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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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拟制常见错情

公文拟制常见错情
释和答复; 4.对涉及面较小的有关检验检疫工作方针、政策的请示
事项的批复; 5.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布置专业性、执行性的业务工作
或其他涉及面较小的工作等; 6.其他需要以局函形式行文的一般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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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文件:
1.转发其他行政机关的公文,或向有关机关办公 室正式行文;
2.经黑龙江局授权,传达需要各分支机构办理、 遵守或周知的一般行政业务管理要求或业务管理事 项;
三、发文形式方面常见错情
2.发文形式选择错误。
如:以局函的形式主送国家质检总局的《关于 2014中国—俄罗斯博览会有关活动经费的请示》
以党组发文的形式主送国家质检总局的《黑龙江 检验检疫局关于追加漠河办事处等所需经费的请 示》
以局发文的形式主送认监委注册部《黑龙江局关 于备案注册监管联动情况的半年总结》
6.黑龙江局管理的干部任免和涉及机构、编制变更调整等重要事 项;
7.对有关单位、个人重要的奖、惩决定;
8.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重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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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发函:
1.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局)汇报 有关工作,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或商洽工作、答复询问;
2.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 3.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解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报***检查评估工 作的函,缺少“情况”两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申请三级单位离退休经 费缺口的请示》,词义重叠、逻辑混乱。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申请将沿边开发开放检验 检疫能力建设专项投资规划纳入部门预算的请示
五、公文格式方面常见错情
6.标题断行词意不完整。
比如:
二、行文规则运用方面常见错情
2. 用“函”这一文种向上级机关行文。 比如:主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黑龙江

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一、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和格式的区别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国标》)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一)文种的区别。

党的机关有14个主要文种,行政机关只有13个文种,其中“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个文种相同,党的机关有“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个独特文种,行政机关有“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等4个独特文种(注1)。

“意见”和“会议纪要”等文种使用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公文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文种,党的机关公文有时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有时将其文种与“通知”文种合并使用(注2)。

(二)秘密等级标识位置的区别。

《办法》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条例》规定:公文序号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公文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公文序号下方(版心左上角第2行)。

两者所处的位置截然不同。

(注3)。

(三)紧急程度级别的区别。

对紧急公文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略有区别;对紧急电报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行政公文的紧急程度无“特提”级别(注4)。

(四)版头和发文机关标识称谓和格式的区别。

公文的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党的机关称为“版头”,行政机关称为“发文机关标识”。

《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公文版头格式,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条例》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x x委员会(x x)》版头格式,用括号内打印文种名称代替“文件”二字,例如“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x x厅党组(报告)”,而行政机关的公文无此规定和用法。

公文常见错误及整改要求[资料]

公文常见错误及整改要求[资料]

常见错误及整改要求一、常见文件格式错误及整改要求对照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不难发现,部分行政机关所印发的文件中存在着一些格式错误。

1. 版心设置不标准整改要求:上边距为37mm±1mm,左边距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 ×225mm(不含页码)。

注: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

2. 发文机关标识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文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为25mm (至上纸边距离则为37±1mm+25mm=62±1mm)。

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文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为80mm(至上纸边距离则为37±1mm+80mm=117±1mm)。

3. 发文字号中年份处所用括号不正确整改要求:用六角括号“…‟”括入,如:“…2008‟”。

4. 发文字号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发文字号文字上边缘与发文机关标识文字下边缘之间相隔2行(正文行距),发文字号文字下边缘与红色反线(反线长度与版心宽度相等)之间相隔4mm。

5. 公文总标题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公文总标题第一行文字上边缘上与红色反线之间相隔2行(正文行距),公文总标题最后一行文字下边缘下与主送单位第一行文字之间相隔1行(正文行距)。

