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难救助合同-精品文档
海难救助合同书4篇

海难救助合同书4篇篇1海难救助合同书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鉴于:1、甲方拥有从事海难救助工作的资质和经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2、乙方为需要进行海难救助的一方,希望委托甲方进行救助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内容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海难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派遣救援人员及装备前往事发地点进行救援;(2)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及资料准备;(3)为乙方提供心理支持和协助。
2、乙方应提供以下必要资料:(1)事发地点、时间及具体情况;(2)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3)其他申请海难救助所需的必要信息。
3、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约定:(1)实行诚信原则,保持信息的及时沟通;(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3)在合作过程中如有分歧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四、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海难救助结束为止。
五、协议变更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任何变更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解除1、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资料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
有关海难救助合同

有关海难救助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甲方(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海难救助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乙方在海难发生时请求甲方进行救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海难救助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遭遇海难时进行救助与受助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条救助范围甲方应对乙方因海难导致的船舶损害、人员伤害及环境污染等提供救助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抢险、人员疏散、遇险物资打捞等。
第三条救助行动启动条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启动救助行动:1. 船舶遇险,威胁船舶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
2. 船舶遇海盗侵袭或恐怖袭击等紧急事件。
3. 其他需甲方提供救助服务的紧急情况。
第四条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责任与义务:1. 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启动救助行动。
2. 在合理范围内尽力完成救助任务,保障乙方权益。
3. 及时向乙方通报救助进展和结果。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1. 在发生海难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2. 配合甲方开展救助行动,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 对甲方提供的救助服务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救助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救助费用:根据救助服务的实际情况和难度,双方协商确定救助费用。
二、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救助费用。
三、甲方在收到费用后应提供合法的费用凭证。
海难救助合同2023年版4篇

海难救助合同2023年版4篇篇1海难救助合同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海难救助活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维护海上秩序,特制订本合同。
1.2 本合同适用于任何发生在海上的海难救助活动。
1.3 参与合同的各方应遵守国际法、相关公约和协议的规定,共同合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合同签订2.1 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应当是自愿的,各方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2.2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确保海难救助活动的顺利进行。
2.3 一旦发生海难救助活动,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开展救援行动,争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合同内容3.1 救助方需尽最大努力提供救援,确保受救者的生命安全,并协助其漂流至安全地点。
3.2 受救者应积极配合救援方的指挥,听从指挥,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3.3 救援方在救助活动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救援方承担,受救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章救援行动4.1 救援方在接到受难者求救信号后,应尽快派出救援船只或飞机协助救援。
4.2 救援方应当确保救援船只或飞机配备充足的救援设备和医疗设施,确保救援行动的有效进行。
4.3 受救者在接受救援后,应当接受救援方提供的医疗救护,并在安全到达陆地后接受当地政府的协助。
第五章合同终止5.1 当受救人员安全抵达陆地并得到当地政府的协助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5.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救援行动无法继续,合同亦可提前终止。
5.3 各方在合同终止后应当核实救援行动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的海难救助活动做好准备。
第六章附则6.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属于签署各方,但应当遵守国际法和相关规定。
6.2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妥善保管档案,以备查阅。
6.3 本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救援方:____________________受救者: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海难救助合同2023年版的主要内容,希望各方在签署合同时能够认真考虑,切实履行各自义务,共同致力于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
海难救助合同书5篇

海难救助合同书5篇篇1海难救助合同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难救助行为,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海难救助合同是指船舶遇险时,由救助船舶对遇险船舶进行救援并提供援助的合同。
第三条海难救助合同的缔结,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遇险船舶的船长或代理人的授权、双方的协商、救助船舶的救援能力等。
第四条救助船舶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遵守国际海事公约和相关法规,保证救援行为合法合理,并尽力确保救助行动的安全有效。
第五条遇险船舶接受救助行为后,应积极配合救助船舶的指挥,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合同的履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双方均应保护遇险船舶和救助船舶的船员及财产安全,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或破坏对方救援行动。
第八条若在救援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九条救助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救助义务,对遇险船舶进行救援并提供援助,如派遣救生艇、提供食品、医疗等物资。
第十条遇险船舶应全力配合救助船舶的救援行动,听从救援指挥,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船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救助船舶对救援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遇险船舶负担,如无法支付的,由救助船舶暂时承担,后续可协商分期付款。
第十二条救援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若无法确定责任方,按双方约定或国际惯例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救援行动结束或解除。
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若救援行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双方均不得以救援失败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若合同双方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海难救助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难救助服务合同甲方(救助方):_______乙方(被救助方):_______鉴于:1.甲方为专业从事海上救助业务的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2.乙方因航行或其他原因导致船舶遇险,需要甲方的海上救助服务;3.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救助服务的一致意见。
第一条救助内容1.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海上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派遣专业救助队伍前往遇险船舶现场进行救助;(2)提供救助船舶、设备、器材及相关人员;(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遇险船舶及人员的安全;(4)协助乙方处理遇险船舶的后续事宜。
1.2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遇险船舶的情况,提供遇险船舶的详细资料,并协助甲方进行救助。
第二条救助费用2.1甲方提供的海上救助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救助费用。
2.3救助费用支付完毕后,如有剩余,甲方应退还乙方;如有不足,乙方应补足。
第三条付款方式3.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救助费用的50%;3.2甲方完成救助服务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50%救助费用。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4.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4.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救助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救助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救助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或盖章)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海难救助合同书

