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蓄平衡管理条例
草畜平衡制度

草畜平衡制度: 实现可持续的草地管理和畜牧业发展摘要:草地资源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的食品安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过度放牧和不合理利用,草原退化现象日益严重,对于可持续的草地管理和畜牧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草畜平衡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和调控草地和畜牧业发展的措施,成为当前草地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研究领域。
1.引言草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提供奶、肉、毛皮等畜牧业生产所需的饲草,也承载着生态系统的功能和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过度放牧、过度肥牧和不合理利用等因素的作用,草原退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可持续的草地管理和畜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草畜平衡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和调控草地和畜牧业发展的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2.草畜平衡制度的定义与原理草畜平衡制度是指根据草地资源的承载力和畜牧业的需求,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使草地和畜牧业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
其原理是基于草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草地的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的综合优化。
草畜平衡制度的核心任务是合理划定草地的使用区域,确定草地的可持续利用水平和放牧强度,以实现草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草畜平衡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草地资源的评估与监测:通过对草原植被覆盖度、草地生产力、土壤水分等因素的监测和评估,为草畜平衡制度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草地管理的规划和实施:根据草地资源的类型和特点,确定草地的保护区、放牧区和禁牧区,实施合理的轮牧和放牧制度。
(3)畜牧业发展的调控和引导:根据草原的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畜牧业的需求,制定畜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畜牧业的规模和结构。
3.草畜平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对于实现草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实现草地的恢复和保护:通过合理划定草地的使用区域和实施科学管理,可以减少过度放牧、控制过度肥牧等不良行为,实现草地的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2016年12月20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确定的区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的- 1 -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确权工作,使草原承包经营权在地理位置上确权到户,建立草原承包经营者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七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设立专门组织,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建档立卡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事务。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23简版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引言草畜平衡是指农牧业中的草原资源与牲畜的数量之间的平衡关系。
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对于草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草畜平衡管理的意义,以及实施草畜平衡的原则和方法。
草畜平衡管理的意义草畜平衡管理是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能够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平衡。
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能够实现以下目标:1.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通过科学地控制牲畜数量,避免过度放牧,减少草原的退化和土壤侵蚀;2. 提高草原生产力:合理的放牧压力有助于优化草原植被结构,促进草原植被的更新和生长,提高草原的产草能力;3. 提升畜牧业效益:通过草畜平衡管理,可以保证牲畜的良好生长发育,并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益;4. 促进草原经济发展:合理管理草畜平衡能够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当地农牧民的收入水平。
草畜平衡管理的原则为了实现良好的草畜平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合理的牲畜数量:根据草原的承载力和生产能力,确定合理的牲畜数量,避免过度放牧;2. 采用科学的放牧方式:合理安排放牧时间和区域,轮牧或间断放牧,以保证草原植被的恢复和生长;3. 加强草原监测和评估:定期对草原植被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放牧计划,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4. 实施草原防护措施: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合理的禁牧区和牧道,遏制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原退化;5. 推广科学的草原管理技术:积极推广科学的草原管理技术,提高农牧民对草畜平衡管理的认知和能力。
草畜平衡管理的方法为了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草原调查与评估通过对草原的调查和评估,了解草原的植被情况、土壤状况等信息,为制定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放牧计划根据草原的草量和质量特点,合理分派放牧时段和区域,确保草原得到充分的休养和恢复,避免过度放牧。
3. 建立禁牧区和牧道通过建立禁牧区和牧道,限制放牧面积和范围,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和更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门统 一制定 。 第十三 条 第十 四条 任何 单位 或个 人不 得在禁 牧草 原 上 县级 以上 草原 行政 主管部 门与 草原 放牧 , 不得 在草 畜平衡 草 原上 超载放 牧 。 监 督 管理机 构具 体负 责 以下工 作 : ( ) 规 定 收 集 、 理 、 传 牧 户 基 本 信 息 资 一 按 整 上 料;
品加工 体 系建设 , 仅符合 现代 畜牧 业 发展 的趋 势 , 不
更 是 实现新 疆畜 牧业 “ 两个 转 变 ” 的主要 途径 。充 分
发挥新 疆 发展畜 牧 产业 区位优 越 、 品种优 良 、 饲草 资 加 快发 展新疆 畜 产 品加 工业 ,是 推进 农牧 业大 区新 型工 业化 建设 的重要 平 台,也是 立 足畜 牧 业 资 源优 势 , 化 品牌建 设 , 快 科技 进 步 , 变 畜 牧业 强 加 转
的转 变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草 原法 》 《 疆 维吾 、新 尔 自治 区实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草 原 法 ) 法》 办 及农
业 部 《 畜 平 衡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 合 自治 区 实 草 的 结
际, 制定 本办 法 。
便 于监管 ; ( ) 二 生存 环境 恶劣 , 草原退 化严 重 , 不宜 放牧 的
21 0 第 6期 2年
新疆维吾尔 自治 区草原禁牧 和草 畜平衡 监 督管理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草 原 禁 牧 和草 畜 平 衡 监督 管 草原 禁牧 区划定 原 则 :
理 机 制 , 护 草 原 生态 环 境 , 进 畜 牧 业 生 产 方 式 保 促
( ) 一 自然 地理 相 对独 立 , 中连 片 , 够实 施 , 集 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规定 (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规定(试行)牧草字[2009]25号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草畜平衡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规定》(试行),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下发。
各地要高度重视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工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草畜平衡管理措施,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反馈上报我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规定(试行)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主题词:草畜平衡规定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对天然草原放牧利用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在自治区境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草定畜、增草增畜;(二)因地制宜,科学指导;(三)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四)强化监管,规范操作;(五)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并重。
第五条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各地(州)、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宣传,加大草畜平衡培训,推广草畜平衡技术,普及草畜平衡知识,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畜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草畜平衡的管理。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和现状我国拥有广袤的草原资源,是全球最大的畜牧业国家之一。
