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06•【文号】卫医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附件: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地市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临床(含中医)、护理、医院感染、疾病预防控制和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卫生部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拟定《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培训省级艾滋病治疗的师资;对全国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省、市和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培训。

省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对全省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根据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由地市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或者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根据《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负责指导本地区艾滋病病人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指导处理严重机会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负责将进行家庭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艾滋病的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艾滋病的管理遵循科学预防、统一治疗、全面关爱的原则。

第三条艾滋病管理的任务包括:监测艾滋病疫情、预防艾滋病传播、确诊治疗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保障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开展科学研究等。

第二章艾滋病疫情监测第四条艾滋病疫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分析和发布艾滋病疫情信息,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疫情的发展趋势、感染人群的特点、感染途径和传播链等。

监测范围涵盖全国,并重点关注高风险地区和人群。

第三章艾滋病传播预防第六条艾滋病传播预防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原则,重点加强高风险场所和人群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宣传,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提高公众和高风险人群对艾滋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四章艾滋病患者的确诊与治疗第八条艾滋病患者的确诊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采用科学、规范、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第五章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第十条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应当依法进行,重点推广科学合理的预防方法和措施,消除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偏见。

第六章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心理咨询和社会支持,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第七章科学研究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应当紧密结合实际需求,加强艾滋病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推动艾滋病防治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⒈《艾滋病防控知识手册》⒉《艾滋病治疗技术指南》⒊《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HIV)感染引起的免疫系统严重受损的慢性病。

城南艾滋病诊治“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南艾滋病诊治“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南艾滋病诊治“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艾滋病治疗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质量与效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四川省艾滋病防治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城南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南艾滋病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健康城南建设,持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优化和创新防治策略,精准实施防控工程,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强化医防协同与融合,合理调配检验检测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及布局,在县人民医院实现艾滋病诊断治疗“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减少艾滋病感染者/病人诊治过程中反复往返于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不便,提高患者治疗可及性,增强服务效能,全面提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质量与效果,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提升。

(二)核心指标1抗病毒治疗比例:295%。

2.新报告病例30天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285%。

3•感染育龄妇女治疗比例:力争达100%。

4.感染儿童治疗比例:力争达100%。

5.新增病例抗病毒治疗比例:力争达100%6.单阳家庭治疗比例:力争达100%。

7.新报告病例接受抗病毒治疗基线病载检测率:100%。

8.一年队列保持率:≥91%o9.当年脱失率:<2.7%o10.累计脱失率:<3%O11.脱失再入组比例:231%。

12.病毒载量检测比例:≥95%o13.预防使用磺胺比例:≥85%o14.病毒载量小于IOOo拷贝/毫升比例:≥95%o15.病毒载量小于200拷贝/毫升在治疗成功中占比(%):≥97%o16.病毒载量小于50拷贝/毫升的病例占现存活感染者比例:278%。

17.单阳家庭阳性方病毒载量小于50拷贝/毫升的病例占现存活单阳家庭比例:≥91%o18.感染育龄妇女病毒载量小于50拷贝/毫升的病例占现存活育龄妇女比例:≥91%o(以上为2023年的核心指标,每年的核心指标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动态调整)三、运行模式“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县人民医院牵头、县疾控中心与县妇幼保健院及全县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实施。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3月14日)为大力推进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和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是传染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传染病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实施目标管理,全面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办、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

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在疫情相对严重、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集中地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对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引导育龄妇女和孕妇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管理,促进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提高治疗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患者诊断和评估2.1 患者诊断2.1.1 根据相关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根据《国家艾滋病诊断标准》确定患者的艾滋病感染状态。

2.1.2 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没有发展成艾滋病的人,应及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

2.2 患者评估2.2.1 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史等信息,对患者进行评估。

2.2.2 评估内容包括:肝功能评估、肾功能评估、心血管系统评估、骨骼系统评估等。

2.2.3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3. 抗病毒治疗方案3.1 抗病毒治疗目标3.1.1 控制病毒复制,减少病毒载量。

3.1.2 延缓疾病进展,延长患者的生存期。

3.1.3 提高患者的免疫功能,减少合并症发生。

3.2 抗病毒药物选择3.2.1 根据患者感染的病毒亚型、基因型和个人情况,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

