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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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5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5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5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一、合同双方甲方:【中方公司名称】,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公司。

乙方:【外方公司名称】,一家依据【外方公司所在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公司。

二、合资目的双方同意在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以制造和销售汽车及其零部件,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合资企业的目标是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提高汽车制造技术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三、合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合资企业名称:【合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四、注册资本与投资额1. 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

2. 甲方出资额:人民币【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3. 乙方出资额:人民币【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剩余部分由双方根据经营需要共同出资。

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设备、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

五、业务范围及方式业务范围:制造和销售汽车及其零部件,提供售后服务,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

方式: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高效的生产和销售网络,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六、董事会与管理层1. 董事会:由【人数】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人数】名,乙方委派【人数】名。

董事长由【甲方/乙方】担任。

2. 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由【甲方/乙方】担任。

管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

七、技术转让与保密义务乙方应转让其先进的汽车制造技术给合资企业。

双方应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明确技术转让的范围、方式和保密义务。

双方应对合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八、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篇2甲方:(中方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外方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在中国制造汽车领域的相关技术及其市场需求资源,乙方拥有国际先进的汽车制造技术及其市场推广经验,双方经友好协商,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中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和原则本合同旨在由双方共同出资建立一家中外合资的汽车制造企业,开展汽车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

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

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一、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外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在中外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出资、联合经营、利益共享等方式建立的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通常结合了中外双方在技术、市场、资金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优势及挑战1. 优势•技术优势: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借助外方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竞争力。

•市场优势:结合中外双方的市场资源,可以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资金优势:通过合资,可以共同承担风险,降低资金压力。

•管理优势:充分发挥中外双方的管理经验,提升企业效率。

2. 挑战•文化差异:中外合资企业可能面临不同的文化习惯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成本较高。

•经营风险:由于合作伙伴的变化或突发事件,中外合资企业可能面临经营风险。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模式1. 民主型管理•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采取民主型管理,通过合资双方的共同协商和决策,实现管理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民主型管理鼓励员工参与决策,倡导团队合作,更加注重员工的发展和激励。

2. 集权型管理•集权型管理强调中央集权和统一决策,由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做出重要决策,并对下属进行指导和控制。

•集权型管理适合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存在较强文化差异和管理风险的情况。

3. 混合型管理•混合型管理将民主型和集权型管理相结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灵活调整管理模式。

•混合型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合资企业中不同文化和管理经验的优势,实现合作共赢。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实践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中外合资企业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促进双方信息交流和沟通,减少误解和冲突。

•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内部通讯平台等方式,提升管理效率和工作效果。

2.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中外合资企业应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融合中外企业文化特点,形成共同的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资企业,是指中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企业按照协商一致的条件,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合作,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

它的特点是利用双方资源、技术和市场,共同行动,合作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中外合资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资企业是由中外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合作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出资比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

2.资本投入不对等。

中方出资不足外方的投资,但其在企业的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方更多的是提供了国内的市场信息、政府关系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为合资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一般情况下,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层由中外双方派出代表人员组成。

双方共同商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重要事项。

4.风险分享,利润分配。

中外双方共同分担风险和收益,将盈利分配权利进行协商。

一般情况下,各方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5.技术和资源优势互补。

合资企业通过双方的技术和资源优势互补,实现了生产效率的提升,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优点1.可以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可以吸引外资,扩大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3.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税收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4.可以促进国际间贸易和经济合作,推动文化和人员交流,增进中外两国的友谊和互信。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缺点1.管理混乱、决策不当。

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协调不同文化和管理方式,同时考虑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管理混乱,做出的决策可能不合理,导致企业发展出现问题。

2.合作风险较大。

由于合资企业涉及的合作方诸多,如合资企业管理者、技术提供方、原料供应方、市场负责方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风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是指由中外或者外方独资企业与中方企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合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最佳的组织方式,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方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

在组织形式上,合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是合资企业中应用最广泛的组织形式之一。

该组织形式主要以公司法人形式进行组建。

中外合资公司是由中方和外方的投资者合资组建,共同经营业务并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资公司与普通的国内公司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组成及管理结构上。

这种组织形式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在法律上都要依据外方投资额来确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共同合作经营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项目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一般以中方企业为经营主体,外方企业为技术、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协商达成合作意向,以合作协议或合同进行规范,并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共同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既有合资的特色,也有合作的特色。

合资合作企业一般以外方投资为主,中方企业为辅。

一方面,外方投资多,合资企业的资本实力也会更强,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中方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发挥的作用和贡献也是不可忽视的,这种组织形式可以更好地发挥中方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资源。

