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进展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矿井进入了大规模的建设改造期。
为进一步巩固重组整合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重组整合方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原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一律不得变更调整,批准的矿井主体企业一律不得变更。
重组整合保留矿井个数不得增加。
已批复方案中确定的主体企业,要承担重组整合矿井建设、生产、经营、关闭、安全管理等全部责任。
二、主体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到位、未实质性接管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主体企业在资金、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等方面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要求落实到位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有争议的,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未按要求对所属矿井配备“六长”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在未达标之前一律停工停产。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违规开采煤炭资源。
认真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私挖滥采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对以地质灾害治理、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一律不得批准,已批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纠正。
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和非法转让矿业权、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重组整合工作不涉及以往列入“十关闭”“十整顿”的矿井;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的,要严格论证审查,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经济合理性、安全等各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矿井的审批及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开采方式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余吾煤业防治水分区划分及防治措施

收稿日期:2018?06?14作者简介:张旭清(1972-),男,山西长治人,工程师,从事煤矿地质工作。
doi:10.3969/j.issn.1005-2798.2018.09.023余吾煤业防治水分区划分及防治措施张旭清(潞安集团余吾煤业公司,山西长治 046103)摘 要: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将矿井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三区进行管理,可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透水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
关键词:防治水;分区管理;水害治理中图分类号:TD74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2798(2018)09?0057?021 目的及任务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开采深度由800~30m标高,规划生产能力为600万t/a。
现井田开采3号煤层,实际生产能力为750万t/a。
为全面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透水事故的发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128号)要求在全省所有煤矿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要求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各煤矿按照本矿区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将全井田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三区。
2 水害防治分区标准及余吾煤业分区情况1) 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资源整合矿井首先应通过水患补充调查做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的区域。
根据划分标准余吾煤业可采区划分主要分布于井田的中部以东,可采区总面积为67.7267km2。
2)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隐患的煤矿,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余吾煤业本次共划分10个缓采区,缓采区总面积为88.8051km2。
3)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难以达到安全开采的区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政办函[20ll]57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ll]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儆好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符合: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O立方米/吨,且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钟;实现综采或商档普采的矿井;主体企业对整合包内所有矿井全面完成实质性接管,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签订移交接管确认书。
二.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各市监管过渡期生产矿井由分管副市长签字上报;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过渡期生产矿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上报;上报的过渡期生产矿井,由省煤炭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做到:由主体企业组织生产,一个整合包内只能有1个生产矿井;只能在回采工作面组织回采作业,不进行掘进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碍超过50人.;配齐配强“六大员”;落实“五人监管小组”。
否则,取消其过渡期生产矿井资格。
四、过渡期生产矿井的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日。
对批准的过渡期生产矿井,由省煤炭厅牵头,会同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集中办理相关证照,证照有效期至2011年9月1日。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制度,严格把关,加强监管,严厉执法,确保安全生产。
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要责成专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现场盯守检查,工作到过渡期结束、矿井关闭。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05]2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7【实施日期】2005.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的“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的精神,为推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临汾试点实践,就我省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试行)。
一、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充分考虑保护国家资源,体现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者、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国家资源不浪费,资源性资产不流失,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充分考虑资源有偿使用与资源整合的有效衔接,坚持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煤炭产业政策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和采矿权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管理或有偿使用。
三、按照“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对小煤矿实施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实现减少矿点数量、扩大单井规模、优化矿井布局、增强安全保障程度、提升整体开发水平的目的;鼓励和支持国有重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6f3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54.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16施行日期2011.09.16文号晋政办发[2011]77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省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山西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人民政府是此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安全监察、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9]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9]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20c1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1b.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9〕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1 总则《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中、长期规划,是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年度计划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市、县和煤炭企业编制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规划、计划及方案的主要依据。
