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源法的变革
对我国《能源法》立法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能源法》立法问题的思考摘要制定能源法是促进我国能源战略有效实施,保障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需要,是完善我国能源立法,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文章从能源的概念,分类及能源领域的社会关系出发,利用法学基本原理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探讨了能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进而探讨了能源法的定位,《能源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能源法的调整方法和工具,以及能源法框架体系谋篇和构架等能源立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关键词能源法立法单行法框架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能源结构不尽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安全保障程度较差,能源与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管理体制亟待理顺.为了促进我国能源战略的有效实施,保障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经济安全,完善我国能源立法,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把((能源法立法列入了2006年二档立法计划.作为能源行业的法律工作者,笔者试就((能源法立法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能源的概念和分类1.能源的概念"能源",顾名思义,是指各种能(或称能量)的来源.比如:煤炭,天然气燃烧时释放出能量,它们是能源,流动的水和风对其他物体做功,产生能量,它们也是能源."能"的概念通常属于科学技术范畴.比如,作为物理学范畴,"能"按其产生机理可分为机械能,热能,电能,光能,核能等."能"又属于工程学范畴,如工程学科分类中划分热能工程,核能工程等.因此,"能源"首先属于科学技术范畴."能源"一旦作为法律客体受到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则成为相应的法律范畴,如美国((能源政策法和我国((节约能源法所规范的对象——能源,均属法律范畴.我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作为法律范畴的"能源"概念,一般可做如下定义:能源是能够通过物理或者化学过程提供能量,并可以被人类所控制和利用的物质资源.2.能源的分类能源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有多种分类方式.1)按是否由自然界直接提供或者能量转化的阶次,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转换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可以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能源,如化石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核能,潮汐能等.二次能源是不能从自然界直接获取,必须通过消耗一次能源才能获得的能源,如电能,煤气等.2)按一次能源是否可以再生,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可以从自然界源源不断地得到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不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旦消耗就很难再生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3)按能源的使用状况,可分为常规能源和非常规能源.地热,地下煤气化等项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例如,允许企业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2)相关部门加大立项支持力度.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只有大石油公司的介入才能推动和加快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在生物燃料,光伏发电,地下煤气化等重大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安排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等方面给予立项支持.3)企业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在注重自主技术创新的同时,企业应借助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力量,加快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从研发,示范到产业化的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收稿日期:2o06一O7一O5编辑:海松2o06.7国际石油经济●POLICYRESEARCH常规能源(传统能源),是指目前已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水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非常规能源(新能源)是指由于技术,经济等因素的限制,迄今尚未大规模使用的能源,如太阳能,核能,潮汐能,地热能等.4)按能源利用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可分为清洁能源和非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是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很小的能源,如太阳能,水能,风能等.目前,天然气也被认为是清洁能源.非清洁能源,是指对环境污染较大的能源,如煤,石油等.上述分类中,前两种分类具有绝对性和普遍性,后两种分类具有相对性和特殊性,因此,能源作为法律范畴,其分类宜采用前两种分类方式,而通常不宜采用后两种分类方式. 二,能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法学原理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关系的确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2)确定法律关系的客体;3)确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依据; 4)确定法律关系的结构及其内容.下面分层次探讨((能源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1.((能源法》的调整对象(1)能源法的主体能源法的主体为不特定主体,包括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等.(2)能源法的客体为方便论述,本文引入两个概念:"抽象能源"和"具体能源".按类别特性划分的能源为抽象能源,可直接利用的能源为具体能源.同时,按能源有关概念的涵盖关系,将能源法的客体划分为一级客体,二级客体和三级客体.具体地,我国能源法的客体包括:1)能源,即内涵最丰富,外延最大的一级客体.2)不可再生能源——能源领域同类别能源的二级客体.