海难救助合同书一、甲方:救助方乙方:被救助方鉴于甲方为救助乙方于海难中所遭遇的困境,为保障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执行:二、救助方式1. 甲方将派遣专业救助人员和设备前往乙方所在海域进行救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食品、药品、救生设备等必要物资和技术支持。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救助行动,遵守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三、救助费用1. 救助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物资采购等费用。
2. 乙方在获救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支付救助费用的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双方可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共同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金额。
四、责任限制1. 甲方在救助过程中尽力履行职责,但对于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乙方在接受救助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指示和安排,如因乙方违反规定导致救助行动失败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
2.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交换等。
3.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救助行动结束后终止。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救助方):___________乙方(被救助方):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
海难救助合同2023年版8篇

海难救助合同2023年版8篇第1篇示例: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是指在海上发生的意外灾害事件,例如船只遭遇破坏、漏水、失事等情况。
在遭遇海难时,及时进行救助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受困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海难救助合同就应运而生。
一、合同双方救助方:指海上救助机构或单位,有能力和条件进行海难救助的组织。
被救助方:指遭遇海难的船只或船员,需要得到及时救援的当事人。
二、救助内容1. 在海难发生时,救助方应当立即展开搜救行动,全力救援被救助方。
2. 救助方应当为被救助方提供必要的救生设备和药品,确保其安全。
3. 救助方应当协助被救助方完成遇险报告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救助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将被救助方转移至安全地点,保障其生命安全。
三、救助费用1. 救助方应当承担被救助方的救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救援船只的调派费用、救生设备的提供费用等。
2. 如果救助方无法承担全部救助费用,被救助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3. 救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方式。
四、救助责任2. 救助方应当遵守相关救助规定和海上救助准则,不得擅自放弃救援行动。
3. 救助方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被救助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合同解除1. 在被救助方安全转移至安全地点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2. 在救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可以免除合同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救助任务完成之日终止。
2. 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释,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惯例处理。
签署日期:年月日救助方(盖章):_______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旨在保障海上遇险船只和船员的安全。
希望双方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努力,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秩序,促进海事救助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海难救助合同