畜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升。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草畜平衡的缺乏认识和管理,导致了过度放牧、草原退化等问题的出现。
过度放牧是指牧民放牧的牲畜数量超出了草原承载力的范围。
这不仅导致草原草量减少,还引发了土壤侵蚀、水源丧失、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的生态问题。
同时,过度放牧还影响了草原的恢复和再生能力,使得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了限制。
二、草畜平衡管理原则为了解决过度放牧和草原退化的问题,制定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合理利用:根据草原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合理的畜牧养殖规模,确保草原草量的可持续供给。
2.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严禁超载放牧和破坏性开垦,促进草原的恢复和再生能力提升。
3. 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的草畜平衡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合作,形成统一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草畜平衡管理措施1. 草原资源调查和评估:通过对草原的调查和评估,科学划定畜牧业区和保护区的范围,确定每个地区的合理放牧量和保护措施。
2. 改善畜牧业管理:加强对畜牧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农牧民转变观念,采用科学的养殖技术,提高畜牧业效益。
3. 提高草地质量:通过合理的放牧管理、人工草场建设等方法,提高草地的质量和产量,增加草原资源的供给。
4. 加强监测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对畜牧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五、草畜平衡管理效益有效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能够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效益:1. 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减少草原退化的风险,提高草原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2. 优化畜牧业结构,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农牧民收入的增加。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草原法细则》、《****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在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五条促进和保护草畜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草原监理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
牧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草畜平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第六条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草畜平衡核定第七条草畜平衡核定由草原监理部门和草原站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应当每两年举行一次。
草畜平衡核定应当对饲草饲料总贮量进行测算,并确定适宜的载畜量。
第八条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
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和机动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核定。
第九条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必须根据草地类型、植被状况,规定适宜的利用率。
**县草原的利用率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第十条根据草场利用率、平均产草量、草场面积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可以表示为:载畜量=平均产草量(公斤/亩)×可利用草原面积(亩)×草地利用率(%)/羊单位日采食量×365(日)羊单位折算:一只成年绵(山)羊=一个羊单位,一头(匹)大畜=五个绵羊单位,当年仔畜不折算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必要时对牲畜头数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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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禁牧休牧,是指为保护植被,禁止放牧的措施,一年内季节性禁止放牧为休牧,一年以上禁止放牧为禁牧;草畜平衡是指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饲草量与牲畜所需量达到动态平衡,以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措施。
第四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对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保护
第八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划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范围。
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和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
农区实施全年全境禁牧,牧区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实施禁牧;
公益林地、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等林地实施禁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实施禁牧。
对禁牧休牧范围、期限应当进行公告,并设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标志。
第九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牧区休牧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
(三)擅自放养外来牲畜;
(四)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五)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
旗县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护机构,配备管护人员,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和通讯设备,统一服装和标识。
第十二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内草原、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所经营的草原、林地负有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区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地区生态奖补资金的发放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相挂钩。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内农区、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生态项目,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坡耕地还林还草,鼓励和支持种植苜蓿等饲草和青贮饲料。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
第十九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在禁牧休牧或草畜平衡区域内放牧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依权限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二)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按超载牲畜处以每个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三)在禁牧休牧区域内擅自放养外来牲畜的,处以每个羊单位200元的罚款,清出牧场。
对招揽外场超载放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3倍的罚款。
超载牲畜,处以每个羊单位200元的罚款,清出牧场。
(四)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湿地保护区及其他公益林等禁牧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四)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公共围封设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管理机构依权限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3倍的罚款。
盗窃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休牧区放牧和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执法人员可以暂扣违规放牧的牲畜。
当事人接受处罚的,返还扣押牲畜;当事人7日内未接受处罚的,公开拍卖扣押的牲畜。
牲畜暂扣期间,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拍卖款抵扣罚款,余款返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三)暴力抗法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未能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落实不力,对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问责。
第二十六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各级人民政府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