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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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YZ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ABC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位于欧洲的化工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一项跨国并购协议,约定原告以2亿欧元的价格收购被告100%的股权。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的履行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1. 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2亿欧元的价格收购被告10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包括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交割时间、违约责任等。

2. 2015年6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被告也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100%的股权过户给了原告。

3. 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并购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的行为,导致原告在收购过程中遭受了重大损失。

4. 2015年8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承担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的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5. 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原告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2. 如果被告构成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在并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如实披露被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虚假的财务报表、隐瞒债务等;(2)未如实披露被告公司的法律诉讼情况,包括涉及被告公司的侵权诉讼、仲裁等;(3)未如实披露被告公司的技术专利情况,包括未披露的技术专利和已失效的技术专利。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

2.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1)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亿欧元;(2)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作为跨国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国际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国际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 案例简介本案例涉及一起跨国环境污染纠纷,涉及甲国某化工厂(以下简称“甲厂”)与乙国某环保组织(以下简称“乙组织”)之间的法律争端。

甲厂在甲国境内的一家大型化工厂,长期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

由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特别是对乙国某地区的水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乙组织作为非政府环保组织,在调查了相关情况后,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国际环境保护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国际侵权责任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法:甲国和乙国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案例分析1. 甲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环境污染侵权根据国际环境保护法和甲乙两国的国内法,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甲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处理废气废水,导致环境污染,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甲厂的行为构成了国际环境污染侵权。

首先,甲厂的生产活动跨越了国界,对乙国环境造成了损害,符合国际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

其次,甲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存在过错。

最后,乙组织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2. 甲厂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国际侵权责任法和甲乙两国的国内法,甲厂应承担以下责任:- 赔偿责任:甲厂应赔偿乙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 治理责任:甲厂应采取措施治理污染,恢复环境原状。

- 惩罚性赔偿:如果甲厂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3. 乙组织的诉讼请求乙组织在诉讼中提出了以下请求:- 要求甲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要求甲厂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要求甲厂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判决甲厂承担以下责任:- 赔偿乙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国际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客机从吉隆坡飞往北京,在起飞约40分钟后与空中交通管制失去联系。

该航班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MH370失踪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在经过长达两年的搜索后,2016年7月,国际调查组在印度洋的马尔代夫附近海域发现了MH370残骸。

然而,关于该航班失踪的原因和过程,至今仍存在诸多争议。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1)国家责任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简称Chicago Convention),各国政府对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航空器承担国际责任。

在本案中,马来西亚作为MH370航班注册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航空公司的责任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实际运营者,在航班运营过程中,对乘客、货物以及航空器本身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作为MH370航班的运营者,应当对乘客、家属以及相关利益方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当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根据该公约,各国政府应当确保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航空器在运营过程中遵守公约规定。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遵守飞行规则和程序,确保飞行安全。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是全球航空运输业的代表组织,其规定对航空公司的运营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本案中,MH370航班在起飞后不久与空中交通管制失去联系,涉嫌违反了IATA的规定。

3. 法律责任(1)国家责任马来西亚作为MH370航班的注册国,在航班失踪事件中承担国家责任。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马来西亚政府有责任协助调查、赔偿以及处理善后事宜。

(2)航空公司的责任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作为MH370航班的运营者,在航班失踪事件中承担民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上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上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法律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纠纷案当事人: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我国某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原告”)争议焦点:被告在我国某地区投资建设工厂,由于生产工艺不当,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被告是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地区投资建设了一家工厂。

该工厂主要生产某种化工产品,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不当,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污染物质主要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对周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2.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1)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审理过程(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2)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其生产工艺符合我国相关标准,不存在环境侵权行为。

(3)法院依法委托环保部门对被告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

(4)经调查,被告工厂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5)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

4. 案件评析(1)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环境和社会利益。

国际法律知名案例(3篇)

国际法律知名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例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反映了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而且对国际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为例,分析该案在国际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探讨其涉及的法理问题和影响。

二、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一起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审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法律案件。

该案始于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因美国在尼加拉瓜内战期间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而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提起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包括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等。

尼加拉瓜政府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赔偿损失,并停止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

2. 初步审理国际法院于1980年12月18日受理了尼加拉瓜的诉讼,并要求美国在三个月内提交答辩状。

美国政府在答辩状中否认了尼加拉瓜的指控,并主张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

3. 争议焦点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美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美国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也没有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2)美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尼加拉瓜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

4. 判决结果国际法院于198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判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停止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并赔偿尼加拉瓜因美国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案件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该案明确了国际法院对国家行为的管辖权,即使国家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律案例评析(3篇)

国际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例评析是研究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途径。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可以揭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其背景、争议焦点、裁决结果以及影响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适用与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的诉讼。

该案主要涉及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争议焦点包括:菲律宾声称的中国“九段线”是否合法、菲律宾与中国在黄岩岛的主权争议、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海洋划界问题上的权益争议等。

三、争议焦点1. “九段线”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侵犯了其领土和海洋权益,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相关规定。

中国则认为“九段线”是基于历史和地理事实形成的,具有合法性。

2. 黄岩岛主权争议:菲律宾主张黄岩岛属于其领土,而中国则认为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3. 南海海洋划界问题:菲律宾要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与中国进行南海海洋划界。

四、裁决结果2016年7月12日,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作出裁决,认定“九段线”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并判定黄岩岛属于菲律宾领土。

然而,裁决并未解决南海海洋划界问题。

五、评析1. 国际法适用问题:南海仲裁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然而,裁决结果也暴露出国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九段线”的合法性,裁决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但该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导致裁决结果存在争议。

2. 政治因素影响: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且在裁决过程中,菲律宾政府受到美国等外部势力的支持。

