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将于2002年12月18日开业运行。
为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吉林省跨越式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吉林省人民政府把目前省直46个部门的878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省直会计核算、基建项目统建、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到省政务大厅进行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规范、快捷服务。
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由省直各部门设在省政务大厅的窗口受理、办理和反馈,各部门不在其他地方另行受理。
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实行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制度。
一般事项即时办理,复杂事项前审后批承诺办理,涉及多部门事项联合办理,重要事项协调督办。
省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宜。
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派驻大厅机构对纳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62号(中吉大厦1-5层),邮编:130022;电话:0431-8490828;传真:0431-8490858;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网站网址:ZWDT.jl.gov.cn;电子邮箱:ZWDT@mail.jl.gov.cn;行政监察和投诉举报电话:0431-8490601;监察投诉电子邮箱:JCTS@mail.jl.gov.cn;行政复议和法律咨询电话:0431-849060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
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
务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经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重新清理,现将调整后的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市政办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营商环境“西安品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1.实施清单式管理。
每年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以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制定办事指南,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层级、实施部门、办理程序、实施范围、办理期限。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严格事权调整程序。
按照“审批事项最少”要求,“整链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市级取消、下放、委托及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市审改办审核、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
对于明确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对于市级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承担原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应明确审批标准,指导事权承接单位开展审批业务;对于委托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限期签订委托书,理顺事权关系,确保事权下得去、接得住、办得好。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确保惠企政策落地。
市级相关部门要以落实国家及我省、我市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重点,大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效压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现“收费标准最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本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安排,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打造“XX效率”“XX 服务”“XX诚信”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效能建设,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政务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入驻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政务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入驻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未政办发〔2018〕39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政务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入驻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未政办发〔2018〕39号区级各有关部门:《调整政务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入驻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调整政务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入驻事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持续激发区域经济活力,着力打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和区域营商环境,强力推进“三集中、三到位”,现就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及事项进行调整,制定如下方案:一、调整内容(一)入驻事项本次调整共涉及事项497项。
(二)入驻部门本次调整共涉及33个区级部门:区编办、区档案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建住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农工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安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贸局、区食品药监局、区统计局、区文物局、区人防办、区物价局、区投资公司(金融办)、区大兴管委会、国土未央分局、规划未央分局、工商未央分局、环保未央分局、粮食未央分局、质监未央分局、汉城特区管委会。
(三)调整说明1.区人社局:本部门涉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厅。
按照区委、区政府《补齐营商环境短板6项措施》要求,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加挂“未央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大厅”牌子。
2.区编办、区档案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文物局、区统计局、区人防办、区物价局、区投资公司(金融办)、国土未央分局、规划未央分局、环保未央分局、粮食未央分局、质监未央分局等18个部门,采取轮流值守的方式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入驻事项清单见附件。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定政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22〕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1日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22〕3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一)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二)梳理编制本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印发后,各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梳理编制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各乡镇(街道)、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三)统一事项实施规范标准。
要严格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的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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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16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0
在线办理地址
11
审批表单
子项办理流程及环节说明
序号
环节名称
环节描述
承诺时限
办理处(室)
办理人员
收费金额
1
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个工作日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郑伟
无收费
2
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7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
无收费
3
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
(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14
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15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向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时一次性计征,可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6
服务对象
机关
7
受理部门
耕地保护处
8
联系电话
88550202、88550258
9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10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11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12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4
复核
处室领导对审批材料复核
1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杨振华
无收费
5
领导签批
厅领导批准
2个工作日
厅领导
主管厅长、厅长
无收费
6
报省政府审批
向省政府报送申请文件
2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
无收费
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土地管理法
法规分类:法律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法条详情
本款所称“水利建设基金”即原“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征收标准为:
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按利息收入或保费收入的0.6‰计征,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计征,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纳入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
大项: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
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序号
事项公开信息
1
事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3
项目状态
省级保留
4
项目属性
国家规定
5
办理方式
限时办结件
6
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7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委托征地中心现场踏查、耕地保护处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核,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16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
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5
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13
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分成比例及征收方式:
各市(州)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60%和40%的共享比例分成,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市(州)级国库;县(市)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基数按年计征,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本级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分类:法律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法条详情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序号
该事项所属子项的公开信息
1
子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
2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3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4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