1.1《规划》期限基准年为2005年。
规划执行起始年2007年,近期为2007年至2009年,中期为2010年至2011年,远期为2012年至2016年。
1.2《规划》适用范围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企业生产、闭井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和煤炭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预防、恢复和治理。
1.3《规划》依据本规划是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土地复垦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密切结合山西省的实际编制。
矿井水患补充调查报告

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患补充调查报告二〇一六年十月目录前言 (3)一、矿井及井田概况 (5)(一)矿井及井田基本情况 (5)(二)井田位置、范围及交通条件 (8)(三)地形地貌 (10)二、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10)(一)物理勘探 (10)(二)钻探工程 (12)(三)以往历次地质钻探工程 (13)(四)矿井建设生产期间防治水工作积累 (13)三、矿井与周边采空区积水情况及其影响 (14)(一)矿井内采空区积水 (14)(二)矿井周边采空区与采空区积水 (15)四、各含水层、隔水层及其水力联系 (19)(一)含水层 (19)(二)隔水层 (21)(三)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21)(四)15号煤层开采对其顶板破坏程度 (22)五、矿区气象、水文 (23)(一)矿区气象 (23)(二)矿区水文 (23)六、矿井水患影响程度综述 (24)(一)大气降水 (24)(二)地表水体 (24)(三)地下水 (25)(四)采空积水 (26)七、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28)(一)防治水基础工作 (28)(二)探放水工作 (28)前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行发[2016]42号《关于下发<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2016年全省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水患补充调查工作,立即组织一次清理摸底。
各煤矿要根据本矿采空区积水实际赋存情况,在地面踏勘、老窑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专门针对老窑、采空积水调查的矿井水文普查勘查设计,综合利用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勘探工程,达到普查程度。
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要根据采空积水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结合采掘计划,突出水患调查重点区域,采用多种勘查手段和方法开展水患调查和勘查工作,最终达到各采空区积水位置清楚、水量估算正确、上下组煤层间水力联系基本清楚。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 72号《关于阳泉市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等九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以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原山西汇能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新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底关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晋煤行发〔2016〕699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全省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晋煤行发〔2016〕699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全省安全稳定隐患风险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推进会的安排部署,各单位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528号)规定,开展了以“十排查、十整治”为主要内容的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
现对到8月底的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进展情况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正华实业集团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本集团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组、检查组及组织煤矿开展排查整治。
到8月底,全省煤矿共计自查出各类隐患1829条,整改完成1519条,整改完成率83.1%。
其中:144条属于“十排查”情形,1685条属于“十整治”情形(见附表1)。
8月中下旬,晋城、临汾、运城市和阳煤、晋煤集团与煤矿自查自整同步开展检查,全力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
共查出隐患1035条,12条属于“十排查”情形,1007条属于“十整治”情形,并下达执法文书141份(见附表2)。
(一)自查隐患排名前五名的单位依次为:山西焦煤363条、晋中市308条、晋城市250条、大同市118条、阳煤集团104条。
(二)隐患整改率100%的单位有:同煤集团、大同市、阳泉市、晋城市、运城市。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将专项行动等同于一般性安全检查。
太原市8月8日、潞安集团8月12日才下发了本市或本集团专项整治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
调查工作进展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号】晋煤行发〔2016〕706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对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进展的通报
晋煤行发〔2016〕706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省厅《关于下发〈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2号)文件精神,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要求成立了本单位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领导机构,并下发了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现将截止8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7月22日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省厅曾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经各市、各集团公司重新核实后,全省共有511座煤矿进行水患补充调查。
截止8月底:
1、全省共有53座煤矿完成了水患补充调查工作,矿井数排前三名的有阳泉煤业、潞安矿业、长治市。
2、全省共有199座煤矿进入报告编制阶段,矿井数排前三名的有晋中市、临汾市、晋煤集团。
3、全省有156座煤矿正在进行野外勘查。
4、已签订合同尚未进行勘查的煤矿78座,主要为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所属煤矿。
5、未签订合同的矿井25座,主要为吕梁市和朔州市所属煤矿。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1、工作进展不平衡。
全省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或结束野外勘查进入报告编制阶段的煤矿共有252座,占参加水患补充调查矿井的49.3%;正在进行野外勘查的矿井有156座,占30.5%;与勘查单位签订合同或尚未进行实际勘查工作的有103座,占20.2%;工作进展明显不平衡。
目前全省还有259座矿井需在剩余的三个多月内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长治、朔州、吕梁市矿井数较多、任务艰巨。
2、部分市县对水患补充调查工作重视不够。
吕梁市16座煤矿、朔州市7座煤矿还未签订勘查合同。
3、个别煤矿以自行组织勘查为名,未进行实质性补充调查工作。
个别煤矿不编制勘查设计、不进行井上下勘查,仅靠收集以往地质资料编制报告,不符合省厅规定。
(三)有关要求
1、加大推进工作力度。
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是全省煤炭行业一项重点工作,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对于已经进入报告编制阶段的煤矿要对照规定,提高工作质量;对于进入勘查阶段的煤矿要督促勘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对于未进行实质性勘查工作的煤矿,要重点约谈煤
炭主体企业负责人,年底未能完成水患补充调查的煤矿,一律停产停建。
2、加大监管服务力度推动水患补充调查工作。
针对7月22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水患补充调查通报的问题,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在加强检查执法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服务水平,适时组织专家加大对勘查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制工作的指导力度;对于因生产建设影响造成工作滞后的煤矿,要停止相关区域的生产建设行为。
3、加强对未动工、停缓建矿井的监管。
对于因未动工、停缓建等原因而未参加水患补充调查工作的煤矿,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监管,开工前、复工复产前必须按照省厅规定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可批准开工或复工复产。
4、严把报告审核关。
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尽快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勘查设计未覆盖全井田(尤其未包含小窑破坏区或整合矿井位置的)、未编制勘查设计的;物探方法选择不科学的(只选择一种物探或对积水探测不灵敏的物探方法);只进行物探不进行钻探验证的矿井,立即责令煤矿重新勘查,确保普查质量。
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的煤矿,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复核普查报告,确保报告编制质量。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统计上报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表: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进度表(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