不可再生能源二级客体下的三级客体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化石能源及核能.3)可再生能源——同样是能源领域同类别能源的二级客体.可再生能源二级客体下的三级客体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4)转化能源——能源领域属二次能源类别的二级客体,主要指电力.上述客体中,"能源","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为抽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核燃料","风能","太阳能","电力"等为具体能源.2.能源法律关系建立的依据能源领域的活动是客观的,体现了能源领域所特有的社会关系.这些具有能源领域特征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将决定能源法律关系的基础.●I国际石油经湃20o6.7(1)能源领域的基本活动1)能源的开发与生产,涉及能源的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炼制.2)能源的运输与供给,涉及能源的储运,配送,销售和能源的贸易.3)能源的利用,包括工业利用,军用和民用,或紧急利用和日常使用等,涉及能源节约和提高能效.简言之,能源领域社会活动的主线是能源的开发,供给和利用.在能源领域的基本活动中,还贯穿着与其他行业具有共性的生产,文化活动,包括维护生产安全,保护设施安全,促进科技进步,倡导自主创新,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等.(2)能源领域基本活动涉及的其他关系能源领域的基本活动不是孤立进行的,在能源活动中,贯穿着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以及由政府无形之手调控的社会公共活动,例如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能源领域基本活动涉及的其他关系主要有:1)能源活动与土地,水,森林,海洋等其他自然资源使用的关系;2)能源活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3)能源活动与公共安全的协调等.3.((能源法的调整范围从主体看,((能源法的私法主体为不特定主体,在调整范围中不必一一规定.但作为((能源法公法主体的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等必须依法明确. 从客体看,((能源法的客体既包括抽象能源,又包括能源领域内的各类具体能源,在确定((能源法调整范围时,可通过专门定义或列举方式加以规定.从地域范围看,((能源法》调整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从法律关系看,能源法调整能源开发,供给和利用中形成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理清能源法律关系,需对未来((能源法赖以存在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由能源法律关系可引申出以下四个层次:1)能源领域的内部法律关系,由((能源法和能源领域的其他六个(((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原子能法,((节能法》)或者七个(若考虑公用事业)单行法来调整.2)能源领域的外部相关法律关系,主要由与能源活动有关的((自然资源法》,((安全法,((环境法, 民商法等来调整.3)((能源法内部法律关系,即((能源法作为部门法对其客体——抽象能源和具体能源的法律规范.4)((能源法外部法律关系,即((能源法作为部门法与该领域其他单行法的关系.要确定((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关键是确定上述后两个关系,即能源法))的内部法律关系和能源法))与能源领域其他单行法的关系.这两个关系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只要解决了其中的一个关系,另一个也就迎刃而解.进而,能源法律关系最终确立的第四个条件,即能源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结构也就容易确定了.三.能源法))与能源领域其他单行法的关系1.((能源法》的定位(1)上位法与下位法说((能源法的客体是由抽象能源和具体能源组成的复杂客体.((能源法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能源法定位的复杂性. ((能源法》就抽象能源客体的相关规范,决定了((能源法相对于能源领域的相关单行法的上位法地位;((能源法就具体能源客体的相关规范,决定了((能源法既可能是政策性的, 上位的,也可能是与单行法相对独立和平行的,是对单行法规范的拾遗补缺.因此,((能源法与能源领域的其他单行法之间是既相互层叠,又相互平行的立体关系,不是简单的上下位关系.(2)普通法与特别法说相对于能源领域的其他单行法,能源法》既具有普通法的功能,又具有特别法的功能.((能源法有关抽象能源的政策性和战略性规范应体现普通法的功能,但对于其他单行法中没有规定的有关具体能源客体的法律规范,则((能源法应体现特别法的功能.(5)综合法与部门法说((能源法因其涉及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限于单一行业或产业,因此其法律关系复杂,不具备一般部门法的特征. 但从我国立法体例看,((能源法不可能完全取代能源领域的其他单行法,对其他单行法既有包容又相对独立,这种既包容又独立的特点决定了((能源法既有综合法的特征,又有部门法的特征.综上所述,((能源法既有上位法,普通法和综合法的功能,也有部门法和特别法的功能.对其准确定位,应定位为"能源基本法".欲将((能源法植入目前能源领域立法的复杂关系中,不妨考虑两种模式:一是嵌入式,即尊重现有法律框架和法律制度,另辟空间,创立新的本体框架和制度.二是融入式,即重新整合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并结合新创制度,重新构建能源领域立法体系.这至少将涉及对现行能源领域已有单行法的修订.第一种模式相对容易,时间要求不高,只需人大一次通过即可解决,但能源领域立法的整体协调性较差. 第二种模式比较复杂,时间要求高,可能拖延立法进程,但此种模式相对能更好地解决能源领域的立法问题,在国外也不乏先例.例如,俄罗斯((产品分成协议法的制定和颁布曾引发对l2部相关法律的修订;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也包括对大量现行法律的修订.然而,((能源法))出台,无论是否涉及能源领域其他单行法的修订,都不会影响各法的施行,只不过应考虑后法优于先法原则.能源法律渊源也将由((能源法)),单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共同组成.2.(《能源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调整方法和工具基于((能源法的上述定位,((能源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包括:国家能源战略的制定;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国家能源监管体制和机制的确立;国家能源政策,即国家对能源开发,供给和利用过程中相关活动的扶持,鼓励, 限制和禁止政策等.能源基本法的定位,决定了((能源法的调整方法是确定((能源法))的政策性法律制度.((能源法的调整工具是国家调控杠杆,主要包括:建立能源监管体制,完善能源监管机制,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制定能源发展规划,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制定税价政策,实行税收优惠,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特殊主体,保护特殊客体,制定和执行国家标准,实施政府行政许可,建立国家能源储备,制定能源进出口政策, 促进能源科技进步,鼓励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教育和培训,建立风险抵押和财产保险制度,实行政府建筑和采购示范等.