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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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研究

我国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研究

我国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研究我国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的研究已经经过多年的积淀和深入研究,其经验和成果也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

民法典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石和核心,对于推进现代化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组织体制角度探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组织体制概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纂组织主要包括编纂领导小组、编纂委员会、编纂办公室等。

其中编纂领导小组负责统领和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负责提出重大问题和决策;编纂委员会则是民法典法学理论研究和制定的核心机构,主要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人士组成,参与民法典编纂的研究和讨论;编纂办公室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起草论文、修订草案等具体工作。

二、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的优势(一)统一的领导机构,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如社会团体、律师、法官等,这些主体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往往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民法典编纂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专业的编纂委员会,保证了编纂质量。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人士组成,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针对不同领域的专业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重要的依据。

(三)效率高、协作顺畅。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编纂办公室的存在,更加有效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保证了整个编纂工作的协同和高效完成。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编纂中的商务租赁问题。

在物权编纂过程中,商务租赁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议题。

针对这个问题,编纂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并最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使得物权编纂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了物权编纂工作的顺利完成。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摘要:一、民法典的概述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2.冲动离婚问题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5.婚姻家庭问题6.继承问题7.侵权责任问题四、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正文:一、民法典的概述民法典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冲动离婚、单位防止性骚扰、死者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民法典的出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冲动离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有义务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革 开放 的逐 渐 深 入 , 人们 思 想 的 解 放 , 利 意 识 的加 强 , 求 对 自己 的 权 要
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 的利益相对 抗—— 显而 易见 , 这一斗 争下 自私法 , 上至公法和国际法 , 在法 的全部领域周而复 始。 民法典 。 海纳百川, 有人身权、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等 , 这些权利规定构成 了民 法典的权利脉络 。 而在这些权利里面 , 又包含着若干具 体的权 利。在
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 , 民法性质上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私法 自治 , 民事主体 有权在 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 的立法工程迅 即启动, 本文拟从制定民法 典中所 属于私法。 引申的一些 问题作初 步探究 。

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 通过法律行为构建民事 法律关系。。 法律 行为是实现私 法 自治的工具, 它建立 了一种在法律 范围 内由当事人 自主调节其法律关系的模 式。 由于 民法主要是私法 , 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和人身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主体真正理解和遵 循民法, 也就意味着 每个人知道如何捍 卫和保护 自己的权利 , 如何尊 重和肯定别人 的权利 , 正是民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这 亦是法制社 会中遵 循的基 本原则 。为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作为 自 然人、 法人等保护 自身权利 的基本 法, 当然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明确
这 些 权 利 里 面 , 分 成 若 干 细 小 得 权 利 。这 些 脉 络 分 明 , 定详 细 的 又 划
人身和财产加以重点保护, 加快了民法的发展, 也促进了民法 典的出 台。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
地 位 。 国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道 路 上 建 设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 我 民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因过错或其他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侵权的主体范围模糊。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明确规定侵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如何界定侵权主体成为了一个难题。

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网络平台。

因此,对于侵权的主体范围应进行明确界定,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侵权主体过分追责。

其次,赔偿方式多样性引发争议。

在侵权责任编实践中,赔偿方式的多样性往往会引发争议。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赔偿方式的多种选择,如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道歉等。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难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例如,某个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精神损害,此时既可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用户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性质。

另外,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容易导致侵权维权困难。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要请求赔偿时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实背后,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

因此,需要在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中加大对证明责任的约束,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多的证明途径和证明形式。

最后,民事制裁力度不足。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的损害难以以金钱衡量,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
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2.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应用民法规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解释上的分歧和争议,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4. 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适用: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对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的法律制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争议。

5. 民法的社会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民法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民法规则的修改、补充等方面的争议。

总之,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非常广泛和复杂,涉及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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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一、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具有的立法模式以及面临的矛盾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历经各类纷争终于正式开始,无论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立废问题存在如何大相径庭的观点,我国的立法者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依然势在必行。

随后,同年l2月23日《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大致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个部分,采取的是一种并列的、松散的立法模式。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相当于将现存的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大部分立法通过轻微的整合然后排放在一起,这样的一种模式,与大陆法系法学家最初对于法典编纂的审慎、严谨、逻辑周密是完全悖离的。