四、中外合资托管企业中外合资托管企业是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在管理方面达成共识,由外方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中方企业负责提供营运所需的场地、配套设施和资金等。

该组织形式相比于其他合资企业来说相对复杂,需要投资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但中外合资托管企业有着双方都能获益的优点,通过托管方式实现外方企业的管理优势和中方企业的资源优势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合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来灵活选择最佳的组织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词解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词解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词解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它是一种在中国特有的经济合作方式,旨在引进外资、促进技术转移和提高中国产业水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常由两个或更多的投资者组成,其中一个或多个是外国投资者,另一个或多个是中国投资者。

这些投资者根据协议书确定各自的权益份额和经营管理职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任何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制造、服务、贸易等领域。

它们通常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购买和出售商品等。

同时,它们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于中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进外部资源和技术,它们可以促进中国工业化进程,并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
增长。

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可以促进中外之间的贸易和文化交流,增强国际合作与竞争力。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2)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自然人与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按
照商业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
利益的企业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中包括九个方面的审批要求和程序:投资者资格审批、
合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审批、合资企业的;司法审查、
投资者资金及资金来源的审批、合资企业的参观考察、股
东会和法定代表人的选举、企业章程、投资者的出资程序、经济合同及有关协议审批、商务部门的备案审批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中外双方的资源
和优势,实现利益共享和互补。

双方可以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并且可以获得双方所在国家的政府
支持和优惠政策。

此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可以促进技术的
引进和交流,提升本地技术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并为当
地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带动效应。

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合资企业需要处理好中外双方的文化差异和利益分配等问题,确保双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

此外,合资企业还需要应对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外部环境的影响。

总体来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相对灵活和可行的企业形式,有助于促进中外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

合资企业可以有效整合中外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实现共同发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常见的两种跨国企业形式,它们在经营模式、投资方式、资本结构以及管理控制权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一、经营模式的差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在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管理,并共享盈利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的运作一般由法人代表执行,决策权归双方共同或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通过合作合同方式合作经营,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

合作企业的运作由合同约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体制相对更加灵活。

二、资本结构与所有权的区别合资企业的资本结构通常是中外两方出资,各自持有一定的股比,形成股权比例的固定结构。

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且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享有一定的权力。

所有权的变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策。

合作企业则不需要按照固定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需要进行投入,分别享有相应的权益。

合作企业中的资金比例不一定决定着权益的分配,而是依据合作协议具体规定。

因此,在合作企业中,双方在决策和管理上的参与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经营方式和风险分享的差异合资企业由于采用股权投资,风险和收益通常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合资企业一般需符合外方投资的一些要求和管理标准,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来约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比例,更有利于适应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

此外,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小,因为双方都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权益和收益的分配,也不需要聘请法人代表。

四、技术与资源的引进方式合资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技术、资源和市场的共享。

外方投资者常常通过出售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转让技术和资源,使合资企业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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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定向自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概述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我国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对外国投资者到本国设立公司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政府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公司才能设立。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在我国,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特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1)可予批准设立的条件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相关要求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末具体规定合作有限公司可予设立的条件。

设立外资有限公司必须具体以下条件之一;采用先进技术;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

(2)不予批准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合资有限公司或外资有限公司: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危害国家安全的;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⑤违反中国法律、法人的。

此外,中外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一方权益,也不予批准。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审批机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2.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2)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申请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①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书;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

(4)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合资有限公司经批准后,应在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协议应以合同为准。

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1.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人资本构成。

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

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

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可以转让。

转让的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申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

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1)服务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

其他行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或不约定期限。

期限按原规定一般项目为10年至30年,最长的可到50年。

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

期限界满的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

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达不成协议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现状事实上,在1986年以前合资企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途径。

中外合资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体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减少或避免了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尤其是优惠税率,外方可以通过当地合营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况,有利于增长商业及经营知识,提高商业信誉,还可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资金融通,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方便。

对于中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但合资企业又是一种内部冲突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业形式,由于中外合作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经验数据中得到证实。

数字表明,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方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婚姻不和谐”。

外国公司对被迫与效率低下的中国国有公司分享运营控制权已感到厌倦,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摒弃合资企业模式,而倾向于独资运营业务。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

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猫”品牌50年使用权的跨国公司已经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合作——一家合资企业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例三,有媒体报道,日用化工巨头——宝洁集团下属的多家合资企业的控股比例最近发生了急剧变化,外方投资者极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

在宝洁的一家合资厂,中方股份从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性地保留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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