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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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_莫世健

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_莫世健

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
莫世健 *
内容摘要 : 国际法碎片化与国际法多元化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象 。 当今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的 国 际 法 碎 片 化 不过就是早己存在的特点扩大化 。 碎片化固然从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国际法体制 内 的 资 源 分 配 , 并从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国际法作为一个大体系的综合效力 , 但该影响远还没有到达危害国际法 体 系 综 合 效 力 和 各 分 支 效力的程度 。 现有国际法体系内的各种规则 , 包括国家条约义务 , 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条约解释规则等都能 国 从不同角度化解或减轻碎片化引起的困难 。 只有当碎片化所导致的矛盾开始实 质 性 地 危 害 国 家 利 益 时 , 以解决碎片化问题 。 而学界的使命之一是前瞻 性 地 研 究 国 际 法 碎 片 化 的 家才会作出合理应对的博弈选择 , 相关问题 , 并为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碎片化问题提供有效的应对建议 。 为此目的 , 通过联合国相关机构协调不 同国际法分支的规则是减少和避免碎片化对国际法体系冲击的有效手段之一 。 关键词 : 国际法碎片化 多元化 统一性 国际法效力 : / DO I 1 0. 1 3 4 1 5 l . 2 0 1 5. 0 4. 0 1 2 . c n k i . f x j p 国际法碎片化是近十年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 。 例 如 , 在G 国际法碎片 o o l e上 检 索 中 文 的 “ g
① 如果检索英文的 “ 可以产生约 1 的话 , 则可以见到 化” 8 0 0 0 条相关信息 。 f r a m e n t a t i o n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g ② 笔者在英文的主要法律数据库之一 , 全球法律期刊 ” 栏目 1百6 0 万条相关信息 。 W e s t l a w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的 “ ③ 按照同样思路 , 一词 , 展示了 9 笔者在可以作为 检索过 “ f r a m e n t a t i o n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1 2 篇相关文章 。 g

陈岳《国际政治学概论》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国际政治的制约因素)【圣才出品】

陈岳《国际政治学概论》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国际政治的制约因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际政治的制约因素7.1复习笔记一、军事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1.军事因素的构成及其与国际政治的相互关系国际政治中的军事因素反映的是各国的军事实力状况和对外军事战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军事关系。

它作为国际政治体系的重要构成,与国际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1)国际政治中的军事因素军事因素作为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其本身也包含了不同层次的许多成分。

就其对国际政治的影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成分:①战争。

在国际政治中,战争是解决国家间政治矛盾的最高斗争形式,是所有军事因素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因素,是对国际政治影响最为直接和强大的因素。

②武装冲突。

与战争相比,武装冲突的特点是战斗活动地区有限、持续时间较短、对抗规模及破坏性不大等。

在国际政治中它是比战争更为频繁出现的军事因素。

③军备与军事实力。

它是指各国的军事编制及武器装备等,是军事因素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国际政治的一种强有力的因素。

④军事集团与军事同盟组织。

它是国家之间为了某种共同的政治利益而在军事领域里结成的联盟性组织。

(2)军事因素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军事因素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①从广义上看,军事因素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因素,它是国际政治关系的折射体,国际军事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国际政治关系,因为它反映了国际政治关系的基本内容,成为国际政治关系的表现形式。

②从狭义上看,军事因素是国际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国际政治关系中主要表现形态之一。

此外,军事因素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是为国际政治的现实服务,并服从于国际政治关系的总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军事因素与国际政治是一种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2.军事因素在国家对外决策中的作用(1)军事力量是构成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实力构成的各种要素中,军事实力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军事力量直接成为政治斗争的物质手段,它对国家综合实力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2)军事因素导致对外决策的调整军事力量对国家综合国力的影响,直接制约着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目标选择和行为方式,同时,军事因素制约国家对外决策的作用还表现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之中。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一、引言国际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旨在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有所了解,并能运用于实践中。

通过本次国际法课程的学习,我对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的适用性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本文将对这门课程进行总结与反思,以期对未来的学习与研究有所启示。

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在国际法课程中,我学习到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明确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以及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等相关概念。

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等特征。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我对国际法的适用性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运用。

三、国际法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其基本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部分。

国际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规范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学习国际法的法律体系,我对国际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为我今后的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国际法的适用与实践国际法的适用性是国际法课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国际法的适用受到主权原则、契约原则、平等原则等多重约束。

同时,通过学习案例和实践,我对国际法的实际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通过研究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国际争端。