总标题左右居中。

6. 正文中不同层级标题序号及所带标点符号运用不规范整改要求:一级标题用“一、”,二级标题用“(一)”,三级标题用“1. ”,四级标题用“(1)”。

(注:最常见的错误是三级标题用“1、”标序。

)7. 正文中标题末尾加点号(最常见的是加句号或冒号)整改要求:任何标题末尾都不能加点号。

8. 落款处重复署发文机关名称整改要求:落款处只标成文时间(汉字,“零”写为“○”),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9. 落款处成文时间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单一机关发文——落款处成文时间最后一字“日”右空4个汉字位置;2个机关联合发文——落款处成文时间居中,并拉开字距,使左右各空7个汉字位置;3个及以上机关联合发文——落款处成文时间最后一字“日”右空2个汉字位置。

14种公文格式常出错

14种公文格式常出错

这14种公文格式常出错,你中过招吗?作为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配套的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在促进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公文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看看下面14种公文格式常见错误,你中过吗?错误1:密级公文未标注公文份号,或使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注,标注位置较随意。

正确做法:密级公文应标注份号,并用六位三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错误2:涉密公文密级过高或过低,保密期限标注为“有效期内”“发布前”“永久”“长期”“普密”等;公文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汉字小写数字书写。

正确做法:涉密公文应根据涉密程度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标注在公文份号的下方位置,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错误3:不急的公文标注紧急程度,且未按规定位置标注;在标题中的文种前面加注紧急程度,如“紧急通知”“紧急请示”“紧急报告”等。

正确做法: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的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错误4:发文机关标志标注为发文机关名称后加“任免通知”“情况通报”“值班通报”等。

正确做法: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不加“文件”二字),但发文机关名称后不能加文种。

错误5:发文字号要素中的机关代字概括得不准确、不庄重,字数过长;年度使用“()”或“[]”括入,发文顺序号前“0”占位,且加“第”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的位置不准确。

正确做法: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机关代字要求准确、规范、精练、无歧义、易识别;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前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上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在红色间隔线左上方位置,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公文格式常见十大错误和正确处理方法

公文格式常见十大错误和正确处理方法

附件3公文格式常见十大错误和正确处理方法一、随意调整行间距、字间距――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二、多页公文以单面打印:――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

三、发文字号年份使用【】、[]等符号扩入――发文字号:用六角括号〔〕扩入。

四、签发人顶右侧编排,签发人及签发人姓名均用仿宋字体――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五、项目残缺或多余——公文项目:比如说发文机关标志、标题、红色分隔线、版记等等所有公文格式要求的项目,在文件当中不能缺少(特别指出:上行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缺一不可);比如还在使用主题词,上行文抄送同级机关领导或处室,都是多余的。

六、结构层次序数使用错误――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七、附件说明编排错误,比如使用“附件一,附件二”编排,附件名称后使用份号、逗号等标点符号。

――附件说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其。

八、成文日期右顶格,无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长于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居右空二字编排。

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首字为准右移二字。

九、附注与成文日期距离过大,附注居中编排――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版记编排在附件之前――附件:应当另页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公文常见错误及整改要求

公文常见错误及整改要求

常见错误及整改要求一、常见文件格式错误及整改要求对照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不难发现,部分行政机关所印发的文件中存在着一些格式错误。

1. 版心设置不标准整改要求:上边距为37mm±1mm,左边距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注: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

2. 发文机关标识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文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为25mm (至上纸边距离则为37±1mm+25mm=62±1mm)。

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文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为80mm(至上纸边距离则为37±1mm+80mm=117±1mm)。

3. 发文字号中年份处所用括号不正确整改要求:用六角括号“〔〕”括入,如:“〔2008〕”。

4. 发文字号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发文字号文字上边缘与发文机关标识文字下边缘之间相隔2行(正文行距),发文字号文字下边缘与红色反线(反线长度与版心宽度相等)之间相隔4mm。

5. 公文总标题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公文总标题第一行文字上边缘上与红色反线之间相隔2行(正文行距),公文总标题最后一行文字下边缘下与主送单位第一行文字之间相隔1行(正文行距)。

