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06•【文号】卫医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附件: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地市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临床(含中医)、护理、医院感染、疾病预防控制和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卫生部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拟定《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培训省级艾滋病治疗的师资;对全国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省、市和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培训。
省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对全省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根据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由地市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或者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根据《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负责指导本地区艾滋病病人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指导处理严重机会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负责将进行家庭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管理,促进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提高治疗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患者诊断和评估2.1 患者诊断2.1.1 根据相关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根据《国家艾滋病诊断标准》确定患者的艾滋病感染状态。
2.1.2 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没有发展成艾滋病的人,应及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
2.2 患者评估2.2.1 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史等信息,对患者进行评估。
2.2.2 评估内容包括:肝功能评估、肾功能评估、心血管系统评估、骨骼系统评估等。
2.2.3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3. 抗病毒治疗方案3.1 抗病毒治疗目标3.1.1 控制病毒复制,减少病毒载量。
3.1.2 延缓疾病进展,延长患者的生存期。
3.1.3 提高患者的免疫功能,减少合并症发生。
3.2 抗病毒药物选择3.2.1 根据患者感染的病毒亚型、基因型和个人情况,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
3.2.2 常用的抗病毒药物包括:拉米夫定、替诺福韦、达芦那韦、培沙地韦等。
3.3 抗病毒治疗方案的制定3.3.1 根据患者的病情、耐药情况、合并症等因素,制定个体化的抗病毒治疗方案。
3.3.2 方案包括药物的剂量、用药时间、疗程等。
4. 治疗监测和调整4.1 病毒复制监测4.1.1 定期检测患者的病毒载量,评估治疗效果。
4.1.2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2 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4.2.1 定期进行患者的肝功能、肾功能等相关指标的监测。
4.2.2 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及时的管理和处理。
5. 合并症处理5.1 心血管合并症5.1.1 监测患者的血压、心电图等指标,进行合并症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5.1.2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5.2 骨骼系统合并症5.2.1 定期监测患者的骨密度、钙、磷等指标。
5.2.2 针对骨骼系统合并症,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工作制度(精校版本)

为保障我院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保障药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免费抗病毒药物的领取: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由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在每一季度末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一季度的免费抗病毒药物的使用计划,将计划交辖区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领取抗病毒药物。
2、免费抗病毒药物的保存:免费抗病毒药物领取后统一入库,由抗病毒治疗科室专人专柜/室保管,干燥通风保存,建立出入库制度,实行专帐管理,对药物种类、数量及规格进行核查登记。
4、对国家发放的免费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和挪用。
服用抗病毒药物时的治疗原则及注意事项
1、病人自愿原则。在病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下面“抗病毒治疗患者知情同意书”;
2、检测费用全部或部分自理(应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如不能按要求完成相关检测,可能会影响治疗的效果,并可能威胁病人生命);
一、工作原则
(一)为所有的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人提供服务。
(二)严格监督管理,杜绝药品浪费与流失。
(三)安全、科学、有效和保密。
二、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对象
具有本辖区户口或暂住证的、符合抗病毒治疗临床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持有效证件均可获得免费抗病毒治疗。
(二)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内容
服用抗病毒药物后的换药指征
1、患者服药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副作用;
2、CD4细胞持续性减少并出现临床恶化;
3、抗病毒药使用3-6个月后,仍出现机会性感染或临床症状体征仍无明显改善者;
4、选用AZT方案时出现重度贫血(血色素低于7.5g/l或粒细胞<2000/L时,这时应选用D4T方案);
5、出现胰腺炎症状或血AMY升高到原来的2倍以上或出现严重的手脚麻木、剌疼、行走困难等;
艾滋病护理和管理

