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 59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学校类别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高等院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6 32 44 8 与教育部共建院校15 30 45 10 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13 30 45 12 设有硕士点院校10 28 45 17 其他本科院校8 26 45 21 省管高等专科学校 6 24 48 22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 3 22 48 27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28 45 27 省级重点学校25 45 30 省、市属学校22 43 35 县属学校20 40 40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28 45 27 普通、职业高中25 45 30 初级中学22 45 33小学小学48 52幼儿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43 57 普通幼儿园38 62教研室省级教研室35 45 20 市级教研室25 40 35 县级教研室 3 50 47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省属8 25 48 19市属 3 22 43 32县属15 38 47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医疗机构三级8 22 48 22 二级 5 15 45 35 一级 1 9 40 50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省属8 25 45 22 市属 3 19 42 36 县属12 40 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30 64 乡镇卫生院 6 30 64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省属 6 22 45 27 市属 3 15 40 42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一、概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在科研、技术或者其他专业工作中从事独立创新、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职位。
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以及管理其结构比例,对于提高科研、技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岗位设置原则1.科学性原则:岗位设置应以科研、技术工作的具体需求为依据,确定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灵活性原则:岗位设置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科研、技术工作的需求和发展变化。
3.公平性原则: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不同专业领域、不同技术层次等因素,确保岗位设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岗位设置程序1.需求调研:通过调查研究、用户需求分析等方式,了解科研、技术工作对专业技术职务的需求情况。
2.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制定相应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职责和任职条件等。
3.内部评审:由相关部门或者专家组织内部评审,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4.公示和征集意见:对通过内部评审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集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5.审批和发布:经过公示征集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发布,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指导文件。
四、岗位结构比例管理1.领导岗位:根据科研、技术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领导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技术工作。
领导岗位的设置比例应根据科研、技术工作的规模和复杂性进行合理调整。
2.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科研、技术工作的需求和发展方向,设置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技术专家等。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比例应根据科研、技术工作的类型、复杂程度和发展方向进行合理分配。
3.支撑岗位:根据科研、技术工作的需求,设置各类支撑岗位,包括管理、文秘、实验、技术人才培训等。
支撑岗位的设置比例应根据科研、技术工作的规模和复杂性进行合理调整。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3
4
5。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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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优化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落实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现就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确定科学合理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搞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施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前提。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原则。
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人才的培
养等因素,以教学任务及业务职责设立专业技术岗位。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教学和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系列是高等学校的主体系列和重点。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学校综合
实力的增强。
(三)优化、合理、精简、高效原则。
根据单位特点,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使设置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协调、配合、有序,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
能以较低职务满足工作需要者,不设
较高职务;能以少量岗位满足需要者,不多设岗位。
(四)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控制原则。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受结构比例、岗位职数的双重控制,不得突破已经批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主系列和输系列设置的岗位不得超过规定的职务层次。
二、学校分类及结构比例
(一)学校分类
对高等学校进行科学分类,是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标准的重要基础。
根据我省实际,高等学校划分
为:
A 、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
承担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培养任务;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教授职务评审权;重点学科比较集中,已形成教学、科研两个中心,一些学科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B 、教学为主且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本科院校。
承担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培养任务:师资力量较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副教授职务评审权;某些学科已形成优势。
C 、教学为主的本科院校。
以培养本科生为主,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D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省(厅、局)属以专科教育为主的成人高校。
E 、以专科教育为主的职业技术院校和省辖市属成人高校。
(二)结构比例
各类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办学水平、师资状况、学术地位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确定。
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结构比例标准如下:
A 、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副高,下同)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 以内。
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25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5 %以内。
B 、教学为主且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3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22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5 %以内。
C 、教学为主的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0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20 %以内。
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5% 以内。
D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省(厅、局)属以专科教育为主的成人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25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15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50 %以内。
E 、以专科教育为主的职业技术院校和省辖市属成人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20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10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50 %以内。
三、岗位设置
(一)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不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教学和专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实习)、图书、资料、电教、编辑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统计、审计、会计、卫生、档案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教学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专职科研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务;教辅及其它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除工科类学校的工程系列、农学类学校的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专业、医学类学校的卫生系列、综合性本科院校的出版专业可在结构比例限额内设置正高级职务外,其它非主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职务。
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岗位类型正高( % )副高( % )中级( % )
A 、教学科研型本科
教学科研15 40 35 院校
教辅 5 以内 20 以内 50 以内
其他 10 以内 45 以内
B 、教学为主承担研
究生培养任务的本科
教学科研 12 35 40 院校
教辅 4 以内 20 以内 50 以内
其他 10 以内 45 以内
C 、教学为主的本科
教学科研10 35 45 院校
教辅 3 以内 15 以内 55 以内
其他10 以内 50 以内
D 、普通高等专科学
校和省(厅、局)属
教学科研 10 30 45
以专科教育为主的成
人高校
教辅10 以内55 以内
其他 5 以内50 以内
E 、以专科教育为主
教学科研 10 30 45
的职业技术院校和省
辖市属成人高校
教辅10 以内 55 以内
其他 5 以内 50 以内
注:上述表格中各类岗位的比例是指占本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百分比。
(三)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以院(系)、部、所、室为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学校以及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可以学校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辅助任务大小,统盘考虑,合理设置。
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以及新兴学科等,设置高级岗位时要予以保证和适度倾斜。
(四)学校在设岗时要留有余地,采取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办法,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和吸引优秀人才。
(五)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方案公开、职数公开、条件公开、职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在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以内的,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超出编制数的,按核定的编制数计算。
(二)高等学校附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按我省同类型单位的标准控制,结构比例单独计算。
(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
各学校根据本意见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结构比例当年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一调整。
审核结构比例所需提供的主要材料: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人员编制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工资基金管理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 4 份。
(四)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要通过竞争上岗、校内调整、人员流动等办法,使结构比例逐步趋于优化;现有人员尚未达到最高比例的,根据工作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适度提高,从严控制增加幅度。
(五)各学校应在批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科学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从 2003 年开始,学校在报审结构比例时,需同时提交本校岗位设置方案。
五、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的高等院校可参照本意见控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