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为进一步贯彻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入党介绍人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认真做好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
定期与被介绍人谈话,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
2、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准确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
3、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4、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实施培养和教育。
具体包括: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考核其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其写好转正申请。
(二)责任追究1、被介绍人在被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期间,在教育培养等方面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介绍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1)不如实、不认真或找他人代笔以及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2)《入党志愿书》中不认真填写或找他人代笔填写介绍人意见的;(3)对预备党员继续实施培养、教育时,其中的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4)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时间不符的;(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1、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2、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2条的,基层党委给予通报批评;3、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3条或3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4、违反上述第(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上报党委;及时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认真搞好民主测评,并严肃认真地搞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公示期满后,滤布及时反馈公示结果。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宁德市关于发展党职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职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职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重视发展党职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到达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职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职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发展党职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丧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群众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村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村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增强各级党组织和有关工作人员发展党员的责任意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行为(一)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党委委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2、党委会研究审批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4、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审批的;5、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或把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6、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党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7、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报送上级预审而发展党员的;8、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9、档案材料篡改、丢失,或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可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书面通报,或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党委和负责人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或未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2、未能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无考察记录的;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6、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7、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进行投票表决的;8、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无特殊情况未能在十天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党委,或未能在十天内将接收预备党员、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党委的;9、未能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且无考察记录的;10、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11、未召开党员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12、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转递有关材料的;13、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14、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一)追究对象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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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
根据有关规定,有六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关于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
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
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
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
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二、关于党支部的责任。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
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党委的责任。
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谈话及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四、关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
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