其中,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城镇贫困人口,少数民族,农民和军队等;特殊客体包括特殊区域和能源设施.特殊区域主要指自然条件恶劣的难进入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贫困地区,国家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3.能源领域其他单行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调整方法和工具能源领域其他单行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调整具体能源的开发,供给和利用过程中的实体性法律关系,即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单行法的调整方法是确定体现该具体能源法律部门特点的基本法律制度,并就每项法律制度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调整工具是实体性法律制度.例如,就((石油天然气法而言,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矿业权制度,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石油合同制度等作为该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应由((石油天然气法来调整,而不在((能源法中规定.四.能源法))框架体系构想((能源法框架体系的建立,解决的是能源法律关系最终确定所要求的最后一个前提,即确定能源法律关系的结构和内容.1.((能源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原则(1)指导思想制定我国((能源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全局,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总要求,围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的需要,为实现节约2006.7国际石油经济●◆;鞠囊朔POLICYRESEARCH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构建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2)立法目的定位能源规划,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监管,促进能源开发,保障能源供给,规范能源利用,加强能源合作,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公共安全,坚持环境友好,维护能源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3)立法原则从内容上:1)坚持能源开发,供给与利用的"开源节流"原则;2)坚持能源法的政策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原则;3)坚持能源,环境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从形式上:坚持能源法体系宏观把握和具体政策重点阐述相结合原则.确定((能源法))应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制度的总原则是: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综合国力,社会制度及其特点,同时考虑我国的能源资源状况及其发展方向.应该指出,能源法))的可操作性首先体现在((能源法》最重要的主体——国家的实际作用上.为提高((能源法))的可操作性,((能源法))最重要的主体必须发挥其应有作用.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及职责在((能源法))中必须明确.其次,能源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量化的指标和实施标准,有明确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再次,((能源法))规范的重点项目的研究必须落实,重大专项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制度上细化并实施.2.((能源法》谋篇思路能源法))的篇章框架可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总则包括立法目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术语定义,国家能源战略和能源基本政策,国家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等.分则的篇章框架可基于以下考虑.方式一:第一层次按客体划分(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转化能源即电力);第二层次按产业链(开发,供给和利用)或按专项问题(例如人员及培训,税收优惠,乙醇和汽车燃料,气候变化等)划分;第三层次按制度划分(非常庞杂).调整以上层次可得其他形式的同类谋篇方式.按照我国立法文化力求简明,清晰,实用的原则,第一层次应最简明,第三层次则非常庞杂,故不宜按制度划分.从((能源法))的实名看,第一层次适宜按客体划分.但是,单纯的客体划分需要单独解决对各类客体具有共性的问题,如能源科研和国际合作等,会导致次级层次的内容过于庞大.方式二:如美国能源政策法,采用综合性谋篇方式.第一层次既按客体划分,同时又列入专项或综合性问题.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共设十八个独立篇章.1关于《能源法》起草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能源办规划[2005139号).●◆国际石油经济2∞6,7第一篇能效第二篇可再生能源第三篇石油和天然气第四篇煤第五篇印第安能源第六篇核问题第七篇车辆及燃料第八篇氢能第九篇研究与开发第十篇能源部管理第十一篇人员及培训第十二篇电力第十三篇能源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第十四篇其他事项第十五篇乙醇与汽车燃料第十六篇气候变化第十七篇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第十八篇研究其中第一篇能效为政府示范内容;第二,三,四,六篇为按客体分类;其他各篇按专项或综合性问题分类.这样使整个篇章简明清晰,布局平衡.我们倾向于采用方式二. 3.((能源法))框架体系构想按照我国立法体例,我们设想((能源法))框架体系如下.总则第一篇能源法术语定义,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篇国家能源战略和能源基本政策第三篇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四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则第五篇不可再生能源(按煤,石油天然气,核细分章节)第六篇可再生能源(按能源发展政策导向细分章节)第七篇能源供给(按专项问题细分章节)第八篇能源利用(按专项问题细分章节)第九篇能源研究开发与能源国际合作(按重点科研规划及合作项目细分章节)第十篇附则(解释,颁布生效)在分则中,相对第七篇能源供给和第八篇能源利用而言,第五篇,第六篇主要解决能源开发政策问题.上述((能源法))基本框架,应涵盖((能源法))着重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和相对于各抽象能源和具体能源,各产业环节和专项问题的可操作的具体制度.限于篇幅,本文不加赘述.制定我国((能源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须从我国经济,社会和能源发展的全局战略出发,广开言路,深入论证,准确把握我国能源的基本政策,合理定位能源法律制度,最终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法)),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收稿日期:2006--06-16编辑:王立敏。
