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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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方案

草畜平衡方案

草畜平衡方案草畜平衡方案是指在草地管理中合理规划和利用草地资源,以满足畜牧业发展需要的一种策略。

该方案旨在通过科学的草地管理措施,平衡草地的生产和畜牧业的需求,以实现可持续的牧草产业发展。

本文将探讨草畜平衡方案的必要性、实施方法以及带来的益处。

一、草畜平衡方案的必要性草地资源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要素,草地的合理利用直接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草地资源遭受破坏和减少,加上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草畜平衡受到了严重挑战。

因此,实施草畜平衡方案势在必行。

二、草畜平衡方案的实施方法1. 草地建设与保护草地建设是草畜平衡方案的基础工作,应加强对草原的恢复和保护。

可以通过进行合理的畜牧业生态工程建设,包括封禁放牧、人工草地建设和草坪管理等,增加草地的面积和质量,提高畜牧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2. 草地管理与利用草地管理是实施草畜平衡方案的核心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的放牧制度、适时的草地休养和合理的人工草地补植等措施,提高草地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保持草地的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

3. 畜牧业发展与调控草畜平衡方案还需要结合畜牧业的现状和需求,进行合理的畜牧业规划和调控。

通过鼓励畜牧业向规模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牧业的科技含量和效益,加强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满足市场需求。

三、草畜平衡方案的益处1. 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草畜平衡方案可以使草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并改善草地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草地的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提高草地的质量和产量,有利于畜牧业的稳定增长,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2. 促进草地生态环境保护草畜平衡方案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草地管理措施,促进草地的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草地的恢复和保护可以增加植被覆盖,改善水土保持能力,提高生态环境的稳定性,有利于保护水源地、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

3. 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草畜平衡方案可以通过提高草地的产量和质量,提高畜牧业的效益,促进农牧民收入的增加。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2016年12月20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确定的区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的- 1 -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确权工作,使草原承包经营权在地理位置上确权到户,建立草原承包经营者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七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设立专门组织,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建档立卡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事务。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23简版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23简版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引言草畜平衡是指农牧业中的草原资源与牲畜的数量之间的平衡关系。

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对于草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草畜平衡管理的意义,以及实施草畜平衡的原则和方法。

草畜平衡管理的意义草畜平衡管理是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能够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平衡。

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能够实现以下目标:1.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通过科学地控制牲畜数量,避免过度放牧,减少草原的退化和土壤侵蚀;2. 提高草原生产力:合理的放牧压力有助于优化草原植被结构,促进草原植被的更新和生长,提高草原的产草能力;3. 提升畜牧业效益:通过草畜平衡管理,可以保证牲畜的良好生长发育,并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益;4. 促进草原经济发展:合理管理草畜平衡能够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当地农牧民的收入水平。

草畜平衡管理的原则为了实现良好的草畜平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合理的牲畜数量:根据草原的承载力和生产能力,确定合理的牲畜数量,避免过度放牧;2. 采用科学的放牧方式:合理安排放牧时间和区域,轮牧或间断放牧,以保证草原植被的恢复和生长;3. 加强草原监测和评估:定期对草原植被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放牧计划,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4. 实施草原防护措施: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合理的禁牧区和牧道,遏制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原退化;5. 推广科学的草原管理技术:积极推广科学的草原管理技术,提高农牧民对草畜平衡管理的认知和能力。

草畜平衡管理的方法为了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草原调查与评估通过对草原的调查和评估,了解草原的植被情况、土壤状况等信息,为制定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放牧计划根据草原的草量和质量特点,合理分派放牧时段和区域,确保草原得到充分的休养和恢复,避免过度放牧。

3. 建立禁牧区和牧道通过建立禁牧区和牧道,限制放牧面积和范围,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和更新。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哈政办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7日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国家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哈密市东天山保护修复范围内依托草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天然草原围封培育、禁止放牧的保护措施。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实行草畜平衡,按照整体推进、分年达标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的农牧民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妥善安置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奖补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牵头,会同林业和草原部门编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奖补资金发放工作。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畜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草畜平衡的管理。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和现状我国拥有广袤的草原资源,是全球最大的畜牧业国家之一。

畜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升。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草畜平衡的缺乏认识和管理,导致了过度放牧、草原退化等问题的出现。

过度放牧是指牧民放牧的牲畜数量超出了草原承载力的范围。

这不仅导致草原草量减少,还引发了土壤侵蚀、水源丧失、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的生态问题。

同时,过度放牧还影响了草原的恢复和再生能力,使得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了限制。

二、草畜平衡管理原则为了解决过度放牧和草原退化的问题,制定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合理利用:根据草原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合理的畜牧养殖规模,确保草原草量的可持续供给。

2.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严禁超载放牧和破坏性开垦,促进草原的恢复和再生能力提升。

3. 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的草畜平衡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合作,形成统一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草畜平衡管理措施1. 草原资源调查和评估:通过对草原的调查和评估,科学划定畜牧业区和保护区的范围,确定每个地区的合理放牧量和保护措施。

2. 改善畜牧业管理:加强对畜牧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农牧民转变观念,采用科学的养殖技术,提高畜牧业效益。

3. 提高草地质量:通过合理的放牧管理、人工草场建设等方法,提高草地的质量和产量,增加草原资源的供给。

4. 加强监测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对畜牧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五、草畜平衡管理效益有效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能够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效益:1. 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减少草原退化的风险,提高草原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2. 优化畜牧业结构,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农牧民收入的增加。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讲义PPT课件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讲义PPT课件
畜牧业健康发展。
政策宣传与培训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 管理人员和牧民的政策意识和执
行能力。
政策执行与监督
加强政策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 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草地畜牧业的
规范发展。
03 草畜平衡的管理措施
草原保护与建设
草原保护
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禁牧、轮牧等措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放牧 和人为破坏。
详细描述
该牧场采用分区轮牧的方式,根据草原的实际情况和牧草 的生长周期,合理安排放牧时间和区域,优化资源配置, 实现草畜平衡。
总结词
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牧民积极性
总结词
强化技术培训,提高牧民素质
详细描述
该牧场建立了一套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补贴等措施,调 动牧民参与草畜平衡管理的积极性。这些激励措施提高了 牧民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草原建设
推广草原改良、人工种草、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草原生产力和生态功能。
草场合理利用
草场分类管理
根据草原类型、生态状况和利用方式, 将草场划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 理。
限制放牧
制定合理的放牧制度,控制放牧家畜 数量和放牧时间,避免过度利用草场 资源。
草原执法与监督
草原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草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草原保 护的意识。
政策宣传
加强对草畜平衡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
政策执行
政府应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发挥政策效应。
技术创新与管理模式创新
技术研发
01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草畜平衡相关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
技术水平。
管理模式创新
02
探索适合草畜平衡发展的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草原法细则》、《****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在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五条促进和保护草畜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草原监理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

牧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草畜平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第六条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草畜平衡核定第七条草畜平衡核定由草原监理部门和草原站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应当每两年举行一次。

草畜平衡核定应当对饲草饲料总贮量进行测算,并确定适宜的载畜量。

第八条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

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和机动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核定。

第九条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必须根据草地类型、植被状况,规定适宜的利用率。

**县草原的利用率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第十条根据草场利用率、平均产草量、草场面积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可以表示为:载畜量=平均产草量(公斤/亩)×可利用草原面积(亩)×草地利用率(%)/羊单位日采食量×365(日)羊单位折算:一只成年绵(山)羊=一个羊单位,一头(匹)大畜=五个绵羊单位,当年仔畜不折算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必要时对牲畜头数进行核实。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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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九条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六条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七条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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