合同约束的救助,通常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遇难船舶的船长、船员对本船以及船 载货物的施救
(2)引航员在履行பைடு நூலகம்职责范围内的救助行 为
(3)船上旅客救助本船
2.法律约束的救助
(1)公共当局参与的海难救助
这里法律约束的救助的含义是,救助方对被救 助方或被救助财产负有公法上的救助义务。此 种类型的救助方是指与海难救助相关的国家主 管机关,国外一般称之为公共当局(Public Authorities),如美国的海岸警备队就属于此 种类型的机构。
所谓“援救”是指船舶或货物尚未脱离其船员 的占有,而由第三方前来救援,协助使其脱 离危险的行为;
所谓“救助”是指船舶或货物已经脱离其船员 占有,正在漂流或者行将沉没,由第三方予 以施救的行为。
英美法系不作上述区分,以海难救助( Salvage)一词统括之,其理由是所谓的援 救行为与救助行为虽然在表面形式上有所不 同,但在法律本质上并无差别,以此来区分 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欠妥当。作者认为, 英美法的做法更为合理
通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置换室内的空气,改 善室内空气品质,是以建筑物内的污染物为主 要控制对象的。
根据换气方法不同可分为排风和送风。排风 是在局部地点或整个房间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污染空气直接或经过处理后排至室外;送风是 把新鲜或经过处理的空气送入室内。
对于为排风和送风设置的管道及设备等装置 分别称为排风系统和送风系统,统称为通风系 统。
凡事先有义务进行救助的人,其行为被认定 为“非自愿”,不能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海 难救助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狭义的自愿原 则是针对救助方而言的,而非被救助方
1.合同约束的救助
合同约束的救助是指根据海难事故发生前达 成的救助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救助方负有 对遇难物进行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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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难救助的分类
1 纯救助 纯救助(Pure Salvage)一词是英美法术 语,其法律内涵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难 后,未请求外来援救,完全由救助方自行进 行救助的行为 该种救助形式的本质特征是,救助方与被救 助方之间并未形成救助遇难物的合意。
2 合同救助
合同救助通常是指根据“无效果,无报酬” ( “No Cure,No Pay”)为原则的救助协议 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这是当今海难救助活 动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 “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中一 项历史久远的原则,《1910年公约》正式 确认了这一原则
3 雇佣救助
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一种名为“雇佣救助” 的救助方式,这种救助方式的特点是:
第一,以救助方提供的一般性劳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关于救助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救助报 酬的方法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无论救助活动是否取得效果,被救助方 都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向救助方支付报酬。 另外,在雇佣救助的情况下,还往往约定救助 指挥权在遇险的一方,而非救助方
2 “准契约说”
“准契约”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是指当事人之 间虽然没有缔结契约,但衡诸公平原则和公 序良俗,其行为所发生的效果应与缔结契约 相同,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遗 赠等。 我国《民法通则》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 民法都排除使用“准契约”这一不科学的概念 ,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将无因管理、不当得 利制度完全得以独立
本章要点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海 上风险的特殊性,鼓励海难救助成为该法律制度的 根本宗旨。“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法的传统 原则,在救助成功且获救财产价值充分的情况下, 救助报酬的数额一般来说是很丰厚的;而如果救助 没有效果,则救助人无权请求救助报酬。 20世纪50年代以来,海上石油运输迅猛增长,基 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考虑,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 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这导致了特别补偿制度 的产生。
(1)救助方是否有权向获救船员请求救助报酬 ? (2)救助方是否有权向货物所有人请求救助报 酬? (3)救助方是否有权向遇难船舶的所有人请求 救助报酬? (4)救助方是否有权向船舶所有人请求特别补 偿?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是指某人 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危险的 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自愿进行救助而形 成的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将海难救助区分为援救行 为(Assistance)和救助行为( Sauvetage)两种不同的类型,并以此来 确定不助报酬数额的确 定,其实并不是以救助方的损失为依据,救 助方的损失也仅仅是确定救助报酬需要考虑 的一个因素而已。 另外,鼓励救助是海难救助的宗旨,将被救 助方因此而取得的利益视为不当得利,也显 然与情理不符。 因此,不宜将海难救助等同于不当得利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海难救助制度的产生与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法制度的形成并无 关联,其有自身的历史渊源和实践基础,而 且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自成一体的 理论体系,一定要从民法的一般原则中来找 所谓的依据,其方法论本身就是错误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思路可能会在认识上导 致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的混淆,从而造成在 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错误。
所谓“援救”是指船舶或货物尚未脱离其船员 的占有,而由第三方前来救援,协助使其脱 离危险的行为; 所谓“救助”是指船舶或货物已经脱离其船员 占有,正在漂流或者行将沉没,由第三方予 以施救的行为。 英美法系不作上述区分,以海难救助( Salvage)一词统括之,其理由是所谓的援 救行为与救助行为虽然在表面形式上有所不 同,但在法律本质上并无差别,以此来区分 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欠妥当。作者认为, 英美法的做法更为合理
第五章 海难救助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海难救助的分类 三、海难救助的性质 一、救助标的是法律认可的 二、救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 三、救助行为是自愿行为 四、关于救助效果的问题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救助报酬
一、海难救助合同 二、救助报酬 三、特别补偿 四、船东互保协会的特别补偿条款
引读案例
一艘满载木材的船舶在海上触礁,船舶燃油 有部分泄漏,一艘过往船舶接收到遇难船船 长发出的求救信号后,在未签订书面救助合 同的情况下,对遇难船进行了救助。 最后,全部船员与部分货物获救,而遇难船 舶沉没,经核实,获救货物的价值远低于救 助方投入的救助成本费用。
引读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下列问题:
3 “不当得利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 有损失的事实,由于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 根据,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受有损害的基础之上, 故利益的享有人应当将该项利益返还于因此受有损 害的人 在不当得利法律制度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仅 限于受损人所受损失的范围,那么,救助方的损失 是什么呢?是其救助活动的成本费?还是由于其进 行救助活动而丧失的营运收入?
雇佣救助属于我国《海商法》下海难救助合 同的一种,除《海商法》第九章中有关“无 效果,无报酬”和特别补偿条款不适用雇佣 救助外,其他条款也应适用雇佣救助。 《海商法》171、179条之规定
三、海难救助的性质
1 “无因管理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被称 为本人,因事务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 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纯救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第一,无因管理成立后,即使事务管理的结果对本 人无利益,本人也应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费用是否必要,依支出时的客观情况判定,而不 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支出时为必要,纵因其 后情况发生变化,费用的支出变得不必要,本人偿 还的范围也不缩小;而海难救助中的救助方要获得 救助报酬,则要求必须取得救助效果,无效果,则 无报酬。 第二,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下,管理人获得的只是其 支出费用的补偿,而在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下,救助 方获得救助报酬的数额与其支付的成本费用之间并 无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