新能源法的主要内容与原则

。
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02
积极参与国际新能源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
验,提升我国新能源产业水平。
国际资金支持与援助
03
充分利用国际资金支持和援助,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和技
术创新。
03
新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长期规划
制定长期的新能源发展规划,确 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
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并网许可证。
责令退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5
新能源法的影响与展望
对新能源产业的影响
1 2 3
推动新能源技术创新
新能源法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为新能源产业提供了更多的技术保障。
背景
随着全球能源危机日益加剧,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各国竞相发展的重点领 域。为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新能 源法应运而生。
立法目的与意义
立法目的
新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能源 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新能源法为新能源产业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环 境和市场机遇,有助于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 展。
规范新能源市场秩序
新能源法明确了新能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管机制, 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新能源法促进了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助于减少化石能源的使 用,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02
新能源法的主要内容
2024年能源法律培训资料

,各国纷纷探索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来推动能源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国内外能源法律的异同与借鉴
异同点
国内外能源法律在立法理念、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国外 能源法律更加注重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国内能源法律则更加强调国家 的宏观调控和安全管理。
借鉴之处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能源法律在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 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同时,也可 以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能源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01
02
解决方案
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追究石油 公司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和赔 偿责任。
案例二中的法律问题
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03
案例三中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行为的打击
05
04
解决方案
根据《反垄断法》和《电力法》,对 电力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确认其市 场操纵行为并依法处罚。
CHAPTER 03
能源法律的实施与监管
能源法律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国家能源局
负责制定和实施能源政策,监管能源 市场,促进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
协助政府实施能源法律,促进行业自 律和规范发展。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
在地方层面负责能源法律的执行和监 管,与国家能源局协同工作。
能源法律的监管措施与手段
发展和应用。
能源安全法律保障
能源安全将成为各国能源法律的重 要议题,加强对能源基础设施的保 护和能源供应安全的法律保障。
能源市场法律监管
各国将加强对能源市场的法律监管 ,促进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 度,防止市场操纵和价格欺诈行为 。
2024版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引言•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新能源法律法规的特点•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目录•新能源法律法规的挑战与对策•结论与展望01引言背景与意义应对能源危机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引导产业发展法律法规在新能源领域的作用02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长期规划社会责任经济效益030201可持续发展原则能源安全原则能源供应安全能源价格稳定能源基础设施保护环境保护原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加强新能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资源节约技术创新原则科技引领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技术创新,推动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升级和转型。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新能源技术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发展。