这些实践经验对于我的法学研究和国际事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其发展趋势是国际法课程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我了解到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法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我认为未来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应该是跨学科的、全球性的,并且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电大本科【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附题目)

电大本科【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附题目)

电大天堂【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一:一、不定向选择题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

A.林则徐B.严复 C.丁韪良D.张之洞2.在国际法上,互不侵犯原则是指(B)A.禁止一切战争B.禁止侵略战争C.禁止不宣而战D.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武力3.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4.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B)A.国际法B.船旗国本国法C.外国法 D.国际私法5.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D)A.内水 B.领海 C.大陆架D.毗连区6.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7.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8.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9.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

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10.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ACD)A.专属经济区B.渔区 C.毗连区D.领海二、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以条约或习惯及其他形式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国家的同意。

P.42.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P. 243.复合国: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邦或(加盟)共和国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国家。

P.584.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 或国家豁免 , 主权豁免 . 他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软法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

传统法律的内涵中包括强制,的内容,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责任,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其遵守也缺乏司法保障,从严格意义上讲国际软法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

国际软法能够满足国际社会对规则的需求,以其独特的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国际软法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软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对国际软法的效力问题还存在着巨大争论。

在不具有法律效力及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国际软法具有怎样的效力,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以及如何提升国际软法的效力,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一)国际软法效力的特点1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非强制性。

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条约法规制度。

有学者认为,虽然国际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这类文件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学者认为,软法不属于国际法正式渊源,它对任何国际法主体均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事实上它又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四。

从学者们关于国际软法效力的描述及实践来看,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属性,其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国际人权宣言、国际环境领域等国际软法的作用来看,国际人权体制主要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国际环境秩序的构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

国际软法在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效力或效果,并非是基于强制力所产生的,而是通过道德或利益导向的设定,使得国际行为体基于自愿而遵守。

因此,国际软法的效力的表现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

2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软约束力。

有学者认为,软法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软法没有约束力,软法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组织内部的纪律等方式产生间接的法效果。

人大网校《国际法》第二版年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人大网校《国际法》第二版年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人大网校《国际法》第二版年月考试考前练习题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际法》(第二版)2016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哪些特征2. 简述条约的生效。

3. 简述大陆架制度。

4. 简述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中的两大体系。

5. 简述国际地役。

6. 简述个人申诉制度。

参考答案:1. 解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包含如下含义:(1)国际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法。

(2)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法律。

(3)国际法是国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的特征如下:(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家内部的个人在国际法上与国家没有平等的地位,个人不可能像国家那样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2)没有专门的国际立法机构。

国际法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出来的,而是由国家自己参与制定的。

(3)没有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司法和执法是靠国家自身的行为来实现的。

国际法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力量。

2. 解答:条约的生效是指在法律上成立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发生拘束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由各当事国自行决定。

从条约的实践来看,双边条约的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须经过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的程序。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无须交换批准书。

如果双方同日批准,条约即在该日生效;如果先后批准,以后一个批准日为条约生效日。

(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3. 解答: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是沿海国却在大陆架上享有主权权利。

浅析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通说认为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 、 主要是调 有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是一个与国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 须从 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 而要论述一个部门法是否具有法律性, 法律的基本特征出发 。 首先,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 它是指引人们行 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 国际 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 法, 亦称国际公法, 这一称呼强调的是其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或政 国际法可以看作是规定各国家 府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此种特征 。 那么, 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能够评价各国家行为合法与否, 指引、 预测各国家行为, 制裁各国家违法行为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 从这 国际法基本具备这等标准, 因为国际法一般包括国际法的基 个角度讲, 本原则、 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 、 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 国家 的分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指引并预测国际法主体的行为, 和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是通过授权性规则 、 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 则来约束国际法主体行为的规定, 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既直接 又对国际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制裁的规定 。 规定了行为标准, 那么, 从行为规范这一法律基本特征来看, 国际法符合之。 其次, 法律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 立法机关通过总 结经验和理论研究创制出新的法律规范或者承认已有的如习惯 、 习俗 等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应当拥有一种凌驾于国家、 社会之上的公权力, 而后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出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 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 国际法的特征就不能与法律这一基本特征相 吻合。在当今的国际社会, 并无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 也不可能由任何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来代替国际立法机构单 定规则, 独制定国际法。因而, 从立法的角度讲, 国际法这种公法的性质就要受 到置疑, 因为协议这种形式应当是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 而世界各 国国情纷繁复杂, 通过平等协商虽然可以协调各国国家利益, 但作为法 律, 国际法的权力出处是不统一不明确的, 当法律条文之间出现矛盾或 竞合的情况时, 应当借助上述的公权力予以解释,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 讲, 国际法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特征 。 再次, 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 、 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 间接都是关于社会 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 。 它是对已有的或可能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 可。再从国际法内容的角度分析, 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亦是国际法 主体的义务, 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亦无疑带有法律的基本特 征, 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 更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变现出国际法符 合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这一法律的基本特征 。 可见, 在内容上, 国际 法符合法律的基本特征 。 最后, 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 其他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虽然人们遵守法律不完全是因 为惧怕法律制裁的严惩性, 亦有其自觉性在起作用, 但国家强制力是一 种底线性的保证,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如宗教等非法律规范的重要标 志。一种规范若无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 若违反了这种规范可以不受 国际法律的制裁, 那么这种规范就不是法律规范 。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 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 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国际法强制力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 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协议意志。 而这种意志或 往和发展需要的 、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看国际法的等级性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看国际法的等级性

