在其店铺门头、宣传资料及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上述第(1)种商标侵权行为。

2. 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3.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侵权商品的销售利润;(2)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3)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4)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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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摘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富,司法实践中要确定其侵权损害赔偿,实属难题。

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实践中确定赔偿额的酌情确定方法,通过酌情确定考虑因素和法定赔偿额两个角度对该方法进行透视,揭示个中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提出建议如下: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参考基数;适当考虑广告费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酌情确定;知名度;法定赔偿额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某些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定赔偿最大限额应进一步提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侵权的评估制度等。

这些建议对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现有的损害赔偿制度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新的解决方法,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抽取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法院案例,整理后的有效案例共1729个。

①试图通过案例考察实践中法官认定数额的原则——酌情确定,进而考察法官酌情确定的考虑因素以及酌情确定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比酌情确定所得出的具体实然数额与现行立法的一致性,找出相应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试图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商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酌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做了“细致”的规定:《解释》第14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但根据统计,几乎没有法院依据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的利益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而是一笔带过:“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酌情确定”。

在说理中,都是根据《解释》第16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既然立法有明确赔偿确定方法,但为什么还会出现普遍的酌情确定呢,有两个直观的原因:第一,侵权产品的销量难以确定,侵权人的账簿流水单等可信度不高的情况下,一方面导致被侵权人举证的难度大,另一方面法官确定具体数量也非常困难。

第二,被侵权人的损失除了有形的损失之外,还有无形的商标商誉损害。

造成了多严重的商誉损害没有可衡量的标准,所以法官只能大致上进行权衡后做出判断。

在分析了表现和原因之后,结合当前量化标准的缺失,可以看到司法实践采取酌情确定实属无奈之举。

但是酌情确定的方法却带来了若干
担忧:第一,《解释》中细致的规定是否只有摆设性的作用。

虽然立法中如何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的损失看似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适应性,酌情确定的方法会导致《解释》被架空。

第二,酌情确定一方面降低了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预期可能性。

所整理案例的443个二审案例中,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上诉,绝大多数是针对一审赔偿额的上诉。

另一方面,这种方法也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个性不一、素质有别,无法保证法官的酌情确定能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二、酌情确定考虑因素的实证分析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的是上文所述《解释》第16条第2款,对此我们通过对案例说理中法官所考虑的“高频因素”②进行了统计,在总1729个案例中,主要的高频因素排列如下: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失、期间、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后果、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主观恶意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相对应的出现次数分别为616、559、530、397、394、375、242、160、153、62、39。

可以看到,超过1/3的案件法官均考虑到了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将其作为优先考虑的要素。

统计的结果与《解释》第16条第2款吻合,说明在实践中法官很大程度根据罗列的因素进行衡量,而在上述五大考虑因素中,只有知名度不是《解释》第16条第2款所列举的因素。

这反映了知名度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而知名度的高低与赔偿数额的高低的关系,下文将做进一步的探讨。

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者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时,极为重要的判断基础是被侵害人商标的知名度。

根据统计,在1729个案例中,对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如下:没有认定知名度的案例数为1014,认定一定知名度的为403,认定驰名商标的为312。

所占比例分别为58.6%、23.3%和18.1%。

根据统计,商标知名度的差别会对侵权是否得到支持以及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但我们发现,在案例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能对赔偿支持数额的大小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具体体现为1729个案例中有312个案例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而这312个中只有25个的主张赔偿额得到了全额支持。

在剩下的287个案例中,能得到的赔偿额也并没有呈现占大比例的态势。

所以可以看到,实际中的涉案商标并不因在司法个案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成功,而得到与其“驰名”相符合的赔偿可能性。

这不禁引起我们的重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诡异”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1.司法中认定驰名商标数量过多,导致驰名商标不能“物有所值”
虽然商标的知名度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一个重要依据,但驰名商标的认定却不能“大跃进”。

在1729案例中,就有312个案例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占比例达18.1%。

虽然说司法个案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但这样的比例依然过高,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相比于知名度认定难度更高,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就有很大的伸缩性,批量性地在司法中认定驰名商标,必然导致驰名商标“价值”的下降。

2.商标所有权者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动机导致
近年来,认定驰名商标已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个案有效,许多商标所有权者往往利用诉讼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并不在于认定驰名商标所带来的赔偿额,而是一旦认定成功便大肆加以宣传,不顾仅在个案中有效的原则。

三、酌情确定数额对法定最高赔偿额的架空
《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了法定赔偿,即:“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一直都是学者讨论的热点,很多学者认为最高限额的五十万元过低,不能制止商标侵权,甚至有学者提出效仿美国规定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送审草案》(以下简称《送审稿》)也在呼吁下将最高限额提高至一百万元。

①根据统计,在1729个案例中,赔偿五十万元的共有27个,仅占1.6%,大都具有知名度较高、侵权人的侵权数量特别大、侵害人主观故意特别明显等特点。

由此可见,实践中对法定最高赔偿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即使引入惩罚性赔偿,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法定赔偿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跨度过大,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

即使是修改后的《送审稿》也依然没有规定下限和细化区间,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和准确把握。

第二,酌情确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定赔偿的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上述第一点的原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然需要依据酌情确定予以衡量。

所以,并不是一味提高最高限额就
能够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实践中重视程度的提高。

要改变法定赔偿额条文被架空这一困境,有必要借鉴外国有效的经验规定下限与上限相对应。

下限的数额不能定额,而应该设立一个标准,比如下限的最低额要达到被侵权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费标准。

其次是对赔偿额划分更细的区间,做到不同的侵权层次适用不同的区间,确立二个或多个法定赔偿标准。

四、其他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途径
从高频因素研究统计可看出,商标使用许可费是十大“高频因素”之一,事实上,在许可费的确定难度不大时,许可费也可作为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以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基于一种假设:如果侵权人在侵权前获准使用该注册商标,无论侵权人获得许可之后的经营状况如何,其必须向商标注册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如果在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以及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而且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大时,这种计算方法非常简便。

在上述可适用的情况之下,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直接适用该标准。

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一件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知名度也是与广告紧密相连的。

广告在商标知名度的构建上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广告支出的费用是非常高的。

而商标侵权人对商标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广告的效应,因而可以以广告费用作为判断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

在商标知名度较高,而且其知名度主要是由于广告的支出而构建起来时,可直接按照侵权期间其支出广
告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具体赔偿额。

参考文献:
[1]祝建辉.驰名商标侵权赔偿的经济学分析[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徐楠轩,连洁.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J].行政与法,2011,(2).
[3]蒋文玉.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量化之法律思考[J].福建法学,2011,(1).
[4]张心全.知名度是商标侵权的重要判断基础[J].中华商标,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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