人才培养重视新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为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03新能源法律法规的特点立法先行,政策引导立法先行政策引导强调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促进新能源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重视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关注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民生福祉社会公平04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新能源基本法出台配套法规规章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新能源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新能源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新能源监管,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新能源发展的良好氛围。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措施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制定优惠政策01建立约束机制02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支持03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
推动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新能源规则制定和标准制定工作,提升我国在国际新能源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新能源与能源法律法规

新能源与能源法律法规随着全球能源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不断增长,新能源作为一种替代传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式,正逐渐成为解决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
而在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新能源与能源法律法规的关系展开论述。
一、新能源的定义与种类新能源是指以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为主要来源的能源形式。
它相较于传统能源具有绿色、清洁、可再生等特点。
在现代社会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风能发电、潮汐能发电、生物质能利用等都被广泛应用于能源转型与建设中。
二、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必要性随着新能源的广泛应用,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保护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三、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国内现状我国对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高度重视,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完善。
《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清洁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此外,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各类地方规章来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四、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国际现状除了我国,各国纷纷制定新能源相关法律法规,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例如,德国的“能源转型”政策,以及美国的“清洁能源计划”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各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五、新能源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新能源法律法规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新能源的定义和范围、新能源产业政策与发展目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监管机构及职责、新能源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新能源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措施、新能源发电及输电规范、新能源利用的税收优惠与补贴政策等。
这些内容有助于推动新能源产业的良性发展。
六、新能源法律法规的挑战与展望在新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法规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速度较慢、法规执行的效果不够理想等。
论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

到 25 年可再生能源对二氧化碳减排 的贡献率为 00 5 一 1% , 中水 电贡 献 率 为 2 , 物 质 贡 献 率 % 6 其 % 生
为 2 , 余 非水 力 可再 生 能 源 的贡 献 率 为 6 。 % 其 % E P 00情 景甚 至将 可再 生能 源 对二 氧化 碳 减排 的 T 21 贡 献率 调 到 1% 。尽 管罗 伯 茨 乐 观认 为 “ 阳能 7 太 是 现有 的非 碳氢 化合 物技 术 中 , 25 在 00年前 唯一 有
市 场 , 都 无 望 与 化 石 能 源 竞 争 。在 A T情 景 下 , 但 C
的来 源进行 去碳 化 。 第 二 , ” 节能 减排 , 即提高 化 石 能 源效 率 达到 减排 目的 。从 一定 意义 上讲 , 洁 、 清 高 效 地利 用 化 石 能 源 远 比使 用 清 洁 能 源 的 经 济 成 本 低 , 术上 更易 操 作 。 对 于赋 存 一 定 化 石 能 源 的 国 技 家 来说 尤其 如 此 : 闲置 能源 资源本 身 就是 浪费 , 用 使
肖 国 兴
摘
要: 科学技术革命 需要制度革命 , 构成第三次经济革命 的能源革命更需要制度 革命 , 别是 需要处 于正式制度 特
核 心 的 法 律 革 命 。 制 约 能源 革命 的 技 术 、 济 、 治 与 文化 变 革 是 通 过 法 律 规 则 的 改 变 而 实 现 的 , 律 革命 因此 成 经 政 法
一
容的能源革命已经成为“ 实现 向低碳 、 高效 、 环保的 能 源供 应体 系迅 速 转变 ” 的契 机 。2 1世 纪 初 始 IA E
和 有关 研究 机 构通 过变 革能 源基 准情 景 和参 考情 景 构筑 的替代 政策情 景 、 效 政策 情景 、 C 能 A T情 景 、 4 0情 景 和 E P 00情 景 , 能 源 革 命 一 再 推 向 5 T 21 将
可持续发展与能源法变革
能源是 可持续发展 中极为重要 的一环 ,它是 社 会 发展和经 济增长 的重要条件 。能源不仅满 足我们 的取 暖、 制冷 、 食品烹饪 、 明、 照 交通运 输等 日常生活 的基本 需要 ,而且还是所有 工业部 门 中头等重 要的
生产 因素 。同时, 能源 的生 产和利用 是造 成全球 、 地 区或地方重大环境质量退化 的原 因。然而, 可持续发 展对 能源领域 的重视及落实 却经历 了一个 曲折 的过
消除 贫穷、 保护大气 层 、 海洋和 生物 多样 性 以及促进 可持续农业 。2 0 0 2年 , 约翰 内斯堡 首脑 会议 ( S ) wS D
否得 以实现 , 取 决于它 是否有 一套“ 要 绝对 必要 ” 的
“ 积极后继行动 ” 。①
将全世界 的注意力又 一次地集 中在 可持续 发展 的各
题, 19 从 9 2年环发大会的“ 外围 ’ 变为“ 转 中心 ” 。嘲
[ 收稿 日期 ]0 9 0 一 5 20 — l0
