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违规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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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钱处于法律边缘的案例(3篇)

捞钱处于法律边缘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总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试图通过灰色地带来捞钱,试图规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捞钱处于法律边缘的行为及其危害,以期引起社会对法治的尊重和敬畏。

一、案例一: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案例背景:某企业财务人员甲,为了给公司谋取私利,与供应商乙合谋,虚构业务,开具大量虚假发票。

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构成虚开发票罪。

2. 乙明知甲开具虚假发票,仍提供虚假交易,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二、案例二:违规操作期货交易案例背景:某期货公司交易员丙,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违规进行期货交易,恶意操纵市场价格。

案例分析:1. 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2. 丙通过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丙的行为对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案例三:虚假广告宣传案例背景:某保健品公司经理丁,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夸大产品功效。

案例分析:1. 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罪。

2. 丁通过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四、案例四:非法集资案例背景:某公司董事长戊,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案例分析:1. 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构成非法集资罪。

2. 戊通过非法集资,骗取了大量资金,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 戊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五、案例五:贪污受贿案例背景:某政府部门官员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分析:1. 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案例1株洲冶炼厂违规炒外盘期货亏损1322亿

案例1株洲冶炼厂违规炒外盘期货亏损1322亿

案例1株洲冶炼厂违规炒外盘期货亏损13.22亿一、情况介绍1997年7月20日,株洲冶炼厂进口公司经理徐耀东在万般无奈下向厂方承认:炒期货亏损13.22亿元。

株洲冶炼厂违规炒外盘期货、被国际著名的期货交易商家逼仓的消息传出,舆论哗然,海外传媒幸灾乐祸称:“大陆期货未见其利,数亿美金已流出境外”。

工人们忧愤交织,编了一句顺口溜;辛辛苦苦四十年,一觉回到解放前。

并声称要以黑铁铸成徐耀东与厂长的跪像摆放厂门口雪耻。

株洲冶炼厂于1956年成立,正式职工8000余人,为国家一级企业,在中国大型国企业五百强中排列132名位,按综合经济指标排名56位,年利润过亿元。

该厂为中国三家在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之一、全球五大铅锌冶炼生产厂家之一。

1985年,国务院下令禁止国内企业,公司炒作外盘期货,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各方面条件也不具备做外盘期货的能力。

株洲冶炼厂却利用了进出口权的便利,违规炒外盘期货。

他们最初以套期保值名义操作,尝到了一些甜头,进出口公司经理、期货操盘手徐耀东的权利就膨胀起来,厂方也对他采取一种放任态度。

此时,徐耀东很像弄垮巴林银行的尼克。

里森,很多方面可以独断专行,有了失误可以利用各种关系拆东补西,终致亏损的漏洞越来越大。

1997年前株冶炼厂年产锌约20万吨,一般说来,看准市场价格上扬之机,抛售合同,以后按期交给割现货可以稳稳地赚进大笔外汇,也可避免因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套期保值。

1997年3月世界金属期货市场价格上扬,锌市走俏,徐耀东见有利可图,开始在每吨1250美元的价位上往外抛售合同,而此时株洲冶炼厂每吨锌的成本仅1100美元,做套期保值的话,每吨在以后按期交割现货可稳赚150美元,并不受交货时市场价格的影响。

既然有利可图,徐耀东走出了投机冒险的第一步——从1250美元的价位开始大量抛售合同。

抛出的单马上被人吃进,锌价上扬到1300美元,这时价位售出每吨有200美元的利润(指现货交割后),操盘手开始做空(即卖空),大量向市场抛售合同。

期货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期货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为了规范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期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为例,分析期货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期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造成客户巨额亏损。

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该期货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1)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客户委托原则,不得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本案中,该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上述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不得擅自改变客户委托。

本案中,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上述规定。

2. 法律依据(1)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的法律责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罚结果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改正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商品期货逼仓案例分析(近20年国内外案例)

商品期货逼仓案例分析(近20年国内外案例)

逼仓案例分析(一)1996年天胶608合约“多逼空”事件椰岛狂飙卷天胶早在1996年的R608合约上,已演绎过一场“多逼空”行情,主要表现为投机多头利用东南亚产胶国及国内天然橡胶主产区出现的自然灾害进行逼仓。

