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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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驻政文〔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驻政文〔2020〕23号市人大:2019年以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创建全省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目标,坚持将法治作为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将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谋划推进,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突破、在突破中深化,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着力提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现将2019年度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积极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将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迫切需求和提升我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全力以赴扎实开展。

市政府成立了由朱是西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建全省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领导小组,夯实打牢组织保障。

先后召开了创建全省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会议和推进会议,对示范市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印发了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将创建指标层层分解细化至各地各部门。

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响应,迅速落实,形成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干群一体、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牢牢把握住创建重要机遇,将创建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打基础、利长远、树样板、开新篇的重要任务,拉高标杆、锚定目标,勇于创新、积极作为,有效激发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内生动力,切实提升了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品质和能级。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为地方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现状(一)基本概念及制度构成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是指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查、批准、公布和执行等环节。

(二)实施现状目前,各设区的市均已建立起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然而,由于地域差异、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立法水平和能力差异,部分地区的立法质量不高,存在立法内容不够完善、立法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这导致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审查机制不完善当前,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机制尚不完善,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不够透明。

这导致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的法规得以通过,给地方治理带来隐患。

(三)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地方性法规时,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

这导致一些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被“打折扣”,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

四、优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一)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立法水平和能力。

完善立法程序,确保立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同时,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监督,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完善审查机制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审查质量。

论法律评价指标

论法律评价指标

论法律评价指标代杰【摘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产物,其归宿是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套规则,因此,法律评价的最终指标,是现行的法律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也就是能否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一套可行的规则.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既存在于整个法律体系(也就是说,从总体上看,该法律体系是否能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一套完整、正当、可行的规则),也存在于某一部规范性文件和某一个条文.【期刊名称】《玉溪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5页(P21-25)【关键词】法律;评价指标;确立原则【作者】代杰【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在立法后评估和法学研究中,经常需要对法律进行评价,评价对象或为某一个法律领域,或为一部规范性文件,或为一项制度乃至一个法条。

由于缺乏统一合适的评价指标,法律评价的方式五花八门,评价结果大相径庭,评价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

因此,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是进行法律评价的第一步,可为立法后评估和法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工具。

一、法律评价指标确立原则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形式,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需要而对法律现象的功能、价值、作用、含义等所作的事实、价值和审美判断与评定② 黄竹胜.法律评价的重新解释[J].法学论坛.2002(4):26.。

法律评价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标准,评价指标就是社会主体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依据③ 董长春.法律评价的意义及其作用[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55.。

从目前国内外有关法律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确立法律的评价指标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共通性原则某一法律领域的评价指标不能脱离法律评价指标的共性特征,应当具备法律评价指标的一些基本要求。

这些共通性要求包括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等。

科学性是指依据评价指标得出的评价结论应该是科学的。

客观性是指评价指标是客观的,不是人为主观的标准。

立法后评估办法

立法后评估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章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后评估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与法制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予以评估。

同一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各部门协商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共同予以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规章评估,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评估。

第六条【其他机关协助义务】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和评估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委托评估】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社会团体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

受委托评估单位以评估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执法并且掌握评估技术的人员;(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评估工作与政府考核】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九条【正式评估对象】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应当评估。

评估机关认为尚未具备评估条件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延期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延期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xx年xx月xx日•引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现状及问题分析•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目•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保障机制•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近年来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对于完善行政立法、促进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都需要行政立法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完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研究目的是通过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行政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其中文献综述主要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比较研究主要是对国内外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第一手数据,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和支持。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

结构上采用总分总的结构,先总体介绍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背景,然后分别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情况,接着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总结研究成果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研究内容与结构02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概念与特征客观性:评估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进行,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综合性:评估内容涉及行政立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等。

事后性:在行政立法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而不是在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行政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行政立法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运行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和反馈的一项制度。

行政立法后评估具有以下特征国内实践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始于2000年,主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科学立法》PPT教学课件

《科学立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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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一判] (1)立法过程只需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规律。( ×)
(2)科学立法要符合实际、实现良法善治。
(√ )
(3)科学立法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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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科学立法 1.要依法立法 (1)内涵:在 法治 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 (2)依据:在我国, 宪法和立法法 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 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3)要求: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 法定职权 、 依据 法定程序 开展立法工作。
来解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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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也是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 用,①③正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同 时还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法规,②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人类活动 中的一切问题,并不是所有的都是法律问题,有的问题涉及到政治、 文化、道德、宗教等各个方面,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依靠宪法也不 能解决,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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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及地方法性规。限制人身自由的事 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的,由国务院 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区别是制定的主体不同, 因此导致了其效力上的不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从效力高低来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 性法规,前两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后一个在本行政区有效。
(2018·全国卷Ⅲ)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象征。
2017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明确国歌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立法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概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等方式,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1. 简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乎我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机制之一。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保障我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避免技术流失,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份额。