总标题左右居中。

6. 正文中不同层级标题序号及所带标点符号运用不规范整改要求:一级标题用“一、”,二级标题用“(一)”,三级标题用“1. ”,四级标题用“(1)”。

(注:最常见的错误是三级标题用“1、”标序。

)7. 正文中标题末尾加点号(最常见的是加句号或冒号)整改要求:任何标题末尾都不能加点号。

8. 落款处重复署发文机关名称整改要求:落款处只标成文时间(汉字,“零”写为“○”),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9. 落款处成文时间所处位置不标准整改要求:单一机关发文——落款处成文时间最后一字“日”右空4个汉字位置;2个机关联合发文——落款处成文时间居中,并拉开字距,使左右各空7个汉字位置;3个及以上机关联合发文——落款处成文时间最后一字“日”右空2个汉字位置。

公文写作中应该注意哪些格式规范和常见错误

公文写作中应该注意哪些格式规范和常见错误

公文写作中应该注意哪些格式规范和常见错误公文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规范的书面语言形式,在各类组织和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沟通和管理作用。

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正确规范的公文写作都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在实际的公文写作过程中,人们常常会出现一些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以及常见的错误。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公文写作中应该注意的格式规范和常见错误。

一、公文格式规范1、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例如,“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标题要居中排列,字体通常比正文略大,加粗显示。

2、文号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例如,“国发〔2023〕1 号”。

文号一般位于标题的正下方,居中排列。

3、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主送机关的名称要顶格写在正文之前。

4、正文正文是公文的核心部分,要求条理清晰、语言准确、简洁明了。

每段开头空两格,标点符号使用要规范。

5、附件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附件的名称应当与附件内容一致。

6、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7、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

8、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印章要端正、清晰地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

二、常见错误1、文种使用不当文种是公文的类别标志,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行文要求。

例如,“请示”和“报告”就容易被混淆。

“请示”是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需要上级给予明确答复;而“报告”只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不需要上级答复。

2、语言表达不准确公文语言要求准确、严谨、简洁,但有些人在写作时会使用模糊不清、含混的词语,或者表述啰嗦、冗长,导致意思表达不清晰。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典型错误20例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典型错误20例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12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四年。

总的看,它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配套的国家标准,在促进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全国而言,公文格式不统一不规范“涛声依旧”。

主要有以下20种:第1种密级公文未标注公文份号,有的虽有标注,但用3位阿拉伯数字标注,且标注位置随意。

第2种密级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不规范、不准确,出现密级过高或过低,保密期限标注为“有效期内”“发布前”“永久”“长期”“普密”等;有的公文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汉字小写数字书写。

第3种公文的缓急时限标注不规范,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并未按规定位置标注;有的公文在标题中的文种前面加注紧急程度,如“紧急通知”“紧急请示”“紧急报告”等。

第4种发文机关标志标注仍存在乱象,常出现行文机关名称后标注“任免通知”“情况通报”“值班通报”等。

第5种发文字号要素中的机关代字概括得不准确、不庄重,且字数太长;年度大多使用“()”或“[]”括入,发文顺序号前“0”占位,且加“第”字,还存在上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的位置错乱。

第6种有的上报的公文没有标注签发人,有的虽标注签发人,但标的不是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机关其他负责人,有的签发人还标注了职务等。

第7种公文标题三成分不全,不少机关、单位认为发文机关标志中已有行文机关名称,为避免累赘,公文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把文种作为公文标题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公文标题的字体字号使用不规范;公文标题排列呈长方形或沙漏形等。

主送机关标注不规范。

除上述的党政机关使用“意见”“决定”文种行文主送机关标注不统一外,还存在不按行文规则要求,多头主送,即主送机关又主送机关负责人;主送机关书写不规范等。

第9种公文正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语标注存在不少问题,结构层次序数语后的标点符号一律使用顿号,一顿顿到底,如:“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语的字体使用不规范;同一篇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语书写不统一,使用好几种结构层次序数语,如:使用“首先”“其次”“再次”,又使用“其一”“其二”“其三”,再使用“第一”“第二”“第三”等结构层次序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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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一、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和格式的区别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国标》)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一)文种的区别。