国际法中依旧存在阶级性(或等级性)吗?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一点往往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忽视。

2009年岁末的哥本哈根大会,在试图制定国际性环保协定的整个过程中,参与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各自应分配的权利与义务之争。

即使最后勉强通过了并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很多国家也指责其充斥着大国意志和利益。

其实不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只要国际社会中国与国之间存在着地位、实力的差别,占有的国际空间和社会资源有所不同,那么,各国之间就很难以平等的身份去订立国际契约,强势国家(强国)也必定会利用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对弱势国家(弱国)进行强制,因此国际法必然会更多反映强国的国家意志和利益。

如果说国内法的阶级性突出显明,那么国际法的阶级性虽可能模糊不清但却实际上依旧存在(阶级性或等级性)。

一、国内法的阶级性法是什么?国家是什么?国家的法律又是什么?自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对抗和国家统治以来,这些问题就不断地为人们所追问、不断地被思考;人们往往从最理想、最美好的愿望出发,期待作为国家统治手段的法律能在人们之间以平等的基础共同参与、相互妥协、一齐制定。

这以启蒙运动时期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代表。

(一)国内法性质之表象———契约性卢梭认为,世界上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人们本来各自为政,自由自在地享受着归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利,当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时,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当认识到合作的必要、认识到协作能带来更大收益时,他们便决定组建一个共同体,依靠这个共同体来保护每个加盟者的权利。

显而易见,为了让自己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体现,他们必须放弃原有的、天然的自由和利益,在社会契约下获得全新的自由和利益。

“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自身天然的自由以换取约定之下的自由。

”[1]10,19卢梭把人们出于这种目的缔结的约定称为“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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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分析
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分析
国际法体系为国际关系提供了商谈话语和交流平台,但并非能够为所有的国际法实践提供相互匹配或互为协调的规范基础和运行机制。

朝鲜数度进行核试验凸显了国际禁止核扩散规范体系普遍与强制效力的缺乏;“伊斯兰国”挑动国际关系敏感神经,但国际法体系仍然缺乏增进国际合作与协调以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巴黎(气候变化)协议》是否包含符合全球气候治理之需求的规则准确性和强制性存在疑问。

从宏观视角来看,国内法律体系更为系统,具有完备的执行机制和足够的强制力,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关系调整的需求;相较而言,国际法体系的理念、规范、运行等维度或要素之间经常不能够完美匹配或妥善协调,呈现出功能性的“不平衡”特征。

笔者抛却失衡、缺陷、不足、困境或不对称等表述方式,以规避可能隐含的价值判断,因为“不平衡”形态并不一定蕴涵价值褒奖或罹于价值苛责。

当然,“不平衡”价值视角也并非一成不变,笔者将会在下文做出解读。

规范体系意味着关系网络及其所产生的法律系统。

〔1 〕7国际法是存在于国际关系中的开放的体系,国际规则、规范、原则、特权和权利构成可鉴别且连贯一致的集合。

作为“活的”和自我发展的体系,国际法包含了规范、实施和争端解决(运行)等层次,而且时刻通过发展来寻求自存和稳定。

〔2 〕但是,国际法体系内部
并非和谐一体,相反,国际法建构性的发展与其适用程序无效或低质之间的不平衡似乎是其固有矛盾。

〔3 〕尽管如此,此种“不平衡”特征并非国际法研究和适用的普遍预设,有关国际法体系功能与结构形态的争论和分歧此起彼伏。

实践中,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下称“体系不平衡”)显著表现为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状况与国际法理念或现实规范需求之间的不协调或不匹配。

