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明确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云政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精神,有效化解我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组织、各级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发展和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倒逼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政府引导下,用市场手段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
各级政府是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各煤炭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实施主体;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各级财政予以资金奖补。
——坚持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按照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的要求,通过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进一步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全面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分类处理和分步实施相结合。
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采取分类处理和分步实施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主要按照引导有序退出、暂缓建设、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等4种方式开展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
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号

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号)《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29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铁腕整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一)直接关闭退出类。
凡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纳入直接关闭退出范围: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
二是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存在交叉重叠,扣除重叠部分后,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
四是煤层倾角大、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
五是截至2020年底不能办理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
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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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也是加快我省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推动科学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为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出现新的矛盾,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结构。
分解落实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鼓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
在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承接产业转移,绿色高效发展。
发挥我省丰富的清洁能源和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以最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向水电富集、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布局,实现产业高效发展,生态环境友好、社会效益明显。
扩大沿边开放,拓宽市场空间。
利用国务院出台的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政策,发挥我省紧邻东南亚、南亚的地缘优势,鼓励企业走出去,努力利用境外资源、开发周边国家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02•【文号】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各产煤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
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
大力提升绿色生产素质,促进产能储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在储备产能日常维护和释放过程中确保安全可靠。
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二、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工作规则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
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
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煤 炭 消 费总 量 由 2 0 1 2年 的 2 3 0 0 万 吨下 降到 不 足 1 O 0 0万吨 . 今年
北京 将继 续压减 燃煤 3 0 % . 使煤炭 消 费 总 量 削减 到 7 0 0万 吨 以 内 . 为 大 气 污 染 物 减 排 和 空 气 质 量 提
料 目录》 并 发布。 《 目录》 明确 , 按照
控制 严格 程度 . 将 禁燃 区 内禁止燃
国家发 改委 下发《 关 于加 快 签 订 和 严 格履 行煤炭 中长 期合 同的通 知》
用 的 燃 料 组 合 分 为 I类 ( 一般 ) 、
Ⅱ类 ( 较严) 和 Ⅲ类 ( 严格 ) 对于 煤炭及 其 制 品. 考虑 到 目前我 国城 市能 源消 耗仍 然 以煤 炭 为主 . 将煤
矿安 全 生产工 程科技 战 略 . 废 弃 矿
约情况 上报发 改 改 委 将 从 4 月
为培 育和发 展 先进产 能 、 加 快 淘汰 落后 产能 、 促进 煤 炭产 业结构
调整和转型升级. 近 日. 国 家 发 改
份起 . 按 月进 行履约情况 的督查 . 重 点检查 合 同兑现情况 四是 强化联
企业, 将 被 约谈 和 通报 : 对 于 全年
签 约 量低 于 7 5 %或 履 约 不 到 9 O Z
的煤 炭企 业 .执行用 电差别 电价 :
而对 于发 电企 业 . 则 将核减 计 划 电
面提 供决策 参考和 支撑
量. 限制 其 参与 的电力直接 交 易
北 京 今 年 再 压 减 三 成 燃 煤 量
易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用 能权 、 用 煤权 核定和 交 易机 制 . 坚持 总量 严 控、 减 量 出售 、 超量购 买 、 企 业 自愿 的原则, 建 立 用 能权 、 用煤权交 易 平 台 . 组织 企 业 依 法 依规 开展 交 易. 推 动 跨 区域 交 易 . 提 高有限资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率
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016年7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政策和操作程序,鼓励企业之间通过指标交易实现产能协作和转型升级。
(一)产能置换的期限“十三五”期间,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应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需要,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进度和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统筹研究确定产能置换比例。
(发改能源[2017]609号)(二)产能置换的主体1、未批先建煤矿。
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未核准、又确需继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项目单位须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后,方可补办项目核准手续。
(发改能源[2016]1602号)2、合法在建煤矿。
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项目单位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发改能源[2016]1602号)所有合法在建煤矿项目均应按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发改运行[2017]1319号)3、新建煤矿项目。
从2016年起的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
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且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发改运行〔2019〕785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
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供给体系质量大幅提升,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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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明确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公布日期】2017.09.26
•【字号】云煤行管〔2017〕175号
•【施行日期】201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明确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
云煤行管〔2017〕175号
各产煤州(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和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加快产业结构和煤矿改造升级,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明确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