[ 作者简介] 陈兴华 (98)女 , 17一 , 河南新 乡人 ,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 院法 律系 讲师, 博士 , 究方 向为环境 资源 法 、 研
能源法 。
对可持续 发展 的理解 可 以有很 多角度 。可 以说
程。
一
它是一种发展 模式 ,即相对 于 以往 的不可持续 的发
展模式 , 可持续发展 强调人 口、 环境 、 生态 、 资源 与经
、
能源领域 的可 持续发展—— 从理论到行动
济的协调发展。也可 以说它是一种发展伦理 , 即相对 于传统伦理 中只关注 当代人 的需求 ,可持续发展提 倡关注后代人甚至 其他物种 的需求 。诸 多的理解角 度 中,可持续发展 究竟只是一种 理论还 是可 以付诸 于行动或者如何从理 论转化为 行动这一视角 更具有
新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概述
可再பைடு நூலகம்能源未来趋势
多元化发展
全球化合作
未来可再生能源将呈现多元化发展的 趋势,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将相互补 充,共同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
面对全球能源危机和气候变化等挑战 ,各国将加强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 作,共同推动全球能源转型。
智能化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 发展,可再生能源将实现智能化发展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美国可再生能源标准法
美国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标准法,规定了电力供应商必须 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同时给予可再生能源项 目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日本可再生能源法
日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分 类、开发利用、并网等方面的内容,并给予可再生能源项 目资金支持。
国内外政策比较与启示
未来挑战与机遇并存
技术创新挑战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 ,技术创新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 要挑战。需要不断投入研发力量 ,推动技术升级和革新。
市场竞争挑战
随着新能源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竞 争的加剧,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 身竞争力,适应市场变化。
国际合作机遇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能 源和环境挑战,为可再生能源技 术的发展和应用提供更广阔的空 间和机遇。
美国加州的可再生能源政策
加州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可再生能源标准,要求电力供应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 ,推动了加州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日本的可再生能源政策
日本政府在福岛核事故后,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和政策措施,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案例分析与启示
政策引导是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关键
06 新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 未来展望
新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分析
新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分析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问题的凸显,新能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领域。
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
本文将对新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国家能源法律法规1.1 《新能源法》《新能源法》是我国新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规,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促进新能源发展,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该法规定了新能源的分类、开发利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明确了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1.2 《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主要涉及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购电政策、补贴等方面的内容,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能源发展规划文件2.1 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发展规划是制定能源政策、调整产能布局的重要文件。
通过规划,确定了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和发展目标,明确了发展新能源的重点领域和支持措施。
2.2 地方能源发展规划各省市也会制定相应的能源发展规划,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具体的新能源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三、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3.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对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新能源领域,该法规定了对新能源项目的环评和环境监管要求。
3.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大气污染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对燃煤电厂、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
新能源发电项目需要符合该法的排放要求,保障清洁能源的环境效益。
四、能源市场类法律法规4.1 《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规,对电力市场的开放、电力发电许可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新能源领域,该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购电政策,并对电力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
