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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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权利的几点思考——以华东地区A监狱为例

对罪犯权利的几点思考——以华东地区A监狱为例


罪犯权 利 的历 史发 展
“ 重一奸 之罪 , 而止境 内之 邪 , 此所 以为 治也 ” , 奴隶 社会 时期 , 犯从 来都 是扮 演着 极其 悲惨 的角 色 。 罪 从奴 代法 家韩非所 宣称 : 隶社 会初 期作 为祭 祀 的人牲 , 中 国夏周 王朝 的崇 尚 肉刑 : 古 罪 犯依然 过着 暗无 天 日的 生活 。 到 从
的发 言 :在 看 守所 、 狱等 监管 场所 发 生 自杀等事 件 , 管部 门 “ 监 监
然而 ,人 吃人 的社会现 实” 统 治阶级 与劳苦 大 众之 间不可 调和 “ 和
注 肯定 是有 责任 的” 都使 得 “ , 罪犯 权利 ” 这 个字 眼不 断引起 人们 的 阶级矛 盾 , 定 了此 时罪 犯处境 的 改进 只 是源 自于 统治者 试 图
保 障
灭性 的 。
关键 词 监狱 罪犯权 利 中 图分类 号 : 9 0 D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 (0 00 - 0 -0 1 0 -5 22 1 )20 3 1
等等 。 刚 刚过去 的 2 0 0 9年对 于我 国 的监管机 关 来说 , 是不平 静 的 帝本 人 审查罪 犯 的罪状 及判 罚 )
论犯 罪 与刑 罚》中提 出 了划时代 的 “ 罪行 法 定” 、 到 的“ 监狱 只应用 作拘 禁 , 不能用 作刑 罚” 但 是 , 些在 当时的历 的 贝卡利 亚在 《 , 这
罪 和 刑 的三 大原 则 ; 国的霍 华 德在 英 史环 境 下均 不可 能 开花 结果 。监 狱 ,作 为彼 时彰 显刑 罚威 慑效 “ 行相适 应 ” “ 罚人 道 主义 ” 英 对于 监狱 的种种 弊端 以及 罪 犯惨 应 、 护阶 级统 治的工 具 , 们从 中更 多地看 到的 是酷刑 厉法 , 维 我 典 《 格兰及 威 尔士 监狱情 况 中》 型 的例 子 便是夏 周王 朝 肉刑 的风 行 , 掌五刑 之法 以厉万 民之罪 , “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

监狱作为执法机构,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同时,监狱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改造,改正错误,重返社会。

具体来说,监狱的权利包括:
1. 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
2. 提供罪犯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改造积极性;
3. 提供罪犯劳动的机会,使其获得经济收益,同时加强其劳动技能;
4. 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促进其改造;
5. 有权对罪犯进行调查、审讯、审判和执行刑罚,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6. 维护监狱安全和秩序,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

而监狱的义务则包括:
1.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
2. 严格执行刑罚和管理规定,确保罪犯得到恰当的改造和治疗;
3. 保障罪犯的通信和会见权利,及时给予救助和支持;
4.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保障狱内安全和秩序;
5. 定期进行罪犯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改造积极性
和生存能力;
6. 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交罪犯犯罪线索和材料,协助司法程序的进行。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监狱是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监狱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完全失去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许多措施被采取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首先,监狱系统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和起诉过程中,所有的罪犯都有权利享受法律代理人的辩护。

他们还有权在法庭上发表陈述,向法官提供证据,并与证人进行交流。

这些程序确保了罪犯的权利受到公正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监狱系统为罪犯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条件。

监狱会确保罪犯有足够的食物和水,以保持身体健康。

他们也有权利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药物治疗。

监狱条件也受到严格监督,以确保适当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此外,罪犯还有权利获得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活动,以维持他们的心理健康。

另外,监狱系统也致力于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提供教育班和技能培训,以帮助罪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这些措施有助于罪犯在他们出狱后找到工作,重新建立生活。

此外,监狱还采取措施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

监狱会在罪犯之间建立纪律,预防暴力事件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他们也会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应对监狱生活中的压力和挑战。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罪犯的心理健康和安全。

然而,虽然监狱系统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许多措施,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监狱条件的不平等和不人道,滥用职权和虐待罪犯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需要进行持续的改革和监督。

总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和条件,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等。