党的机关有14个主要文种,行政机关只有13个文种,其中“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个文种相同,党的机关有“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个独特文种,行政机关有“命令、公告、通告、议案”等4个独特文种(注1)。

“意见”和“会议纪要”等文种使用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公文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文种,党的机关公文有时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有时将其文种与“通知”文种合并使用(注2)。

(二)秘密等级标识位置的区别。

《办法》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条例》规定:公文序号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公文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公文序号下方(版心左上角第2行)。

两者所处的位置截然不同。

(注3)。

(三)紧急程度级别的区别。

对紧急公文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略有区别;对紧急电报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行政公文的紧急程度无“特提”级别(注4)。

(四)版头和发文机关标识称谓和格式的区别。

公文的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党的机关称为“版头”,行政机关称为“发文机关标识”。

《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公文版头格式,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条例》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xx)》版头格式,用括号内打印文种名称代替“文件”二字,例如“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xx厅党组(报告)”,而行政机关的公文无此规定和用法。

党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上行文版头(发文机关标识)尺寸的区别: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上行文与下(平)行文版头尺寸完全一致;行政机关的上行文和下(平)行文的版面尺寸不一致,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80mm,下(平)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25mm(注5)。

(五)签发人姓名排列位置的区别。

两个党的机关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位居一行,主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前,协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后,三个及其以上党的机关联合上报公文的签发人姓名的排列顺序是先左右、后上下;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各占一行,上下排列,主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第1行,协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之下按照发文机关依次排列(注7)。

(六)红色版线的区别。

党的机关公文的红色版线中间印制一颗红色五角星,而行政机关公文的红色版线是一条红色直线(注8)。

(七)公文标题的区别。

党的机关印发规章类公文时,公文的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等标点符号,《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书籍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注9)。

(八)转发公文的格式区别。

党的机关及其办公室转发下级或其他机关公文时,时常将其他机关的公文标题全文照转,外加书名号,放置公文的标题之中,将被转发公文的机关名称作为标题内容,居公文标题之首或其中,用二号宋体字,被转发公文发文日期的数字用阿拉伯数码,居标题之下的括号内,居中排列或居正文之后;行政机关及其办公室转发下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或部门的公文时,要求将其标题内容择要作为公文标题的事由,被转发公文的机关和部门的名称不作为标题内容,将其放置标题之下一行,用三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列;发文单位名称与其发文日期位居之标题之下一行,外加圆括号,居中排列(注10)。

(九)印制主送机关名称的区别。

党的机关公文“决定”和“意见”等文种不印制主送机关名称;行政机关公文的“决定”和“意见”文种有的印制主送机关名称(注11)。

(十)正文格式的区别。

党的机关使用表彰决定和表彰通报文种时,习惯将被表彰的单位名称和个人名单作为附件处理,行政机关则将其作为正文处理(注12)。

(十一)结构层次序号排列顺序格式的区别。

《办法》规定:公文结构层次序号的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党的机关公文结构层次序号的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三层的序号“1”后的标点符号用“、”号,与行政机关的规定不一致。

另外,党的机关公文“意见”和“决定”等文种的结构层次序号中第一层平行排列,与行政公文的结构层次序号一致,有的第二层次前后序号连续排列,例如:“一、1.”、“二、5.”、“三、9.”(注13)。

(十二)附件说明和附件使用数字的区别。

党的机关公文的附件说明和附件的数字有时用汉字标识,例如“附件一”,而行政机关公文的附件说明和附件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例如“附件1”。

(十三)发文机关署名的区别。

《条例》规定党的公文一般都应当印制发文机关名称,两个以上党的机关联合印发公文,发文机关名称居右,上下依次排印,而《国标》规定,单一发文机关或两个行政机关联合印发公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三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印发公文的机关名称(可用简称),居中平行排印(注14)。

(十四)成文日期的使用数字和位置的区别。

党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的数字、位置均不相同。

党的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码,居右空2字,例如:“2003年10月26日”;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居右空4字,例如:“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注15)。

