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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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厦建设〔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设〔2022〕2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助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7月28日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本办法所称同级审查,是指具备同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专业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审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单位,称为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同级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交通运输、水力、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

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平、公正”。

(二)限时办结原则。

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二章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国家、省对具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审查申请书(包括施工图咨询意见)、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发生变化的内容及变化缘由说明、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计算书等;(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五)施工图需要分批报审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首次报审时应当提交后续施工图分批报审计划。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改良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治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建设部第134X〕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特意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治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Xx公司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图审核工作,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指南(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公司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前和施工中变更设计交付施工单位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及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图审核(包括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工程管理部(四电专业归口物资设备部)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图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消灭差、错、碰、漏等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五条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路局相关处室及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参与。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公司: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公司各部门及其职责分工:(1)工管部(物设部):负责组织专家组或被委托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与航务、交通、防洪等有关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行政批复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将施工图报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安全质量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核,审核与安全有关的措施。

(二)施工图审核单位:(1)及时组织成立审核机构,按规定和投标承诺配置审核人员,设置现场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现场核对工作。

(2)编制施工图审核大纲和管理办法,按批准的审核大纲、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对审核质量负责。

(3)协助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供图协议。

依据供图协议,分批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分批次分阶段提交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

(4)协助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图审核报告审查会,形成审核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1)编制施工图设计原则,按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设计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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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
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第三章审查人员
第十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人员颁发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在受聘的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2年以上,方可变更受聘审查机构或重新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已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审查期满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其施工图审查经历及业绩可作为勘察设计经历及业绩。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为审查人员、审查人员申请变更审查机构或审查认定期满申请继续认定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人员与审查机构终止聘用合同后,应当将审查人员专用章返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章审查任务委托与承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后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不得变更委托审查机构,原审查机构外的其它审查机构不得承接因审查不合格复审的任务。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只能承接审查机构认定书规定的业务和
地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专项岩土工程设计(如高切坡等)审查任务只能由经认定的一类建筑、市政审查机构或具备岩土工程设计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接。

第十八条一类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勘察文件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审查机构能够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勘察文件审查。

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的等级划分同主体工程。

第十九条本市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应委托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符合市物价局核定的相关收费标准。

第五章审查程序、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进行勘察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送审表(见附件)
(二)全套勘察文件纸件4套,光盘2套;
(三)勘察纲要;
(四)工程勘察合同和任务委托书以及设计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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