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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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七)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存款准备金制度介绍

存款准备金制度介绍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发展历史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

那一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重大转变。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双重身份。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

其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监管和调控金融行业,其中就包括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立的。

通俗地说,就是商业银行把手里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存入中央银行,以备不时之需。

存款准备金率定为多少,何时调整,是升是降,幅度多大,由中央银行发布,各商业银行执行。

1984年,按存款种类,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与此同时,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再按存款种类分类,而是统一为一个标准,将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10%。

此后人们再谈论存款准备金率,都以此为尺度。

1987年和1988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

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经两次调整,将存款准备金率调至13%,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

由此,我国进入存款准备金率最为稳定的一个时期,一直保持了10年之久。

1998年前后,中国金融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断改革,央行一般不再对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为适应改革需要,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充裕,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尽管-5%的调整幅度是历次调整中最为剧烈的,但中央银行通过追加收回再贷款计划、增发央行融资券等方式进行了对冲。

1999年11月18日,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到6%的历史最低点后,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又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持续到2003年3月20日。

2003年开始,存款准备金率进入一轮上升周期,一直持续到现在。

调整幅度保持平稳,包括今年在内的近13次上调,其幅度都锁定在0.5%。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02.23•【文号】中银财[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1994年2月23日中银财〔199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1994〕3号《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将我行划缴存款范围通知如下:┌─────────┬────────────────┬───────┐│缴存类别│会计科目│调整方法│├─────────┼──┬─────────────┼───────┤│(一)财政性存款│代号│名称│││├──┼─────────────┤│││763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借方余额应轧减│││764 │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借方余额应轧减│││819 │代办财政性存款││││831 │特种存款││├─────────┼──┼─────────────┼───────┤│(二)一般性存款│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810 │外事企业活期存款││││811 │企业专用基金存款││││812 │驻华机构活期存款││││814 │人民币特种存款││││821 │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部分│││822 │进口设备税利存款││││825 │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826 │活期储蓄存款││││828 │定期储蓄存款││││829 │信托存款││││827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830 │保值定期储蓄存款││││909 │经济合作基金存贷款│贷差│└─────────┴──┴─────────────┴───────┘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规业务操作行为,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计财运营部是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存款和财政存款统计、存款准备金计算、资金划拨及对账。

第二章存款准备金业务第三条我行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包括一般性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两部分。

一般性存款准备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比例缴存;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性存款准备金及财政性存款缴存于我行在人民银行本地区支行开立的一般存款准备金账户及财政性存款账户中。

财政性存款缴存资金的划拨在我行财政存款专户和准备金账户之间进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区支行核定,我行一般存款的缴存围按科目分包括:2002存入保证金、2011单位活期存款、2012同业存放款项(其中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存款)、2017通知存款、2018单位定期存款、2020活期储蓄存款、2022银行卡存款、2025定期储蓄存款、2312代理承销证券款、2313代理兑付证券款(减:1311代理兑付证券)、2314代理业务负债(减:1311代理业务资产)。

财政存款的缴存围按科目分包括:2013地财政库款、2014待结算财政款项、2015代理财政预算外资金、2019国库定期存款、2023财政存款。

我行如有会计科目调整影响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区支行。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旬缴存,准备金缴存工作需在每旬后五日(含第五日)完成,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实行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每旬考核由每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我行按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按每日考核由每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上旬末该余额之比,可以低于人民币法定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财政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不得随意变动。

农商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增强存款支付保障能力,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15〕28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平均法考核的通知》(银发〔2016〕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法定节假日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规则的通知》(银发〔2018〕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准备金存款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具有日常备付的功能。

第五条准备金管理的原则足额缴存的原则。

总行营业部要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确保支付的原则。

为维护我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留足日常清算支付的超额准备金存款。

讲求效益的原则。

我行在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预测,灵活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超额准备金存款的占比。

第二章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及比例第六条财政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2007待结算财政款项。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

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

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

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

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

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

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

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

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2.20•【文号】银发〔2018〕 297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1.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2.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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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为保证本行存款准备金能按时足额交存人民银行,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运营管理部、营业部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监督与管理。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一)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全行资金“头寸”的计划管理,每旬正确计算人民币应缴存的存款准备金,逐日监测全行的资金运作变化;合理调度在其他同业存放款余额,加强备付金变动情况的分析及预测;负责本行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时及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有变化及时将有关情况(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等)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确保全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二)营业部:根据每旬打印的日计表填报《**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和《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科目余额表》并交由运营管理部复核,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每旬按时足额上划人民银行,合理确定存放人民银行备付金量,保证本行正常的清算和支付,并负责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的核对工作。

二、存款准备金的核算
本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统一由营业部核算。

(一)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1、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旬调整交纳,根据上旬人民币存款余额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计算当旬应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计算公式为: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余额=上旬人民币存款余额×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2、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的存款范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村镇银行缴存范围规定确定,并根据人民银行即时统一调整的规定范围进行调整。

遇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时,缴存存款范围待报告人民银行核准后另行调整。

3、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按照人民银行即时统一调整的比率执行。

4、会计核算手续与会计分录:
(1)补缴存款准备金
借:1002----准备金存款
贷:1011----存放同业款项
(2)退缴存款准备金
借:1011----存放同业款项
贷:1002----准备金存款
三、管理与监督
(一)运营管理部、营业部在计算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和存款准备金的帐户核对时必须落实双人,即一人经办、一人复核。

各部门在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中,一旦出现差错或违规事项,依据部门职责承担责任,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本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存款准备金缴存、账户使用等情况,确保存款准备金账户使用规范、存款准备金缴存合规。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三)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遇有违反存款准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整改。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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