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上册法律xx水法(1988年)xxxx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xx公司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xx防洪法(1997年)xx建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199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年)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水利产业政策(1997年)国务院部门规章(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1997年)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1984年)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1986年)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年)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1998年)水利部关于颁发《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关于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签定责任书的通知(1998年)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二)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1997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知(1997年)关于明确招标设计阶段的通知(199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1995年)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下册(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1986年)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年)(四)水利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1998年)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1990年)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1991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1986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1988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1986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1994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1992年)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定额》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收费定额》的通知(1991年)关于颁发中小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的通知(1993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利用外资概算编制办法(采购型)》的通知(1992年)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1988年)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1990年)(五)水利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的通知(1996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xx细则的补充规定(1997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199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995年)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2年)《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1993年)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1993年)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六)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水库xx注册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水库xx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1993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1994年)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1994年)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关于抓紧实施湖泊管理的通知(1989年)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1991年)(七)其他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水利部前期工作经费回收和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1996年)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1995年)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1996年)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6年)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199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1997年)取水xx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的实施意见》的函(1997年)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函(1998年)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阶段总结》的通知(1998年)关于印发《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关于印发《治理太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关于xx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8年)附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目录11/ 1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c9f1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3.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2000年1月4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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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1.06.14实施日期:2001.06.14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活动。
设备制造监理是指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全过程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备是指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科研等项目所需的设备。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的大中型设备,必须实行设备制造监理,小型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行设备制造监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水利部和有关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工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和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主管部门。
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
二、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验交流、总结工作;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交流。
第八条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第九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分为甲级资格单位和乙级资格单位。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试行)

附件: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试行)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二年四月目录1、总则2、质量监督检查办法3、质量监督实施程序4、资料准备5、质量监督巡视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6、质量监督巡视的主要职责7、质量监督巡视报告的主要内容8、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9、附则附录Ⅰ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附录Ⅱ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内容附录Ⅲ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内容附录Ⅳ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附录Ⅴ质量监督报告格式附录Ⅵ质量监督依据的主要规程规范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试行)1 总则1.1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为了规范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制定本大纲。
1.2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规程、规范。
1.3 水电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1.4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执行现行国家、电力行业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规程、规范及合同要求。
主要标准、规范见附录VI。
1.5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实体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见附录Ⅰ、Ⅱ、Ⅲ、Ⅳ。
1.6 本大纲适用于列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其它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1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视制度,分定期巡视和阶段巡视。
定期巡视根据工程建设计划一般每年2—3次,阶段巡视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进行安排。
可统筹考虑安排定期巡视和阶段巡视。
2.2 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阶段巡视有:工程截流、工程蓄水、机组启动、单项工程竣工和枢纽工程竣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注册〕第01讲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治理法规第一篇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治理法规第一节水电工程质量治理规定一、概述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标准工程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共分总那么、建设各方职责、设计质量治理、施工质量治理、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奖罚、附那么等八章。
依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表达。
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依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工程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依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
在同一工程建设中,工程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那么上不得担当监理,确需担当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担当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担当监理。
二、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法人负总责。
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担当工作的质量负责。
工程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工程法人予以明确。