4.2 《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进行详细规定的法规文件,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的形成机制和调整方式,为新能源发电项目提供了稳定的收益保障。
我国能源法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能源法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内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和协调性缺陷等4个主要问题。
应逐步建立起一个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面临的复杂能源形势以及我国现有立法无法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是我国制定《能源法》的基本动因。
背景:1 能源需求持续增长对能源供给形成很大压力。
2 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能源产业发展。
3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利于环境保护。
4 能源技术相对落后影响了能源供给能力的提高.5 国际能源市场变化对我国能源供应的影响较大.我国《能源法》的立法目标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能源法》的框架与内容第一,与其他立法交叉重叠.第二,务虚多于务实.第三,重点不够突出对能源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能源环境保护问题、能源的进出口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重要问题的规定显然不到位。
而这些方面恰恰也应当是《能源法》的重点。
第四,前瞻性不足“征求意见稿”在监督管理体制上采用政监合一的模式,这不能反映当前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趋势。
“征求意见稿”关于能源主管部门对能源矿产资源的“前置审批"规定也不符合国家“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的精神。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的实证分析1。
总体流转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转规模有差异。
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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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8.10~12·北京)论文集499论能源法的变革马俊驹 龚向前(清华大学 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4)摘要:当代能源法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各国能源法的调节模式逐步从国家垄断和所有的传统模式或具有特许权垄断与严格规制的私人所有模式,向有限的能源市场化转换;随着能源环境(气候)问题的突出,能源法的发展日益呈现出生态化趋势,从局限于确保供应安全转变到以管理外部性、调节需求与改良利用为重点;由于能源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联,能源法也正在通过若干权利导向的机制走向人本化。
能源法这三种变革趋势表明了其承载的经济增长、社会公正与环境保护的三种法律价值。
关键词:能源法 市场化 生态化 人本化能源法虽久以有之,甚至可追溯到15世纪英国普通法中的财产法则。
但蔚然成形便是20世纪70年代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禁运与油价猛涨的时候。
1 然而,什么是能源法?并未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
澳大利亚学者布拉德布鲁克(Bradbrook )将能源法定义为:“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州与州之间有关所有能源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2 国内有学者将能源法定义为“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笔者主张将能源法视作一个交叉领域,即有关能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无论公法、私法。
因为能源问题不仅涉及到能源工业本身,对于经济安全、社会分配、环境保护乃至国际关系都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害关系,需要以跨学科的视角来研究能源法问题。
当前,能源已经成为了世界的焦点问题,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甚至“瓶颈”。
一方面,虽然国际国内能源的总体形势决定了中国仍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能源的稳定供应,但要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能源形势仍十分紧张;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的空间与效率还有较大挖掘潜力,但其给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也存在着诸多社会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能源法的完善无疑是中国的改革、发展与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总体而言,我国的能源立法较为滞后。
因此,必须在正确评估国内国际能源问题与能源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握当今能源法发展与变革的趋势,服务我国能源立法。
一、能源法调节模式的有限市场化由于能源对经济安全与公众生活的至关重要性,以及能源基础建设所需要的庞大投入,各国历来对能源产业实行集中的政府介入,对作为网络型产业(Network-bounded )的电力与燃气行业尤其如此。
因此,能源产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性。
这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表现。
其一是能源企业的行政化,即能源企业在实际上承担政府机构的职责并行使了政府机构的权力。
它们往往以国有企业的形式由政府掌控,在非营利的基础上按政府意志运营,具有法律上的垄断地位,并负有开发、生产、输送与销售能源的公共服务的职责。
其二是对私有能源企业的严格管制。
以电力企业为例,私人公司往往服从公用事业委员会的政治指导,其利润、定价、投资与管理结构都要接受政府监管。
相应地,私人公司“获得特许经营权,或在一特定领域内供应电力的合法垄断地位。
”4总的来说,能源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次才是作为一种商品。
相应地,传统的能源法律关系更多地体现出行政法的特征,或者说是能源行政法,即以维护能源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以政府行政命令直接管理能源事务与能源企业服从政府命令为方式,包括能源经营特许权的授予、产供销计划的执行、税收征管、企业征用或国有化和补贴等。
这种国家对能源产业的介入不是现代经济法意义上的国家对市场的调节,因为没有确立市场主导能源资源与产品配置的法律基础。
在这个意 1 当时,各国面对能源危机的冲击,制定了大量能源法律法规。
