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070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管理办法(试行)08.07(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营销中心2013年8月(制)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终端公司互联网自营渠道(自建商城、第三方电商平台店铺)在终端销售在市场的影响力,加大品牌及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深化消费者对品牌的感知度,促进终端销量提升,并规范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使用、提升效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包括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适合范围、管理职责、申请流程、台账管理、效用管理等几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第四条按资源分类,本管理办法所指营销资源包括广告推广(含第三方电商平台站内广告及其他线上线下广告)、促销品和其他用于日常营销推广的资源费用申请及执行管理。
本管理办法所指营销资源来自于总部投入互联网运营中心的广告宣传展览费、促销费,以及终端广东分公司投入互联网运营中心的营销推广费、促销活动费。
第五条总部营销中心是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使用总体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运营中心上报的月度营销资源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使用效果监察评估机制;搭建资源共享体系,加强网销渠道的经验交流,提升互联网渠道的营销能力。
第六条总部财务部是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进度监管部门。
主要负责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各项目的分类与定义;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费用审核、费用下拨,监控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使用进度,协助总部营销中心对互联网运营中心的营销资源进行监管等。
第七条总部市场部是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总部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互联网运营中心月度营销资源使用方案进行审核;负责互联网运营中心集中采购宣传资源的采购并协助该部分资源的具体执行。
第八条互联网运营中心是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资源的使用方案策划、申请与执行方。
手机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及考核

手机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及考核手机报业务具体产品及合作伙伴考核管理办法(V1.0.0)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数据部2007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手机报业务中的产品分类 (3)第三章合作伙伴资质要求 (4)第四章产品上线流程 (6)第五章产品内容管理要求 (9)第六章产品发送管理 (11)第七章营销宣传管理 (12)第八章客户服务要求 (14)第九章产品考核管理 (15)第一节产品违约分类 (15)第二节产品考核管理 (15)第三节产品退出机制 (18)第四节具体打分办法 (20)附录 (25)第一章总则第1条手机报业务是中国移动与国内主流媒体单位合作,通过彩信、WAP或短信方式,向用户提供即时资讯服务(含新闻、体育、娱乐、文化、生活等内容)的一项自有业务。
第2条为进一步规范手机报业务中各产品及合作伙伴的管理,通过引入产品考核打分机制促进手机报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3条本管理办法对手机报业务中产品的分类、合作伙伴的资质要求、产品的上线流程、内容管理要求、营销管理要求、产品的考核打分退出机制、合作伙伴的客服要求做出规定,作为各合作伙伴与中国移动合作开展手机报业务的依据。
第4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国手机报和接入全网运营的地方手机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开展的未接入全网运营的地方手机报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5条本管理办法将作为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移动委托的运营支撑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手机报具体产品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双方合作开展手机报业务的依据。
第6条本管理办法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第二章手机报业务中的产品分类第7条手机报业务中的“产品”是指在手机报业务体系下,包含的各个具有单独定价、单独内容、最终销售给用户的具体手机报刊,如“手机报-新闻早晚报”、“手机报-掌握生活”、“手机报-南方周末”等。
第8条按照手机报的产品内容编辑方式,中国移动(含有限公司或者省公司直接委托的支撑公司,如卓望信息)是否进行该份手机报的内容整合工作,将手机报具体报刊产品分为转载类和集中发行类。
中国移动全网产品管理机制及相关措施建议-PPT课件

2、涉及较大新功能或基于产品的新业务开发,及投资或平台建设改动大等情况:
遵循需求管理-开发管理流程进行,并形成《产品优化改进建议可行性报告》,必要时应 提出规范修订需求并组织开发、试点等工作
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 验收机制
决策机制 决策机制
互动机制
需求库
专家库
建立验收机制,把控产品关键环节
关键点
(20)
商用决策
(23)
收集需求(每月5日) 健康度评估(每季度) 评测/修订规范(2个月 内) 产品功能优化/退出
需求收集汇总
优化建议
(24)
更新规范
(25)
优化落实
退出管理
管理流程
验收机制
决策机制
互动机制
需求库
专家库
新产品需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部门决策机制
