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汇编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二、技术服务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从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从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药品;(三)具有与所从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质;(二)具有与所从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从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药品;(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一)服务登记制度;(二)手术管理制度;(三)药品管理制度;(四)信息管理制度;(五)质量控制制度;(六)人员培训制度;(七)设备维护制度;(八)安全管理制度;(九)应急预案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精编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宣传工作制度模版(六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宣传工作制度模版可采取试探性治疗措施。
对于在站内接受治疗并发症的患者,应与普通手术患者分开管理,严格防止他们相互串联引起事端,以免干扰其他人的治疗进程。
对于确实存在生产或生活困难的个体,应及时向计划生育局和相关部门汇报,建议他们协助解决,以维护站内正常的工作秩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控制制度1. 在服务站站长和业务站长的指导下,负责全站医疗、医技、护理、病案等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 深入学习各项质量检查标准,掌握并熟悉各种质量标准,并负责检查的落实。
3. 质控组应严格执行站内感染控制标准,除了配合市、县级疾病控制中心每季度进行的消毒、灭菌质量检查外,服务站内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详细记录、统计和分析,指导各科室工作。
4. 质控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每份病历的医疗质量,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抢救等缺陷的存在情况及其程度和数量,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加强监督,做好各项记录、统计和分析,指导技术服务。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 站内每天应有值班医生,负责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的各项临时性技术工作,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2. 对急诊入站者,应及时进行检查、填写记录,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处理。
3. 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住宿,不得擅自离开。
当护理人员请求时,应立即前往进行诊疗。
4. 值班医生和经管医生在下班前应将危重患者或待产妇女的情况记入交接班簿,并进行床头交接班。
5. 值班医生在每日早会上应重点交接住站人员情况,对重点患者进行床头交接。
二、值班护理人员1. 护理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医嘱,对患者进行护理。
2. 值班护理人员应定期巡查,了解患者状况。
交班前应将危重、术后、待产和新入院患者填入交班簿。
3.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4. 交接时,应清点患者人数和总人数,以及药品、抢救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病房物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的工作规范和制度。
1.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确保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的资质合法合规,规范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2. 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有效和规范进行。
包括技术操作要求、用药使用规范、设备维护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等。
3. 服务质量评估: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技术水平、服务效果等。
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4. 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和管理。
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并且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信息。
5. 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素质,确保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准确、科学、安全的技术服务。
6. 投诉处理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规范和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养育观念,共同促进人口优质发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文一、目的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三、工作职责1. 单位:(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2)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技术服务的有效实施。
(4)收集整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定期上报有关部门。
2. 人员:(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证书或执业资格。
(2)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提供科学、安全、隐私和人性化的服务。
(3)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四、服务内容1. 家庭计划咨询:提供家庭计划的咨询服务,了解和分析咨询对象的家庭状况、生育意愿和健康状况,为其提供合理的计划生育建议。
2. 生育技术指导:根据咨询对象的需求和情况,提供不同生育技术的指导和推荐,包括避孕方法的选择、避孕药物的使用、避孕器具的选择和正确使用等。
3. 怀孕保健指导:提供怀孕期间的保健指导,包括饮食、生活习惯和体检等建议,帮助准妈妈健康怀孕。
4. 产前检查筛查:组织和实施孕妇的产前检查工作,包括常规的体检项目和遗传病筛查等。
5. 人工流产技术服务:提供法定适应证的妇女人工流产技术服务,保障妇女身体和心理健康。
6. 人工授精技术服务:提供法定适应证的夫妇人工授精技术服务,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生育的希望。
7.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提供法定适应证的夫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包括试管婴儿和冷冻胚胎移植等。
五、工作流程1. 咨询和评估:接受咨询对象的来访,了解其需求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出个性化的计划生育方案。
2. 指导和操作:根据咨询对象的需求和方案,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操作,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工作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的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内容包括服务部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设服务部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医务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服务部主任为全院技术服务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分管具体的工作内容,接受主任的领导和指导。
医务人员分别负责不同的技术服务工作,全面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七条服务部设立以下岗位:服务部主任、副主任、医师、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八条服务部主任负责技术服务部门的领导工作,制定和实施技术服务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具体的技术服务工作,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技术服务规程。
第十条医师负责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护士负责协助医师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服务部门的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服务部主任的主要职责为:1.制定技术服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2.指导和监督技术服务部门的工作开展;3.负责技术服务部门的人员管理和培训;4.协调技术服务部门与其他科室的工作合作。
第十四条副主任的主要职责为: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具体技术服务工作;2.督促医务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服务规程;3.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合作。
第十五条医师的主要职责为:1.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技术服务;2.按照规范操作流程,保证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护士的主要职责为:1.配合医师完成技术服务工作;2.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保证患者的安全。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度汇编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度汇编一、前言为了提高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本汇编包含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各项制度,旨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度1. 妇幼保健制度(1)建立健全妇女儿童保健制度,实行定期体检,确保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
(2)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提供从孕前、孕期、分娩到产后的一系列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疫苗接种、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
(4)提高妇女儿童健康素养,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女儿童保健知识。
2. 计划生育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
(2)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生育观念,倡导科学生育。
(3)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手术等技术支持。
(4)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
3. 服务流程(1)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了解他们的需求,提供相关服务信息。
(2)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按照服务方案开展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不断优化服务流程。
4. 人员配备与培训(1)配备专业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
(2)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他们依法依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5. 质量控制与监督(1)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
(2)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 保密原则(1)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确保他们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3)服务对象有权拒绝透露个人信息,服务人员应尊重其意愿。
计划生育有关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有关规章制度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也是我国人口问题的基本政策之一。
在中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计划生育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计划生育的原则是自愿、合法、公平,政府不得强迫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方式和方法,保障了人民的生育权益。
2.相关行政法规除了《计划生育法》,我国还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如《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些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1.生育政策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一个子女。
为了鼓励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生育奖励和惩罚措施。
