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争议。
第二条调解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和解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
三、坚持迅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条调解组织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医患双方代表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解程序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确定调解时间、地点。
四、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调解小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六、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七、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二、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六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调解期限一、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八条调解费用一、调解委员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调解费用。
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6.3甲方有权在调解过程中,随时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的,已支付的调解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调解无法进行或者调解结果受到影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在调解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人义务
3.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医疗纠纷相关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材料。
3.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调解工作,如实回答乙方提出的与调解有关的问题。
3.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调解服务费用。
3.4甲方应在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调解服务费用
4.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调解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4.2甲方支付调解服务费用后,乙方开始开展调解工作。
4.3调解成功后,甲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乙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调解期限
5.1乙方自接受甲方委托之日起,应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5.2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调解期限。
第六条调解终止
6.1在调解期限内,如双方达成和解,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定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调解途径:即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私了)、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官了)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官司了)。
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三种途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种途径的缺陷在于医院和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第二种途径则因医疗鉴定机构多由医务人员组成,难保其中立性;第三种途径需要掏诉讼费,导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医疗责任保险: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
“第三方调解”国际上普遍做法有二: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
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宁波解法”宁波市卫生局建立的人民调解机制配合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方处理模式。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
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
患方索赔额6000元(二级医院)以内,医院可与患方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产生的争议。
2.调解:指通过双方协商、公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就医疗纠纷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本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我院内各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人员代表、法务人员等构成,由院长担负委员会主任。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年依据需要订立调解计划,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特地调解人员队伍1.本院会同相关部门培养和管理一支专业的调解人员队伍,这些人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严厉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外聘第三方调解机构1.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纠纷,本院可与外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外聘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医院确实认和认可。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第七条调解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可书面、口头或通过医院网站等方式提出。
2.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纠纷概述、要求调解的事项等。
第八条调解受理1.医院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发出调解受理函确认。
2.调解受理函应包含申请受理时间、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第九条调解准备1.医院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申请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申请调解的医生或医疗团队了解情况。
2.医院应保障调解场合和调解设备的完善,为调解供应必需的条件。
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条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条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由医疗机构、患者、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充分了解并同意相关的医疗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记录制度,确保医疗行为的可追溯性和医疗纠纷的证据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患者作出解释和赔偿。
第十一条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资料,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出疑问和投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部门,接受患者的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医疗纠纷的调解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愿,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可以采取自行调解、第三方调解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第三方调解可以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调解结果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医疗纠纷。
四、医疗纠纷的法律诉讼第十八条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有哪些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有哪些近几年了我国频繁的出现医疗事故,所以出现医疗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
出现医疗纠纷之后除了双方之间通过诉讼解决之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下面大家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有哪些吧。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有哪些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
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医患矛盾尖锐成为制约我国医疗行业发展的主要困境之一,矛盾恶化医闹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针对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现状,讨论建立更为合理的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标签: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重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及不满情绪,使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
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设定了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三种解决途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难以得到患方的认同。
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显然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办法,但至少给那些不信任官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嫌司法途径费钱费事的患者家属提供了一个比较值得信赖的维权平台。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概念缓解医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
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国内外现状1、国外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先进经验在美国处理医患纠纷依赖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立医患间的中间缓冲带,对防止医患矛盾激化有显著的作用,同时在公平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医院、患者和社会三方认同。
“第三方”作为一个专门的公益运作机构,也有利于降低患者维权成本,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效率,无论对处于弱势的患者,还是对疲于应付医患纠纷的医院来说,都是有利的。
可以预见,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下,医疗机构单方面话语权将不复存在,医患搏弈将逐步趋向[2]。
另外,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客观上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另一个“第三方”。
2、国内对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探索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医疗纠纷解决和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解决和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依据】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医院现有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依据。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和调解矛盾。
遵从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重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和调解事宜。
第四条【定义解释】本制度涉及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纠纷和矛盾。
2.调解:指通过通过第三方中立调解,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争议解决。
3.申诉: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
4.医患双方:指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属。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备与管理第五条【医疗纠纷防备】1.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防备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估。
及时发现、矫正和整改医疗事故和过错。
2.医院应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3.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共识。
第六条【医疗纠纷管理】1.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收集、登记、调查和解决工作。
2.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调查组,依法进行医疗纠纷调查工作,依程序和事实确凿的原则,查清责任和事实。
3.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档案,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和结果,做到案件的存档和保密。
第三章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第七条【问题协商和解决】1.医患双方应以问题协商和解决为原则,通过亲自或书面沟通等方式进行初次解决。
2.医院应供应咨询和帮忙,推动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决医疗纠纷。
3.若问题在双方协商无果或涉及法律争议,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处理流程。