3.2.2 常用的抗病毒药物包括:拉米夫定、替诺福韦、达芦那韦、培沙地韦等。

3.3 抗病毒治疗方案的制定3.3.1 根据患者的病情、耐药情况、合并症等因素,制定个体化的抗病毒治疗方案。

3.3.2 方案包括药物的剂量、用药时间、疗程等。

4. 治疗监测和调整4.1 病毒复制监测4.1.1 定期检测患者的病毒载量,评估治疗效果。

4.1.2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2 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4.2.1 定期进行患者的肝功能、肾功能等相关指标的监测。

4.2.2 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及时的管理和处理。

5. 合并症处理5.1 心血管合并症5.1.1 监测患者的血压、心电图等指标,进行合并症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5.1.2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5.2 骨骼系统合并症5.2.1 定期监测患者的骨密度、钙、磷等指标。

5.2.2 针对骨骼系统合并症,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12日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州长:张支铁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凉山州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2006年-2010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和编制,责成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州及县市、乡、村、组、户(县市街道办、社区)实行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市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卫生、发改、财政、公安、宣传、教育、人口和计生委、民政、交通、旅游、文化广电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艾滋病监测和检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州长:罗凉清2015年6月24日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州、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群团组织组成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的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应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网格化管理。

确定具体责任人,组织协调本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的各项措施。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建立考核制度,确定具体责任人,切实履行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预防、控制艾滋病发生与流行中的作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成府发[2005]43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24【实施日期】2005.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43号2005年8月2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的快速上升趋势,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快速上升的趋势。

同时,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制订具体防治工作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一)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行为干预工作。

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将建筑工地、城郊结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机)室等场所作为大众宣传的重点场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正面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和掌握艾滋病预防知识和方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收治艾滋病病人,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协调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相应工作职责,为抗病毒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供应、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组织相关机构收集、报告抗病毒治疗信息。

定期督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第五条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艾滋病医疗保健机构救治体系。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收治艾滋病病人,严格执行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和减免费用的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六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对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符合治疗条件的,由现居住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抗病毒治疗。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一)为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

(二)3名以上的具有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职称,参加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

(三)设有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和住院病床。

(四)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证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HIV 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等功能检测设备和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

省级及凉山州等疫情严重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至少有一家配备病毒载量检测、耐药监测等设备,市级和疫情严重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应配备CD4-T淋巴细胞检测等设备。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一)(助理)执业医师和护士的各1人以上,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

(二)有相对固定的诊疗室。

(三)有常规诊疗用品。

第八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一)负责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性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患者。

(二)在机构内开设艾滋病医学关怀门诊,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
作。

(三)根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发放情况,定期向属地药品管理机构申领药品。

(四)负责本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的药品发放、药物毒副反应、伴发疾病、服药依从性、实验室检测、治疗效果评估等医学随访工作,建立病人治疗档案。

(五)负责本机构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数据的填报。

(六)完成本地区艾滋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完成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项目的执行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一)负责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的诊疗工作。

(二)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三)根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发放情况,定期向属地药品管理机构申领药品。

(四)负责本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的药品发放、药物物毒副反应、伴发疾病、服药依从性、实验室检测、治疗效果评估等医学随访工作,建立病人治疗档案。

(五)负责本机构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数据的填报。

(六)完成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九条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需凭执业医师处方领取药品。

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告知病人药物服用方法、剂量、毒副反应、随访、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因病情变化需要在上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转诊指征,转出的医疗保健机构需与转入医疗保健机构间做好衔接工作,并出具转诊证明,转诊病人凭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转诊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登记和治疗。

第十一条上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在尊重病人选择原则下,可将在治病人转诊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下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治疗,转诊前应告知转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转诊病人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

第十二条转出和转入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保管好病人病历记录、转诊交接记录和病人治疗前后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门诊及住院病人的医疗文书书写、病案管理,统一按照国家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按照国家治疗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填报各类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表格,及时传送到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原件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作为医学资料长期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每季度根据本单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情况,测算本单位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确定所需药品种类和数量,制订出下季度药品使用计划,报属地药品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未进行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随访,将CD4<350个/㎜3艾滋病病人转介至辖区定点抗病毒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前评估、符合治疗条件者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

(二)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日常管理,做好药品储备、分发、登记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填报人员的培训,检查、传输、质量控制和管理治疗信息,定期对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阶段性总结,并将总结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相关文件及年度药品使用计划。

(二)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定和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治疗效果。

(三)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人医疗会诊以及相关疾病的医疗鉴定。

(四)负责审核各地上报需使用二线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的病人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从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卫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传染病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三十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