需 求 管 理
开 发 管 理 产 品 试 点
试商用 范围
试商用 组织 试商用 总结
试 商 用
产 品 优 化
管理流程
验收机制
决策机制
互动机制
需求库
专家库
现有产品优化需求管理:加强产品健康度评估
需 求 管 理 开 发 管 理 产 品 试 点 试 商 用
现有产品 需求优化
— 建立省公司需求上报、专家组评估、需求落实流程。
— 外部调研与内部分析相结合。由外部第三方定期开展跟踪调研,并 由内部专家组对优化建议进行评估。主要聚焦在
一、拟定产 品设计书
产品设计书
1、需求分析 2、功能设计建议
3、实现方式评估
4、目标市场分析 5、市场预测等
二、专家评 审
建立一套评估标准
1、与生产能力的匹配性 2、产品功能的竞争力 3、政策法规符合性 4、市场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 5、营销及服务难度 6、业务运营质量可控性 7、商务模式合理性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为公司低成本高效运营提供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分公司,铁通公司,国际信息港建设中心,研究院,设计院,管理学院,终端公司,深圳公司等各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总部各部门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有偿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通信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各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
本办法所称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目录,是指面向全集团进行集中采购的产品目录。
本办法所称总部二级集中采购目录是指由总部采购部负责的,为满足总部各部门需求而进行集中采购的产品目录。
第四条中国移动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的项目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决策流程进行决策,确保采购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中国移动采购工作实行集中采购管理体制,根据“一套流程、二级管理、三级执行”集中采购管理体系,总部采购部是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二级采购管理工作,并配合完成一级集中采购工作。
第六条总部采购部制定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目录和总部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在总部统一指导下制定本公司二级集中采购目录。
第七条总部采购部负责实施列入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目录和总部二级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采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采购部门负责实施列入本公司二级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采购。
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移动服务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公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商用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移动服务终端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终端,是指适用于公司电费收费员或者第三方代收户(即代理商)现场应用,通过应用密码技术实现与用户卡、售电系统等设备和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安全认证、现金缴费充值写卡等操作的便携式手持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销部或代理商的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放和使用终端发放。
公司营销部按照本单位采购需求计划、到货计划进行发放与领用。
公司营销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设备发放和领用,并把终端序列号、终端名称、所属代理商、所属网点、终端类型、设备的MAC码、IP码等详细信息录入【现场运行业务前置管理平台】。
领用人如果是电力公司电力收费员,则应填写“移动服务终端领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终端;领用终端时,应查验所有功能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在“移动服务终端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领用人如果是代理商,则应先和公司营销部签订“电费代收协议”,再填写“移动服务终端领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终端;领用终端时,应查验所有功能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在“移动服务终端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管理员负责录入代理商信息,包括代理商编号、代理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所属网点、录入时间、录入操作员等详细信息。
多人共用一台终端(包括PSAM卡、SIM卡)的,领用人即为保管人,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做好具体人员的使用与归还记录。
终端操作员每人由管理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可以自行修改,但不得把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多人共用一个用户名和密码。
终端及配套使用的PSAM卡、SIM卡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应写“移动服务终端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
