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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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编制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编制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编制收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创作进行合理的收费标准设计,以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因此,本文将就初步设计编制收费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创作文档的难度和复杂程度。

不同类型的文档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同的,比如一篇普通的文章可能只需要几个小时,而一份专业的报告可能需要数天甚至数周的时间来完成。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文档的难易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公平合理。

其次,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文档的内容和质量。

优质的文档往往需要经过反复的修改和润色,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文档的内容和质量来确定收费标准,比如可以根据文档的篇幅、研究深度、语言表达等因素来进行收费。

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客户的需求和市场行情。

不同的客户对于文档的需求是不同的,有的客户可能对文档的质量要求较高,愿意支付更高的费用,而有的客户可能更注重价格的优势。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和客户需求来灵活调整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到自身的成本和利润。

作为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考虑到自己的时间成本、劳动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以确保自身的利润空间。

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市场竞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确保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初步设计编制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考虑到文档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内容和质量、客户需求和市场行情、以及自身的成本和利润等因素。

只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才能够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双赢局面。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能够为文档创作者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及收费表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及收费表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及收费表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6]330号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为适应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形势,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方式(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按国家规定其他应由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实行委托咨询制。

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水运工程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

(三)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审查深度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计算。

审查咨询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二类费用中,收费标准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程序(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

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过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逐级报送交通部。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不仅可以保障审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可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审查的工作量。

初步设计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设计方案的复杂程度和审查的工作量来制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审查人员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对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我们可以参考其他类似审查机构的收费标准,以及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来制定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的收费标准。

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申请人的承受能力。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不应对申请人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和设计方案的重要性来制定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申请人的需求。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能够激励审查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严谨和及时。

因此,我们可以在收费标准中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和评价,以保证审查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综上所述,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公正的、透明的。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审查的工作量、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申请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提高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我们制定了以下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以供大家参考和执行。

一、评审范围。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适用于建筑、室内、景观等设计领域的初步设计评审活动。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创新性、可行性、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价。

二、收费标准。

1. 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评审申请后,评审机构将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型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2000-5000元/次;中型项目(建筑面积500-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300-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1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元/次;大型项目(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10000-20000元/次。

2. 对于同一项目的多次评审,第一次评审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收取,之后的评审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若设计单位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可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费用为初审费用的50%。

三、收费依据。

评审费用的收取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1.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是评定评审费用的重要依据,规模越大,评审工作量越大,费用相应增加。

2. 项目复杂程度,项目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了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也是确定费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地理位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评审费用也应根据地理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四、收费方式。

评审费用可采取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设计单位在提交评审申请时,应当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付款方式,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费用。

五、结语。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保障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希望各设计单位和评审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共同促进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课件.doc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课件.doc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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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收费
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
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房地〔〕37号, 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
项当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
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
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
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
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
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
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
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
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经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
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
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
(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
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
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
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
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
料;
(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
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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