然而,监狱系统仍然面临挑战和改进的空间,需要持续进行改革和监督来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1 我 国罪 犯 享 有 的权 利
的 侵犯 他 人 隐 私 。但 是 罪 犯 和 外 界来 往 的 私人 信 件 , 于监 管 安 全 的 出
需 要 . 须 要 经过 监 狱 民 警 的 检 查 . 保 没 有有 碍 罪 犯 改 造 的 信 息 或 必 确 才 而 近 年来 . 犯 的 权 利保 障 问题 已逐 渐 步 进 入 到人 们 讨 论 的 话题 当 违 法犯 罪 信 息 后 . 可 以 交 付 给 罪 犯 , 且 监 狱 人 民 警察 拆启 罪 犯 私 罪 监 中 也 中, 别是 自19 《 特 94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监 狱法 》 的颁 布实 施 以来 , 关 人 信 件 也 是 《 狱 法 》 明 确 规 定 下 来 的 , 不 必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有 罪 罪犯 权 利 的 问题 变 得 越 来越 突 出 , 越 来 越 引 人 注 意 。 从 罪犯 在监 狱 任 。显 而 易 见 , 犯 这 种 与 外 界交 往 的权 利 是 受 到 限制 的 。 也 内的 夫 妻 会 见 同居 现 象 、 罪犯 服刑 期 问 的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 到 给 罪 到 再 犯 发 放 劳动 报 酬 等 等这 些 在 社 会 上 争 议较 大 的事 例 , 难 看 出罪 犯 权 不 利 保 障 正 在 引 起 公 众 的 关 注 , 其 是 在 注重 人 权 、 重 依 法 治 国的 现 尤 注
【 关键词 】 监狱 ; 罪犯 ; 罪犯权利; 罪犯权利保障
罪 犯 的 概念 在 我 国一 般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 义 上 的 罪 犯 是 指 一 是 罪犯 限制 享 有 的呢 ? 主 要还 是考 虑 到罪 犯 的特 殊 身份 , 们 是 被 限 广 他 处 行 切 触 犯 我 国 刑法 , 人 民 法 院判 处 一 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 据 我 国 《 被 根 刑 制 在 监 狱 特 定 范 围 内 的 人 , 于 一 种 封 闭 的环 境 之 中 , 使 这 些 权 利 法》 定 , 规 刑罚 有 五 种 主 刑 , 种 附 加 刑 。主 刑 包 括 管 制 、 役 、 三 拘 有期 徒 时 因 主体 资 格 不 完 全 而 使得 这 些 权 利 不 能 够 得 到正 常 的行 使 。比如 人 刑 、 期 徒 刑 、 刑( 括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行 )附 加 刑 包 括 剥 夺 政 治 权 身 自 由权 . 会 上 的 公 民 的 活动 范 围没 有 约 束 , 去 哪 里 都 可 以 , 需 无 死 包 , 社 想 不 利 、 金 、 收 财 产 等 。凡 被 人 民 法 院判 处 上 述 列举 的刑 罚 之 一 者 , 罚 没 一 要 经 过 别 人 的 同 意 ( 不 违 反 法 律 、 德 的 情 况 下 )但 罪 犯 就 不 一样 在 道 , 旦 判 决 生效 后 . 法律 身份 便 是 罪 犯 。 狭 义 的 罪犯 是 监 狱 学 意 义 上 的 了 , 们 只 能 在 监 狱 围墙 界 定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一 切 活 动 , 有 经 过 监狱 其 他 没 罪 犯 , 指 触 犯 了 我 国刑 法 , 人 民 法 院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期 机 关 及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批 准 , 不 允 许 私 自活 动 的 , 以他 们 的人 身 是 被 无 是 所 徒期、 期徒刑 . 有 在监 狱 内 接 受 惩 罚 与 改造 的受 刑 人 。 本 文 所 涉 及 到 自 由是 受 到 限 制 的 , 不能 完 全 实 现 。 还 比如 罪 犯 和 外 界 交 往 的权 利 当 的 罪犯 就 是 指 狭义 上 的罪 犯 , 论 的是 在 监 狱 执 行 刑 罚 过 程 中 的 罪 犯 中的 通信 权 . 讨 一般 情 况 下 , 们 和 他 人 的 来 往 信 件 是 受 到法 律 保护 的 , 我 未 经本 人允 许 , 人 不 得 私 自拆肩 , 则 会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就 是 所 谓 他 否 这 的权 利 保 障 问题 。

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0 0年 7月
第3 0卷 第 3期
新 疆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 报 Jun l f lgia oi  ̄cr A a e 0ra Xn } gPl eOf es cdmy 0 a c i
【 司法实 践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邱 萍
( 新疆 司 法警 官 学校 监 所 管 理 教 研 室 , 疆 乌 鲁木 齐 8 00 ) 新 30 2
【 摘要 】 我 国监 狱 制度在 罪犯 权 利保 障方 面 取得 了一定 成绩 , 在 罪犯 的 一些 重 要权 利 、 但 法律 保 障方面 还
存 在诸 多缺 陷 。 申诉权 、 如 控告 检举 权 、 假释 权等 。 需要 进一 步修 改监 狱法 , 细化 行刑 制 度 , 强可 操性 , 增 完
【 文章 编号 】17 - 152 1 ) 30 4-(4 62 19 (0 0 0 - 07 0 ) -
罪 犯权利 的保 障 . 系着监 狱 和社 会 的和谐 稳 关
() 3 积极 参加 政 治 、 文化 、 技术 学 习 ;4 积极参 加 劳 () 动, 完成 生产 任务 。 就第一 点来 讲 , 什么 叫“ 罪服 认