更换的新终端(或卡)应与原有的类型一致,对更换收回的终端(或卡),回收人应进行回收信息登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1版)0704(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1版)0704(1)中国称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为贯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终端公司总部”)电子商务运营策略,更加市场化开展互联网渠道终端裸机零售及基于互联网渠道开展的裸机分销业务,基于互联网运营中心“准事业部”管理原则,特制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运营中心”)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互联网渠道裸机零售及基于互联网渠道的裸机分销。
互联网渠道合约机分销按终端广东分公司针对实体渠道的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主要定义(一)价格定义1、采购价:互联网运营中心向供货方购进终端、配件时的采购价格;2、互联网零售价:指互联网运营中心在自有商城、平台店铺等零售渠道面向末端客户开展裸机零售的价格;3、互联网分销价:指互联网运营中心面向互联网销售商(包括其他商城、其他互联网卖家)开展批量销售的价格。
(二)产品定义1、终端类:(1)总部类终端:总部集采类终端、总部集采且代理类终端、总部代理类终端;(2)广东分公司省代理类终端:指终端广东分公司与终端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指定的国包商签订代理协议,并以此为基础,负责在各渠道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3)广东分公司代销类终端:终端广东分公司与终端生产厂家或省代通过代销合同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4)他省类终端: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与其他省终端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在互联网渠道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从合作模式来看,具体包括省际铺货代销和分省发货两种模式。
(5)互联网专属类终端: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通过买断或代销的方式,与厂家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销售推广产品。
2、配件类:(1)终端广东分公司类配件:终端广东分公司与配件合作商通过购销或代销的合作方式建立合作,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销售推广的配件。
移动渠道合作管理方案(移动公司)

移动渠道合作管理方案为加快全市渠道专营份额提升,进一步加强核心商圈渠道及优质渠道掌控,全力稳定渠道,根据省、市公司年工作会议和市场工作会议精神,市公司制定了年渠道合作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移动渠道合作管理方案为加快全市渠道专营份额提升,进一步加强核心商圈渠道及优质渠道掌控,全力稳定渠道,根据省、市公司年工作会议和市场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年渠道合作管理方案。
一、总体原则1.渠道合作范围:一是核心商圈范围内的新建优质渠道、回归渠道、需掌控的移动存量渠道、公开渠道等。
二是非核心商圈范围内市场份额低或渠道弱覆盖区域的新建优质渠道(仅可享受渠道道具与设备支持)、回归优质渠道、三星级及以上存量渠道、三星级以下存量渠道(仅可享受渠道道具与设备支持)、公开渠道等。
三是核心商圈范围内满足区域市场服务要求的服务型渠道。
2.补贴方式:房租补贴通过与代理商合作建点等方式,采取公开比选确定补贴渠道;达量奖励、渠道装修支持、渠道道具与设备支持采取直接谈判方式,按合作渠道决策形式进行审批确定。
3.合作费用管控:市公司根据各单位存量渠道规模及新增建设初步规划,下达营销渠道费用计划。
各单位在分配的计划费用内,结合实际挑选有价值的渠道进行合作补贴,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各单位实施的渠道合作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市公司下达的营销渠道费用计划。
4.特殊渠道合作:全网连锁渠道、省级连锁渠道、公开渠道、校园渠道等特殊情况,根据竞争应对需要,另制定合适的合作政策,报市公司办公会决议。
其中公开渠道转专营可参照其他渠道单点申请合作补贴,但与市公司统谈的合作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决策形式1.所有给予房租补贴的渠道,均需通过与代理商合作建点等方式,采取公开比选确定补贴渠道,具体按市公司相关采购流程进行决策。
2.核心商圈的新建渠道、回归渠道、存量渠道、公开渠道,以及非核心商圈的新建优质渠道(仅可享受渠道道具与设备支持)、三星级及以上存量渠道、三星级以下存量渠道(仅可享受渠道道具与设备支持)、有独立门店的存量专营渠道(仅可享受装修支持),单个渠道单次申请合作补贴或取消合作补贴的总费用(不含房租补贴,含达量奖励、装修支持预算费用、渠道道具及设备支持等费用)达到8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审批流程梳理(1)

事项说明审批人公文出处互联网专属类终端(零星采购)单款机型单次采购量大于2000台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6页第f点互联网专属类终端(代销产品)单款机型单次采购量大于500万元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7页第5点互联网专属配件单次采购金额大于100万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9页第5点互联网渠道零售定价(终端)低于采购价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10页第二点第1小点互联网渠道零售定价(配件)低于采购价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12页第1点互联网渠道零售定价(分销/一件代发)重点产品或特殊产品设置额外返点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13页第1点互联网渠道零售定价(分销/买断分销)(互联网专属类终端)单笔提货金额高于500万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14页第2点互联网渠道零售