而R708事件却是在市场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发生的。

1997年初,在R703合约上,多头逆市拉抬期市胶价,使得海南中商所定点库所存的天然橡胶仓单开始增加。

到R708逼空行情出现之前,注册仓单已达4万多吨。

R708事件的导火线应是东京天胶于110日元/公斤一线企稳后大幅反弹。

国内一大批投机商本欲借机在R706合约上做文章,但由于受到以当地现货商为首的空头主力凭借实盘入市打压,再加上时间不充足,不得不放弃该合约,并主动平多翻空。

于是,胶价全线崩盘,连续四天跌停,创下新低9715元/吨。

但市场中的多头并不甘心失败,反调集雄厚的后备资金卷土重来。

他们在R708上悄然建多,在1997年5月份的下半月将胶价由10000点水平拉至11300点以上。

而空头也不示弱,从国内现货市场上调入了大批天然胶现货进入中商所仓库,并声称手中已掌握了10万多吨现货仓单,准备以实盘交割相见。

多头主力是上海、江浙一带的投机大户,他们诈称准备接完库存胶去扩充上海市场,以此来吸引中小散户加盟。

多空大战在6月底至7月初再次升级,双方在11200—11400之间形成对抗。

7月4日,多头突然发难,实行上下洗盘。

在R708合约跌到10790之后,多方强行拉抬,当日封至涨停,随后将期价连续上推,并挟持近23万手的巨仓。

R708在7月底一度摸高到12600一线。

巨大的风险已聚集在海南中商所以及部分会员身上。

7月26日、27日,交易所理事会持续不断地讨论R708问题,并在多空大户之间斡旋。

由于谈判无任何进展,7月30日,中商所发文,“对R708买方持仓保证金分阶段提高,并自30日起,除已获本所批准其套期保值实物交割头寸尚未建仓者外,一律禁止在R708合约上开新仓。

期货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期货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系一家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企业,因经营需要,甲公司于2019年10月与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委托XX期货代理其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甲公司认为XX期货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

随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期货赔偿其损失。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2019年10月,甲公司与XX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XX期货代理甲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甲公司发现XX期货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未按照甲公司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导致甲公司亏损;(2)未及时通知甲公司交易结果,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止损;(3)在甲公司亏损时,XX期货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甲公司减少损失。

甲公司认为,XX期货的上述违规操作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期货赔偿其损失。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甲公司与XX期货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2)甲公司向XX期货发出的委托指令及交易记录;(3)XX期货的交易记录及交易员操作记录;(4)甲公司遭受的损失计算材料。

XX期货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1)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导致交易无法进行;(2)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交易指令,导致交易失误;(3)甲公司对交易风险认识不足,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公司与XX期货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 XX期货未按照甲公司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存在违规操作行为;3. XX期货未及时通知甲公司交易结果,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止损;4. XX期货在甲公司亏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甲公司减少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期货经纪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1.涉嫌欺诈的案例2024年,A公司在各地推销一种名为“太阳能项目”的投资理财产品,宣称可以实现每年30%以上的回报率。

A公司通过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并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招募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太阳能项目,而是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了典型的传销模式。

最终,该公司涉嫌欺诈被警方查封,数百名投资者遭受损失。

2.非法资金集资案例2024年,B公司以各种名目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承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B公司声称其投资项目为期货交易,承诺每个月稳定的收益,并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然而,B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其所谓的投资项目也并不存在,而是通过吸纳新资金来支付老资金的回报。

最终,B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揭露,公司被立案侦查,投资者损失惨重。

3.非法监管形成的案例2024年,C公司冒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办事处,以代理证券开户、交易等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C公司通过与几家正规券商的合作,冒用合法证券账户和交易终端,让投资者进行买卖操作。

然而,C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通过操纵股票价格来获取不当利益。

最终,C公司的非法活动被发现,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4.资金盗刷诈骗案例2024年,D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了一款虚拟货币理财产品,承诺很高的日收益,并限定每笔投资金额。

大量投资者被其高回报所吸引,纷纷投资。

然而,D公司并未进行真实的投资活动,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并进行了资金挪用和盗刷。