(十五)印章位置和使用方式的区别。

《条例》规定:印制有特定版头的党的机关普发性公文无须盖章;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均应加盖印章。

(注16)。

(十六)附注内容的区别。

党的机关公文的附注内容一般用于注明公文的印发和传达范围,而行政机关公文的请示文种使用附注,其内容一般用于注明发文机关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注17)。

(十七)关于公文空白页面处理的区别。

党的机关公文遇到无正文的页面习惯标注“此页无正文”,而《国标》规定: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注18)。

(十八)主题词体系结构和标引方法的异同。

党政机关公文主题词体系结构完全不同,但是标引原则有些是相似的。

其区别主要有5处:一是体系结构不同,行政机关公文的主题词表由类别词、类属词和附表组成,党的机关公文主题词表由范畴表、字顺表、附表组成。

二是词量差别大,使用的难易程度不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仅收录1049个词,且标注方法简单,且易于掌握;党的机关《公文主题词表》收录的词多达5116条词,还分为范畴表、字顺表,体系结构及词间关系十分复杂,标引难度大。

三是党政机关要求1件公文的主题词数量不同,行政机关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一般不超过5个,党的机关公文的主题词数量一般不超过10个。

四是党的公文标引自由词时应同时标引相应的上位主题词,单个主题词不能反映公文主题概念时,优先选用最密切、最邻近的两个或几个主题词进行交叉组配、限定组配、不能越级组配,而行政机关公文主题词直接选用最恰当、最接近主题概念的主题词即可。

五是标引公文主题词时,表现公文内容的词在前,表现公文形式的词在后;反映公文中心主题的词在前,反映公文各部分内容的词在后,自由词排在反映内容的词之后。

上述规定与行政机关公文主题词标引方法比较接近。

党政机关公文主题词的附表,均是组织机构和地区词,内容基本相同(注19)。

(十九)公文用纸幅面规格的区别。

党的机关规定,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每页20行,每行25字;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使用A4型,每页22行,每行28字(使用16开、B5型纸,每页20行,每行25字),两者的用纸幅面规格和版面设置的要求不同。

(注20)。

(二十)公文使用字体、字号的区别。

党的机关公文,发文字号及签发人姓名、抄送单位、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印发份数等内容多用小三号仿宋或楷体字,正文的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二级标题用楷体字。

行政机关公文的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二级标题及上述其他内容均用仿宋体字。

(二十一)行文关系的区别。

《条例》规定: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中共xx部文件》、《中共xx部(**)》用于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而《办法》规定:除办公厅(室)以外的政府部门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不能对下级政府行文,两者存在明显区别(注6)。

(二十二)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的区别。

有的部委的电子公文格式与纸质公文格式不完全相同;省政府的电子公文格式与纸质公文格式完全相同(版记必须放置双页)。

(二十三)行政公文与业务的区别。

1.行政公文与业务语气的区别。

对同一件事提出建议,如果行政公文是上行文,业务公文是下行文,语气要有区别,不能照抄照搬。

2.行政公文与业务公文主题词的区别。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注意: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规定的业务文书的主题词与本级政府党政机关的主题词均有区别,避免混同。

(二十四)不同的业务公文引文标注条款的区别。

1.征求意见类、告知类、移送处理类的审计业务文书的引文,不仅应标注条款项目,还要标注具体内容。

2.结论性业务文书的引文,仅标注条款项目即可。

(二十五)党政机关公文文种和格式区别的注释。

注1:参见《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九条的内容。

注2:参见豫办〔2003〕17号文件。

注3:参见《条例》第八条第(四)、(五)项和《国标》8.1.2项的内容。

注4:参见《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内容。

注5:参见《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和《国标》8.1.4项的内容。

注6:参见《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十五、十七条的内容。

注7:参见《国标》8.1.6项的内容。

注8:参见《国标》8.1.5项的内容。

注9:参见《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标题的内容。

注10: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2003〕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的标题和转发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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