依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除可行性研究及往常时期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建管[20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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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6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依法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岗位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必须在所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
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第六条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的标准:一、甲级资格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
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3人。
水利水电监理实施细则大坝建设与水电设备调试规定

水利水电监理实施细则大坝建设与水电设备调试规定一、前言水利水电工程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坝建设和水电设备调试是水利水电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了确保大坝建设和水电设备调试的质量和安全,水利水电监理实施细则应该明确规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监理要求。
本文旨在对水利水电监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大坝建设和水电设备调试的规定进行探讨和解析。
二、大坝建设的规定1. 大坝选址与设计大坝选址应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水电资源、环境影响等因素,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大坝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坝体稳定性和安全性。
2. 施工过程与工艺大坝施工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相关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监理及验收水利水电监理应对大坝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配合合同约定的验收工作。
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三、水电设备调试的规定1. 设备安装与连接水电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密封性和稳定性。
设备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避免泄漏和故障。
2. 设备调试与试运行水电设备的调试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
调试过程中,需注重相关参数的监测和记录,及时处理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3. 设备监测与维护水利水电监理在设备调试后,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监测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故障和损坏,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四、监理要求和责任1. 监理要求水利水电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工作。
监理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2. 监理责任水利水电监理对大坝建设和水电设备调试所承担的责任是重大的,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的规定,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水利水电监理实施细则对大坝建设和水电设备调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4•【文号】[87]水电技字第53号•【施行日期】198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1987年9月14日(87)水电技字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工业是设备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工业。
为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发挥其最佳效益,并争取获得设备寿命周期总费用最低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件》的精神,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的对象是发、送、变、配各种设备,包括所有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
当前,以新建、扩建的水、火电发变电设备为主。
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试制鉴定、购置合同、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是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将设备的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改善全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衔接,明确各阶段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制约及奖罚制度(罚款从建设部门对制造厂、设计院、安装单位预留的10%保证金中扣除)。
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三条设备的运行使用阶段是反映性能、实现设备效益的最直接的阶段。
生产单位是管理设备历时最久的单位,在全过程管理中,设备投入生产前的各阶段的负责单位都应请生产单位参加,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要求和意见。
如有严重分歧,由上级部门协调。
第四条随着我国电力设备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自动化设备迅速增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在科学技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改变传统的分段管理方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把各个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已成为全过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各级领导应从全局出发,领导和组织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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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424号文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机构及方式第三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
第四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程师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制造厂按合同生产水利水电设备的质量,向用户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产品,推行监造制度,以确保防洪排涝、防汛抗旱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应用在水利水电工程、防洪、排涝、防汛、抗旱、水力发电、给排水等方面的设备。
第三条产品监造是指在合同条件下,由业主派出或委托已取得资格的监造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方产品制造的程序、条件、方法、生产过程和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监控和验证,使产品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全部活动。
第四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和水利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办法、有关文件以及供需双方的全部合同文件及合同中规定的采用国际标准,及其它有关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五条所有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设备,必须实行监造制度。
第六条产品监造工作是为需方提供该产品质量保证的确信,从而保障需方获得满足要求的优良产品,同时也有利于制造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厂方的信誉。
第七条制造厂是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监造单位是对产品的制造全过程提供监督和对产品质量状态提供鉴证的第三方。
第二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机构及方式
第八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主管部门是水利部,其具体办事机构设置在水利部机械局,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有关司局制定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3、配合有关司局组织审批并管理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及监造工程师;
4、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作;
5、组织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岗位资质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6、协调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委托方等之间的关系;
7、组织总结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作和经验交流;
8、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交流;
第九条委托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资格的单位进行监造。
不同的设备可委托不同的监造单位分别承担。
第十条委托监造必须签定委托合同,监造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时间、双方权力与义务、监造费用的计取与支付、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委托监造时,委托单位要向监造单位介绍项目、有关产品、设备情况及委托监造的具体范围、内容要求、明确向监造单位的授权范围(如质量否决权、停工、报废、出厂及签发付款凭证权等)以便使监造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监造单位要向委托单位提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主管监造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根据监造要求所编制的监造计划、监造大纲。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的监造工程师根据专业需要可以参加监造工作,但应受总监造工程师的统一指挥与管理。
第十二条制造厂必须接受由委托单位委派的监造单位的监造人员进驻,进行合法监造,并为监造工
5、正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有关规定。
坚持监造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造任务及合同要求,派出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及监造人员组成的监造组进驻现场。
总监造工程师为监造单位派出履行监造合同的全权负责人,领导监造组完成合同规定的职责。
监造工程师具体履行监造职责时,应向总监造工程师负责,并领导其下属的监造人员开展工作。
水利水电设备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必须是注册的监造工程师。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应把被监造的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及主要监造工程师姓名通知被监造单位,并应同时明确授予监造单位的权限。
被监造单位必须接受监造单位的合法监督,并提供被监造设备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在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实施过程中,监造单位、人员、不得泄漏委托单位、被监造单位的设计、技术资料及与被监造单位所阐明的秘密。
第十八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监造情况,对涉及质量、技术、工期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并取得委托单位决策性意见。
第十九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是一项有偿性技术服务活动,所需费用应依据监造范围和工作深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监造合同。
第二十条在监造过程中,属非监造单位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监造单位不负经济责任,属监造单位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监造单位负责一定的经济责任。
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程师是指经过注册的从事水利水电设备监造业务的技术、经济、管理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人员。
应先取得监造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有效注册。
监造工程资格的确定应依照(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程师必需遵循以下职业准则
1、忠于职守、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2、正直、公正、科学地为用户服务;
3、尊重专利、不剽窃技术、严守技术秘密;
4、尊重公共关系准则,不搞不正之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将就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