究竟是这种填箩筐式的法典化模式还是重新整理再装订的传统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是一个问题。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依赖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从立法传统这个层面来说,我们不可能将所谓“联邦式”的编纂方法硬套在现有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上,这样编纂无疑对我国的民法的发展不能够起一点作用,甚至因为逻辑上的混乱和不完整影响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从已经提出的《民法典草案( 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将九个本不属于同一阶层的法律概念拼凑在一起,根本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陆法系民法典,譬如合同和侵权责任应该同属于债权的一部分,而债权应当和物权属于同一个概念阶层。

萨维尼认为,所谓的法典编纂,“是将自己所有的法律通盘查考?过,使其变成书面形式,以便编撰的法律汇编非为其他渚种泫律权威中之一种,而是迄今有效施行的其他一切法律将不再被有效施行”。

可见萨维尼对于民法典的编纂抱着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

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甚至都不能称之为法典,更妄论神圣存在于其一Ii,中的民法典。

从外部目录结构而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逻辑混乱,从具休法律体系内部来看,我国现存的民事法律体系缺乏一部法典所应当具有的前瞻性和包容性,“最为重要而困难的部分乃是法典的全面与完美”,“它实际上应当包含适用于可能发生的每一案件54的裁判。

”事实上,萨维尼的法典化要求在现实法律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哪怕是被后世美誉的德国民法典部不可能达到全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任何的法律体系只能基于现实社会生活而作对于现有民事法律的一个选取与归纳。

中国现有的立法技术和资源,无论是从立法者的素质或者是立法语言的严谨性,法律内部的前瞻性,都是不足以支撑一部真正大陆法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继受传统,我国真正需要的是一部逻辑严密,立法权威性极高的民法典,这就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存在的矛盾。

鉴于上述分析,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只能在成文法国家法典的基础上,稍作变化,以适应我国立法司法现状。

首先对现有的涉及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律、相对成熟的司法判例与法律学说进行总体“摸底”与系统梳理。

然后根据较为严谨的逻辑构建一个合适并且完整的框架,然后将各项逐一有条理有筛选排列的填充。

1947年荷兰莱顿大学法学教授梅耶斯受命起草《荷兰新民法典》,其最后得出的就是一个由A基本法律原则B习惯C衡平与理性构成的基本条框。

可以说,如将编纂一部民法典比作构建一座建筑,那么,这些问题承载的制度考量可以说就是支撑整个建筑的基本架构,一旦基本架构稳妥地树立起来,接下来按图索骥式的增砖添瓦也就容易多了。

二、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涉及法律部分争议的思考(一)债权的存废债权的存废在我国民法学界是一个长期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2O多年前,就已经有学者提出,中国的债的概念与国外法典中真正的债有很大的差别,中国人对于债的理解其实植根的是我国法制传统中对于债形成的一种观念,而实际上的民法债权涉及的范围比中国人概念里面的债要广的多,形成债的原因砭短杂的多。

如果走通俗路线,我国理所应当废除债权的说法。

毫部分司法实践中的债都足源自合同,合同之债就好比我围的久债还钱股,业已深入人 1,。

另外,很多人在思索侵极责浊研彤成的是否就是侵权之债。

还是应当依据我围的法律另种蹊f .仅仅是叫做侵权责任。

至此,笔者希望思考一个这样的问题,既然物权法都已颁布,物权的概念也已经从模糊走向了清晰,那么债权何尝不会电同样一条道路?我们现在也许真正适用的最多的还是合同法,债权的大部分理论与合同法有重替,但除此之外还百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各式各样形成债的因素。

前面已经提到,一部堪称完美的法典需要的是相当的前瞻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从自然人到法人之间交住的复杂化,所面临的纠纷也日益多样化。

因此,作为一个共同性的债权总则的存在是有必要的。

(二)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问题的在中国的最大争议就是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体系。

“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予以权利化、制度化的产权形态。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特性,但其私权的基本属性与物权、债权等并无实质性差别。

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同置于民法,其动因是无可厚非的。

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性和立法技术的诸多困难,民法典难以将知识产权制度融入其体系之中。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是私法,其适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确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虽然不是有形的物权等等,但仍然是私权利。

