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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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厂报废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煤厂报废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了加强煤厂设备报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厂所有生产设备的报废管理。

三、报废标准1. 设备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3.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4. 因磨损、腐蚀、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5.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6. 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

四、报废流程1. 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2. 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设备进行现场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3. 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厂长批准后,报设备管理部门;4. 经本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报废手续。

五、报废设备处理1. 报废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处理;2. 处理方式包括:出售、报废回收、拆除等;3. 处理过程中,应确保设备安全、环保、无污染。

六、报废设备资产处理1. 报废设备资产处理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 报废设备资产处理由财务部门负责;3. 财务部门根据报废设备资产的处理结果,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七、责任与处罚1.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报废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资源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3. 对在报废设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煤厂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厂报废设备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煤厂设备报废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报废的合理、合法、高效。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煤厂安全生产和资源利用。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的通知建标〔1996 〕63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资讯l数读.热语BlM(建筑信息模型)1000户今后5年改造棚户区6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新型城镇化工程之一会议决定.今5月23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寿命周期信息共享。

研究院与Bentley软件公司在京签据悉,北京阜外医院改扩建和署战略合作备忘录,藉此共同推动北航南区科技楼两个大型公建将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率先“试水”BIM技术。

据介绍,北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IM技术应用主要ling,简称BIM,建筑信息模型)技航南区科技楼B侧重于机电专业,实现专业深化设术在中国建筑建设领域的发展。

BIM技术是以建筑工程项目计、三维碰撞检查、模拟施工、施工现场布置与调整、设计变更、分项工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基础,建立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程及特殊过程施工控制等功能。

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相关标准还未出台、缺乏相应息,具有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的软件接口和应用人才,是我围优化性和可出图性五大特点,是实BIM技术开发应用面临的主要困现虚拟现实的绝佳手段,可以提前难。

为了推动BIM技术的发展,发现并解决设计中的遗漏和错误,2011年住建部印发的((2011 ̄2015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预计撬动3000亿投资市场.并带动水泥、玻璃、墙体材料等建材行业。

4000亿平方米每年新建智能建筑6月3日.《中国智能建筑行业发展报告(2013-2018)》发布,这是能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提出,我国智能建筑行业第一份发展报直观反映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告《报告》指出,目前投向智能建筑够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业界将“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建筑企业BIM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算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此后正式启工程领域的投资额约占我国建筑完成规划、设计、施动了一系列BIM国家标准的编制总投资额的5%~10%.我国每年约量等单项任务,工等阶段的信息共享,实现建筑全工作。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7•【文号】煤生字[1997]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7日煤生字(1997)第237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部制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部发布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局、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局、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局、矿总工程师应对局、矿长负责,主管局、矿技术工作。

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5条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6条局、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7•【文号】煤规字[1995]第34号•【施行日期】1995.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7日发布煤规字[1995]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炭工业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推广先进技术、改进煤矿技术面貌等,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修理厂等各类工程的构配件、专用设备、构筑物、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单位工程的设计,凡有条件的都应编制标准设计或通用设计。

第三条为解决设计中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不断提高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技术水平,需进行设计科研工作。

第四条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编制、推广和设计科研的开发、推广是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的重要方面,是考核设计院资质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应尽可能与工程任务设计结合进行,相应而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后应纳入有关工程的基建投资。

第六条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区分1.标准设计是指统一性强、覆盖面广、影响重大、技术先进、成熟、经济合理、质量优良的设计文件;2.通用设计是指各建设单位大量重复使用的文件,其质量应符合标准设计的基本要求,但适用范围由于某些条件(地区、气候等)的限制,不能全部套用者。

第七条煤炭工业部每两年组织一次标准设计、通用设计评优,对于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煤炭工业部和编制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一般分为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提出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是根据已审定的方案或初步设计,提出符合生产、施工要求的施工图。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Ⅱ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基础管理 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 75.2 地质. 75.3 测量. 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 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6.5防灭火. 276.6 防治水. 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16.8 运输和提升. 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 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 647.2 采剥. 647.3 运输. 687.4 排土. 707.5 滑坡防治. 707.6防治水、防灭火. 717.7电气. 727.8设备检修. 778职业危害788.1管理和监测. 788.2 健康监护. 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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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
力)管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5.03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管理
的规定
(1994年5月3日)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强对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国有重点煤矿的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应由煤矿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通过鉴定提出报废(核销能力)的申请,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呈报。

(1)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
设计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露天矿(含120万吨/年),当剩余可采储量为20%左右,且无进一步扩大储量的可能时,即进入收尾阶段,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煤炭部批准。

设计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露天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审批,报煤炭部规划发展司备案。

(2)选煤厂报废
设计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上(含60万吨/年)选煤厂报废(不包括简易选煤厂),由煤炭企业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煤炭部批准。

设计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的选煤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审批,报煤炭部备案。

2、国有地方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及其它煤矿的矿井(露天)、选煤厂的报废(核销能力),其审批程序和要求,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审批报废(核销能力)的矿井、选煤厂,应在年终将报废(核销能力)的日期、批准文号及产权归属,一并汇总报煤炭部规划发展司备案。

二、申请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要报以下资料:
1、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矿井地质情况(井田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温、地压及岩移破坏,矿井储量);矿井建设及开采情况(建井及生产,资源回收、采探对比及回采率核实,残存煤量);矿井报废理由;矿井报废后对地面影响的善后处理;固定资产及人员的安置意见。

2、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的附图:
(1)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比例尺为:1:2000-1:5000。

(2)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2000-1:5000,图上除表示出井
上下的一切设施、建筑物外,还应在图上标明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露天)的井田技术边界。

(3)分层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1000--1:2000,图上除表示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露天)的一切采掘工程外,还应将邻井100米以内的采掘情况表示出来。

(4)工业广场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3、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鉴定表。

三、申请选煤厂报废要报以下资料:
1、选煤厂报废报告书,内容包括:选煤厂概况,原料煤矿井简况,选煤厂建设及生产情况,选煤厂报废理由,入选本矿区或外矿区来煤的可行性,炼焦煤选煤厂报废后产量接替情况。

固定资产处理及人员安置意见。

2、选煤厂报废的附图:
(1)选煤厂平面图:
(2)选煤厂在矿区范围内及交通位置图。

3、选煤厂报废鉴定表。

四、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报送资料份数。

1、由部审批报废(核销能力)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其报废申请报告书、附图和鉴定表,应各报部一份。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审批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其报部备案的资料应与报部审批的资料及份数相同。

五、凡报部审批或报部备案的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选煤厂,必须在计划报废(核销能力)日期前一年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废(核销能力)的报告。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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