定价(分销/特殊情况)特殊机型或推广活动需突破一件代发或买断代分管副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第14页第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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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称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为贯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终端公司总部”)电子商务运营策略,更加市场化开展互联网渠道终端裸机零售及基于互联网渠道开展的裸机分销业务,基于互联网运营中心“准事业部”管理原则,特制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运营中心”)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互联网渠道裸机零售及基于互联网渠道的裸机分销。
互联网渠道合约机分销按终端广东分公司针对实体渠道的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主要定义(一)价格定义1、采购价:互联网运营中心向供货方购进终端、配件时的采购价格;2、互联网零售价:指互联网运营中心在自有商城、平台店铺等零售渠道面向末端客户开展裸机零售的价格;3、互联网分销价:指互联网运营中心面向互联网销售商(包括其他商城、其他互联网卖家)开展批量销售的价格。
(二)产品定义1、终端类:(1)总部类终端:总部集采类终端、总部集采且代理类终端、总部代理类终端;(2)广东分公司省代理类终端:指终端广东分公司与终端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指定的国包商签订代理协议,并以此为基础,负责在各渠道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3)广东分公司代销类终端:终端广东分公司与终端生产厂家或省代通过代销合同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4)他省类终端: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与其他省终端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在互联网渠道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从合作模式来看,具体包括省际铺货代销和分省发货两种模式。
(5)互联网专属类终端: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通过买断或代销的方式,与厂家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销售推广产品。
2、配件类:(1)终端广东分公司类配件:终端广东分公司与配件合作商通过购销或代销的合作方式建立合作,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销售推广的配件。
(2)互联网专属类配件: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通过买断或代销的方式,与配件厂家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销售推广产品。
(3)他省类配件: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通过铺货代销或分省发货的合作模式,与其他省终端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销售推广产品。
第三条、产品引入及采购管理(一)终端类1、总部类终端:(1)产品引入:由终端公司总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产品采购:原则上互联网运营中心以独立帐号直接通过ERP 系统向总部提货。
互联网运营中心也可向终端广东分公司公司提货,对应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广东分公司产品”一致。
(3)采购价及结算:无论哪种采购提货方式,采购价均以终端公司总部明确的各省分提货价为准。
依据终端公司总部与各省分公司的结算方式结算。
上游返利及营销资源透传依据终端公司总部相关发文执行。
并由物资部按终端广东分公司相关流程执行结算,财务部进行稽核。
2、广东分公司省代理类终端:(1)产品引入:由终端广东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产品采购:互联网运营中心向广东分公司提货,由互联网运营中心依据终端广东分公司需求提报及采购流程,向终端广东分公司提报需求,由终端广东分公司物资部开展采购。
(3)采购价及结算:互联网运营中心采购价在终端广东分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价为准,如有上游返利及营销资源,需透传给互联网运营中心。
一般情况下透传规则如下,具体以终端广东分公司市场部发布的政策为准。
➢礼品:上游1:1比例配置的礼品,同等比例透传给互联网运营中心。
其他礼品,由互联网运营中心向终端广东分公司市场部申请。
➢返利:一般情况下前向返利均透传。
达量返利由终端广东分公司市场部统筹与上游明确互联网渠道返利规则。
➢赠机:按提货比例透传给互联网运营中心。
3、广东分公司省代销类终端:相关内容同广东分公司省代理类终端。
4、他省类终端:(1)产品引入:由他省终端公司通过邮件形式提报产品,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室评估,评估通过即可安排上架及采购。
(2)产品采购:铺货代销模式下,由互联网运营中心提需求、物资部执行采购。
他省发货模式不涉及采购。
(3)采购价及结算:铺货代销模式下,采购价通过邮件或公函的形式明确。
分省发货模式下,不涉及采购价,销售价通过邮件形式或公函的明确。
分省发货模式下,互联网运营中心与合作省分签订代收代付协议,明确货款结算及服务费等事宜。
5、互联网专属类终端:互联网专属类终端从采购属性来区分,分为买断代理和零星采购、代销三类。
(1)买断代理产品定义:由互联网运营中心负责互联网渠道代理,一般以买断方式与厂家或其指定代理商直接合作。
a)产品引入:由终端厂家推出的终端新品,在具备“入网许可证、商标注册证、3C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基本资质的前提下,由互联网运营中心相关岗位人员与终端厂家(或其指定代理商)先进行意向沟通,达成一致并经互联网运营中心经理审批通过后即可开展商务谈判。
b)商务谈判:由运营中心提交商务谈判需求给物资部,由物资部组织与终端厂家(或其指定代理商)进行产品代理/代销商务洽谈。
c)谈判结果决策:商务谈判结果提交终端广东分公司专题决策会决策。
d)产品采购:互联网运营中心提交需求,物资部执行采购。