抗病毒药物的毒副作用和处理
3、骨髓抑制
骨髓抑制是指骨髓的造血功能受到抑制,
引起全血细胞减少,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
临床症状。
齐多夫定和双汰芝最严重的副作用就是
贫血,因此服用时必须检测血常规。
抗病毒药物的毒副作用和处理
4、胰腺炎
去羟基苷和司它夫定可能导致胰腺炎。
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联用时可以引起血清淀
粉酶升高。水肿型胰腺炎常见,多表现为恶
心、呕吐、腹痛,腹痛为持续性钝痛,向腰
背部放射,体温升高,血尿淀粉酶升高。 出
现胰腺炎时要立即停用引起的药物,按胰腺
炎处理。
抗病毒药物的毒副作用和处理
5、肝功异常 齐多夫定、司它夫定、奈韦拉平、去羟基苷
等都可能引起肝脏功能损害转氨酶升高。所 以病人服药时要定期复查肝功, 转氨酶超过 正常上限2倍时,要定期随访、监测肝功;高 于正常上限4倍时,应立即停药。 转氨酶升 高时,可服用护肝片、维生素C、肝太乐等 药物治疗。
信任和良好关系 5、应用提高依从性的方法:闹表、服药监督
员、药盒、
抗病毒治疗的副反应
轻微的副反应会使人感到不适,但可以通过 对症处理得到缓解。 开始治疗时副反应可能
很严重,但以后会逐渐好转,大部分副作用 是自限性的(6-12周),病人应坚持治疗。
严重的毒副作用病人很难耐受 ,甚至
会危机生命。医生应进行药物替换和方案调
肝功能、肾功能、胸片 CD4、病毒载量、 注意:保存病人的医疗记录对确保服务质量
和治疗的连续性非常重要,记录抗病毒治疗 史对于选择有效的治疗方案非常关键,对于 治疗工作有着特殊意义。
抗病毒治疗的失败
临床失败:启动抗逆转录病毒治疗3个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12日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州长:张支铁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凉山州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2006年-2010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和编制,责成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州及县市、乡、村、组、户(县市街道办、社区)实行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市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卫生、发改、财政、公安、宣传、教育、人口和计生委、民政、交通、旅游、文化广电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艾滋病监测和检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医防结合工作实施方案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医防结合工作实施方案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取决于医疗机构和公共健康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
为了确保最大的抗病毒治疗效果,以下是一个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医防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例子。
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1. 医疗机构和公共健康部门应建立一个联合工作小组,由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专家和社区代表组成。
2. 小组应定期开会,讨论和制定医防结合的工作实施方案,解决相应的问题和难题。
二、加强医疗机构的能力:1. 医疗机构应提供培训机会,确保医生和护士了解最新的抗病毒治疗指南和最佳实践。
2. 医疗机构应设立艾滋病诊疗中心,提供艾滋病测试、抗病毒治疗和相关卫生服务。
3. 医疗机构应制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快速筛查和诊断指南,以便尽早发现和治疗感染者。
4. 医疗机构应建立良好的数据管理系统,追踪艾滋病患者的治疗进展和病毒抗药性。
三、加强公共健康部门的能力:1. 公共健康部门应领导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艾滋病防治和抗病毒治疗的认知度。
2. 公共健康部门应开展艾滋病的流行病学研究,了解感染病例的特点和传播途径,以制定有效的预防策略。
3. 公共健康部门应加强与社区合作,发展社区影响力,提供艾滋病测试和咨询服务,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和资源。
四、加强医防结合的协调与合作:1. 医疗机构和公共健康部门应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分享病例、治疗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
2. 医疗机构和公共健康部门应共同制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指导方针,并推广应用。
3. 医疗机构和公共健康部门应共同制定艾滋病感染者的随访计划,确保患者按时接受治疗和监测。
五、监测和评估:1. 医疗机构和公共健康部门应定期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监测和评估,包括患者的治疗依从性、治疗效果和病毒抗药性。
2. 监测和评估结果应用于改进提供的抗病毒治疗和预防服务。
通过以上的医防结合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和公共健康部门共同努力,将能够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覆盖率和效果,减少病毒传播,并为感染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和支持服务。
艾滋病特殊人群的抗病毒治疗

艾滋病特殊人群的抗病毒治疗艾滋病特殊人群的抗病毒治疗一.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抗病毒治疗(一)治疗时机与方案1.治疗时机:合并结核感染者应尽早启动抗病毒治疗(ART):对CD4计数<200 cells/ mm3者应在抗TB治疗2-4周内开始ART;CD4计数在200~–500 cells/ mm3者应在抗TB治疗2-4周、最长8周时开始ART;CD4计数>500 cells/ mm3也应在8周内开始ART。
治疗过程中要注意药物毒副作用及药物相互作用,必要时进行药物浓度检测。
2.治疗方案(表5-1):表5-1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推荐抗病毒治疗方案(二)、艾滋病合并结核病治疗说明:1.抗病毒药物的选择对艾滋病合并结核病患者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主要表现在①抗HIV病毒药物与抗结核药物存在着相互作用,如利福平与非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之间的相互作用,会使后者的有效血药浓度降低。
②抗病毒治疗和抗结核治疗同时进行可能会减低治疗的依从性,加大药物的不良反应。
③两种疾病同时治疗使患者的药物负担增加。
艾滋病合并结核病HAART一线推荐方案为“TDF/AZT+3TC+EFV)”。
在两种疾病同时治疗时,若使用了含有利福平的抗结核治疗方案,强烈推荐使用含有EFV的抗病毒治疗方案。
ABC(300mg,每日2次)或者TDF(300mg,每日1次)也可作为EFV的替代,推荐方案为AZT+3TC+ABC/TDF[WHO 2010],但是ABC并不包括在国家免费提供的药品目录中,并且艾滋病合并结核病患者使用3种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的疗效目前支持的数据非常有限。
NVP仅仅在其他药物不能选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为NVP具有导致严重甚至致死性肝损害的危险,同时在与利福平合用时该药的血药浓度会明显下降,使抗病毒治疗失败的机会加大。
如果使用NVP,建议应用常规剂量。
2.艾滋病合并结核病治疗中结核病治疗需要注意的事项(1)我国属于结核病的高负担国家,所有的HIV阳性患者至少每年应通过胸片以及痰涂片筛查发现结核。
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收治艾滋病病人,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协调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相应工作职责,为抗病毒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供应、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组织相关机构收集、报告抗病毒治疗信息。
定期督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第五条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艾滋病医疗保健机构救治体系。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收治艾滋病病人,严格执行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和减免费用的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六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对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符合治疗条件的,由现居住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抗病毒治疗。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一)为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
(二)3名以上的具有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职称,参加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
(三)设有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和住院病床。
(四)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证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HIV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等功能检测设备和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