健全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邵阳市地方立法工作规程

邵阳市地方立法工作规程邵阳市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邵阳市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保证法规体系的科学、合理、完整和动态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邵阳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邵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不得制定与地方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改革立法、阳光立法。

第五条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有事可研、立事可验,注重立法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实效性。

第六条地方立法工作应当注重参与主体的合理分工和密切配合,形成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第七条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依法确定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效力和关系。

第八条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建立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吸纳更广泛的社会参与。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立法工作的情况汇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第十条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与全国法律体系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十一条邵阳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制定、修改的情况,科学制定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主要立法项目的确定、研究、起草、审议、批准和公布等程序,明确立法项目的优先级和时间节点。

第十三条立法计划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立法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作者:朱璇黄大熹来源:《理论探索》2020年第04期〔摘要〕地方党内法规实施之后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的核心要义,是提升地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力推手。

为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解決制度供给不足及实践层面的短板问题,应基于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理论,遵循凸显党内法规特质、融入地方元素、以效果评价为主的设计逻辑,围绕“文本—行动—观念”的基本框架,建构一个由法理标准、价值标准、规范标准、实践标准4项一级指标、9项二级指标、44项三级指标组成的地方党内法规实施之后的评估指标体系。

〔关键词〕地方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法理标准,价值标准,规范标准,实践标准〔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4-0034-10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加强管党治党的时代最强音,它们均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必要前提,而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了补充性与从属性的作用,作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自我审视的“正衣镜”,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对地方党内法规质量以及实施效果进行严格检验,是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完善的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不仅需要明确的评估主体,科学的评估流程,更需要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它实质上是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的核心要义。

科学完备的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不仅有利于提升地方党内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还有利于优化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机制,发挥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功能,这意味着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不仅要遵循立法后评估的理论要求,而且要符合地方党内法规自身的特殊规律。

鉴于此,本文对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进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促进地方党内法规质量与实施效果的提升,以此引导党内法规建设工作向党内治理法治化方向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9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93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掌握规章实施效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包括政府规章立法前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前评估)和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

立法前评估,是指对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拟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结论。

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评估意见。

第三条立法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公众参与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合理的评估标准进行。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是立法评估实施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开展立法评估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自行作为评估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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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分析
作者:李爱玲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6期
【摘要】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是构建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对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意义重大。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法法》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地方行政立法的从属性、行政性、立法性和低效性等特点,单项地方行政立法的质量评价应主要以合理性、合法性、技术性和实效性等为标准。

【关键词】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评价合理性合法性实效性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重点必将逐步转移到提高立法质量上来。

要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需要确定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作为衡量尺度。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地方行政立法的从属性、行政性、立法性和低效性等特点,单项地方行政立法的质量评价,应主要以合理性、合法性、技术性和实效性等为标准。

合理性标准
合理性即地方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程度,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首要标准。

合理性标准考评的是地方行政立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学理论的基本要求,能否准确反映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并贯彻立法为民的主旨等深层次质量问题,评价指标主要有:第一,立法事项的得当性。

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政府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具。

符合人民的利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反映时代的特征,是其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

因此,有必要对立法事项的得当性进行评价,以确定该立法文件能否继续存在或者是否需要修改。

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该事项否属于本行政区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或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务;二是能否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并且用法律来规范是否最有效率;三是有无立法空间,能否有效适用,是否存在重复立法和照搬照抄上位法的情形。

第二,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即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评价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应着重考察该立法文件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即: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出发点,是否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规律;二,是否充分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妥当处理了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人的行为起到了教育、指引、预测、评价、保障等作用。

第三,立法内容的适当性。

地方行政立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地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提供依据。

这必然要求地方行政立法的内容应具有适当性,即其所设计的管理制度和对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当合理,有序利用立法资源,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该立法文件所调整、规范事项的规律。

评价该立法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对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的界定,对相关部门权力配置的规定是否准确、恰当;二是对权、责、利尤其是公权与私权的配置是否平衡、合理,有无违法扩大部门行政权力和地方利益的情况;三是制度安排是否合乎常理
常识和人性人情,合乎所规范事项的实际特点,合乎所规范事项的管理规律;四是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适应,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范围是否必要和适当。