(2)零星采购a)定义:互联网运营中心不代理该产品,仅开展小批量采购及销售,且单次采购量不超过3000台(买断方式)。
在合作模式上,一般不就单款机型签订合作协议,而通过签订年度框架协议开展合作。
b)供应商引入: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择5-6家年度合作供应商,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
c) 产品选定:互联网运营中心定期对互联网市场热销品进行巡查,并提请采购申请,经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室经理审批后即可提交物资部开展比价。
d)产品比价:每次采购前,通过询价方式从年度合作供应商中选定当次采购的供应商,以在相同采购量及供货时限要求下,“价低者得”为原则。
f)产品采购:单款机型单次采购量低于2000台(含2000台),采购需求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部门经理审批;单款机型单次采购量大于2000台,由互联网运营中心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经过以上流程审批后,由物资部执行采购。
(3)代销产品a)定义:指互联网运营中心以代销方式引入产品,通过签定框架代销合作协议的方式合作。
互联网运营中心不负责此类产品的尾货处理,库存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b)供应商引入:供应商具备基本资质(首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产品的销售授权证明(非厂家需提供)、入网许可证、商标注册证、3C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即可申请合作,合作模式为签订框架代销合同。
申请及审批流程如下:供应商提供资质材料(见上文)——首批合作产品及报价——合作意向沟通(互联网运营中心相关岗位人员与供应商沟通)——首批产品市场比价——沟通结果及结果报批(由互联网运营中心经理审批)。
首批产品价格要求:每款机型采购价均不高于大型B2B平台(一般指京东)当前销售价*97%,或大型B2B平台(一般指京东)暂未上架销售的独家产品。
c) 商务谈判:供应商引入后,由物资部负责组织开展商务谈判。
谈判结果报终端广东分公司专题决策会决策。
d) 产品选定:互联网运营中心根据对互联网市场终端产品巡查及产品规划,选定需通过代销方式补充的产品。
经由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室经理审批后提交物资部开展比价。
e)产品比价:每次采购前,通过询价方式从已签订代销框架合作供应商中选定当次采购的供应商,在相同采购量及供货时限要求下,以“价低者得”为原则。
(5)产品采购:单次采购金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采购需求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部门经理审批;单款机型单次采购量大于500万元,由互联网运营中心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经过以上流程审批后,由物资部执行采购。
备注:具体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采购管理流程另文发布。
(二)配件类1、终端广东分公司配件(1)定义:由终端广东分公司引入及开展采购的配件产品。
(2)产品引入:由终端广东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产品采购:互联网运营中心向广东分公司提货,由互联网运营中心依据终端广东分公司需求提报及采购流程,向终端广东分公司提报需求,由终端广东分公司物资部开展采购。
(4)采购价及结算:互联网运营中心采购价以终端广东分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价为准。
2、互联网专属配件(1)供应商引入:供应商具备基本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质检报告、CE认证、商标注册证明、产品专利权、授权移动公司销售证明),即可申请合作,合作模式为签订框架代销合同。
申请及审批流程如下:供应商提供资质材料(见上文)——合作意向沟通(互联网运营中心相关岗位人员与供应商直接沟通)——沟通结果报批(由互联网运营中心经理审批)。
(2)商务谈判:供应商引入后,由物资部负责组织开展商务谈判。
谈判结果报终端广东分公司专题决策会决策。
(3)产品选定:互联网运营中心定期对互联网市场热销品进行巡查,并提请采购申请,经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室经理审批后即可提交物资部开展比价。
(4)产品比价:每次采购前,通过询价方式从已签订框架合作供应商中选定当次采购的供应商,以在相同采购量及供货时限要求下,“价低者得”为原则。
(5)产品采购:单次采购金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部门经理审批;单次采购金额大于100万元,由互联网运营中心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经过以上流程审批后,由物资部执行采购。
3、他省配件(1)产品引入:由他省终端公司提报产品,互联网运营中心内部评估,评估通过即可安排上架及采购。
(2)产品采购:铺货代销模式下,由互联网运营中心提需求、物资部执行采购。
他省发货模式不涉及采购。
(3)采购价及结算:铺货代销模式下,采购价通过邮件或函的形式明确。
分省发货模式下,不涉及采购价,销售价通过邮件或函的形式明确。
分省发货模式下,互联网运营中心与合作省分签订代收代付合作协议,明确货款结算及服务费等事宜。
第四条、定价管理(一)原则1、快速响应市场,减少审批环节。
2、灵活定价并兼顾终端公司整体市场策略。
(二)互联网零售定价管理1、终端类(1)常规产品定价(含日常促销)采用灵活定价的方式,根据产品操盘策略需要在一定毛利率范围内,制定不同的审批流程。
高于采购价,由产品采销经理提出,由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室经理审批(邮件方式)。
低于采购价,需要签报的形式,由分管副总审批。
常规定价(含日常促销)适用于总部类终端、互联网专属类终端、他省类终端(仅铺货代销模式)。
其他产品定价规则见下文。
(2)终端广东分公司产品定价包括终端广东分公司的产品,包括代理类终端、终端广东分公司代销类终端。
基准价格按照分公司指导价进行销售。
为适应互联网渠道市场竞争,给予互联网运营中心一定程度的调价空间,具体规则为:互联网渠道销售价高于采购价且不低于大市场零售指导价*90%的定价,由互联网运营中心产品采销经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定价,并由营销室经理审批;高于采购价但低于大市场零售指导价*90%的定价,需由终端广东分公司市场部通过邮件或公文形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