最终,D公司诈骗数百万元,并被批捕起诉。

这些案例典型地展示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危害和违法行为。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对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各级监管机构加强了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期货案例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骗取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的客体来看,王某将私营企业账户的资金转移至李某账户名下,其行为侵犯了该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某身为某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李某互为对手,进行交易,将所经手的本企业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李某在B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内,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且数额较大。从该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来看,王某不仅是该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于其作为该私营企业的指令下单人和资金调拨人的特殊身份,操纵着该企业期货交易账户的资金。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非法占有的意图非常明确,与李某蓄意串通,故意要将私营企业的资金通过对敲的交易方式形成所谓的正常亏损,从而将其亏损的资金转移到其交易对手的账户内,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汇编
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市场环境以及从业人员面临的问题均已发生很大变化,但行为准则中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仍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下,笔者从03年协会发布的案例中精选若干,并对案例及评析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修订,以方便大家学习。希望能借此帮助从业人员深入理解行为准则,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身体力行,将我国期货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法律角度看,期货公司无须对客户自身的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从职业道德角度考虑,积极引导客户建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和操作方法,既是公司致胜的关键,也是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本案例中交易部经理的劝导行为虽然牺牲了公司的交易量和手续费收入,却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规范经营、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自觉维护客户利益,追求公司与客户的双赢才是公司稳步发展的经营之道。

期货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法律事件,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期货法律事件为案例,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期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投资者(以下简称“B先生”)签订了一份期货交易合同,约定B先生在A公司开设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合同中约定,A公司作为期货经纪商,负责为B先生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A公司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B先生在期货市场遭受重大损失。

三、事件经过1. 交易初期,B先生在A公司的指导下,进行了一些期货交易,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2. 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B先生开始频繁交易,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

在此期间,A公司并未对B先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3. 2018年6月,期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B先生的账户余额迅速缩水。

此时,A公司才意识到B先生的交易行为存在问题,但为时已晚。

4. B先生向A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B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

四、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B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遭受损失。

2. A公司承认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但辩称B先生的损失并非完全由其造成,与市场行情变化也有一定关系。

3.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期货经纪商,有义务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在B先生的交易过程中,A公司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B先生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先生损失。

2. 法院同时判决A公司支付B先生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六、案例分析1. 事件原因分析(1)A公司内部监管不力。

A公司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B先生的交易行为失控,从而遭受损失。

期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客户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遵守期货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不得进行违规交易。

2019年3月,被告在进行螺纹钢期货交易时,涉嫌违规操作,被原告发现。

原告遂向被告发出《违规交易通知书》,要求被告说明情况。

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规交易?2.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审理1. 被告违规交易的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在2019年3月螺纹钢期货交易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擅自改变交易指令: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多次擅自修改交易指令,导致交易结果与实际操作不符。

(2)超仓操作: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多次超出合同约定的最大持仓量进行交易,涉嫌违规。

(3)操纵市场价格:被告在交易过程中,通过频繁买卖、大量下单等手段,操纵螺纹钢期货市场价格。

2.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违反了《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期货市场中的违规交易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本案中,被告擅自改变交易指令、超仓操作、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均属于违规交易行为。

2. 强调了期货公司对客户违规交易的监管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被告违规交易后,及时向被告发出《违规交易通知书》,要求被告说明情况,履行了期货公司的监管职责。

3. 体现了法律对期货市场秩序的维护。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2011年资本市场“12.4”普法宣传活动系列报道之三期货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高杠杆性、高风险性。

针对这些特点,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了公司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两金”管理,推出了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和规范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立足点。

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我省曾发生过期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讲诚信、违法违规案件,严重危害了投资者权益和我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原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陵期货公司)被风险处置就是四川期货市场一起典型的违法失信案例,教训十分深刻。

嘉陵期货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总部设在成都,有乐山、泸州、南充、宜宾和西昌等五家营业部。

2004年8月,证券监管部门接到客户反映,称嘉陵期货公司不能按时兑付客户支付申请,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嘉陵期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挪用客户保证金、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嘉陵期货公司的自营交易、篡改交易记录、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文件资料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行为已违反期货法规。