第八条【调解机构和人员】1.医院应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设立专职的调解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院应配备合格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中立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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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篇一: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医患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少患者不知所措,医院也不能选择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得原本比较容易的问题搁置未决,引发患者多次反复的“缠”和“闹”。
诉前的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不少患者就直接选择诉讼救济权利,导致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情绪激动。
一、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就是使纠纷的解决渠道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多样化。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医疗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能发挥着第三方的劝导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设立兴隆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主要职能是:调解我县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县的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调委会属于政府行为,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
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尽快组建调委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学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
人民调解员录用除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有关人员外,应当选拔具有丰富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人员。
四、工作制度(一)预防为主制度。
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首要的目的,切实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杜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不作为、不负责任、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等行为。
同时,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卫生、公安、司法、民政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承担防范义务。
(二)依法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在实际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常常迫于压力进行“私了”,在赔偿数额上作出无原则的妥协。
公安机关因为处置医疗纠纷的职责和程序缺乏依据,难以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维持正常医疗秩序。
媒体也因为缺乏规约和监督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时有失实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必需坚持医疗纠纷依法处理制度,为规范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三)公正调解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涉及技术问题可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不少患者对其公正性缺乏信任。
调委会能够为医患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对于化解医疗风险、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风险承担制度。
通过医疗纠纷责任保险机制,实现医疗风险承担的社会化。
一方面医疗机构出险后,由保险公司参与纠纷或事故处理并承担理赔责任,有效避免纠纷持续不决或引发纠纷升级。
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使医疗机构免受不当的经济损失。
五、工作程序第三方调解机制具体程序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及时通知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赔处中心参与处理。
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工作,填写申请表。
人民调解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如医患双方拒绝提供有关调查材料的,调解终止。
调查取证完毕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调解处理意见,并根据患方索赔金额和案件初步认定进入简易、快赔和一般赔偿处理程序。
调解机构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调解未成功的,由调解机构引导并帮助其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委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简易程序:患者索赔1万元以下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在二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或在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赔偿处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要求调委会授权,医疗机构可在授权权限内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后,即将调解协议书、赔款收据及相关索赔材料提交给调委会。
调委会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提请保险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患方进行赔偿。
快赔程序:患者索赔2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清晰,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索赔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快赔处理程序。
人民调解员在授权权限内,可自主主导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医患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协议签署的次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调委会存档。
一般程序:患者索赔2万元以上对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案件,以及对纠纷成因、责任分担、损失认定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一般赔偿处理程序。
调委会召开医疗纠纷剖析会议,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定性、定责和定损。
审议和认定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签字确认医疗纠纷的剖析结果,该结果将作为调解依据。
或向承德市医疗鉴定中心提起鉴定申请,待鉴定结果出具后,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进行调解赔偿。
篇二: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促进和谐医患关系近些年来,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已成为医疗服务行业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纠纷索赔金额越来越大,人们对医学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缺少正确理解医学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尤其是受“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一些社会负面现象影响,极易误导公众产生错误思维。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愿意通过正确渠道解决问题的很少,原因是等待时间过长,这说明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不够完善,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显得刻不容缓。
近几年,各地方先后出现了“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的机构,2008年江苏省南通市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节中心”,同时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008年浙江省宁波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属于政府设立的独立部门,同时成立了由四家保险机构组建的“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
宁波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由“调委会”和“处理中心”共同承担。
2009年,天津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构。
在2009年的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呼吁引进“第三方”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并提出推广浙江省宁波市运用人民调节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做法。
在医疗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能更有效的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救治患者,让患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查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制约双方依法行使权力,遏制不断恶化的医患冲突。
由独立设臵的“第三方”机构解决医疗纠纷能够公平、客观、实事求是,达到医患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在国家公布的医改政策《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举措。
江苏、宁波、天津等地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节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为破解医患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避免了纠纷的激化升级。
1、医患矛盾突出的原因1.1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学科医学是在科学的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有些疾病不是医生不尽心治疗,而是疾病的自然转机。
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够,对诊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服务的风险性和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认为没有医院治不好的病,只要病治不好,多是医院有过错。
1.2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大城市的大型医院,患者过多导致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容易发生医疗差错。
1.3一些中、小医院管理不到位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服务存在缺陷,不遵守医疗法规和操作规程,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4患者医疗费用过高有些患者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治病,一旦人财两空,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现实,大闹医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自由。
1.5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存在缺陷这些致使医患纠纷不断升级,“医闹”事件屡屡发生,纠纷理赔数额不断增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医疗机构不堪重负。
1.6医患沟通不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社会上一些医闹现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均增加了患者对医院信誉的质疑和不信任感。
1.7机制不健全患者因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社会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患者就医保险,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调解机制尚不健全。
2、目前医疗纠纷的调查和处理机制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这三种处理机制都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不能顺利地解决医疗纠纷。
第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由于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关赔偿政策和制度缺失,患者权益不能保障,患者就采取一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
而作为医疗纠纷的另一方,医院在协商解决中的调查结果往往不能得到患方的认可。
据《健康报》报道,2009年11月南京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该院自行调查的结果引起死亡患儿家属及社会各方质疑。
后经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牵头成立由专家、网民、记者等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于2009年11月13日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患方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
在此次事件前期调查中,值班医生隐瞒真相,医院调查手段简单,调查深度不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
基于此,当事医生被吊照开除,医院院长、书记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该事件的调查过程给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调查机制的缺失是当前医疗纠纷处理难的一个症结。
第二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
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医学会的调查往往根据鉴定的需要采集资料,这种调查机制难以满足当事人知悉事件整个过程的需要。
鉴定专家由各医疗机构专家承担,患者往往认为是行业内部相互做鉴定,不相信医疗鉴定结论。
第三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对医患双方来说,都存在费时费力,成本高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