例如,就“核武器咨询案”中“事实不清”(non liquet)的可适用性,赫希·劳特派特认为,国际法是完整的体系,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排除了“事实不清”的适用可能性;而朱利叶斯·斯通则认为,国际法体系存在(实质、管辖或司法)缺陷,且法律体系存在闭合规则的假设并不能成立,法院并没有义务以解释或者造法去填补实质性缺陷。

国际法的规范性需求相应的是强制性,但规范性与强制性之间往往存在功能性“不平衡”。

例如,就WTO争端解决机制(DSM)裁决的遵守问题,约翰·杰克逊教授认为,DSM的裁决是有拘束力的,故而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而朱迪斯·贝洛则认为,缔约方并不是必须遵守DSM 裁决,执行、赔偿或接受报复是选择性的。

显然,国际法规范性与强制性之间存在间隔,强制性的程度不能当然地附属于规范性的强弱。

“不平衡”是国际法体系所具有的结构特征。

遗憾的是,现有的国际法研究缺乏对纷繁复杂的“不平衡”现象的宏观探讨。

基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目的,体系不平衡的具体内涵、
理论渊源、价值评判和国家应当秉持的立场均值得分析,结构视角下的理论探析有助于清晰地认识和理解国际法的运行现实和发展方向。

二、体系不平衡的概念、理论基础和现状
法律秩序是关于规范的体系,国际法秩序亦是以体系形式存在的。

横向来看,国际法是由不同治理领域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组成的集合体,即部门结构;国际法在不同部门的发展状态可能并不一致,从而形成国际法体系的“部门差异”。

① 纵向来看,国际法体系又由法律理念、规范和运作等要素或维度构成,形成以理念为引导,规范为核心,运作为支撑的规范体系。

② 就特定治理领域的法律体系而言,国际法不同构成要素或维度间可能存在功能性的不匹配或不协调,形成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进而影响到体系整体功能的表现和发挥。

③ 体系不平衡显著表现为国际法理念、规范现状与运作实际之间以及规范性与强制性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匹配或不协调。

体系不平衡肇源于国际法理论的最初建构,是国际法的固有特征。

约翰·奥斯丁认为,国际法并非主权者的命令,缺乏强制力,因而只是实在道德,这无疑是对“不平衡”特征的极度渲染,以至于其如同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一样,颠覆了国际法的法律品性。

然而,国际法已然被国际主体践行了数个世纪,其法律性不容置疑。

〔4 〕1哈特调和了“不平衡”与法律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将强制力与“法律”的范畴相区隔,但毫无疑问,国际法更类似于原始状态下的法律,即第一性义务规范与第二性
规范之间存在不平衡。

〔5 〕215凯尔森承认现有国际法秩序的“不平衡”,不过他将国际法的效力放置于规范等级的顶层支撑中,“不平衡”对国际法之法律性的影响将逐渐得以消隐。

〔6 〕此后,体系不平衡似乎已经成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隐含共识,学者转而在特定领域中探讨“不平衡”的原因、影响和矫正路径,以确立国际法的效力。


体系不平衡可以通过一定的结构模式加以分析,体系构成要素或维度之间的矛盾构成国际法发展的内在潜力。

从起源来看,国际法体系的构筑是不同要素或维度结构性组合的产物。

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体系)的确立和发展立基于认同构成、目的、伦理(价值)和工具等综合维度的结构性考量和取舍,〔7 〕25-30结构性的思维和实践过程使国际法体系呈现出差异性的结构设计。

从表现和功能来看,国际法的创制和运作总是在构成要素或维度的不同结合点上实现,国际法体系功能的发挥仰赖构成要素或维度间的相互协调和互为支撑。

⑤ 另外,体系不平衡实际是国际法体系内在矛盾的表象与结果。

国际社会的演进使原有规范体系无法适应国际关系的调整实际,体系内部潜在的矛盾逐渐凸显并限制体系功能的发挥,要素或维度间的关系面临重构的任务。

为维护和提升规范体系的整体功能,时新的理念被纳入规范设计,迫切需求的规则被创设,国际制度改革与设立得以推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进。

矛盾是发展的内在原因,体系不平衡所表征的矛盾的产生、发展和解决实际上是国际法呈现循环往复发展性的内在原因。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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