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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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房屋空置 物管费不能停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空置 物管费不能停

[案情介绍]房屋空置业主拒缴物业费无据被判驳回只因房屋空置,李先生觉得他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在几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李先生需缴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约3.6万元。

2006年11月,李先生购买了某大厦的一间房屋用作办公,房屋建筑面积为112.49平方米,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约定。

约定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物业公司在周一至周五提供中央空调,周六、日空调关闭。

此外,约定还明确表明,如果房产空置时,业主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

然而,自2008年6月李先生的房屋开始空置起,他就开始欠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多次向他催讨,但都无果。

于是,在2009年9月,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了李先生服务,所以李先生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

但李先生的房屋的确处于空置状态,客观上导致物业公司管理费降低,所以法院酌情适当扣减物业管理费,最终判决李先生支付所欠物业费3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李先生所签约定里详细说明房屋空置时仍需缴各项费用,而且即使李先生房屋空置,他们仍然向他提供了物业服务。

李先生则辩称,物业公司控制大楼空调的提供时间,使得他的租赁和经营都受到影响,物业公司供热系统每个单元都有具体的使用窗口,有使用量,因此,他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确是降低了物业管理服务费。

[判决结果]上海市一中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李先生应当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

而且双方签订的公约也明确约定,房产如空置时,仍须定期交纳各项费用,依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李先生房屋空置客观上导致物业管理开支降低,物业管理费酌情扣减一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一中院予以纠正。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8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捷翟从海蒋辉霞【审理法官】凌捷翟从海蒋辉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姜文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姜文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开福鲍培伦姜文欣【代理律所】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前期物业合同应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纳,司法鉴定的范围以及《审计意见书》应否予以采纳。

莘梓苑小区业主在与XX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已确认签收前期物业合同等附件材料,同意委托齐佳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故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莘梓苑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齐佳物业公司返还2002年至2014年期间莘梓苑小区公共部分收益,故本案司法审价与鉴定的起止期间应为齐佳物业公司上述期间为莘梓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活动时费用的实际收支情况,据此本案司法鉴定实际确定的区间及对费用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均无不当之处。

一审审理过程中,申洲大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2024虹口区人民法院发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2024虹口区人民法院发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不能成立案情简介薛某系外地来沪商人,2006年购置了某小区房产,在其居住期间,即对小区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认为公共区域环境维护没有到位、常用设备没有更新、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加上近几年生意亏损,其几年前已搬离上海。

同时,薛某因经济状况困难,其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其以未居住在房屋内为由,更认为不支付物业费具有合理理由,因此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拖欠了近三万元的物业费。

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支付物业费。

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底在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充分阐述了各自事由。

庭审中,法官向被告作了释明,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无法仅依据其单方陈述进行认定,且在房屋产权人未变更之前,业主作为产权人即使不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因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业主房屋所在小区的整洁保洁、房屋公共部位日常维养等,故业主也要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另一方面,考虑到薛某实际情况,物业公司也不再主张滞纳金的诉求。

经过说法析理,薛某于庭审后当日即到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当日亦有多名小区业主旁听案件审理,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虹口区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落实和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相关工作,构建由“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巡回审判庭”形成的“三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创新模式,选取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纠纷。

本案中,通过以案说法,明确仅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也让居民在沉浸式旁听案件审理的同时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案例2上海某根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等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派街道参与诉前矛盾化解案情简介原告上海某根有限公司系虹口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包括店铺和商品房,原告现针对小区内全部店铺的所有权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长达六年之久的物业费及逾期利息,涉诉店铺近二十家。

徐顺法等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徐顺法等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徐顺法等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是以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为背景,围绕合同纠纷的原因、诉讼过程及结果进行论述。

文章将以履行义务、合同解决争议方式和法院判决为主要内容,全文力求准确描述,并保持排版整洁美观,语句通顺,表达流畅。

I. 履行义务根据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分别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徐顺法等)与受托人(上海复瑞物业公司)就管理和维护物业事务所达成的约定。

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各自的责任。

对于合同中确立的任务,上海复瑞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设施、清洁卫生等。

另一方面,徐顺法等作为委托人,应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II.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当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首先,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之一,双方可以坐下来商谈并就合同纠纷达成一致。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协助解决争议。

另外,仲裁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即便是经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无法解决纠纷,也可以诉诸于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合同纠纷。

III. 法院判决在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和依法判决。

根据法院的判断,双方在合同中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对双方的行为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具体判决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对案件的审理调查结果,责令上海复瑞物业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判决徐顺法等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结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涉及了合同的履行义务、解决争议方式和法院判决等环节。

在合同中,双方应遵守其约定的义务,保障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

某日,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等第二天上班时,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

今年10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

双方并未就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某摩托车的义务。

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

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某的休息。

所以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

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

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梅【审理法官】王晓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俞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俞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世福俞捷【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4:44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116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台路279号2608室。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4【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5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娄永【审理法官】娄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立娟;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阮立娟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阮立娟【当事人-公司】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忠辉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宇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忠辉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宇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忠辉宋安成王宇锋【代理律所】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阮立娟【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不得改变庭院用途、不得擅自对庭院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的约定,以及《上海花园广场(北区)临时管理规约》第四条第五项关于不得擅自改变空调、地暖室外设备安装位置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均对上诉人具有拘束力,上诉人应当恪守履行。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4【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2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当事人】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当事人-个人】张晨王艳美【当事人-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晨【被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张晨及原审被告王艳美应否向被上诉人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张晨及原审被告王艳美应否向被上诉人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上实物业公司与达利广场小区建设单位青岛上实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实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达利广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晨、王艳美作为小区业主应依约向该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张晨主张上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不应交纳物业费,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根据张晨等业主提交的证据,上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已据此驳回该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综合整个案情,一审法院判令张晨、王艳美向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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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物业服务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双方的不当行为或误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在这篇文
章中,我们将以上海法院的典型案例为例,深入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探讨该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案例背景
上海市某小区A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B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B将提供小区的日常维修、清洁、管理等服务,并由小区的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诸多纠纷。

物业公司B在维修时用
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多次出现维修问题,给业主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物业公司B还未按时清理小区的公共区域,使小区的环境脏乱不堪。

业主委员会联系物业公司B解决这些问题,然而物业公司B未能给予
合理回应,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纠纷。

二、法院判决
由于对物业公司B的服务不满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将此事告至法院。

上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B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满意的物业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业主们带来了损失。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B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解决方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发生类似的问题,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法可以供业主参考:
1.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明确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理性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并试图达成一致意见。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果,业主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他们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维权途径。

如果确实存在合同违约行为,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业主组织和监督:业主在面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应加强自身的组织和监督能力。

他们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定期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对物业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有效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对于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一次挑战,因为其涉及到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业主,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并
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也应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需要法律、政府等各方的支持与监督。

法律的适
用和维护能够为业主提供有力的保护,政府的监督和规范则能够提升
整个物业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总结回顾:
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上海法院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的判决以及解决方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应当加强自身
权益的维护,同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服
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提醒读者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谨慎,并了解
相关法律条款。

也希望物业公司能够以更高的责任心和服务质量来履
行合同,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

作为文章写手,我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一个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的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案例和提出解决方法,我们可以帮助业主更好
地理解和解决类似问题。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方面,法律和政府的角
色也是至关重要的,应当加强监督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权益保护
水平。

通过这篇文章,我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问题的关注,并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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