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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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

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

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

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

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答:(1)合理使用概念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1.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演变①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②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则使用“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于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l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概况 展与变革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概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51条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③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

我国虽自宋朝起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2.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

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

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专利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专利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12.1 本章要点■掌握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概念■准确掌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掌握专利权的排除客体12.2 重点难点导学一、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1)发明的概念专利法所指的发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分类①根据发明的定义,可以将发明分为两大类:a.产品发明,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

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b.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例】方法专利(人大2012年研)答: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所说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②从另一角度对发明进行分类,还可以将发明分为:a.首创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

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b.改进发明,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条件下,又改善了其性能、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

c.组合发明,指将已知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以达到新的目的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

d.应用发明,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用于某一新的领域的发明。

e.选择发明,指从许多公知的技术解决方案中选出某一技术方案的发明。

2.实用新型专利(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特征①它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②它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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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11.1 本章要点■了解我国专利法历史演进及特点■了解我国专利法第一、二次修改■掌握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11.2 重点难点导学一、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及特点1.旧中国的专利制度(1)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辛亥革命后,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3)1932年,一部比较完善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诞生。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该法经多次修改一直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2)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该条例1963年11月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此后的20年内我国再也没有考虑建立专利制度。

(3)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技术引进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了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

(4)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5)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4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开始。

3.1985年《专利法》及其特点(1)概述1985年正式施行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一部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

(2)特点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②三种专利形式于一法保护。

③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

④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⑤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

⑥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专利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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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专利制度概述10.1 本章要点■掌握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准确掌握专利权的特性■掌握专利制度的作用■理解专利法的基本理论10.2 重点难点导学一、基本概念1.专利法律意义下,“专利”一词即是指专利权,它是国家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人享有的一种独占权。

实践中“专利”一词有更广泛的使用。

但是,“专利”最基本的含义还是指法律授予的专利权,它同时具备“垄断”和“公开”两大基本特征。

2.专利法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产生、利用与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专利法的调整对象①专利法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专利法调整因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③专利法调整因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④专利法调整因利用专利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专利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专利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②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发明创造。

③专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

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性:(1)专有性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是指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即使是不同主体不谋而合产生的同一发明创造也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有性是从鼓励创新、激励竞争的角度出发的。

专利权的“专有性”与有形财产的“专有性”是有区别的:第一,在同一时间内,专利权所指向的一个无形财产,经过授权可为多人同时利用并收益。

专利的普通许可就是就同一项发明创造许可多人使用的情况。

而同一个有形财产同一时间内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和利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圣才出品】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类。

1.注册取得制度(1)概念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模式在以往著作权立法例中,采用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国家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①将著作权登记手续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②将登记作为受保护作品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③将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3)注册取得制度的评价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 注册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制度 概念 我国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取得和期限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制度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源于未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家的作品。

这显然与《伯尔尼公约》精神相违背,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一做法。

2.自动取得制度(1)概念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利弊①“无手续主义”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

其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

②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

“无手续主义”也为《伯尔尼公约》所确认。

该公约第3条规定,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得到本公约的保护。

(3)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

如何认定“创作完成”的界限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经常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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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9.1 本章要点
■理解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特征
■掌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
■掌握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9.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相关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三个方面的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
此处所说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为之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行为的作为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总共规定了19种侵权行为,只有第47条第7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4)行为的多样性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的权利种类非常多,因此著作权侵权形式呈多样性,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若干项权利。

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1)分类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①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针对著作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②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

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替代侵权和辅助侵权等。

(2)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有19种,且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①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有11种,它们分别是:
a.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b.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c.非法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只要作者自己不提出否定意见,法律并不干预。


d.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e.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f.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g.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h.侵犯出租权的行为,即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出租其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i.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行为,即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j.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k.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②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与第一类侵权行为相比,此类侵权行为不仅给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a.侵犯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b.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权的行为,即擅自出版、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制作、发行他人
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c.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即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d.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即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e.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即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擅自播放或者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f.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g.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h.侵犯他人免受作品之虚假署名的权利的行为,即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
1.受诉法院
(1)级别管辖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法院通常是中级人民法院,只有少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北京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的浦东区人民法院等)可以作为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
第一审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侵权人住所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院。

2.诉前临时禁令
(1)概念
诉前临时禁令,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当事人停止其行为的裁定。

(2)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有关人员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②如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权利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责令有关人员停止有关行为的申请;
⑤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成立的充分证据;
⑥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责令有关人员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3.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之一种。

它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
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只能驳回其申请。

(3)我国《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4.证据保全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我国《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5.举证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一种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因此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该原则,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53条将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移转于被告,即“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晶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仲裁
1.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与其他人因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相关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关权转让合同、作者的认定或者作者身份的确定、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归属、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继承或继受等发生的纠纷。

2.仲裁
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就其纠纷申请仲裁的,应当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3.仲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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