合法性标准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

这一原则在具有明显从属性的地方行政立法中的体现,就是要求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及其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把宪法和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做到不超越立法权限、不违背立法程序、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合法性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第一,立法主体的合法性。

《立法法》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范围做了划分,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就“地方性事务”立法。

因此,本指标应重点考察该立法文件是否属于《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允许地方政府立法的事项,有否存在违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情形。

第二,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良法的产生有赖于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

因此,有必要对该立法文件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民主、科学、合理进行考察,具体评价内容包括该立法文件的立法程序是否完整,立法过程中是否做到了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所遵守的立法程序本身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三,立法内容的合法性。

立法内容的合法性是立法合法性的核心,其基本要求是地方行政立法要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出发,努力做到与宪法、上位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相一致,实现不抵触、不越权。

评价内容包括:一是该立法文件的具体规定与宪法、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条文规定是否相抵触。

二是该立法文件设置、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收费等具体内容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规章有关实施机关、程序、条件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三是该立法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否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

技术性标准
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以精确的方法和技巧来准确表述客观规律的科学活动和技术活动,所以技术性标准应成为衡量地方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内容,其用来全面考察立法文件的制定是否遵循了立法原则、立法惯例和法学原理,是否选择了适当的模式、方法安排其结构安排,并做到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技术性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第一,文字表述的明确性。

法律规范都是用语言文字表述的。

立法文本中法律用语的使用只有做到概念明确,逻辑严密,法律指示清楚且无歧义,才能保证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对文字表述明确性的考察内容包括:一是概念表述是否准确,有无概念之间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形。

二是语言使用是否规范,且简洁易懂。

三是句子结构的主谓宾搭配是否妥当。

四是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规范。

第二,逻辑结构的完整性。

这是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考察该立法文件的内在结构是否合理,条文设计是否科学严谨。

评价内容包括:在整个立法文本中,前后条文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完整体现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部分内容,做到了一定的行为模式配以相应的法律后果。

立法文件是否对法律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方式、顺序和步骤作出足够充分的规定,能指导人们正确地依法办事。

第三,相关立法间的协调性。

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有益于提高地方行政立法体系的整体效益。

因此,需要通过对相关同位法、配套规范性文件、其他公共政策等的比对,确定该立法文件的内容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
地方性立法文件的内容是否相协调、衔接;通过比对该立法文件的条文内容,确定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冲突,以对该立法文件的协调性作出判断。

第四,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地方行政立法切实解决自己特殊问题的基础是符合本地基本情况和现实状况。

地方行政立法只有认真把握针对性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能获得较高效益。

对针对性的评价,应着重于考察该立法文件所规范的事项是否是本地特有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否有本地特色。

实效性标准
实效性标准通过检验地方行政立法设置的制度在实施中的实现程度,使我们得以立足于更广阔的时空基点来观察该立法文件,为法规的立、改、废等提供依据。

评价实效性的基本指标如下:第一,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地方行政立法是为行政执法而立的法,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最能反映立法文件在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整个实效性评估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评价内容包括行政部门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行政部门执法的难易程度和针对该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投诉的数量。

第二,守法的有效性。

法律制度高效实现的表现和重要条件之一是社会主体的普遍守法。

因此,有必要通过考察该立法文件对人们行为的规制状况,以及公众对该立法文件的认知和自觉遵守情况,对守法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人们行为规制状况的考察,应着重于了解在实施该立法文件的不同阶段内,违法行为的总数量和同一行为人重复违法行为的次数;对公众认知遵守情况的考察,则可通过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众对基本制度的知晓率、对立法制度的认可度、对行政执法效果的评价和自我守法情况的评价等来完成。

第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地方行政立法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文件设立的制度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本指标通过对该立法文件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的分析,评价该立法文件是否基本满足该立法文件调整对象的社会需求;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是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预期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等。

上述四项评價标准,是对单项地方行政立法进行总体评价的主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这四项评价标准应当综合运用,但并不一定要将所有指标逐一考察。

我们倾向于评价任何一部地方行政立法,都必须对立法内容的适当性、合法性,立法的明确性、完整性、协调性,行政执法的有效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适应性等指标进行评价。

至于其他指标,可由评价主体根据被评价对象的具体内容与实际需要,选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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