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造成8000余万元客户保证金缺口,涉及近600户客户。

嘉陵期货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种类繁多,手段隐蔽复杂,几乎涉及当时期货行业所有的违法违规类型,是一起期货市场上较为罕见的违法犯罪案件。

2004年8月,嘉陵期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

2006年10月,刘某因挪用资金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

2008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嘉陵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2009年3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嘉陵期货公司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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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违规案例汇总
一、期货从业人员违规案例
【案例1】作获利保证欺诈客户
某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梁某,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与客户李某私下达成代为操作并且盈利按比例分成的“全权委托”约定,但因市场风险,截止2010年4月底李某期货账户亏损100多万。

由于心虚,梁某未向李某汇报真实交易情况,反而谎称盈利。

后来李某在查询账单时发现交易亏损,便向梁某质问,梁某竟不辞而别,不知去向。

为此李某以账户亏损,梁某控制和更改自己账户交易密码,未经自己指令擅自且频繁进行期货交易,有套取手续费之嫌为由,向期货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梁某的行为负责。

【评析】本案例中,期货从业人员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
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梁某违反此项规定,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2、梁某违反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业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规定,私下代客户做单,交易过程中还企图隐瞒亏损事实,谎称盈利,严重损害客户利益。

3、梁某不辞而别,导致其所在期货公司蒙受损失,反映出梁某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2】以客户为反向指标缺乏职业道德
某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人员马某同时为甲、乙、丙三位客户提供交易辅导。

由于甲的交易水平较差,经常亏损,马某便以甲为反向指标,对乙和丙说:“甲做单亏损率很高,你们可以和他反着做。

”乙和丙听从了马某的建议,于是在每次甲下单后,马某便将甲的头寸方向告诉乙和丙,乙和丙按照甲的反方向进行操作。

不久,乙和丙小有收获,便到处炫耀,结果期货公司的所有客户都知道了此事,甲客户到期货公司大闹,公司业务受到了很大影响。

不久,该期货公司辞退
了马某。

【评析】作为投资咨询人员,马某的工作是对客户进行辅导,提高其交易水平,但马某却利用客户做单水平不高,为其他客户树立“反向指标”,其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这条基本的执业行为规范准则。

【案例3】违反开户程序造成公司损失
某期货公司交易部张经理说服一家粮食企业参与期货交易,该企业副总经理王总对期货很感兴趣,同意开户交易,并亲自到期货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但由于该企业法人代表出差,王总无法拿到书面的开户授权。

张经理当场打电话该企业法人代表,对方答应出差回来后补齐授权手续。

之后,王总催促期货公司开户着急下单,张经理碍于情面同意其先开户,存入50万元保证金,并允许王总下单交易。

不料第一笔交易就出现亏损,几天后企业法人代表出差回来,到期货公司表示不愿意做期货,也不认可王总的交易行为,要求撤回全部资金。

期货公司为避免亏损扩大,果断采取平仓措施,结果造成五万元亏损。

后经双方反复协商,期货公司赔偿了部分损失。

【评析】在期货公司经营中,期货投资持有的高风险性,参与各方素质参差不齐,反悔、变卦甚至设局敲诈等情况都是常见的风险。

因此,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本着对客户和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小心谨慎、恪尽职守。

本案例中,张经理碍于情面,允许客户在开户手续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下单交易,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有关开户管理制度规定,埋下风险隐患,最终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期货公司违规案例
【案例】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开展自营业务、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和财务报表。

2003年11月至2005年8月,A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替股东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和违规进行期货自营业务行为。

挪用金额最高时达到约1683万元。

其中,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A期货公司以B君、C君及其股东公司的名义在三
大商品交易所违规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共亏损约74万元。

为隐瞒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自营业务的违规事实,A期货公司在2005年4月和8月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向监管部门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交易结算数据。

【评析】本案例中,A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等环节出现问题,其主要违规行为包括:
1、挪用客户保证金。

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法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谨挪作他用。

”的规定。

2、违规开展自营业务。

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款有关“期货公司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规定。

3、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和财务报表。

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的规定,构成了第七十条第八款“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第十一款“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的行为。

此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为以上违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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