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经营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 值理念 3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李克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出席会议。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是“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保险监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科学审慎,是保险监管的精神要义。保险监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不断提升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稳健运行。务实高效,是保险监管的时代要求。要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奉献进取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严谨细致、讲求实效。要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勤勉敬业尽责,文明高效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监管效能。要清正廉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切实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

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

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 保险监管环境是一个全新的题目。这是本文的主要价值之一。从古至今,人们对环境与形势的研判高度重视,往往把它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晏子春秋·杂下之十》记载:“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 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此句以橘的生长环境为喻,形容环境变了,事物的性质也必然发生变化。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刘欲毕试以完大典,俱审时度势,切中事理。"其中“审时度势”,就是指观察分析时势,估计情况的变化。 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紧密关系。这一关系既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适应或者反作用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共同进化的关系。环境影响保险监管,保险监管可以调适环境。保险监管环境具有非均衡性,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保险监管对环境进行调适的前提与基础,二者在不断运动、变化中寻找均衡。 认识到这一规律对于实现科学的保险监管极为有益。这种非均衡性归结为监管环境本身的运动,并决定于监管环境本身的不确定性,包括动态性、复杂性。由于环境本身的动态性与复杂性使监管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以及内外环境之间的非均衡性,并最终造成保险监管的动态变化与调整。同时,非均衡性决定了监管调适的方向、速度、空间以及方法。 就调适的类型来看,可分为适应性调适与控制性调适,就调适的模式来看,有激进式模式与渐变式模式。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二者的关系可以从我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实践中得到实证。从外部环境对保险监管的影响看,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历程,正是我国保险监管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不断适应与调整的过程。我国于1992年开始保险市场的试点开放,2001年我国加入WTO又促进了国家的对外开放,保险业作为入世谈判的重点与焦点,处于对外开放的关键位置。 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坚持积极稳妥的开放策略,较好地处理了开放与发展、开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通过对外部监管环境变化的积极应对,有效提升了我国保险的竞争力,促进了保险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现了合作共赢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国家的对外开放倒逼保险业改革,并促进保险业提升竞争力。尽管开放的积极作用尚待进一步理顺与发挥,但中国保险业着实从改革与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 联 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 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 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 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 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 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 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 B.不得解散 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 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 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 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 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 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 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 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 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A.一般都不再列入监管的范畴 B.实行批准制度 C.实行报备制度 D.实行严格的监管 12.在我国,通常商业保险的险种和费率由下列机构制定(D )。 A.保险行业协会 B.保险信用评级公司 C.中国保监会 D.各商业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保险X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X公司实行统壹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X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分X公司、中心支X公司、支X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X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X公司。保险X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X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壹家分X公司作为省级分X公司。 保险X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壹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X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X公司同时负责前俩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X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或者变相运营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的解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6〕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解读: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简称《指引》)(本《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发后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同时作废)第二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比前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中,《办法》将原“员工和营销员”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早期员工和营销员一般予以区别称呼的原因在于员工一般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业内叫做内勤人员,而营销员一般是指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业内也叫做外勤人员,这样的表述随着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发展,已不再准确。2013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将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销售从业人员,而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无论承担何种职务或工作内容,都可以统称为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办法》为了更加精准的表达和措辞,也做了此调整。 第二款中,《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监管处罚”,可能是考虑到监管处罚可以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因为监管处罚做出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因而未再单独列示。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解读:原《指引》第三条规定:

第20章 保险监管内容

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 第一节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要求 保险监管的作用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准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由于许可证申请的审核是基于所准备承保种类的资料而进行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本国法律应该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至少应该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种。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业务,所以从理论上讲,许可证应该没有时效限制。然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确认书的作用是证明该公司确实已获得从事其拟承保险种的授权,确实具有偿付能力并且符合母国的各项监管要求。如果有双边或多边协议可保证境外公司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得到东道国的认可,境外保险公司也可以不必经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就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在对境外公司分公司的市场准人管理上,如果是根据本国法律组建,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是外资公司分公司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与境内保险公司一样的申请要求。 在有的国家,对某些特殊险种其境内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保,这一般涉及特大风险或极为特殊的个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涉及“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证并完成登记程序,就意味着其营业期的开始,同时该公司也开始受到监管公司在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即颁发许可证时的那些前提条件,如资金是否充裕,经理人选是否称职,再保险是否妥当等。监管机构有权随时获得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料保险机构应明确其法定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公司和互助社团,以保证其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便于筹措资金。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在公司的组建章程中注明。按照专业化经营原则,持有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反之亦然;另有明确规定,并经监管机构认可的除外。不过,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个人保险,例如意外险、健康险等可以授权经营,不受本原则的限制。已经同时开展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综合保险公司,只要能够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分别核算,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寿险投保人不会承担因非寿险业务损失而引起的风险,则可继续经营,反之亦然。专业化经营不应妨碍寿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持股。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 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最低资本的数额与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密切相关。最低资本额不得挪用,不得用来弥补可正常预见的损失。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11 【实施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

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

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创新方向明确,“互联网+保险”加速发展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本产品保密并受到版权法保护 Confidential and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s

2014年我们已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彩票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保险电子商务行业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众筹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理财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安全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业务延展报告2014 ?中国股票资讯APP 分析专题报告2014 ? 中国记账理财APP 移动市场研究报告2014 欲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更多内容, 易观智库长期致力于互联网产业的深度研究,互联网金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 研究报告包括以下: 2015年我们将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电子商务与支付年度监测报告2015年 ☆ 中国手机银行产品与营销监测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客户端APP 分析报告2015 ? 中国互联网理财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5