See The Energy Law Group, Energy Law and Policy for the 21st Century , 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Colorado, 2000, p.i. 2 Martha M. Roggenkamp, Anita Ronne Catherine Redgwell Inigo Del Guayo, Energy Law In European—National, Eu and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7.3 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4 [澳]艾德里安 J. 布拉德布鲁克, 理查德 L. 奥汀格主编:《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至338页。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Proceedings of Conference in 2006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义上说,“能源法仅仅是公共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5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鉴于国有能源公司的业绩低下和过度的补贴负担和投资成本,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能源法调节模式发生了转变,即“从国家垄断和所有的历史模式或具有特许权垄断与严格规制的私人所有模式,向自由化能源市场的转换”,6目的是激励竞争从而提高效率,增强私人部门所有权与投资。
尽管具体方式互不相同,能源市场化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能源部门在所有制模式上的多元化。
例如,能源产业可更多地由私人营利性企业来运营。
继加拿大、芬兰、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国家率先对国有石油公司实行私有化后,在欧洲、北美与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向私人部门开放能源行业,或引入私人参与燃气运输和销售,或通过股份制经营电力;其二是放松了对能源部门的政府管制,包括更少的价格控制与进出口限制,促进能源产品与服务的商品化。
即使是燃气与电力这一传统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网络型产业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不仅使国内外企业获得出售燃气或电力给公用事业垄断者的机会,也扩大了直接零售的机会,创立以合同为基础的竞争体制。
例如,阿根廷《1992年天然气法》放松对天然气开采和生产的规制,允许私人企业经营阿根廷境内的所有气田;玻利维亚《1994年电力法》推动发电、输电、配电的纵向分离,促进发电领域的竞争,保证输电领域的公开接入和价格规制,刺激电力批发市场的竞争。
7总之,能源市场化主要是打破自然垄断,鼓励竞争与开放。
“垂直一体化的垄断企业、清晰界定的服务版图和锁定的顾客基础所构成的时代正让位于更灵活/更具有竞争性的市场安排。
”8而且,经济全球化尤其是WTO法律规则促进了市场经济原则的推广,对各成员国尤其是转型经济国家的法律体制带来深刻的变革,能源法亦不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推进了各国在能源领域扩展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虽然,在乌拉圭回合中WTO成员方没有将能源服务作为独立的部门进行谈判,只有少数国家在油田服务与开采等少数能源服务部门做出了有限的承诺。
但是,2001年发起的《多哈发展议程》提出了新一轮全球贸易谈判的目标,能源被置于优先地位。
这意味着各国将关注清除能源市场第三方准入(TPA)限制,增强市场与管制透明度,维护能源供应方面的竞争,设立独立管制机制。
自1998年欧共体正式确立“内部能源市场”的目标后,推动了欧盟各国能源市场化改革。
欧共体各机构颁布了大量关于能源自由化的指令,取消能源交易的垄断,要求自然垄断者以合理条件向竞争者提供无差别的使用权。
9此外,《关于能源效率与相关事项的能源宪章条约附加议定书》也将“市场导向的价格信息在内的市场机制”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
10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5项规定“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虽未直接提出能源法律政策的市场化要求,但从《京都议定书》确立的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排放贸易(ET)三机制来看,它们最初都起源于发达国家市场机制下的实践,其实际运行也离不开以市场机制作为能源资源配置的基础。
此外,大量能源领域的国际“软法”也倡导能源体制市场化。
例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9/1号决议《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提出:“为可持续发展使市场更有效运行…通过利用完善的市场信号和消除市场扭曲,包括重建税收和消除有害补贴以反映出它们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市场扭曲的政策将促进能源体制与可持续发展的兼容…鼓励各国政府完善国家能源市场的功能”。
11当然,这些要求主要针对各国对化石燃料的补贴。
但是,能源市场化也引发了争论,尤其是对能源安全的担忧,其中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是相关市场的规制如何刺激能源生产与运营能力的投资增长?反对者认为,在旧的模式下能源安全的法律义务可以直接施加给唯一的负责能源供应的垄断性公用事业。
而能源法的市场化变革使得安排单一能源实体负责供应安全已不再可能,因为能源法扩展了第三方准入,参与能源行业的公司数目增多从而带来了管理难度;而且,市场机制不能给生产商提供足够的激励来投资新的生产能力,单个公司5前引4,原著序言I。
6 Barry Barton, Energy Security - Managing Risk in a Dynamic Legal and Regulatory Environ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461-462.7See Ugaz, C. and Waddams Price (eds), Utility Reform and Regulation: a Fair Deal for Consumer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3.8参见[美]Aaditya Mattoo, Pierre Sauve编著:《国内管制与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90页。
9主要包括1996年电力指令、1998年天然气指令和2003年两项新的电力和燃气指令。
10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Energy Charter Treaty on the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lated Matters.11Decision of the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inth Session (CSD-9), Report on the Ninth Session, Energ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doc.E/CN.17/2001/19-E/2001/29, Decision 9/1.500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往往不愿承受市场波动的风险,更不乐意能源基础建设的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