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核查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清查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清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荆财综发〔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清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决定对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调查内容(一)2011—2013年分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二)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
三、调查要求(一)根据调查内容,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调查表》。
(二)收费项目在二级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分单位填报汇总。
(三)请各单位认真填报报表,并对报表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报表前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物价部门将以此报表作为单位收费项目年审的重要依据。
请各单位务必于2014年5月8日前将调查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门:邹军6062842物价部门:徐亮139****8747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调查表》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2014年4月2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070a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60.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政部2014年10月23日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条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第六条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第七条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洪府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转移支付资金、预留的有关代编清算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
加大不同体系预算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的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和基本民生支出需求。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完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监管通知

完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监管通知为认真贯彻《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事业性收费。
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基金、育林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住房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罚没收入。
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收益。
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市直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开发利用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2、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采砂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东财发〔2016〕374号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财税〔2016〕管理,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财综〔2015〕26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深化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一)区属各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各征管单位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决定开征、撤销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自行调整非税收入征缴标准;不得继续征收已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不得擅自决定减免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收缴流程,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效率。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取得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其中:1.各单位利息收入应于每季度银行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2.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租金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3.教委系统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住宿费、外籍学生学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高中以上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4.城综管委停车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挖掘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5.其它非税收入项目应于取得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武财行资[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行资[2007]34号2007年1月27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6号)精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
对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上缴国库,逐步做到收支脱钩,相关支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对对应有还贷任务的,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单位还贷,贷款还清后,纳入正常管理;对单位原有用途符合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47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87f1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90.png)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正文:----------------------------------------------------------------------------------------------------------------------------------------------------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凡有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该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政府职能部门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均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这次检查以2009--2010年各部门非税收入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为主。
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是否按规定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进行征收;二是是否违反规定权限或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三是是否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四是是否当场收取现款;五是是否有无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六是是否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七是是否私存私放政府非税收入;八是是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有无隐匿私分,对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足额交纳财政;九是是否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非法票据;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清理核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核查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洪工信字〔2017〕168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降成本、减负担”优惠政策,做好我市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完善更新《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南昌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我局将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使用财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的市直各有关单位及有经营服务性收入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全额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教育收费项目及医疗收费项目今后将进行专项核查,不在此次核查范围之内。
二、核查内容
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