研究定义及研究范畴 研究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相关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平 台渠道,开发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关服务。 研究范畴: 本报告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市场发展背景、市场现状、市场趋势等 内容;本报告覆盖的消费领域主要包括覆盖购物、旅游、教育等,不包括房地产和汽车消费; 本报告涉及厂商包括平安、太保、众安等保险公司,阿里、京东等互联网企业,中民保险网 等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等研究其在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力等。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4-27 实施日期:2010-5-28 有效性:有效 专业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下同)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

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经营原则】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的发展过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在迅速发展和壮大自身的同时,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承受更多的可能来自国际金融保险市场风险的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就成为了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本文从界定保险监管的基本含义入手,相继介绍了保险监管的特征、主要理论、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的形势及现状,并就现今我国保险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保险;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 中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正置于一个机遇与挑战并重的时代。近二十年来,中国保险企业年平均保持了两位数的高倍增长,尤其是保监会成立后,保险监管体系与法律环境的初步建立日趋完善,保险企业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时,我国的保险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的中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除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外,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实力都比较弱,这既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也难与国内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业竞争。要想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不仅仅需要保险行业自身的努力,更应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为我国保险行业提供一个健全、良好的监管环境。对此,我国保险界从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体系等多方面多角度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1.2研究的意义 近几年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浪潮愈演愈烈,金融保险监管发展迅猛,如何顺应金融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保险业务不规范的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给许多保险机构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和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和保险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以适应新时期对保险监管的要求,这既是保险理论的呼唤,也是保险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回应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理论呼唤和实践的期望,既可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提供理论基础

互联网保险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nsurance. Keywords:Internet insurance,Government regulation,Exit system,Legislative system,Supporting system

互联网保险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目录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1)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1) 摘要 (1) ABSTRACT (2) 1.绪论 (1)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1) 1.1.1选题背景 (1) 1.1.2选题意义 (2) 1.2国内外文献回顾 (2) 1.2.1国外文献回顾 (2) 1.2.2国内文献回顾 (3)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5) 1.4主要工作和创新 (5) 1.5论文基本框架 (5) 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基本概念及理论 (7) 2.1基本概念界定 (7) 2.1.1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7) 2.1.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概念 (7) 2.2互联网保险的主要模式 (8) 2.2.1自营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商城模式 (8) 2.2.2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9) 2.2.3纯粹的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9) 2.3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特殊性 (10) 2.3.1地域监管难度增加 (10) 2.3.2监管的信息技术提高 (10) 2.3.3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加审慎 (11) 2.4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12)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4.1政府干预理论 (12) 2.4.2政府职能理论 (12) 2.4.3公共产品理论 (13) 3.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现状及不足分析 (14) 3.1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现状 (14) 3.1.1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立法现状 (14) 3.1.2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主体 (14) 3.1.3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对象 (15) 3.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5) 3.2.1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制度不完善 (15) 3.2.2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 (16) 3.2.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监管不明确 (18) 3.2.4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欠缺 (18) 4.域外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经验及启示 (20) 4.1美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及监管 (20) 4.1.1最大程度发挥行业的自律监管效用 (20) 4.1.2避免政府过多作为 (20) 4.1.3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举措 (21) 4.2欧盟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与监管 (21) 4.2.1确立适度审慎的准入准则 (22) 4.2.2基于监管的一致性准则 (22) 4.2.3实行实时有效的评估 (22) 4.2.4促进监管机构的多元化 (22) 4.3日本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及监管 (22) 4.3.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3) 4.3.2重视行政指导举措 (23) 4.3.3确立多层次准入标准 (23) 5.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对策及配套措施 (24) 5.1完善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立法体系 (24) 5.1.1科学划分立法层次 (24)

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历程和现状

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历程和现状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沿革 1、行政管理期(建国后-1979年) 中国的保险业源于海上通商贸易,第一家保险公司是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60年后国人创办的首家保险公司位于上海,是德盛号设立的义和公司保险行。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期,民族保险公司发展壮大,银行业也相继投资设立保险公司,1911-1925年,陆续设立了39家,其中经营寿险业务的19家,在1931年,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与外商公司抗衡的实力。 1948年底,全国保险业总、分机构为602家,上海中、外保险公司最多达275家。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其主要代理人,此后的30年间,中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处于垄断地位。 建国后,保险业务经历了两次停办。第一次是在1954年取消经纪人制度和私营保险代理人及公估人制度后,在1958年12月的武汉财政会议上,宣布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这是由于对人民公社化和对商品经济直接否定导致的。第二次是中国“文化大革命”运动,1966-1976年的十年间,所有国内保险业务也都全部停止开办。 中国效仿苏联的保险监管模式,在《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保险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1952年6月,将保险监管工作划归财政部。从建国至1979年,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保险业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个风险补偿部门,无论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扮演的都是行政领导角色,并未涉及行政管制和价格管制的监管行为。

2、监管雏形期(1979-1998年) 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自1980年恢复已停办20余年的国内保险业务。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立隶属国务院的独立经济单位。虽然在1992-1994年间,批准了太平洋、平安等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友邦等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在华代表处,但保险市场仍然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为主。 1979年4月,国务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明确了,保险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领导和业务监督管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纳入直属人民银行的局级专业子公司建制。这一时期,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制度供给缺乏,没有对经营行为、内控建设、再保险、风险防控等作出安排。这一时期的监管角色仍然呈现出以行业主管为主,监管为辅的特点。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跨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开始将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监管纳入了重要制度安排。 3、监管发展期(1998年至今)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给亚洲各国家的经济发展以沉重的打击,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强化中央银行职能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保险监管职能,中国保险监管迈入了一个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进行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在保险监管理论与实践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构筑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风险防范“五道防线”。监管思路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借鉴欧洲偿付能力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已启动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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