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和津贴等优惠待遇;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处以相应的处罚。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生育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
各级政府都设立了计划生育协助咨询机构,为人们提供生育规划、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3.宣传教育工作政府开展了广泛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生育观念的转变,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认识到生育控制的重要性。
4.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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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一、门诊工作制度1、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
热情地向服务对象问好,使服务对象感到舒适和放松,明确服务对象来访的原因,营造和谐的氛围,保守秘密。
使用开放性问题,探究服务对象的需求、风险、性生活、社会背景及周围的环境,了解服务对象的观点和感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开放式提问等形式咨询,为决定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有效帮助。
2、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服务人员针对服务对象可能做出的各种决定,探究每一个决定的后果,使服务对象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真正拥有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力。
3、建立健全门诊服务、咨询登记制度,不同服务对象填写相应的《门诊咨询登记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登记本》、《人工流产手术登记本》,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受术者,交代术后注意事项,一般应观察2小时,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手术证明离站(所),对重症、急症服务对象应提前安排就诊。
5、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整洁,不断改善侯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二、处方制度1、医生处方权,由各科负责人提出,站、所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格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4、一般处方以3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服务机构全称、门诊或住站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一般用拉丁文、英文或中文书写。
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站(所)长、副站(所)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站(所)长、业务副站(所)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药师(药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三、手术室工作制度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执行手术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进入手术室必须穿戴手术室的清洁鞋、衣、帽及口罩。
2、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
手术室器械、药品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麻醉药与剧毒药应有明显标志,加锁保管,根据医嘱并经过仔细查对方可使用。
3、手术室内应有无菌物品存放柜,放置有序,每周进行灭菌处理,标明物品种类及消毒日期,消毒过期、未消毒和无标志的物品严禁使用。
4、手术前后必须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数目。
使用手术包前应查对灭菌有效日期及灭菌标准,灭菌物品有效期7天。
手术完毕后及时清除污物,洗刷地面,清洗手术器械、手套、敷料,消毒手术室。
5、冲洗器具、注射器、手术器械、手术包等必须做到一人一包一器,用过后进行消毒灭菌,一次性物品消毒后毁形处理。
6、每日手术前打开门窗通风30分钟,用消毒液擦洗床面、台面、灯具及地面。
7、手术室应每周彻底清扫一次,定期作细菌培养(包括空气、洗过的手、消毒后的物品)。
8、手术室对施行手术的人员应作详细登记,做好统计工作。
9、手术室内禁放各类私人物品,如茶杯,书报等。
10、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更换清洁鞋,并核对姓名、年龄、手术名称、部位等,防止差错。
11、凡与手术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手术室,如确需进入及参观、学习人员,应经手术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听从手术室人员安排,不得影响手术人员的工作。
四、治疗室制度1、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
每天消毒一次,定期采样做空气培养,结果要有记录。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4、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毒、限、剧药,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各类器械用品、消毒液到期及时彻底消毒、更换。
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已用过的注射用具、器械等要及时清理、清点,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
7、各种治疗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置过程中,要严格观察服务对象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报告。
五、检验室工作制度1、检验室保持清洁整齐,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加强质量控制。
2、采取和收集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查对姓名、年龄、性别、检验目的、标本数量等。
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
3、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
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4、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
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
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5、检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器材、容器,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标本和污物应立即消毒,妥善处理,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
6、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7、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特殊检查室工作制度1、特殊检查包括B超、心电图、红外光乳房透射、X光等。
2、需作检查的人员,由医生填写申请单,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服务对象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
危重病员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到床边检查。
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
发现有患传染病患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5、各种检查记录应保管好,建立档案,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
6、B超室内需张贴或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警示语。
七、药品、器械管理制度1、服务机构必须对药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等措施,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保证药品质量。
对医疗器械应注意养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2、药房药师一律凭处方发药。
收方后应仔细查对处方内容,核对药品、剂量、用法、写明和交待用药事项,外用药应注明“不可内服”字样。
确保用药安全,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3、进药过程中,保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齐全;购置医疗器械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
4、合理作出药品、器械购置计划,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由专人负责定期盘库,进行监督。
5、定期学习有关药品、器械的法律、法规知识,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高药品、器械的质量管理水平。
6、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做到专人专管,严格登记制度,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要求。
7、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
八、病历书写制度1、统一使用省下发的医疗文书,病历记录应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力求语言通顺、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
医师应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
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1)简明扼要。
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医师签全名。
(2)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3)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对象,一般都应与初诊对象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示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服务对象需住站(所)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所(站)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站(所)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转诊对象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住站(所)病历的书写要求(1)新入站(所)病员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①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②病史: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庭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③体格检查;④辅助检查:化验检查、B超检查、特殊检查;⑤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名。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条理清楚,在入站(所)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3)服务对象住站(所)后须于24小时内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4)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
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
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变化的病员应随时记录。
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上级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问题或修诊意见并签字。
(5)再次入站(所)者应写再次入站病历。
(6)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
请他科或院外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7)手术对象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8)凡移交对象均需由交班医生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
阶段小结由经治医生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9)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对象,经治医生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上级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10)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1)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
出站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站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站时情况、出站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站、所应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