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行业政策法规
农林牧渔行业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农业政策、农业支持保护、农业投入与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教育与培训、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业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该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原则、程序、期限、流转、纠纷解决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渔业生产、渔业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畜牧生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该法规定了畜牧生产的基本原则、畜牧品种资源保护、畜牧生产管理、畜牧产品安全、畜牧科技与教育、畜牧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林业法》于1984年9月20日颁布,是我国林业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林业资源的保护、林业生产、林业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林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法规主要内容1. 农业支持保护《农业法》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包括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农业保险、农业补贴等。
此外,国家还鼓励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3. 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渔业资源养护制度,保护渔业资源。
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严厉打击非法渔具和渔船。
4. 畜牧生产管理《畜牧法》规定,国家实行畜牧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规范畜牧生产。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国务院令第6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养殖业政策法规

养殖业政策法规2生态养猪及其相关补贴政策发酵床是利用全新的自然农业理念,结合现代微生物发酵处理技术提出的一种环保、安全、有效的生态养猪法。
实现养猪无排放、无污染、无臭气、彻底解决规模养猪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它是集养猪学、营养学、环境卫生学、生物学、土壤肥料学于一体,遵循低成本、高产出、无污染的原则建立起的一套良性循环的生态养猪体系。
它是工厂规模化养猪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又一亮点,是养猪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应用发酵床养殖的用户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申报补贴。
下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饲养方式,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今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25亿元,用于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
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2007—2009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再安排。
二、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各省(区、市)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具体规模详见附件二。
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解读与执行

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解读与执行农林牧渔水事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和民生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和促进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和对策。
一、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解读1. 农业政策法规解读农业政策法规旨在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和使用,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业技术推广法则加强了农业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
2. 林业政策法规解读林业政策法规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
《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保护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则保护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3. 畜牧业政策法规解读畜牧业政策法规主要涉及养殖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
《养殖场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养殖业的环境保护要求,有效减少了畜牧业对环境的污染。
《动物防疫法》则保障了畜牧业的生产安全,预防和控制了动物疫病的传播。
4. 渔业政策法规解读渔业政策法规致力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
《渔业法》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促进了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船检验登记条例》则规范了渔船的登记和安全管理,确保了渔民的合法权益。
5. 水利政策法规解读水利政策法规关注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的调度和利用原则,保护了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水土保持法》则推动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维护了水资源的生态安全。
二、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政策法规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1. 法规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对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工作人员对于相关规定的了解不深。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和执行能力。
2. 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一些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在政策法规执行中面临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的问题。
畜牧业的政策和法规了解相关规定和合规要求

畜牧业的政策和法规了解相关规定和合规要求畜牧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并对畜牧业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介绍畜牧业的政策和法规,并对相关规定和合规要求进行了解。
一、畜牧业政策畜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这些政策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政府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指导等资源,鼓励畜牧业企业投资养殖设施、改良品种以及进行科学养殖等方面的创新。
2. 保障养殖业者的权益:政府会建立健全的畜牧业保险体系、补贴制度等,为养殖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问题。
3. 加强环境保护:政府将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要求畜牧业生产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政府会规定畜牧业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加强对畜产品的监管和检测,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二、畜牧业法规畜牧业法规是对畜牧业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各国的畜牧业法规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大体上都包括以下内容:1. 畜牧品种管理和审批要求:畜牧业法规会规定哪些品种的家畜可以饲养、繁殖,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2. 养殖场管理要求:畜牧业法规会规定养殖场必须具备的基本设施和卫生条件,如动物舍、饲料储存、污水处理等。
3. 畜禽疫病预防和控制:畜牧业法规要求养殖者必须遵守相关的畜禽疫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如做好疫苗接种、定期检测等。
4. 畜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畜牧业法规会对畜牧产品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兽药使用标准、养殖环境卫生、食品添加剂使用等。
三、畜牧业的合规要求为了确保畜牧业在政策和法规的框架内正常运营,养殖者需要遵守一些合规要求,如下所示:1. 了解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养殖者应该了解所在地区的畜牧业政策和法规,确保自己的养殖行为符合当地的相关要求。
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畜牧业是农业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资源的限制,如何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政策和措施,以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为了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的管理。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环保法规及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和排污标准,严格监管养殖场的排放情况,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2. 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引导养殖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降低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3. 加大投入力度。
政府应该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农民和养殖企业购买环保设备,改善养殖环境。
二、推动畜牧业产业升级为了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还应该推动畜牧业的产业升级。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畜牧业科技创新。
增加对畜牧业科技研发的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2. 提高畜牧业的质量标准。
加强畜牧业产品的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
3. 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
政府可以通过引导资本和技术向畜牧业集中,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和示范效应的畜牧业龙头企业,推动畜牧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三、促进畜牧业与农业、农村经济的融合发展为了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还应该促进畜牧业与农业、农村经济的融合发展。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发展农牧综合经营模式。
鼓励农民同时从事农业和畜牧业,发展农牧综合经营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2. 加强畜牧业与农产品加工业的衔接。
鼓励畜牧业企业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加强产业链的衔接,提高产业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3. 发展畜牧业旅游。
利用畜牧资源和农村环境优势,发展畜牧业旅游,吸引游客,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
四、加强畜牧业人才培养为了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还应该加强畜牧业人才培养。
家畜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家畜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家畜养殖业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家畜养殖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家畜养殖业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家畜养殖业的重要性家畜养殖业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家畜肉、蛋、奶等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物来源,而家畜粪便也可以作为优质的有机肥料,促进土壤的肥沃度。
因此,规范和健康发展家畜养殖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畜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背景为了促进家畜养殖业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这些政策和法规旨在规范家畜养殖业的经营行为,保证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1.《农业养殖法》《农业养殖法》是我国家畜养殖业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法规定了家畜养殖的管理制度、养殖者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根据该法,家畜养殖者必须取得合法的证照和经营许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养殖,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养殖场的规划与建设要求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划与建设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养殖场的选址、场地规模、设施设备、环境污染控制等内容,旨在提高养殖场的生产效率和环保水平。
3.畜牧兽医防疫管理畜牧兽医防疫管理是家畜养殖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防疫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动物疫病的报告制度、疫苗接种管理、养殖场消毒等要求,旨在保障动物健康和防止疫病的爆发。
4.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随着家畜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政府在这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家畜养殖者合理处理养殖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这些政策包括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肥料利用和能源回收利用等。
三、家畜养殖业的利益相关方在家畜养殖业中,存在着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养殖者、政府、消费者等。
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

