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最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X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一、概述
(五)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 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六)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 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一)应急系统启动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臵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 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 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 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 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 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 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第二,重 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 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 灭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重大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部门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1.4.1属地管理,分级管理。
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地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2、疫情的分级3、组织体系职责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请示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请市级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3.1应急指挥机构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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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①扑杀方法,②扑杀地点, ③扑杀顺序,④扑杀需要的人力,⑤设施、器具。
⑴扑杀计划的内容
⑵制定扑杀计划时应注意的因素
★饲养场的布局、设施、器具 ★被扑杀动物的数量、种类、和具体位臵。 ★扑杀使用的方法。 ★扑杀开始和结束时间 ★扑杀现场需要清理的物质 ★扑杀场地远离易感动物
★扑杀现场距离尸体处理场地要近 ★禁止群众围观 ★扑杀的设施、方法和工作条件符合人身安全 ★采用人道的方法扑杀,确保动物死亡后才处理尸体。 ★避免造成畜主的财产损失 ★扑杀现场的消毒
病的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发生时,经过全面的终
末消毒后,可以由宣布封锁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解除封锁的条件: ①传染源已经被消灭(治愈或死亡); ②通过各种措施消灭了传染源排于外界环境中的 病原体; ③所有易感动物都通过一个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 而无新病例发生。
第四节 染疫动物的处理
扑杀计划 实施扑杀的人员要求 扑杀顺序 扑杀方法 扑杀方法的选择
4.封锁的执行 掌握“早、快、小、严”的封锁原则。 早——是指发现疫情时报告和执行封锁要早。
快——是指行动要快。
严——是指措施执行要严。 小——是指范围要小。 问题:此次哈密五堡乡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何实行封 锁,如何解除?
二、封锁区的划分
1.疫点:发病畜禽所在地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内 容 提 要
染疫动物的扑杀
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动物的扑杀
捕杀——将疫病感染的动物(有时包括可疑感
染动物)全部杀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彻底 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
1.扑杀计划
⑴扑杀计划的内容
①扑杀方法, ②扑杀地点, ③扑杀顺序, ④扑杀需要的人力, ⑤设施、器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
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
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
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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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