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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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岗位设置管理及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并结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七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1:3:6。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学校类别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高等院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6 32 44 8 与教育部共建院校15 30 45 10 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13 30 45 12 设有硕士点院校10 28 45 17 其他本科院校8 26 45 21 省管高等专科学校 6 24 48 22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 3 22 48 27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28 45 27 省级重点学校25 45 30 省、市属学校22 43 35 县属学校20 40 40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28 45 27 普通、职业高中25 45 30 初级中学22 45 33小学小学48 52幼儿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43 57 普通幼儿园38 62教研室省级教研室35 45 20 市级教研室25 40 35 县级教研室 3 50 47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省属8 25 48 19市属 3 22 43 32县属15 38 47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医疗机构三级8 22 48 22 二级 5 15 45 35 一级 1 9 40 50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省属8 25 45 22 市属 3 19 42 36 县属12 40 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30 64 乡镇卫生院 6 30 64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省属 6 22 45 27 市属 3 15 40 42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豫人职〔2002 〕31 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现将《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对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科学设岗,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实施。

在实施中,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稳步开展。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二00 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编制、人事、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床位总数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单位的性质、规模、任务、人员情况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既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本单位发展的需要。

在具体设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原则。

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人才的培养等因素,按工作任务及业务职责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能原则。

岗位设置要向重点专业(学科)倾斜,并综合考虑各专业(学科)的协调发展。

能以较低职务满足工作需要者,不设较高职务;能以少量岗位满足需要者,不多设岗位。

(三)优化、合理原则。

根据单位特点,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使设置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协调、配合、有序,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3
4
5。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精编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精编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医院占副高比例的。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精编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精编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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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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