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近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系统总结“十三五”以来畜牧兽医工作成效,全面分析判断未来五年发展趋势,对“十四五”时期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作出系统安排。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畜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奶牛、生猪、家禽养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产品保障目标上,猪肉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牛羊肉自给率保持在85%左右,奶源自给率达到70%以上,禽肉和禽蛋保持基本自给。
在产业安全目标上,实现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大幅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取得突破,饲料、兽药监管能力持续增强。
在绿色发展目标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形成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
在现代化建设目标上,实现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达到78%,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8%以上,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全产业链生产经营集约化、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在重点产业建设方面,《规划》创新提出构建“2+4”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着力打造生猪、家禽两个万亿级产业和奶畜、肉牛肉羊、特色畜禽、饲草四个千亿级产业,并明确了每个产业的发展指标和产业布局。
为确保预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规划》提出畜禽种业、畜禽养殖、疫病防控、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兽医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管理等九大重点任务,并细化了34项具体工作,还列举了拟开展的十项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工程。
同时《规划》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支持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出进一步巩固拓展的要求。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引导畜牧兽医全行业了解掌握“十四五”期间畜牧兽医行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推动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工作的谋划和开展,强化督促检查,力争使《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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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九条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六条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七条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5]3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近年来,我国草原大部分地区,气温偏高,降水量偏少,火险等级不断攀高,火灾易发区域扩大,人为火源增多,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是草原防火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草原防火期到来之前,各地要早动员、早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加防范,有效遏制草原火灾的发生,坚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草原防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
草原防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疏漏。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要把草原防火工作领导负责制落到实处,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
要建设高效稳定、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防火组织体系,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指挥能力。
要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草原防火工作水平。
草原防火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
要严格奖惩措施,对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草原防火责任不落实,引起草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草原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采取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草原防火法规和防、扑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和草原防火的自觉性,实现草原火灾的群防群控。
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为草原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各项措施,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根据草原火灾突发性的特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应急体系。
要加强对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
对草原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
带真正发挥作用。
要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半专业草原火灾扑火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防、扑火培训工作。
要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
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草原防火措施的落实,切实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四、严格火源管理,切实消除草原火灾隐患
各地要按照《草原防火条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建立起草原火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草原防火管制制度的实施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落实。
在重点防火地区、交通要道设立草原防火检查站,充实检查力量。
草原防火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
在草原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
特别是“清明”、“五一”和“十一”三个关键时期,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加防范。
五、做好防火值班,确保草原火情信息畅通
各地要建立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不断完善草原火险等级区划,加强草原火险形势分析,努力提高草原防火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
各地要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不瞒报、不虚报、不迟报,确保火情信息迅捷畅通。
草原防火期内,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为了及时掌握草原防火情况,请将你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于3月15日前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