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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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丢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群众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四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四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轮台县委组织部关于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票决范围1.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票决方式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被票决对象进行投票表决。

支部大会举行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

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设专门投票箱,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的表决有效,被票决对象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以上者方为通过。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书面意见必须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读)。

支部大会如果同时讨论和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问题时,必须分别进行审议和票决,然后逐个宣布票决结果。

三、票决程序(一)前期准备。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在召开会议之前,党支部必须按规定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和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会前必须准备好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培养教育及考察、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票决程序。

1.主持人(一般为党支部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应到党员人数和实到党员人数(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

3.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宣读《关于入党的考察报告》4.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和意见。

5.与会党员讨论、发言。

6.由主持人提名监、计票人员名单,到会正式党员举手通过;监、计票人领取、清点、分发统一印制的表决票(票样附后),主持人作填写说明。

发展党员十项制度

发展党员十项制度

发展党员十项制度(一)领导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党组织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党建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发展党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对发展党员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到位、程序上规范。

区委组织部将把落实发展党员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终各单位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工作力度,为发展党员工作创造条件。

(二)民主推荐制1、推荐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

2、推荐形式:采取组织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的方式进行(至少3人),并填写民主推荐登记表。

3、推荐程序:在群众中推荐先进分子作为入党申请人,党组织进行培养;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符合党员条件的人选,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

(三)集中培训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重点培养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集中组织。

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重点是学好党章。

培训的时间一般为2-3天。

集中培训后进行统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教育局党委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发放“培训结业证”。

凡没有获得“培训结业证”的,不得发展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后三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如果继续要求入党,需重新进行培训。

(四)个人询谈制接受预备党员前,由党委、党工委负责人、委员等对发展对象逐一进行谈话,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认识;要与熟悉发展对象的同志、培养人、支部成员谈话,了解其工作、学习及思想动态,谈话范围要广泛,要有谈话记录。

(五)民主测评制1、测评形式:各党委、党工委在对发展对象和转正对象进行考察时,除找本人、党员和群众单独谈话了解情况外,还要组织单位的群众进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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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十一)党委负责发展党员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十二)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十三)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十四)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十五)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十六)属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五条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六条党委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

第七条党委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
视情节处理。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党委调查处理,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的由旗委组织部及旗纪委调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适应于局属各党支部。

第十条本规定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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