我国罪 犯权 利法律 保 障方面存 在 的 问题
( ) 一 罪犯权 利保 障制度 规 范效 力位 阶低
存 在 罪 犯 权 利 保 障法 规 的 欠缺 与 罪 犯 权 利行 使 内容 广 泛 的矛 盾 , 现 为 : 狱行 刑 法 律 制 度粗 表 监
犯没 有悔 改表 现 , 其 不能 享受应 该享 受 的一些 处 使
侵权 。我 国监 狱法 中规定 了罪 犯 的 申诉 权利 。但 同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滑丽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要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进程。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缺损;权利救济;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053-04 收稿日期33 作者简介滑丽蓉(6),女,山西临汾人,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界定(一)监狱服刑人员的界定监狱服刑人员是广义上的罪犯的一种,是指刑罚的执行在监狱进行的罪犯,其内涵基本可以等同于狭义上的罪犯。

广义上的罪犯,一般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包括被判处死刑(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刑的人[1]11。

狭义上的罪犯,即监狱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我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一、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取得的成绩中国罪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罪犯权利的立法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社会保障等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上述诸方面,我国的罪犯保护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我国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立法保障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这部法规中,对罪犯权利只有少量原则性的规定,如“严禁虐待、肉刑”(第5条);“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第26条);“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第52条)等。

1962年公安部发布《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这部法规中也未单独规定罪犯权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劳改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监狱立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82年2月,公安部以上述“两法”为依据,结合新时期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制定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在该《细则》中对罪犯权利有了较多的规定。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把罪犯权利的保护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保护的就有33条,该法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范围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基本一致,包括罪犯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规定在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二)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物质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物质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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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摘要:随着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多的得到重视,现行的《监狱法》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某些条款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什么是罪犯权利、我国目前对监狱中罪犯的权力保障状况以及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路径选择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监狱;保障人权;罪犯权利
一、罪犯权利概述
1.罪犯权利的概念
罪犯权利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来理解,广义的罪犯权利指所有具有服刑身份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并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各种刑罚的一切罪犯。

狭义的罪犯权利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以监狱为主体的专门的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

本文中,罪犯权利是狭义概念,限于以监狱执行刑罚为主体的制度下的罪犯权利。

2.罪犯权利的分类及内容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
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
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我国《监狱法》的
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

二、我国监狱中罪犯权利的保障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监狱中罪犯权利的保障现状
1994年《监狱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罪犯享有的人身、民事、宗教、政治、与外界交往、法律援助和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至此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也随之上升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加了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等国际活动,签署或原则签署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性的监狱规则。

国内外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系统化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

2.我国监狱中罪犯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监管实践中仍然存在监狱权力的过度膨胀以及对罪
犯权利的漠视与侵犯,再加上法律制度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致使罪犯权利的保障工作出现很多不足。

罪犯的各种权利随时会受到来源于监管机构或社会的侵害且时常处于未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援助状态。

综合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法律救济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四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

三、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路径
1.立法完善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法律体系,是保护罪犯权利、推进依法治监的必要前提。

应确保《监狱法》以《宪法》人权保护的精基本神为指导,加速完善其不足之处,制定不同层次的、有关监狱工作具体落实的配套性法规,实现条文,间的效用整合,形成罪犯权利保障的完整法律体系,为推进依法治监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通过进一步健全罪犯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做好与已有法律法规的对接,力争对罪犯的人权得到最大的保障,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疏漏。

2.监督与投诉机制
一方面,监狱机关要在注重刑罚执行的同时,完善内部自律和制约机制,在“狱务公开”的大背景下,增强监狱行
刑的透明度,建立奖惩复议制度,形成监狱自身的执法监督检查体系。

另一方面,要努力构建不同监督主体参与的外部监督保障体系。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努力探索严格监督的新举措,建立执法监督不力的连带责任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严格性。

3.努力构建坚实的监狱物质保障机制
罪犯权利的实现,罪犯生活、劳动和教育条件的改善都离不开物质基础的保障。

改善罪犯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对监狱人力、物力的投入,为罪犯改造和权利保障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正确利用监狱的生产劳动,将监狱劳动与思想意识改造有机结合,在有效地创造财富、改善和提高罪犯生活待遇、减轻社会负担的同时从根本上发挥劳动的教育作用,使罪犯获得人格品味的提高、个人素质的完善以及思想意识的成长,从而为他们奠定顺利回归社会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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