这表明政治因素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具有重要影响。

3.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结果表明,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局限性。

真实的国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的国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中国某公司与泰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中方公司向泰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严重的纠纷。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签订2018年5月,中国某公司与泰国某公司就某批货物达成交易,双方签订了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向泰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等均在合同中明确。

2. 货物出口根据合同约定,中方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生产货物,并在2018年7月完成货物生产。

随后,中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通知泰方公司货物已备妥。

3. 付款问题泰方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中方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方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泰方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原则,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货物质量争议关于货物质量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中方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中方公司关于货物质量合格的抗辩理由成立。

3. 付款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泰方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然而,泰方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泰方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我国某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泰方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泰方公司支付中方公司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效力、货物质量争议以及付款责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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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正文
俄罗斯外交部网站26日发布消息说,俄外交部当天召见了英国驻俄大使布伦顿,希望英方就该国媒体有关某俄籍人士因涉嫌暗杀俄前大亨别列佐夫斯基未遂而被英国驱逐出境的报道做出正式解释。

俄外交部消息称,如果有关暗杀未遂的新闻是报纸炒作,俄方有权令其正式辟谣。

而如果英方掌握了嫌疑人的某些犯罪证据并确认此人是俄罗斯人的话,那么为何英方执法机构在没有告知俄罗斯政府的情况下,就将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
别列佐夫斯基因在俄罗斯受侵吞企业巨额财物等多项指控,于2000年流亡英国,并于2003年获得政治难民身份。

俄罗斯近年来已多次要求英方将其引渡回俄。

别列佐夫斯基今年4月发表意在煽动俄罗斯国内政变的言论后,俄方再次提出了引渡要求,但仍未得到英方同意论文下载。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一)英国政府将俄罗斯国籍的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是否应当通知俄罗斯政府?
(二)别列佐夫斯基在英国获得了难民身份,他在英国享有何种待遇?
(三)英国是否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二、案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的依据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外国人适用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外国人适用刑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根据是外国人犯罪。

依照这种观点,只要外国人犯罪,就应当适用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

因为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这就是说,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适用还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在这里主要围绕刑事事实谈适用驱逐出境的根据。

具体说,驱逐出境的适用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的事实。

所谓犯罪事实是指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它不仅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还包括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如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表现。

2.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性质是指犯罪的本质属性,它表现为犯罪罪名。

在适用驱逐出境时,对犯罪分子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如间谍罪;严重的经济犯罪,如伪造货币罪;严重的治安犯罪,如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等,应当考虑适用驱逐出境。

对犯罪分子因过失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犯罪,如因疏忽大意造成危害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

3.犯罪的情节。

犯罪情节可以揭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

在适用驱逐出境时,要考虑到犯罪情节。

一般说,对累犯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适用驱逐出境;对初偶犯、自首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不适用驱逐出境。

4.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情况。

它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的主要根据。

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的评价要以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为基础,同时考虑社会形势,国与国的关系等。

对社会危害程度大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判处驱逐出境;对社会危害程度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不判处驱逐出境。

而在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暗杀别列佐夫斯基未遂,而别列佐夫斯基是在英国获得政治难民身份,犯罪嫌疑人严重的对别列佐夫斯基造成人身危险性,所有没有必要通知俄罗斯政府。

(二)别列佐夫斯基英国享有的待遇
一般说来,国际法上的难民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上的难民泛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在内。

但目前通常指狭义的难民,即政治难民,是前述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中所指的情况,即主要是基于躲避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或种族迫害等原因而离开其国籍的人或离开经常居住地国
的无国籍人。

别列佐夫斯基属于俄罗斯籍人士,在英国取得了政治难民的身份,一般可以受到非国际罪行的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和居留,视情况予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它是以国
家的属地优越权为基础的。

根据属地优越权,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不管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除外)。

而一个被他国追诉或迫害的人一旦进入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管辖之下,所在国是否允许其过境或居留、是否允许他国对其追诉或迫害、是否同意将其让渡或引渡给他国,自然是它的权利,他国无权干预。

这个外国对在本国遭追诉或迫害而进入其国境的外国人而言,就可以成为一个庇护所。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因此庇护也叫政治避难。

别列佐夫斯基在英国享有哪些权利还是要具体要看英国国内法。

(三)英国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高级形式,历史较为悠久,也倍受学者的关注。

一些规范引渡的原则,如难民不推回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等也在发展成熟与完善中。

别列佐夫斯基2000年流亡英国,并于2003年获得政治难民身份。

根据以下公约,英国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规定:“1.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2.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
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规定:“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相信、被请求以触犯普通罪名而引渡之犯人,其回国后将会因种族、宗教、民族、政治信仰等原因而被追诉,或因此种原因遭受不公正待遇。

凡请求引渡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
治犯罪或与政治有联系的犯罪者,不应予以引渡”。

1967年联大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第1条第3款宣称:对申请庇护者不得拒绝,如已入境不得将之驱逐或强制遣返。

1967年6月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通过的《对面临迫害危险的人的庇护》的决议第2条指出:各会员国应保证接纳受有迫害恐惧者,不使用拒绝、驱逐或其他强迫方法使之返回受审,不管此人是否被确认为是难民。

1984年《卡塔赫纳宣言》不仅规定了一个更为宽泛的、区域性的难民定义,而且重申了不推回原则和边境不拒绝的重要性,并认为它们是对难民进行国际保护的“基石”,具有强行法的地位。

《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规定:“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犯罪”不得准予引渡。

1990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对国家拒绝引渡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3条是国家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遇下述任一情况,不得准予引渡,……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

……”由于别列佐夫斯基已经在2003年获得政治难民身份,因此英国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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