实际上存在的问题就是中国的立法编纂技术是否能支撑将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一个很好的融合。

当今tH: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并没有将知识产权法制度纳入其中,学界对于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国家,比如越南俄罗斯等大多持批判态度,认为破坏了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统一,也打破了民法典原有的平衡,同时如果适用在中国r】能会肖Ⅱ弱知识产权的独特地位。

笔者所思考的一个0U题关键是,民法典作为私法领域的权威性、统筹性法典,如果有充足的立法技术支撑,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的一部分,理应当纳入民法典范畴。

不能因为知识产权在当下认知上的特殊性就应当被特别对待,从长远来看,总会到这么一个时代知识产权与物权达到一个平等的地位,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仅保留在它的法律规则上,而不能让它游离于民法典之外。

部门法有刑法、民法之分,但是知识产权法并不属于同一并列范畸的概念,应当被分割,属于私权利保护范围的、归属于民事程序救济的应当属于民法,而构成犯罪要件、触犯刑法由的、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起诉,则归属于刑法范畴。

因此,如果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能够与民法典融合,笔者希望中国的立法者能够做一个大胆的立法尝试,毕竟其它国家的民法典编纂都是在比较早得时期,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到达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时机。

如果立法技术难以支撑,也必须采取一种链接式的做法,即将矢u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成链接状。

尽管这样做可以省事很多,也避免破坏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但终究只是权宜之计,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仍然是走向融合的。

(三)人格权的提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条中提小的,笔耆认为,从这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编纂昔已经将人格权从过去的简单的侵权法规定进行了一个跨越式的提升,法人部已经’艘赋予了人格。

且不论这种观点对不对,这样一种立法的飞越都是让人望而生畏的。

人格权最初的来源即为西方的“天赋人权”,于是很多国家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都是在宪法里面,而实际出现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已经是拆分之后的人格权,譬如说名誉权、姓名权等等。

将一个完善的、独立的人格权法纳入民法典体系,是个人格权私法化的过程,而民法典的要求是一个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有条文有救济,然不能够仅仅像宪法里面宣言般得称我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要达成这样一个私法化的结果,所需要的是将“天赋人权”意义上的人格权进行充分的拆解,并逐一细化,明确分配责任,这是十分之艰辛的。

人的私权利多样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式各样的权利花样百出,为此,对于人格权部分设立~一个具有原则性的通则部分也是十分不易的。

的确,人格权确实属于私权利,应当纳入民法典范畴,但与知识产权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形成套完备的用于法实践的人格权保护救济制度,如此说来,对于格权部分的编纂更相当于? 个重新的立法,在一个法典的编纂过稃中进行一个大规模的立法是值得慎重考量的。

比如说“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样的话语就是应当谨慎对待的,呲予法人人格权利和人身自由这样一件法律界的犹如天辟地暇得大事不是轻橘淡写的一句话可以概括,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带求的是司法实践中许许多多难以估测的后果。

法人如何具育八日自由,如何具有人格尊严,这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价值。

长期压抑私权利的中国,?部私法领域权威件的法典首先应当提 }1"E是个人、私人、私权利的价随和晕爱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几乎没有立法准备的人格权部分可以堂而争之的进入民法媳。

笔者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恪人格权部分进行独的、审慎的立法,然后再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将人格权部分纳入其中,这需要的不仅仅是立法者的智慧同时也需要一个漫长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过程,切不能操之过急。

三、对于上述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总结法编纂意味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而系统化的意义有深有浅,浅层来说仅仅是将现有的民事法律规则进行?定顺序的排列,深层次可以是一种高标准、严密逻辑性的法典化过程。

无论我国究竟最后出台的民法典究竟是何种形式,唯一不能够更改的就是作为私法领域权成性法典的私权利保护意义。

所以,笔者赞同一种学术界的观点,就是将人的价值、私权利的价值在民法典中充分展现。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强调的是集体、国家以及公利益,个人人权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宪法多次的修改仅仅是一种字面上的宣告,然而真正能够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赋予备种权利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措施才是关键,需要立法者通过结合同情和司法实践现状,再通过严密的语言择取、逻辑规划,方能够得到一一部对于社会产生正面效应的、有意义的民法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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